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共航空运输企业运营品质评价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有效实施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监管,提高监管效率,科学引导公共航空运输企业提升运营品质,促进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公平竞争和持续规范健康发展,依据民航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运营满一年的国内客运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的运营品质评价。与母公司使用同一两字代码的国内客运公共航空运输企业与母公司合并评价。第三条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运营品质评价工作应当坚持目标明确、客观公正、科学合理,促进发展,持续改进的原则。第四条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运营品质评价工作由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组织实施.第二章 评价指标第五条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运
2、营评价是以公共航空运输企业运营品质指标为基础,结合持续合规状况和履行社会责任等奖惩项计分情况,确定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的评价计分。第六条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的运营品质指标包括航班正常、消费者权益保护和航班执行等3项。(一)航班正常。主要考核公共航空运输企业航班正常水平情况;(二)消费者权益保护。主要考核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处理消费者投诉、维护消费者权益等情况;(三)航班执行。主要考核公共航空运输企业按照计划执行航线航班情况。第七条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持续合规情况主要根据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因违法违规行为被民航行政机关采取行政约见、行政检查 、行政处罚措施的情况进行评价。第八条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履行社会责任情况
3、主要根据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社会信用、民航基金缴纳以及支线航空服务等方面的情况进行评价。第九条 民航局根据市场发展和审慎监管原则,适时调整公共航空运输企业运营综合评价指标与标准。第十条 设定正常经营的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基准分为100分,根据公共航空公司运营品质、持续合规情况以及履行社会责任情况,进行相应加减分以确定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的评价得分。第十一条 评价期内公共航空运输企业运营品质按下原则给予相应加减分:(一)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公司原因航班延误比例低于行业平均水平且位于行业前1-3名、前4-6名、前7-10名的,分别加5分、3分、1分;公司原因航班延误比例高于行业平均水平且位于行业后1-3名、后4-
4、6名、后7-10名的,分别扣5分、3分、1分;(二)公共航空运输企业航班执行率高于行业平均水平且位于行业前1-3名、前4-6名、前7-10名的,分别加5分、3分、1分;航班执行率低于行业平均水平且位于行业后1-3名、后4-6名、后7-10名的,分别扣5分、3分、1分;(三)公共航空运输企业有效投诉率位于行业后1-3名、后4-6名、后7-10名的,分别加5分、3分、1分;有效投诉率位于行业前1-3名、前4-6名、前7-10名的,分别扣5分、3分、1分。第十二条 评级期内公共航空运输企业被民航局、民航地区管理局采取行政处罚措施、监管措施以及行政约见的,按照以下原则给予相应扣分:(一)民航局每实施行
5、政约见1次,扣1分;民航地区管理局每实施行政约见1次,扣0.5分;(二)每受到行政处罚1次,扣0.5分;(三)行政整改通知按时执行率80%,扣3分;80%行政整改通知按时执行率90%,扣2分;90%行政整改通知按时执行率100%,扣1分。第十三条 同一事项对公共航空运输企业采取多项行政处罚、行政约见或监管措施的,按最高分值扣分,不重复扣分,但因整改不到位再次被采取行政处罚措施、行政约见或监管措施的除外。第十四条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履行社会责任情况良好的,按以下原则予以加减分:(一)一个评价周期未按时足额缴纳民航基金的,扣1分;连续两个评价周期未足额按时缴纳的,扣3分; (二)支线航空服务贡献率为
6、0,不加分;0支线航空服务贡献率为10%,加1分;10%支线航空服务贡献率20%,加2分;支线航空服务贡献率20%,加3分;(三)被列入不良信用记录的,每条扣1分;被列入良好信用记录的,每条加1分。第三章 评价结果及运用第十五条 中国民用航空局按照公共航空运输企业评价计分,将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分为A、B、C、D四类。A类公司:运营品质、持续合规性情况、社会责任履行情况良好的公司;B类公司:运营品质、持续合规性情况、社会责任履行情况较好的公司;C类公司:运营品质、持续合规性、社会责任履行一般的公司;D类公司:运营品质、持续合规性、社会责任履行存在较大问题的公司;中国民用航空局每年根据行业发展情况,
7、结合以前年度分类结果,确定A、B、C三大类别公司比例,并根据评价计分的分布情况,具体确定各类别公司数量,其中B类及以上公司的评价计分应高于100分。第十六条 评价期内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发生重大责任事故的,将公司类别直接认定为D类。第十七条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评价计分结果主要供民航局及民航地区管理局使用。公共航空运输企业不得将评价计分结果用于广告、宣传、营销等商业目的。第四章 组织实施第十八条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评价每年进行一次,评价期为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民航局可根据行业发展状况,监管资源情况适当调整评价频率。第十九条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运营综合评价由民航局收集汇总各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的相关数据并进行评价,提出初步评价结果后征求各地区管理局意见。在数据收集和汇总过程中,民航各地区管理局可以就有关问题进行核查,并与公共航空运输企业核对情况,确认事实。第二十条 民航局于每年2月15日之前将评价计分结果书面告知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对其评价计分结果有异议的,在收到评价计分结果书面通知之日起10日内可向民航局提出书面申述。民航局在收到申述后15日内予以答复。民航局于每年3月31日前书面通报上一评价周期各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的运营综合评价结果。第五章 附则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民航局负责解释、修订。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