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光明新区发展和财政局 光明新区住房和建设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新区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EPC)模式实施的意见(征求意见稿)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模式(Engineering Procurement Construction,以下简称“EPC模式”),对于培育发展工程总承包和工程项目管理企业,实现设计、采购、施工各阶段的深度融合,进而提高工程建设管理水平、简化审批流程、加快建设进度有积极作用,可以在一定范围内推广实施。为正确掌握政策、避免红利外溢,合理划分权责、控制系统风险,参考国际国内对EPC模式的原则性规范及操作指南,结合新区实际,现就进一步规范新区EPC模式实施提出意见如下。一、适用
2、范围根据EPC模式按照合同约定合理分担风险的原则,以及承包单位全面委托、总价包干的特点,原则上其主要适用于新区部分建设标准和规范清晰、建设内容较为单一、项目需求十分明确且总投资额超过3000万元的供水、供电、道路交通工程,新建改扩建学校,以及保障性住房等政府投资领域;其中,装配式建筑应采用EPC模式。EPC模式的招标内容,可以包括项目详细勘察、深化设计、设备采购、土建施工及与其直接相关的预算编制、竣工图及决算编制等。征地拆迁及搬迁安置、项目管理、规划编制、展览策布等工作及费用,不宜作为EPC模式招标内容。项目定位个性化较强、建设场址条件复杂、建设需求和标准存在较多变数的,如标志性或纪念性建筑、
3、大型医疗卫生设施、大型文化体育场馆等,在未深入论证和确定建设规模、工艺流程以及总投资前,暂不宜采用EPC模式。二、发包决策在新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出台前,建议拟采用EPC模式建设的新区政府投资项目,由各发包单位根据项目具体情况按照如下方式进行发包决策:(一)属本文第一条适用范围,且已完成初步设计概算审批、具备开动工条件的新区政府投资项目,发包单位可以直接编制EPC招标方案,启动招标。同时,发包单位应牵头协调处理好初步设计单位与EPC模式中设计深化单位的职责分工边界,明确主体责任、避免重复计费。(二)属本文第一条适用范围且已完成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工作,接近或已完成方案设计,但未达到初步设计深度
4、的新区政府投资项目,需采用EPC模式实施的,由发包单位编制EPC招标方案,明确项目概况、招标内容、资质要求、工期要求、招标定标方式、投标报价、结算原则等内容,经征求相关单位意见后报管委会分管发包单位的领导审批。(三)属于本文第一条暂不宜采用范围;或属本文第一条适用范围,但未完成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工作、项目建设各项边界条件不清晰的,原则上不适用EPC模式。经论证确需采用EPC模式实施的,由发包单位编制EPC招标方案,经征求相关单位意见后提请新区管委会常务会议审定。三、承包主体资格要求鉴于EPC模式对承包单位有较强的履约能力要求,原则上承包主体应具备如下能力:(一)与拟发包项目相适应的管理能力
5、和经验,具有与项目相适应的专业力量;(二)具有良好的资信水平,包括总承包单位和主要专业负责人近三年无不良信用记录,且必须提供不低于总承包合同额或投标价10%的履约保函;(三)为严格落实承包主体在工程质量安全、进度和成本管理等方面的责任,切实做到由总承包单位负总责,鼓励EPC 承包主体由符合条件的设计、施工、开发商或其他项目管理单位独揽。采用联合体招标的,应要求提供明确的联合体协议,划分责任范围、分歧处置原则及缺陷责任期内主体责任单位。四、招标和定标(一)招标发包单位编制和发布的EPC招标文件不宜将EPC业绩作为投标条件,以促进EPC行业的发展。招标文件应当包括但不限于如下主要内容:1.完备、准
6、确的地勘、地形、工程总概算(或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其批复材料等基础资料,以保证投标方案的深度、准确度、针对性以及对工程风险的合理评估;2.招标的内容及范围,主要包括:设计、勘察、设备采购以及施工的内容及范围、功能、质量、安全、工期、验收等量化指标;3.招标人和中标人的责任和权利,主要包括:工作范围、风险划分、项目目标、奖惩条款、计量支付条款、变更程序及变更价款的确定条款、价格调整条款、索赔程序及条款、工程保险、不可抗力处理条款等;4.要求投标人在其投标文件中明确再发包和分包内容;5.采用BIM技术或者装配式技术的,招标文件中应当有明确要求;建设单位对承诺采用BIM技术或装配式技术的投标人可以适当
7、设置加分条件;6.明确最高投标限价。(二)定标采用EPC模式发包的新区政府投资项目,一般采取定性评审、评定分离的招标方式。招标人在定标之前应谨慎认定投标人的工程总承包管理能力与履职能力(包括能安排丰富经验、具备一级注册建筑师或一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的高级专业工程师担任首席责任人),同时明确投标人是否进行一定程度的设计深化、深化的设计方向和内容是否符合招标需求的规定,并审慎考核投标报价是否合理。五、合同计价原则采用EPC 模式发包的新区政府投资项目原则上应采用在充分竞争基础上合理确定的总价包干固定总价合同,特殊情况下采用固定单价合同及暂定价合同。其中:(一)项目已完成初步设计概算审批、前期工作达
8、到初步设计深度的,发包单位带初步设计方案发包,必须采用固定总价合同。合同总价除招标文件或工程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调价原则外,一般不予调整。在招标完成确定合同总价后,主要由发包单位按照合同约定,对承包方的建设质量、投资和工期进行控制并承担相应责任。在计价结算时,仅对符合工程总承包合同约定的变更调整部分进行审核,对工程总承包合同中的固定总价包干部分不再另行审核。(二)项目已完成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工作,或项目前期工作达到方案设计深度、但未达到初步设计深度的,发包单位带方案设计发包,可采用固定总价或固定单价合同。1.采用固定总价合同的,不再批复项目总概算;主要由发包单位按照合同约定,对承包方的建设质量、
9、投资和工期进行控制并承担相应责任。在结算时,仅对符合工程总承包合同约定的变更调整部分进行重新计价,对工程总承包合同中的固定总价包干部分不再另行计价。2.采用固定单价合同的,不再批复项目总概算,合同总价主要由发包单位根据经审核的工程量和合同约定,对承包方提出控制要求并承担相应责任。(三)若招标时,不能确定建筑规模、建设标准及总投资估算,但必须采用EPC模式的,应以下浮率+暂定价签订的发包合同和下浮率+总概算批复作为合同总价双控制上限。具体合同计价和结算方式,由发包单位会同相关单位在招标方案中明确。六、其他(一)本通知未尽事宜,按新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等已有的法规文件和规范标准,由新区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在职能范围内各司其职,继续监督、管理和细化;(二)在本通知发出前已完成招投标进入实施阶段的EPC项目后续规范管理,以及经管委会专题会议研究需要突破本意见规范内容新增EPC项目,由发包单位会同管委会各职能部门以尊重契约和法制精神为原则按个案处理,所形成的个案处理意见不予借鉴、不作参照;(三)本通知规范内容有效期2年,由新区发展和财政局会同新区住房和建设局共同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