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2014 年 8 月 香港鐵路有限公司香港鐵路有限公司 風險委員會風險委員會 職權範圍職權範圍 1. 組成組成 香港鐵路有限公司(本公司本公司)董事局已議決成立一個名為風險委員 會(委員會委員會)的董事局委員會。 2. 成員成員 2.1 委員會成員須由董事局委任,並由至少四名非執行董事組成,而 過半數成員須為本公司的獨立非執行董事。 2.2 委員會的主席必須為獨立非執行董事,並由董事局委任。 3. 出席會議出席會議 3.1 如委員會要求,法律總監及公司秘書、總經理管治及風險管 理、高級經理企業風險、內部審核主管及執行總監會的其他成 員當出席委員會會議。 3.2 在委員會酌情決定下,其他人士
2、(包括董事局的其他成員、執行 總監會的其他成員、本公司的其他人員或僱員,以及本公司以外 的其他人士)可被邀請出席全部或部分會議。 3.3 此外,如行政總裁提出要求,行政總裁本人及執行總監會的其他 成員應有權參加特定部分的委員會會議。 3.4 本公司的總經理管治及風險管理(或他/她委派的代表)為委員 會的秘書。 4. 法定人數法定人數 處理委員會事務所需的法定人為三名委員會成員,當中兩名成員須為 獨立非執行董事成員。具備法定人並按程序召開的委員會會議有權 使委員會被賦予的或可由委員會使的全部或任何權限、權及酌情 權。 5. 會議次數會議次數 委員會應按其認為合適的次數舉行會議,惟會議次數須不少於
3、每季一 次。主席可全權酌情決定召開會議,此外,任何兩名成員亦可聯名要求 召開委員會會議。 2 2014 年 8 月 6. 會議通告會議通告 委員會秘書應依據委員會主席的指示召開會議。會議議程及隨附的文件 應適時傳閲予全體成員。該等文件及有關材料在形式和質量上均須使委 員會可就會議上提呈的事項作出經考量的決定。 7. 權限權限 7.1 委員會獲董事局授權在其職權範圍内對任何活動進調查。委員 會的工作是為董事局提供諮詢意見。委員會獲授權向本公司、執 行總監會成員、僱員及顧問索取其合理所需之任何資料,以執行 其職務,而本公司、執行總監會成員、僱員及顧問獲悉此等要求 後,應盡合理的努力確保及時提供此等
4、資料。 7.2 委員會並非負責監察執行總監會成員的表現(委員會在這方面亦 未獲授權),並且不會參與日常運作、管理職能或決策。 7.3 委員會獲授權在其認爲有需要時向外界尋求獨立專業意見,及在 其認爲有需要時邀請外聘專業顧問出席委員會會議。本公司將支 付由此產生的任何合理支出。 8. 職責職責 委員會的職責是: (a) 檢視本公司的企業風險管理架構,以及風險評估和風險管理的指 引、政策和程序; (b) 審議本公司的前 30 大風險(包括但不限於營運、服務表現、監 管、財務和組織結構風險)及主要的新出現的風險,以及爲了緩 解此類風險而制定的監控措施; (c) 監察本公司的風險結構,此風險結構可能因
5、應本公司的業務或外 在環境變動而產生變化; (d) 在委員會認爲合適的情況下,定期對經選定之主要風險範圍進行 深入檢視; (e) 檢討企業風險管理職能的成效,包括員工編制及資歷;及 (f) 檢討本公司的危機管理安排。 3 2014 年 8 月 9. 匯報程序匯報程序 9.1 委員會成員應就委員會的所有決議和程序製備會議紀錄,包括所 有出席和列席委員會會議的人士姓名。委員會的會議紀錄應對委 員會成員所考慮事項及達致的決定作足夠詳細的紀錄,包括委員 會成員提出的任何疑慮及表達的反對意見。 9.2 在舉行委員會會議後一段合理時間内,委員會的會議紀錄應由委 員會秘書(或他/她委派的代表)發給委員會的所有成員傳閲,以 供彼等分別提出意見及存檔。如其他董事局成員提出要求,有關 會議紀錄亦應供其查閱。 * 完 * 本文件備有中、英文版,如有任何歧義,概以英文版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