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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字〔2018〕12 号(2018 年6月8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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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腎歵聬貋驔貋驔蹵蝧鴀湏c驎慗穵魗黿鱒啖扏灨鲚葞荳慐鐀乔夀吀萀腶慘脀驭莀葬荳钑萀腶襰慮脀襰慮钍萀腶吀鑖獢豗葎慿卜鈰苿鱙铿面蠀襣溑N膗溑鲐葛衶襣裿襣鑨g覂衹襣豎魔鰰鹧蒚衎襣譫O漀葖洀洀堀洀洀乣夀萀骉N葾屎恷騀坣低洀洀萀齩絣傍龁萀欀最欀最桎m歖齘桗挀洀捦T驙髿腓躚扗挀洀蛿鲉饔酥牟甀齩楬洀洀华扗洀谀洀漀琀扥橏扨罾执扨洀洀牟扎W鱾鵧鱾鵧湥抏扨筗筗牟瑎筗籑牟罞洀洀摢牎挀洀蕎葵鵶慧舀Y瑎罧洀鑒扗挀洀翿橥套葵癶罞鶕g洀牟罞鶕瑎罵洀需洀牟罞鶕扟癟苿牟罞鶕辗摵皖罞鶕葧襺鵎奟黿癟罵筗鱾鵧豻瑎R桎牟挀洀葎湏蹏佥挀洀挀洀羂鑞蹙牟桞罔蒕罨挀洀挀洀u梉h牟葞啵瑓筗鱾鵧鱾鵧挀洀挀洀葓鱾鵧挀洀挀洀漀鱾鵧吀鱶鑨轎橵滿奙鱾鵧罵瑙啓

3、穜脀鵛罞鶕奧叿鵟牟葎鵶慧靧牟非臿瘀卨聏鵢鄰鵤亖鵙罵藿卨鵏鵙奾艵轩搀蒍罵窕琀湨黿鲂醂罢鑖鱾铿豬橏牎豞鵙牳罵芌豿罵鵢0蒂扶鱾奴鱵桎T轙鱵鳿挀洀挀洀姿啵鱓鰀鹧坛譙圀譙歧濿麕伀戀琀欀需湨腹鲐譧鱵筹齥羃挀洀牒褀蹼虸馀罔昰洀欀最偓龁罔洀敥欀最N齟蕔慎齧挀洀挀洀漀簰鱞鰰鹧鲑鑔旿p歵杣乱夀吀萀骉杛捎吀鑗捎矿卑蕏喖吀喖馍喖筑梋栀筑梋瑔葞鰀戀榍灹肑襢豹灔馀筹樀鲂輀辂鱵圀譙垈譙箈譼圀譙鰀琀扥橏橏歵纆潑缀卵潕火潕攀啙鱓猀啗鱓猀馀鰀潑鰀傀鰀欀桘歎桘耀挀砀嘀伀爀攀攀稀焀瀀欀爀搀瀀唀樀愀圀戀渀伀娀欀娀眀戀樀唀嘀堀琀猀椀匀堀匀嘀搀圀砀匀焀罜吀吀聗鸀焀罜捶吀外收入;(六) 其他违反国家财政收入管理规定的行为。 行政 处罚 监督

4、检查股 牵头,预算 股、国库股 、综合股、 行政政法股 、教股文股 、经济建设 股、农业股 、社保股、 外经股、企 业股等业务 股室配合 县级 2 财政收入执收单 位违反国家财政 收入上缴规定行 为的处罚 无 1.预算法 第九十五条 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追回骗取、 使用的资金,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 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改变预算收入上缴方式的; 2.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 第二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审计机关在各自职权范

5、围内,依法对财政违法行为 作出处理、处罚决定。 第四条第一款 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财政收入上缴规定的行为之一 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 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 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隐瞒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二)滞留、截留、挪用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三)坐支应 当上缴的财政收入;(四)不依照规定的财政收入预算级次、预算股目入库;(五)违反规定退付国 库库款或者财政专户资金;(六)其他违反国家财政收入上缴规定的行为。 行

6、政 处罚 监督检查股 牵头,预算 股、国库股 、综合股、 行政政法股 、教股文股 、经济建设 股、农业股 、社保股、 外经股、企 业股等业务 股室配合 县级 表三表三表三表三: : : :行政处罚行政处罚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共共共共44444444项项项项) 第 4 页,共 63 页 事项事项事项事项 编号编号编号编号 权责事项权责事项权责事项权责事项子项子项子项子项设定依据设定依据设定依据设定依据 事项事项事项事项 类型类型类型类型 内设机构或内设机构或内设机构或内设机构或 责任单位责任单位责任单位责任单位 行使行使行使行使 层级层级层级层级 备注备注备注备注 3 企业、事业单位 、社会团体、

7、其 他社会组织和个 人违反国家财政 收入上缴规定行 为的处罚 无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 第二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审计机关在各自职权范围内,依法对财政违法行为 作出处理、处罚决定。 第十三条 企业和个人有下列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 目,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10以上30 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隐瞒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二)截留代收的财政收入;(三)其他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 入的行为。 属于税收方面的违法行

8、为,依照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处罚。 第十五条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其工作人员有财政违法行为的,依照本条例有 关国家机关的规定执行;但其在经营活动中的财政违法行为,依照本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 执行。 行政 处罚 监督检查股 牵头,预算 股、国库股 、综合股、 行政政法股 、教股文股 、经济建设 股、农业股 、社保股、 外经股、企 业股等业务 股室配合 县级 4 财政部门、国库 机构违反国家有 关上解、下拨财 政资金规定行为 的处罚 无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 第二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审计机关在各自职权范围内,依法对财政违

9、法行为 作出处理、处罚决定。 第五条 财政部门、国库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有关上解、下拨财政资金规定的行为 之一的,责令改正,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 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 开除处分: (一)延解、占压应当上解的财政收入;(二)不依照预算或者用款计划核拨财政资金;(三) 违反规定收纳、划分、留解、退付国库库款或者财政专户资金;(四)将应当纳入国库核算的财政收 入放在财政专户核算;(五)擅自动用国库库款或者财政专户资金;(六)其他违反国家有关上解、 下拨财政资金规定的行为。

10、行政 处罚 监督检查股 牵头,预算 股、国库股 、综合股、 行政政法股 、教股文股 、经济建设 股、农业股 、社保股、 外经股、企 业股等业务 股室配合 县级 第 5 页,共 63 页 事项事项事项事项 编号编号编号编号 权责事项权责事项权责事项权责事项子项子项子项子项设定依据设定依据设定依据设定依据 事项事项事项事项 类型类型类型类型 内设机构或内设机构或内设机构或内设机构或 责任单位责任单位责任单位责任单位 行使行使行使行使 层级层级层级层级 备注备注备注备注 5 对国家机关违反 规定使用、骗取 财政资金行为的 处罚 无 1.预算法 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 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及其工

11、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 改正,追回骗取、使用的资金,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负有 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二)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预算资金的; 2.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 第二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审计机关在各自职权范围内,依法对财政违法行为 作出处理、处罚决定。 第六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 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有关财政资金,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 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

12、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 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二)截留、挪用财政资金;(三)滞留应当下拨的 财政资金;(四)违反规定扩大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五)其他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 的行为。 行政 处罚 监督检查股 牵头,预算 股、国库股 、综合股、 行政政法股 、教股文股 、经济建设 股、农业股 、社保股、 外经股、企 业股、农业 综合开发办 公室等配合 6 国家机关违反国 有资产管理的规 定,擅自占有、 使用、处置国有 资产的处罚 无 1.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 第二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审计机关在各自职权范围内,依法对财政违法行为 作出处理、处罚决定。 第八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擅自占有、使用、处置国有资产的, 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和被侵占的国有资产。对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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