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 - 山东省国土资源厅督查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督查工作,规范督查工作程序,促进厅重 要决策部署和重点工作的落实,依据山东省国土资源厅督查 工作暂行办法 ,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督查工作坚持“谁主管、谁负责”和“限时限、 重效率”的原则,做到全面覆盖、重点突出、责任明确、程序 规范,确保决策落实、政策见效。 第三条 厅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厅督查工作,做好重要事 项的督促落实、汇总分析;各市局、厅机关各处室和直属事业 单位(以下称承办单位)负责做好承办事项的具体落实和反馈。 厅办公室督查人员应列席厅有关会议、阅读有关文件,向承办 单位问询有关情况。 第二章 立 项 第四条
2、厅办公室根据厅工作重点和厅领导要求,将下列 事项列为厅督查事项:省委、省政府、国土资源部等上级机关 - 2 - 部署需我厅落实的重要工作;上级领导同志批示交办事项;厅 年度重点工作;厅重要会议议定事项;厅领导批示交办事项; 其他需督查的事项。 第五条 督查立项应明确承办单位、办理时限等要求。其 中,省委、省政府、国土资源部等上级机关部署需我厅落实的 重要工作,上级领导同志和厅领导批示交办事项,由办公室按 照厅领导批示要求确定督查事项;厅年度重点工作由办公室根 据全省国土资源工作会议部署安排,对照厅年度工作要点,商 相关市局、处室、事业单位确定督查事项;厅重要会议议定事 项,由厅办公室根据会议纪
3、要确定督查事项。 第六条 督查立项后,统一进行编号,纳入督查台账,及 时以督查事项通知单通知承办单位。承办单位收到督查 事项通知单后,要及时登记并批办交办,明确任务、时限和 具体承办人员。 第三章 承 办 第七条 督查事项的承办单位应加强统筹协调,细化工作 措施,明确具体承办人员。特别是对厅年度重点工作,承办单 位要明确具体工作措施、进度安排、预期成果。 第八条 督查事项涉及多个承办单位的,牵头单位为主办 - 3 - 单位,其他单位为协办单位。主办单位对督查事项的落实负总 责,要商协办单位细化分工安排,并对进展情况进行汇总反馈; 协办单位应积极配合,严格按分工要求和时限完成任务。 第九条 承办
4、单位应在规定时限内办结督查事项。即办事 项,即时办结;有明确时限要求的,应在要求时限内办结;无 明确时限要求的,应在一个月内办结;对于较长时期推进的工 作,视情酌定办结时限,并报阶段性办理情况。上级机关和领 导同志批办事项必须按期办结。 第十条 各类督查事项的办理情况报经厅领导审定同意或 印发有关文件、出台有关措施视为办结。其中,省委、省政府、 国土资源部等上级机关部署需我厅落实的重要工作,上级领导 同志批示交办事项,以报上级机关或上级领导同志审定同意视 为办结;厅领导批办事项,以报厅领导审定同意视为办结。 第十一条 承办单位不能按期完成工作、督查事项无法办 结的,应提前于办结期限五个工作日前
5、填写督查事项延期申 请单 ,说明延期原因,明确延期期限,报厅办公室同意后予以 延期。 第四章 督 办 第十二条 厅办公室要认真做好重点工作事项的跟踪督办, - 4 - 对办结时限即将到期事项,要对承办单位进行催办提醒,督促 其按时完成,必要时可以召开有关会议,听取意见,专门督办。 建立电子督查督办系统,对督办任务全流程监控,提高督办工 作实效。 第十三条 对重要专项业务工作部署和安排,厅办公室应 根据工作情况开展专项督查,跟踪督办,按时办结。 第十四条 加强督查调研。围绕国土资源管理工作中的重 点、难点、热点问题,深入基层和一线,了解情况、发现问题、 查明原因,提出对策建议,为完善决策提供依据
6、和参考。 第五章 反 馈 第十五条 承办单位要在规定时限内做好督查事项的反馈 工作。其中,省委、省政府、国土资源部等上级机关部署需我 厅落实的重要工作,上级领导同志批示交办事项,厅重要会议 议定事项,厅领导批示交办事项应按时反馈,办理时限超过 1 个月的应在每月 25 日前进行反馈;厅年度重点工作办理情况应 在每季度末进行反馈;重要专项工作按具体工作要求进行反馈; 对于重要事项的阶段性进展情况,应及时向厅领导报告。 第十六条 承办单位反馈的督查事项办理情况要经本单位 主要负责同志审定签字,内容要全面、准确、清晰、简洁,实 - 5 - 事求是。 第六章 通 报 第十七条 厅办公室负责对厅督查事项
7、办理情况进行定期 通报(保密事项除外) 。其中,对省委、省政府、国土资源部等 上级机关部署需我厅落实的重要工作,上级领导同志批示交办 事项,厅重要会议议定事项,厅领导批示交办事项办理情况每 月进行通报。对厅年度重点工作办理情况每季度进行通报。对 其他督查事项,按具体工作要求定期进行通报。 第十八条 厅办公室应视督查事项交办和办理情况,对下 列情况进行通报批评,情节严重,耽误工作,造成不良影响的, 提请对承办单位和工作人员进行问责。 (一)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督查事项通知单的; (二)对督查事项不认真研究、办理,逾期不办结又不给 出说明的; (三)对牵头或配合办理事项事项,不负责任、推诿扯皮, 造成工作延误不能及时完成任务的; (四)办理质量差或者对交办事项不作认真研究,深入调 查,走过场,有偏差,不符合办理要求的; (五)其他应当通报批评或问责的情形。 - 6 -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细则由厅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