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 主动公开 SSFG2019002 三府办20193 号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订佛山市 三水区实施质量强区和推进商标战略 扶持办法部分条款的通知 各镇政府 (街道办事处) , 区政府各单位, 中央、 省、 市驻三水单位: 为进一步鼓励和扶持我区企业增强自主创新能力, 创立品牌, 做优做强, 加快产业结构优化升级, 纵深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 推动我区经济稳步迈向高质量发展,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 废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 (粤府令第 242 号) 等有关文 件的规定,经 2019 年 2 月 22 日十六届 55 次区政府常务会议审 议通过,现对佛山市三水区实施质量强区和
2、推进商标战略扶持 办法作如下修改: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2 一、删除第二章第二条第二类第(一)项:对企业产品新获 得“广东省名牌产品”称号的,每个产品一次性奖励 10 万元。 二、第二章第二条第三类第(二)项修改为:对主导或主要 参与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广东省地方标准的单位,每主导 制定一项标准分别给予一次性专项经费补助 20 万元、10 万元、 5 万元,每主要参与制定一项标准分别给予一次性专项经费补助 10 万元、5 万元、3 万元。对协助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广 东省地方标准的,每协助制定一项标准分别给予一次性专项经费 补助 5 万元、3
3、万元、1 万元。 对主导或主要参与修订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广东省地方标 准的单位, 每主导修订一项标准分别给予一次性专项经费补助 10 万元、6 万元、3 万元,每主要参与修订一项标准分别给予一次性 专项经费补助 5 万元、4 万元、2 万元。对协助修订国家标准、行 业标准、广东省地方标准的,每协助修订一项标准分别给予一次 性专项经费补助 3 万元、2 万元、1 万元。 三、删除第二章第二条第三类第(五)项:对获得采用国际 标准产品认可的单个产品,一次性奖励 2 万元。 四、删除第二章第二条第三类第(六)项:对获得 AAAA 级标 准化良好行为确认的单位,一次性奖励 5 万元;对获得 AAA
4、级标 准化良好行为确认的单位,一次性奖励 3 万元。 五、删除第二章第二条第四类第(二)项:企业获计量“C” 标志评价的,给予一次性专项经费补助 3 万元。 3 六、删除第三章第八条第(二)项:对获得广东省著名商标 认定的商标注册人给予一次性补助 10 万元。 七、删除第三章第八条第(三)项:对成功延续广东省著名 商标的商标注册人,每延续一次给予补助 3 万元。 八、第三章第八条第(五) (六)项合并修改为:对成功注册 集体商标的商标注册人给予一次性补助 10 万元。 九、第三章第八条第(七)项修改为:鼓励企业、个人和其 他组织积极注册商标,创建自主品牌,提升区域商标注册率。对 成功注册企业、
5、个人或其他组织首个国内商标的,给予商标注册 人一次性补助 1500 元,申请有效期限为自成功注册之日起 12 个 月内,成功注册日期以商标注册证书为准。 十、第三章第八条第八款第(五)项第 4 目修改为:在台湾、 香港和澳门地区取得注册的,每件资助 1500 元。 十一、第三章第九条修改为:适用于住所(住址)位于本区 的商标注册人(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自然人需同时在本 区从事经营活动。 范围:当年获得驰名商标认定或延续;成功进行证明商标、 集体商标、首个国内商标、商标国际注册的商标注册人。 驰名商标是指由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定的中国驰名商标;证明 商标和集体商标定义依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
6、法 及其下位法认定。 正在申请、 审查或不核准注册的商标不属于资助范围。 续展、 变更、转让等申请行为不属于资助范围。 4 十二、第三章第十一条第(四)项修改为:获得驰名商标认 定或延续的,提供认定或延续证明文件;成功进行证明商标、集 体商标、首个国内商标注册的,提供商标注册证;成功进行商标 国际注册的,提供境外商标注册证明文书(其中通过马德里体系 注册的须提交在各指定国核准注册的证明文件) 、 中文译件、 商标 国际注册付款凭证(委托境内代理机构的应提交委托代理合同和 发票,没有委托境内代理机构的应提供对境外代理机构的付款凭 证或者注册地注册核准机构的官费付款凭证) 。 本修改内容自 2019 年 3 月 1 日起生效。修订后的佛山市 三水区实施质量强区和推进商标战略扶持办法有效期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 年 2 月 28 日 抄送:区委各部、委、办,区纪委机关,区人大办,区政协办,区武 装部,区法院,区检察院。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秘书科2019年2月2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