1、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规定的原则,组织具有相关经验的专业人员与供应商商定合理的成交价格并保证采购项目质量。在保证采购项目质量和双方商定合理价格的基础上进行采购。2、供应商提交的单一来源采购报价文件满足采购人的全部服务要求,采购时再次磋商价格,确定价格合理,不能超出采购预算。则确定其为成交供应商。否则,有可能重新组织采购或终止采购。 3、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成交供应商确定后2个工作日内,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成交结果,同时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成交供应商确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发出成交通知书,并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中成交结果
2、,单一来源采购文件随成交结果同时公告。4、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终止采购活动,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重新开展采购活动:(一)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规定的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适用情形的;(二)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三)报价超过采购预算的。五、授 予 合 同(一)合同的签订 1、采购人与成交供应商应当在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合同文本以及采购标的、规格型号、采购金额、采购数量、技术和服务要求等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2、成交通知书对采购人和成交供应商均具有法律效力。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改变成交结果的,或者成交供应商放弃成交项目的,应
3、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3、采购人不得向成交供应商提出超出采购文件以外的任何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不得与成交供应商订立背离采购文件确定的合同文本以及采购标的、规格型号、采购金额、采购数量、技术和服务要求等实质性内容的协议。4、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采购人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10%。(二)保证金退还1、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采购活动结束后及时退还供应商的保证金,但因供应商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及时退还的除外。未成交供应商的保证金应当在成交通知书发出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成
4、交供应商的保证金应当在采购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金不予退还:(1)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撤回响应文件的;(2)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提供虚假材料的;(3)除因不可抗力或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认可的情形以外,成交供应商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4)供应商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5)采购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三)付款方式:合同签订生效后,甲方收到乙方提供合同款30%的发票后十个工作日内,即向乙方支付合同总金额的30%;可行性研究完成并验收合格后,甲方收到乙方提供合同款40%的发票后十个工作日内,即向乙方支付合同总金额的40%;初步设计完成并验收
5、合格后,甲方收到乙方提供合同款30%的发票后十个工作日内,即向乙方支付合同总金额的30%。(四)工期:三个月内完成项目要求所有建设内容。 六、其他1、除不可抗力等因素外,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改变成交结果,或者成交供应商拒绝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2、成交供应商拒绝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采购人可以按照政府采购的相关法规规定的原则确定其他供应商作为成交供应商并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也可以重新开展采购活动。拒绝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成交供应商不得参加对该项目重新开展的采购活动。3、在采购活动中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终止采购活动,通知所有参加采购活动的供应
6、商,并将项目实施情况和采购任务取消原因报送本级财政部门。4、采购小组成员以及与评审工作有关的人员不得泄露评审情况以及评审过程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 5、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合同自签订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采购人应当将合同副本报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七、单一来源采购货物(服务)需求及要求根据国家发改委及人社部相关要求,兵团全民社会保障信息化工程金保工程二期项目要实现部-兵团-师-团-连(社区)五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以及兵团人社与民政、卫生计生等部门的互通互联和信息共享,并逐步建立与公安、财政、银行、医疗服务机构等的信息共享机制,建设社会保障卡管理、全民社会保障异地业务、跨
7、省医保费用即时结算、业务与资金监管、基础信息管理、公共服务、统计监测、决策支持等业务应用系统,建设完善部-兵团两级数据中心及同城灾备中心,以及基础安全防护系统、电子认证体系和灾备系统和相应支撑保障配套环境。实现兵团基层服务平台全覆盖,为构建“记录一生、保障一生、服务一生”的全民社会保障体系提供信息化支撑保障。目前,按照兵团办公厅关于兵团全民社会保障信息化工程批复意见,由我局牵头做好涉及民生的信息化规划及建设应用工作,需尽快落实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以及初设工作的实施任务。兵团全民社会保障信息化工程涉及兵团民生、兵团信息安全,是落实兵团惠民、利民和爱民的重要手段,具有规模大、复杂度高、技术难度大、安
8、全保障难的特点,项目可行性和初设工作至关重要,结合国家全民社会保障信息化项目立项情况,需要工程咨询资质国家甲级及保密资质的公司承担,且在全国范围内承担过多次重大项目的研究编制等工作,具有丰富的行业经验。附件:报 价 表供应商名称: 项 目 名 称 : 项目编号: 项目名称工期报价(万元)备注供应商法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供应商盖章:合 同 书项目编号: 项目名称: 合同编号: 买 方: 卖 方: 签署日期: (买方)所需 (项目名称)经兵团财务局采购管理处批准以单一来源采购方式进行采购, (卖方)为成交单位。买卖双方同意按下列条款和条件,签署本合同。1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 a、谈判邀请函。 b、
9、卖方报价文件。 c、谈判过程中,卖方最终报送的服务期限、价格表及其它书面材料。 d、合同补充条款或说明。 e、卖方承诺的售后服务条款。 2合同范围和条件 本合同的范围和条件应于上述规定的合同文件内容一致。3服务和要求 本合同要求提供的服务和要求见报价表。 4合同总价 本合同总价为 元人民币(大写)5付款方式:根据合同签订约定6本合同经双方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印章后开始生效。7服务期限: 8交货地点:买方: 卖方:名称:(印章) 名称:(印章)授权代表:(签子) 授权代表:(签字)地址: 地址:邮编: 邮编:电话: 电话:电话:0991-8852441 传真:0991-8865994 - 16 -
10、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招标有限公司编制鎇蚬İ渀渀牁舃蚓膬nn1058鎇虃İ渀渀頀骨牁舃螓膦nn1058鎂螧İ渀渀搀牁舃螓膨贀nn10585d2三明市“中国稻种基地”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三明市建设“中国稻种基地”六条措施的通知(闽政办201595号)和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明市“中国稻种基地”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明政办2015103号)精神,为加强和规范三明市“中国稻种基地”建设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三明市“中国稻种基地”建设专项资金(以下简称
11、“专项资金”),是指省级财政安排的用于支持我市加快杂交水稻种子产业发展的财政专项资金,主要用于种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种业创新试点示范、育繁推一体化种子企业公共服务提升科技水平、院士工作站及国家级研发创新平台建设。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安排应遵循公平公正、统筹兼顾、突出重点、讲求绩效的原则。第四条 专项资金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农业局负责安排使用和管理。市财政局、市农业局分别履行下列管理职责:(一)市财政局职责:会同市农业局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参与制定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参与项目评审、论证、项目验收;依据项目实施进度拨付项目资金;会同市农业局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绩效管理。(二)市农业局职责:会
12、同市财政局研究制定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参与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对项目申报材料进行合规性审查;组织专家开展项目评审、论证,提出立项建议;负责项目执行管理,包括项目监管、绩效评价、项目验收等工作。第五条 县级农业部门和项目承担单位是专项资金使用的第一责任人,县级农业部门具体负责项目申报审核,项目组织实施和绩效评价等工作。项目承担单位应对提交的申报材料和财务资料等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第六条 县级财政部门应当加强专项资金管理,会同农业部门对项目申报中资金、财务资料方面进行审核;按规定及时拨付项目资金;监督专项资金支出活动。第七条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以下方向:(一)种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项目,包括制种基
13、地管理公共服务平台、种子科研创新平台、检验检测公共服务平台、三明中国稻种南方研发展示基地等。(二)科技创新能力提升项目。包括创新成果奖励、企业商业化育种、水稻区域试验联合体、提高土地集中度、实行机械化制种、企业电子商务中心等项目。(三)院士工作站建设项目。鼓励和支持企(事)业单位建立院士专家工作站,包括市级院士专家工作站和省级院士专家工作站。(四)种业创新试点示范建设项目。符合我市稻种基地建设要求,具有重要典型示范意义,社会影响大、市场潜力大、发展前景广阔的项目。第八条 专项资金根据支持内容的不同,可采取先建后补、以奖代补等多种行之有效的方式。第九条 专项资金根据实际情况可采用项目分配法、竞争
14、性分配办法等方式分配。项目分配法是指通过确定资金的支持范围、支持重点和支持方式分配资金的方法。竞争性分配方法是指通过绩效目标管理等方式分配资金的方法。第十条 专项资金采取以下办法分配资金:(一)本办法第五第七条第(一)、(四)点所规定使用方向,采取项目法分配资金。(二)本办法第五第七条第(二)、(三)点所规定使用方向,采取竞争性分配资金。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补助方式及补助标准:(一)本办法第五第七条第(一)、(四)点项目,采取以奖代补的方式。项目立项后,由市财政局根据立项批复,按年度投资概算,分年度拨付项目资金,按照项目建设内容、专家评审意见等确定扶持标准。(二)本办法第五第七条第(二)点中的“
15、创新成果奖励、企业上市奖励”项目采取以奖代补的补助方式,补助对象为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补助标准如下:1、.创新成果奖励项目。对于企业自主独立选育或第一选育单位选育的,并通过国家级或省级审定的水稻品种分别奖励20万元和10万元。2、.企业上市扶持项目。对于在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首发上市、新三板挂牌上市和海峡股权交易中心挂牌交易的市内种子企业,分别给予100万元、60万元、30万元资金补贴。已享受中小微企业上市融资奖励的不重复补贴。(三)本办法第五第七条第(二)点中“企业商业化育种、水稻区域试验联合体、提高土地集中度、实行机械化制种、企业电子商务中心”项目及第(三)点项目,采取先建后补的补助方式,
16、补助对象为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事)业单位,补助标准如下:1.、企业商业化育种补助资金项目。按企业科研投入的20%给予补贴,年度补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2、.提高土地集中度、实行机械化制种项目。集中连片流转土地,签订规范流转合同,流转期限3年以上,实行机械化(统一机插、统一机防、统一机收)耕作,且带动农户增收,效果明显的,按以下标准给予补贴:按照与农户签订的流转合同面积5001000亩的,每亩一次性补贴100元;1000亩以上的,每亩一次性补贴150元。3、.企业电子商务中心建设项目。2020年前投入运营1年以上且形成交易的,按企业投入的50%给予补贴,最高补贴不超过50万元。4、.水稻区域试验
17、联合体项目。省级试验联合体每年最高100万元,国家级试验联合体每年不超过200万元。5、院士专家工作站补助项目。院士专家工作站经省、市有关部门认定并授牌的,每家给予5万元的建站补助;被评定为省级院士专家工作站示范站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第十二条 市财政局、市农业局根据本办法规定,结合基地建设工作重点、项目库及预算安排等,制定印发专项资金申报文件,明确资金支持重点、方向及有关具体要求,并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要求公开申报条件、申报时限、分配办法和补助标准等有关内容。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下达程序:采取项目法分配的资金按以下程序下达:(一)采取一次申报,分年实施的方式,申报单位按照申报文件要求,向
18、同级农业主管部门申报项目。申请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资金申请报告;2、.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3、.企事业法人证明材料。申报单位应当保证申报材料的真实性,不得以虚报、伪造等手段骗取专项资金。以同一项目申报多项补助资金的,应在申报材料中明确说明已申报的其他补助资金情况。(二)县级农业、财政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初步审核筛选后,将审核意见和申报材料报送市农业局、市财政局。(三)市农业局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核、遴选(对需要组织评审论证的,可组织专家进行评审论证,或委托社会中介组织进行评估论证),对符合申报要求的项目列入项目库,同时按照年度工作计划安排资金。采取竞争性分配的资金按以下程序下达:1.申报
19、企业按照专项资金申报文件要求,向企业住所所在地的县(市、区)农业局、财政局提交相关申报材料。2.县(市、区)农业局和财政局对企业申报材料的合规性、工整性、条理性、真实性进行审核,严格把关,审核通过的,推荐上报市农业局和市财政局。3.市农业局和市财政局对县级审核推荐上报的企业材料进行复审,审核无异议后,在三明农业信息网公开栏上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5.经公示无疑议的,由市农业局和市财政局联合发文公布先建后补单位名单,并下达专项资金到企业注册所在地财政部门。第十四条 本办法第五第七条规定中的第(一)、(四)点实行年度执行情况报告制度。由县级农业局组织绩效评价,并于每年12月31
20、前,将专项年度执行情况报告报送至市农业局,年度执行情况报告作为绩效评估的重要依据。第十五条 市农业局应当按照绩效目标对专项资金进行跟踪监督和绩效评价,对偏离绩效目标的项目采取措施进行整改。根据需要,绩效评价工作可委托专家、中介机构等第三方实施。市财政局对绩效评价工作进行监督、指导。第十六条 项目县(市、区)农业局和财政局应当加强对项目实施情况及资金使用成效的监督检查和总结分析,并加强对项目资金的监督管理。第十七条 本办法第五第七条规定中的第(一)点,由项目建设单位自验后,向当地农业、财政部门提出项目验收申请,县农业局、财政局根据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管理规定和福建省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管理规定组
21、织初验。初验合格后,在30日内向市农业局、市财政局申请项目竣工验收。第十八条 市农业局应在30日内组织竣工验收。第十九条 本办法第五七条规定中的第(二)、(三)点,项目建设完成后,由县级农业局、财政局,按照项目申报指南的要求,进行验收确认,验收合格后,报市农业局、市财政局审核,审核合格后,由市财政局下拨资金。第二十条 专项资金应按规定的用途和范围分配使用,禁止用于一般性业务费和“三公”经费支出,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专项资金的支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专项资金使用中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按照国家有关政府采购的规定执行。第二十一条 申报单位应当主动接受财政、审计、农业
22、等部门的监督检查。第二十二条 专项资金使用管理中存在虚报、申领、截留、挪用等违法行为的,除责令将资金归还原有渠道或收回财政外,应当按照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对相关部门和单位予以处理,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农业局负责解释。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 - 7 - - 7 - 三明市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650号)和福建省级科技计划经费
23、管理办法(闽财教201741号)等文件精神,规范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依据三明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明政文2017101号)和有关财务管理制度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办法。第二条 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经费(以下简称项目经费)是指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的支持开展科学技术活动的专项资金。第三条 项目经费管理和使用原则如下:(一)突出重点,分类支持。根据国家和省委、省政府的方针政策,以及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和我市科技事业发展需求,确定项目经费重点支持方向。遵循科技活动规律,实行分类管理。(二)科学安排,合理配置。发挥市场对科技资源配置的导向作用,, 坚持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
24、服务。(三)专款专用,单独核算。项目经费纳入项目承担单位(以下简称承担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实行单独核算,确保专款专用。(四)公正公开,追踪问效。强化项目经费信息公开,加强科研诚信建设,推行面向目标和结果的追踪问效机制。第四条 部门、单位和项目负责人职责如下:(一)市财政局职责:根据财政预算编制要求,会同市科技局提出专项资金预算规模,确定项目经费分配方案。负责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的预算和决算,对项目经费进行财政绩效考评和监督检查等。(二)市科技局职责:根据国家和省委、省政府的方针政策,以及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和我市科技事业发展需求,按照三明市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制定年度项目申报指南。组织项目
25、申报、预决算编制,组织重大项目预算评审,开展绩效考评和监督检查等。(三)实施管理机构(含主管部门,即项目任务书中的丙方,下同)职责:落实项目经费以外资金及相关配套条件。组织项目经费使用情况自查、绩效考评和监督检查等。(四)承担单位职责:履行项目申请、组织实施、验收和经费管理等方面职责。完善项目经费管理制度,根据实际需要建立科研财务助理制度。接受有关部门的绩效考评和监督检查等。(五)项目负责人职责:负责组织项目的有效实施和成果应用推广。配合承担单位履行项目申请、验收和经费管理等职责。接受有关部门的绩效考评和监督检查等。第二章 项目经费支持方向和方式第五条 项目经费用于支持在三明市境内注册的具有独
26、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开展各类科学技术活动,主要包括基础研究、研发投入、前沿和重大关键技术研究开发、社会公益研究开发、产业共性技术研究开发、创新平台建设、科技成果转化等。承担单位以同一项目申报多项财政资金支持的,应在申报材料中说明,依托同一核心内容或同一关键技术编制的不同项目视为同一项目。第六条 项目经费采取包括无偿资助、贷款贴息、风险补偿金、股权投资(含资本金注入)、基金等多种支持方式。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根据项目的特点及绩效目标,确定具体支持方式。其中无偿资助坚持事前补助与事后补助相结合,积极推行奖励性后补助和共享性后补助。采用事前直接补助方式支持的项目经费按以下规定管理。其他支持方式应另
27、外制定经费管理办法。第三章 项目经费支出范围第七条 项目经费列支范围主要是项目研究开发经费和计划管理费。项目研究开发经费支出范围分为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第八条 直接费用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主要包括: (一)设备费:指研究开发项目过程中所发生的仪器、设备、样机购置和自行试制,以及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和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二)材料费: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购及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三)测试化验加工费: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包括承担单位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的检验、测试、化验及加工等费用。(
28、四)燃料动力费: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相关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可以单独计量的水、电、气、燃料消耗费用等。(五)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交流费:差旅费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外埠差旅费、市内交通费;会议费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为组织开展研讨、咨询、协调项目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国际合作交流费指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项目组人员与国外科研机构合作、培训及邀请有关专家来明工作等各项费用。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交流费由项目负责人结合科研活动实际需要编制预算并按规定统筹安排使用,其中不超过直接费用10%的,不需要提供预算测算依据。(
29、六)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指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书籍购买费、资料费、文献检索费、专用软件购置费、专业通信费、专利申请与维护费,以及知识产权顾问费等各项费用。(七)劳务费:指参与项目的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以及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的劳务性支出和社会保险补助。参与项目的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以及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可在劳务费中列支劳务性支出,项目聘用的非工资性收入人员可在劳务费中列支劳务性支出和社会保险补助。劳务费预算由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科研人员据实编制,不设比例限制。(八)专家咨询费: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按标准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
30、询专家的费用。专家咨询费不得支付给参与项目管理的相关人员。(九)其他支出:指与项目研究开发相关且不能列入上述费用的其他必要费用。其他支出应当严格控制,加强审核和监督,在申请项目经费预算时单独列示并注明开支的具体内容,单独核定。第九条 间接费用是指承担单位在组织实施项目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包括:(一)承担单位为项目实施提供的仪器设备及房屋,水、电、气、暖消耗。(二)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三)绩效支出。绩效支出是指承担项目任务的单位为提高科研工作绩效安排的相关支出,取消项目经费中绩效支出比例限制,其支出不纳入承担单位绩效工资总额。承担单位在统筹安排间接费用时,要处理
31、好合理分摊成本和对科研人员激励的关系,绩效支出安排与科研人员在项目中的实际贡献挂钩。间接费用实行总额控制,按照项目经费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一定比例核定:扣除后100万元以下的部分为20%;1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为15%;500万元以上的部分为13%。第十条 计划管理费是指市科技局为管理市级科技项目计划而支出的费用。一般包括:规划与指南的制定和发布、课题遴选、评估、评审、监督检查、计划协调、国际合作与交流、调研、会议、信息管理、科技管理人员培训等费用。计划管理费列入年度科技计划项目经费预算,经市财政局核定支出额度后,由市科技局负责具体管理。第四章 项目经费预算编制与审批第十一条 项目经费预算
32、编制实行承诺管理。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在编报预算时,共同签署承诺意见,保证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不得虚列预算,并对信息虚假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第十二条 项目经费预算的编制要求如下:(一)承担单位在提交项目申报材料的同时,应当编制项目经费的来源预算与支出预算,支出预算应当严格执行第三章的经费支出范围。(二)项目负责人配合承担单位科研管理部门、财务部门共同编制项目经费预算。有合作单位的项目,应当根据合作协议同时编列各单位承担的主要任务、经费预算。有关预算编制要求具体按附件中的相关规定执行。第十三条 项目经费预算的评审和审批程序如下:(一)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对项目经费预算进行审核。(二)单个项目资助
33、经费超过30万元的重大项目,应组织专家或委托中介机构进行评审。在听取专家或中介机构评审意见的基础上,由市科技局和市财政局对经费预算进行审核。 (三)项目立项和经费审定后,由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下达项目计划和经费。第十四条 对批准立项并分年度实施的项目,由市科技局根据项目执行情况,将分年度经费直接列入年度预算,会同市财政局下达。第五章 项目经费预算执行与调剂第十五条 市科技局与项目实施管理机构、承担单位签订项目任务书,任务书中经费预算作为预算执行、绩效考评和监督检查的重要依据。第十六条 项目经费使用原则上采用公务卡和银行转账方式结算。项目经费的拨付,按照财政资金支付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项目经费的
34、结算票据按照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决算票据的有关规定执行。对野外考察、心理测试等科研活动中无法取得发票或者财政性票据的,在确保真实性的前提下,可按实际发生额予以报销。第十七条 项目经费使用中涉及政府采购或高校、科研院所采购活动的,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执行。第十八条 项目经费中的差旅/会议/国际合作交流费使用应结合科研活动实际需要按规定统筹安排使用。高校、科研院所可根据科研活动实际需要,按照实事求是、精简高效、厉行节约的原则,研究制定科研类差旅费、会议费管理办法并认真执行。第十九条 项目签订任务书后,项目经费使用原则不得调整,确有必要调整的按以下规定执行。(一)在项目总预算不变情况下,直接费用
35、中的科目间预算调整、调整子项目间预算或项目合作单位间预算,由项目承担单位审批。(二)在项目总预算不变情况下,项目合作单位的增加或减少所涉及的预算调整,应由项目负责人和承担单位及时报告项目实施管理机构审核后,报市科技局审批。第二十条 在研项目的年度结转经费,结转下一年度按规定继续使用。项目验收通过后,允许项目结余经费由承担单位在2年内统筹安排使用,用于科研活动的直接支出,并将使用方案在科技项目经费总决算表中予以说明。对项目验收后的结余经费,2年后未使用完的,全部予以收回。第二十一条 对由事业单位承担的项目经费在10万元及以下的基础性研究小额资助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在提取间接费用后,直接费用的结余部
36、分实行“包干使用”。在项目通过验收后,由项目负责人提供项目组全体成员签字的经费使用清单及说明,经项目所在单位科研、财务管理部门审核,报单位领导审批后报销。项目承担单位根据本单位实际制定实施细则。第六章 监督与管理第二十二条 市财政局和市科技局负责对项目经费使用和管理进行专项绩效考评和监督检查。绩效评价和检查结果作为项目经费预算调整及以后年度项目申报立项的重要依据。第二十三条 项目负责人和科研人员应按预算使用经费,严格遵守科技项目和经费管理的各项规定,自觉接受有关方面的监督和检查;项目承担单位应按项目实施进度执行预算,对所承担的科技项目正确实施会计核算,做到专项核算、专款专用,并为项目实施做好跟
37、踪服务和支撑条件建设;项目实施管理机构要加强对项目实施过程的管理监督。建立责任倒查制度,对发现的问题要倒查相关人员履职尽责和廉洁自律情况。第二十四条 项目经费执行过程中实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在项目实施期间出现任务重大调整和变更,以及不可抗拒因素造成意外损失等原因使项目中止或撤销而影响预算执行的重大事项,项目负责人和承担单位应及时报告项目实施管理机构审核后,报市科技局审批。第二十五条 项目验收结题时,承担单位要办理科技项目经费决算,经项目实施管理机构财务部门审核后,上报市科技局,作为项目验收结题的必备材料。第二十六条 未通过验收的项目或因项目承担单位科研诚信评价差决定不再支持的项目,未拨付的项目
38、经费,不予拨付,已拨付未使用完的项目经费全部予以收回。撤销的项目,剩余经费应予以收回。中止的项目,在下达正式决定后一个月内,承担单位必须编制经费决算,连同固定资产购置情况经实施管理机构审核后一并报送市科技局批准,剩余的科技项目经费由实施管理机构负责追回。第二十七条 项目经费形成的资产(含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项目经费形成的大型科学仪器设备、科学数据、自然科技资源等,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开放共享。项目经费形成的科技成果应主动转化,科技成果使用、处置和收益等按科技成果转化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八条 拒不执行项目经费管理有关规定的,经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研究,可予以通报批评
39、、暂停项目拨款、中止项目执行、追回已拨经费、取消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三年内申报资格、列入“三明市科技计划项目限制申报名单”,并推送至“信用三明”信用平台。项目经费使用管理中存在虚报、截留、挪用等违法行为的,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将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七章 附 则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附件:1. 项目经费预算编制要求 2. 科技项目经费预算汇总表 3. 科技项目经费预算表((项目承担单位填制) 4. 科技项目经费预算表((合作单位填制) 5. 科技项目经费总决算表 8 谈判供应商名称(签章):附件二 谈判报价单采购项目编号:采购
40、项目名称:序号服务项目名称服务内容市场报价报价合计: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签字): 谈判供应商名称(签章): 报价时间: 年 月 日附件三 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宜昌市林业局:兹授权 同志为我公司参加贵单位组织的编号为(项目编号)的(项 目 名 称)采购活动的谈判代表人,全权代表我公司处理在该项目活动中的一切事宜。代理期限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授权单位(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签发日期: 年 月 日附:代理人工作单位: 职务: 性别: 身份证号码: 粘贴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附件四 谈判供应商的资格声明1、名称及基本情况:(1)谈判供应商名称: (2)地址: 邮编: 电话: 传真: (3)成立或注册日期: (4)公司性质: (5)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 (6)员工人数: (7)注册资本: (8)实收资本: (9)上年末资产负债表: 1)固定资产原 值: 净 值: 2)流动资金: 3)长期负债: 4)短期负债: 2、谈判供应商认为需要声明的其它情况: 兹证明上述声明是真实的、正确的,并提供了全部能提供的资料和数据,我们同意遵照宜昌市林业局要求出示有关证明文件。谈判供应商名称: (签章) 授权人签字: (签字) 电 话: 传 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