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独立董事关于为控股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为控股子公司 贷款和融资租赁提供担保的独立意见贷款和融资租赁提供担保的独立意见 河南同力水泥股份有限公司于 2009 年 12 月 17 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 2009 年度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为驻马店市豫龙同力水泥有限公司从中国民 生银行郑州分行贷款提供担保的议案 、关于为驻马店市豫龙同力水泥有限公司 从招商银行郑州分行贷款提供担保的议案 、关于为洛阳黄河同力水泥有限责任 公司从中国银行宜阳县支行贷款提供担保的议案 、关于为洛阳黄河同力水泥有 限责任公司通过融资租赁方式从交银金融租赁有限责任公司融资提供担保的议 案 。公司事前向独立董事提交了上述议
2、案所有资料,独立董事对议案所涉及的 事项进行了事前审查。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 公司章 程及有关法规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就上述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 下: 本次担保的被担保方为驻马店市豫龙同力水泥有限公司和洛阳黄河同力水 泥有限责任公司,担保金额合计 6.05 亿元。具体为: 1、驻马店市豫龙同力水泥有限公司 (1)为驻马店市豫龙同力水泥有限公司从中国民生银行郑州分行贷款 1.5 亿元提供全额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2)为驻马店市豫龙同力水泥有限公司从招商银行郑州分行贷款 2 亿元提 供全额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2、洛阳黄河同力水泥有限责任公司 (1)
3、 为洛阳黄河同力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从中国银行宜阳县支行贷款 1.55 亿 元提供全额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2)为洛阳黄河同力水泥有限责任公司通过融资租赁方式从交银金融租赁 有限责任公司融资 1 亿元提供全额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公司通过信用担保的方式对控股子公司的上述贷款担保事项, 属本公司及子 公司正常生产经营行为,目的是保证两个控股子公司二期项目的资金需求。驻马 店市豫龙同力水泥有限公司及洛阳黄河同力水泥有限责任公司经营状况良好, 具 有较强的盈利能力,有能力按期偿还债务,上述或有风险不会影响本公司持续经 营能力,不会损害本公司和股东的利益,我们同意上述担保事项。 独立董事: 牛苗青 盛杰民 朱永明 2009 年 12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