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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元话本中的配刑考论.pdf

1、第 卷 第年期月南 通 纺 织 职 业 技 术 学 院 学 报 综 合 版朋 ,宋 元 话 本 中 的 配 刑 考 论楚 永 桥上 海 师 范 大 学 人 文 学 院 , 上 海摘 要 刺 配 刑 是 从 汉 代 以 来 的 有 关 劳 役 刑 发 展 而 来 的 , 在 宋 代 盛 行 , 是 当 时 司 法 活 动 中 的 主 要刑 方 式 。 明 以 后 , 配 刑 为 充 军 替 代 。 宋 元 话 本 中 的 刺 配 刑 与 当 时 的 历 史 法 律 文 献 记 载 基 本 吻 合 , 体 现 了 小说 家 对 时 代 风 物 典 制 的 准 确 描 述 。 刺 配 刑 是 宋 元

2、 话 本 独 特 的 标 志 。 关 健 词 宋 元 话 本 配 刑中 图 分 类 号 文 献 标 识 码 文 章 编 号 一 一 一 一由 于 宋 元 话 本 小 说 比 较 广 泛 地 涉 及 了 当 时 法 律 的 描 述 , 留 下 了 显 著 的 创 作 时 代 有 关 制 度 的 痕 迹 。 致力 于 话 本 小 说 断 代 的 学 者 胡 士 莹 、 谭 正 璧 、 程 毅 中 等 人 在 辨 析 作 品 时 , 经 常 运 用 名 物 制 度 方 面 的 特 征 来 作为 佐 证 。 许 政 扬 也 曾 经 对 简 贴 和 尚 作 了 精 细 的 考 证 小 说 中 皇 甫 松

3、 在 拷 讯 脾 女 不 得 要 领 之 时 , 愤 然 叫 来四 个 捕 役 , 文 中 写 道 “ 本 地 方 所 由 。 如 今 叫 连 手 , 又 叫 做 巡 军 ” 。 他 认 为 巡 军 充 巡 捕 之 职 , 是 元 代 以 后 出 现的 制 度 。 另 外 故 事 叙 僧 人 就 逮 , 解 到 开 封 府 后 , “ 押 下 左 司 理 院 ” 勘 讯 。 宋 开 封 府 设 左 右 军 巡 院 , 无 司 理 院 。司 理 院 是 外 州 次 府 的 衙 门 。 只 有 南 宋 临 安 府 不 同 , 本 是 诸 州 , 充 作 “ 行 在 ” 故 设 左 右 司 理 院

4、。 这 一 点 宋 代 人是 决 不 会 弄 错 的 。 不 过 他 又 指 出 , 故 事 结 尾 僧 人 犯 奸 准 “ 杂 犯 ” 断 罪 , 依 据 宋 律 , 与 元 、 明 不 合 。 元 律 “ 诸 僧 尼道 士 女 冠 犯 奸 ” 在 “ 奸 非 ” 篇 , 明 律 “ 僧 道 犯 奸 ” 隶 “ 犯 奸 ” , 皆 不 属 “ 杂 犯 律 ” 。 他 因 而 推 断 作 品 产 生 于 宋 , 修 订于 元 。 ” 在 宋 元 话 本 , 还 有 一 个 当 也 是 宋 元 独 有 、 后 代 稀 见 的 司 法 制 度 , 这 就 是 话 本 小 说 中 经 常 出 现 的

5、 配刑 。配 刑 是 一 种 刑 名 , 但 却 不 见 于 唐 以 后 历 代 刑 律 所 规 定 的 “ 五 刑 ” ,中 , 在 司 法 实 践 中 的 一 定 时 期 内 却 极为 盛 行 。 宋 代 以 前 , 已 有 配 法 。 汉 代 除 肉 刑 , 还 有 城 旦 春 、 鬼 薪 、 白 架 之 类 的 居 役 刑 , 而 城 旦 春 也 有 黔 面 之制 。 后 魏 有 流 刑 , 北 周 时 流 刑 固 定 下 来 , 流 而 居 役 者 , 即 为 配 也 。 隋 制 流 而 应 配 者 , 其 居 作 分 二 年 、 二 年 半 、三 年 。 开 皇 十 三 年 , 改

6、 徒 及 流 并 为 配 防 , , 又 是 以 罪 犯 为 军 员 奴 役 来 源 。宋 初 用 唐 律 、 令 、 格 、 式 之 外 , “ 又 有 元 和 删 定 格 后 救 、 太 和 新 编 后 救 、 开 成 详 定 刑 法 总 要 格 救 、后 唐 同 光 刑 律 统 类 、 清 泰 编 救 、 天 福 编 救 、 周 广 顺 续 编 救 、 显 德 刑 统 , 皆 参 用 焉 。 ” 引 建 隆 四 年年 , 以 显 德 刑 统 为 基 础 , 别 加 详 定 , 成 宋 刑 统 , 并 于 同 年 颁 行 。 其 卷 一 “ 名 例 律 五 刑 ” 在 流 刑 之后 编 人

7、 了 尚 书 都 省 制 订 的 折 杖 法 , 据 云 “ 口 原 缺 月 十 六 日 奉 圣 旨 , 徒 流 答 杖 刑 名 应 合 该 除 免 当 赎 上 请外 , 据 法 书 轻 重 等 第 , 用 常 行 杖 施 行 , 令 臣 等 详 定 可 否 奏 闻 , 稗 官 吏 之 依 凭 , 绝 刑 名 之 出 人 , 立 此 定 制 , 始 自圣 朝 。 臣 等 参 详 , 伏 请 宣 下 法 司 , 颁 行 天 下 者 。 奉 救 宜 依 , 仍 付 所 司 遍 下 诸 道 州 府 者 。 ” 也 就 是 说 , 除 了 死 刑 ,其 他 四 种 刑 罚 可 以 分 别 按 照 常

8、行 杖 比 折 决 罚 , 以 代 替 或 部 分 代 替 原 来 这 四 种 罪 名 应 受 的 处 罚 。 其 具 体 折收 稿 日 期 一 一作 者 简 介 楚 永 桥 一 , 男 , 江 苏 淮 阴 人 , 文 学 博 士 。第 期 楚 永 桥 宋 元 话 本 中 的 配 刑 考 论算 办 法 为流 刑加 役 流 决 脊 杖 二 十 , 配 役 三 年流 三 千 里 决 脊 杖 二 十 , 配 役 一 年流 二 千 五 百 里 决 脊 杖 十 八 , 配 役 一 年流 二 千 里 决 脊 杖 十 七 , 配 役 一 年徒 刑徒 三 年 决 脊 杖 二 十 , 放徒 二 年 半 年 决

9、脊 杖 十 八 , 放徒 二 年 决 脊 杖 十 七 , 放徒 一 年 半 年 决 脊 杖 十 五 , 放徒 一 年 决 脊 杖 十 三 , 放。 【 划折 杖 行 刑 的 先 例 , 始 于 唐 朝 后 期 。 资 治 通 鉴 卷 载 唐 宣 宗 大 中 七 年 救 “ 自 今 法 司 处 罪 , 用常 行 杖 。 杖 脊 一 , 折 法 杖 十 杖 臀 一 , 折 答 杖 五 , 使 吏 用 法 有 常 准 。 ” 五 代 时 期 在 司 法 实 践 中 也 使 用 折 杖 之法 。 宋 代 将 折 杖 法 制 度 化 , 使 这 种 司 法 制 度 的 影 响 远 远 大 于 前 代 。

10、 使 用 了 折 杖 法 之 后 , 不 仅 “ 流 罪 得 免 徒 ,徒 罪 得 免 役 年 , 答 杖 得 减 决 数 ” , , 处 罚 比 起 原 来 的 五 刑 有 所 减 轻 。 北 宋 时 配 刑 执 行 的 大 概 情 况 是 “ 杖 以 上情 重 者 , 有 刺 面 、 不 刺 面 配 本 州 牢 城 , 仍 各 分 地 里 近 远 五 百 里 、 千 里 以 上 及 广 南 、 福 建 、 荆 湖 之 别 。 京 城 有 配窑 务 、 忠 靖 六 军 等 , 亦 有 自 南 配 河 北 屯 田 者 。 如 免 死 者 , 配 沙 门 岛 、 琼 、 崖 、 澹 、 万 州

11、, 又 有 遇 赦 不 还 者 。 ” , 在刑 罚 体 系 和 司 法 实 践 上 发 生 了 改 变 , 法 典 中 所 规 定 的 “ 五 刑 ” 成 为 具 文 , 徒 、 流 二 刑 存 而 不 用 , “ 配 ” 、 “ 刺 配 ”以 及 随 之 衍 生 出 来 的 编 管 成 为 司 法 中 实 际 应 用 的 刑 名 。编 管 又 叫 编 置 、 羁 管 , 宋 朝 制 度 尊 重 士 大 夫 , 朝 廷 的 官 员 犯 了 达 到 配 刑 的 罪 行 , 往 往 并 不 实 际 执 行 , 而是 通 过 恩 赦 , 减 为 编 管 。 元 人 徐 元 瑞 吏 学 指 南 释

12、曰 “ 宋 法 不 文 面 而 流 者 , 谓 之 编 管 ” , “ 表 明 编 管 免 除 了刺 面 。 同 时 这 种 刑 罚 不 隶 属 于 军 籍 , 但 要 处 在 流 放 地 官 府 的 监 管 之 下 。 有 宋 一 代 , 遭 到 编 管 的 朝 臣 很 多 , 如程 颐 、 秦 观 、 邹 浩 、 胡 锉 等 。刺 配 的 产 生 是 因 为 对 于 罪 行 比 较 严 重 的 犯 罪 士 兵 、 强 劫 盗 贼 、 死 刑 获 得 减 刑 的 人 , 仅 仅 脊 杖 、 配 役 还不 足 以 惩 罚 , 往 往 还 要 附 加 刺 字 的 耻 辱 刑 。 刺 字 本 身

13、的 痛 苦 并 不 大 , 主 要 是 为 了 羞 辱 犯 了 盗 窃 等 罪 的 人 ,在 其 肉 体 的 显 著 位 置 留 下 标 记 。 刺 字 与 配 刑 联 合 使 用 后 , 这 种 刑 罚 集 杖 、 刺 、 流 、 役 于 一 身 , 称 为 刺 配 。 法 律史 上 根 据 五 代 会 要 卷 九 “ 议 刑 轻 重 ” 所 云 “ 晋 天 福 三 年 八 月 , 大 理 寺 奏 , 左 街 史 韩 延 嗣 徒 二 年 半 , 刺面 配 华 州 。 ” 多 以 刺 配 起 于 后 晋 。 其 实 这 只 是 记 载 了 当 时 判 决 实 施 的 情 况 , 而 刺 配 作

14、 为 一 种 制 度 确 立 下 来 ,必 须 要 有 相 关 的 司 法 条 款 规 定 , 这 是 到 了 宋 代 以 后 才 出 现 的 。 有 关 刺 配 的 法 条 , 从 北 宋 至 南 宋 不 断 增 加 , 祥 符 编 救 仅 四 十 六 条 , 庆 历 增 加 了 一 百 七 十 多 条 , 熙 宁 中 增 至 二 百 多 条 , 到 了 淳 熙 年 间 , 达 到 了 五 百 七十 条 。 配 刑 的 类 别 也 随 之 丰 富 。 北 宋 哲 宗 时 有 “ 配 本 州 、 邻 州 、 五 百 里 、 千 里 、 二 千 里 、 广 南 州 军 、 远 恶 州 军 、沙

15、门 岛 ” 等 八 种 不 同 等 次 。 到 了 南 宋 孝 宗 则 有 所 增 加 , 分 为 “ 不 刺 面 配 、 刺 面 配 本 州 本 城 、 刺 面 配 本 州 、 配邻 州 、 五 百 里 、 千 里 、 一 千 五 百 里 、 二 千 里 、 二 千 五 百 里 、 广 南 州 军 、 远 恶 州 军 、 海 外 州 军 、 永 不 放 还 者 ” 等 十四 种 。 配 法 日 多 , 犯 者 日 众 。 而 刑 事 审 判 中 , 相 应 的 罪 行 处 罚 基 本 全 部 使 用 配 刑 。从 纪 录 了 宋 代 司 法 审 判 实 况 的 文 献 中 , 可 以 真 实

16、 地 见 到 编 、 配 刑 是 如 何 在 司 法 运 作 中 使 用 的 。 名 公书 判 清 明 集 是 有 宋 一 代 司 法 书 判 和 官 府 公 文 的 分 类 汇 编 , 保 存 了 宋 代 各 类 案 件 审 理 和 判 决 的 翔 实 记 录 。集 中 的 每 一 书 判 都 是 确 实 发 生 的 判 决 , 都 援 引 有 关 法 律 条 文 , 属 于 正 式 、 合 法 的 生 效 判 决 。 因 此 所 断 刑 名在 宋 代 也 属 于 正 式 、 合 法 的 范 畴 。 如 蔡 久 轩 在 判 一 起 争 斗 伤 命 案 时 , 断 曰照 得 余 再 六 所 犯

17、 在 减 降 赦 前 , 其 弟 余 再 三 已 毙 于 狱 , 其 父 余 细 三 十 已 作 余 超 名 , 前 经 刑 部 特 与 贷 命 , 决 脊 杖 二 十 , 刺 配南 通 纺 织 职 业 技 术 学 院 学 报 综 合 版 年二 千 里 军 州 牢 城 。 胡 再 五 、 周 先 凭 恃 威 势 , 号 召 诸 佃 , 决 脊 杖 十 三 , 编 管 一 千 里 。 方 辛 四 、 梁 兴 二 皆 佐 助 胡 小 七 为 恶 之 人 , 勘 杖一 百 , 编 管 邻 州 。 县 吏 周 元 、 州 吏 徐 必 选 、 周 思 民 免 追 , 杖 一 百 , 罢 逐 , 并 碟

18、州 照 断 。 卷 九判 一 不 法 僧师 彬 决 脊 杖 十 七 , 配 千 里 州 军 牢 城 收 管 。 卷 九胡 石 壁 判 倡 乱 者本 合 明 正 典 刑 , 以 遏 乱 略 , 姑 且 从 轻 , 决 脊 杖 十 五 , 配 潭 州 , 全 家 移 徒 前 去 , 具 因 依 申 大 使 司 , 乞 押 送 飞 虎 军 牢 固 收 管 , 永不 放 还 。 郭 念 二 身 为 省 民 , 辄 人 溪 洞 , 为 其 鹰 犬 , 持 慢 书 , 造 府 庭 , 略 无 惧 罪 之 意 。 同 恶 相 济 , 难 从 末 减 , 决 脊 杖 一 十 二 , 配 本 城 ,永 锁 土

19、牢 。 卷 十 三刘 后 村 判 一 恶 吏 有 五 罪免 尽 情 根 勘 , 从 轻 决 脊 杖 十 五 , 配 徽 州 牢 城 。 卷 十 一范 西 堂 判 人 立 怪 祠段 七 八 决 脊 杖 十 五 , 刺 配 武 冈 军 , 并 家 口 押 发 , 置 在 厢 军 , 使 之 该 业 。 卷 十 四吴 雨 岩 判 一 横 行 乡 里 恶 霸膝 府 将 张 景 荣 决 脊 杖 十 五 , 刺 面 配 邻 州 。 卷 十 二 川从 中 可 以 发 现 , 徒 、 流 二 种 刑 名 只 是 律 条 中 的 具 文 , 宋 代 的 司 法 实 践 中 , 死 刑 之 外 , 处 罚 重 罪

20、 的 基 本 用配 刑 、 编 管 , 这 两 种 刑 罚 代 替 了 流 、 徒 。 上 述 实 判 真 实 展 示 了 配 刑 所 具 有 的 脊 杖 、 刺 面 、 配 至 牢 城 三 刑 合 一的 特 点 。 与 宋 代 关 于 配 刑 的 记 载 是 吻 合 的 。配 刑 在 五 刑 序 列 中 的 位 置 大 致 相 当 于 “ 流 ” , 这 从 时 人 的 记 录 中 可 以 看 出 。 朱 熹 是 宋 代 理 学 名 臣 , 也 是吏 学 名 臣 , 二 刻 拍 案 惊 奇 卷 十 二 “ 硬 勘 案 大 儒 争 闲 气 甘 受 刑 侠 女 著 芳 名 ” 中 的 朱 熹 偏

21、 执 , 意 气 用 事 , 错断 了 案 件 , 然 而 这 是 文 学 形 象 , 并 不 能 代 表 历 史 上 真 正 的 朱 熹 。 名 公 书 判 清 明 集 收 有 他 的 判 文 , 朱 熹 文集 中 可 以 看 到 他 留 下 来 的 诸 多 治 政 、 治 法 、 公 移 之 文 , 多 有 精 辟 之 见 。 如 当 时 官 吏 执 法 多 以 杀 人 治 罪 系 造孽 的 行 为 , 怕 诛 及 无 辜 , 报 应 自 身 , 往 往 以 救 生 为 阴 德 , 不 肯 杀 戮 , 一 意 从 宽 , 他 揭 发 这 个 现 象 道 “ 凡 罪 之当 杀 者 , 必 多

22、 为 可 出 之 途 以 俊 奏 裁 , 则 率 多 减 等 , 当 斩 者 配 , 当 配 者 徒 , 当 徒 者 杖 , 当 杖 者 答 。 ” 【 ,从 他 所 罗列 的 刑 名 次 序 看 , 配 刑 相 当 于 五 刑 中 的 “ 流 刑 ” 。 但 通 过 以 上 分 析 , 应 该 说 配 刑 是 宋 代 比 较 常 见 , 与 流 刑 相似 但 又 有 区 别 的 一 种 刑 名 。 特 定 时 代 的 司 法 实 践 促 成 了 配 刑 的 产 生 。元 代 法 制 以 断 例 、 条 格 、 诏 制 组 成 , 构 成 一 部 完 整 的 法 典 大 元 通 制 。 五 刑

23、 之 制 , 大 元 通 制 全 部 予 以保 留 , 只 是 答 、 杖 数 目 略 有 变 化 。 【 ” 在 众 多 断 例 、 条 格 、 诏 制 中 , 判 断 刑 名 多 为 杖 、 徒 、 流 、 死 , 配 刑 很 少 见 。 由此 可 知 , 有 元 一 代 刑 名 和 司 法 实 践 中 , 配 刑 已 经 不 常 用 。 元 人 徐 元 瑞 吏 学 指 南 释 历 代 杂 刑 , “ 配 刑 ” 条 下云 “ 宋 文 面 流 刑 。 今 带 镣 居 作 。 ” 【 ,尽 管 释 义 不 尽 详 确 , 语 气 之 间 , 配 刑 已 经 有 所 变 化 。 去 宋 未 远

24、 , 配 刑 之 名尚 在 口 中 , 不 过 已 经 与 徒 、 流 刑 混 为 一 谈 , 称 为 徒 配 、 流 配 。 如 元 典 章 刑 部 卷 一 “ 刑 制 ” 列 有 “ 流 配 ” 之目 。 明 代 丘 潜 论 历 代 刑 法 云 “ 宋 人 承 五 代 为 刺 配 之 法 , 既 杖 其 脊 , 又 配 其 人 , 而 且 刺 其 面 。 是 一 人 之 身 、 一事 之 犯 , 而 兼 受 三 刑 也 。 宋 人 以 忠 厚 立 国 , 其 后 子 孙 受 祸 最 惨 , 意 者 以 其 刑 法 太 过 。 杖 人 之 脊 , 刺 人 之 面 , 皆汉 、 唐 所 无 者

25、 。 故 其 末 世 子 孙 有 系 累 之 苦 , 死 者 遭 暴 露 之 祸 , 后 世 用 刑 者 宜 以 为 戒 。 ” 【 他 也 是 将 配 刑 视 为有 宋 一 代 之 法 。明 朝 建 立 后 , 配 刑 消 失 , 这 可 能 与 明 代 修 律 的 特 点 有 关 。 朱 元 璋 取 得 政 权 后 , 十 分 重 视 立 法 , 亲 自 主 持并 参 与 了 法 律 的 制 订 。 明 律 跨 越 了 宋 代 律 法 , 直 接 上 袭 唐 律 , 是 唐 律 的 翻 版 , 宋 镰 进 大 明 律 表 云 , 洪 武 六年 所 成 大 明 律 “ 一 准 之 于 唐 ”

26、 。 由 于 这 个 断 层 , 导 致 了 宋 代 有 关 律 法 的 消 失 。 不 过 , 最 接 近 于 配 刑 的 流 刑 在明 代 司 法 实 践 中 也 很 少 使 用 了 。 丘 澹 说 “ 本 朝 因 隋 唐 旧 制 , 以 答 、 杖 、 徒 、 流 、 死 为 五 刑 。 所 谓 流 者 , 率 以 宽减 以 为 徒 , 真 用 以 流 者 盖 无 几 也 。 ” 又 说 “ 本 朝 流 罪 , 惟 有 杖 而 不 配 役 , 比 宋 为 轻 矣 。 ” ,因 为 明 代 又 产 生 了一 种 新 的 刑 名 充 军 , 逐 渐 代 替 了 流 刑 , 也 代 替 了 配

27、 刑 。 充 军 之 事 起 源 很 早 , 史 记 秦 始 皇 本 纪 记 始皇 三 十 三 年 曾 发 犯 人 攻 取 陆 梁 地 , 秦 二 世 二 年 大 赦 天 下 罪 徒 , 用 来 抵 抗 陈 涉 起 义 军 的 攻 击 。 晚 清 律 学 家 沈第 期 楚 永 桥 宋 元 话 本 中 的 配 刑 考 论家 本 考 证 说 “ 发 罪 人 以 从 军 自 秦 始 , 即 其 滴 戍 亦 充 军 也 。 ” 【 川 后 代 每 有 以 罪 犯 作 为 临 时 军 队 的 做 法 , 多 是因 为 出 现 了 突 发 事 件 , 兵 员 不 足 , 聊 以 充 数 。 魏 晋 时 充

28、 军 已 经 列 人 通 常 刑 之 中 , 适 用 的 对 象 是 重 犯 缘 坐 的家 属 。 隋 书 刑 法 志 云 “ 自 魏 晋 相 承 , 死 罪 其 重 者 , 妻 、 子 皆 以 补 兵 。 ” 宋 初 时 沿 五 代 之 制 , 用 罪 人 来 戍边 , 经 常 发 生 逃 亡 , 诱 敌 为 寇 的 事 , 于 是 改 流 南 方 服 役 。 元 代 有 “ 出 军 ” 的 刑 名 , 如 元 典 章 刑 部 “ 诸 盗 ” 规定 常 盗 牛 、 马 、 驼 的 贼 “ 为 从 的 断 徒 三 年 , 初 犯 为 首 的 断 出 军 。 ” ” 吕 出 军 可 能 就 是

29、发 到 释 站 或 边 远 地 区 服 役的 刑 罚 。 明 代 时 充 军 成 为 正 式 的 制 度 , 洪 武 二 十 六 年 定 充 军 之 制 。 “ 明 制 徒 刑 五 , 徒 一 年 杖 六 十 , 一 年 半 杖七 十 , 二 年 杖 八 十 , 二 年 半 杖 九 十 , 三 年 杖 一 百 , 每 杖 十 及 徒 半 年 为 一 等 加 减 。 流 刑 三 , 二 千 里 , 二 千 五 百里 , 三 千 里 , 皆 杖 一 百 , 每 五 百 里 为 一 等 加 减 。 徒 有 总 徒 四 年 , 有 准 徒 五 年 。 流 有 安 置 , 有 迁 徙 , 有 口 外 为

30、 民 ,其 重 者 曰 充 军 。 充 军 者 , 明 初 惟 边 方 屯 种 。 后 定 制 , 分 极 边 、 烟 瘴 、 边 远 、 边 卫 、 沿 海 、 附 近 。 军 有 终 身 , 有 永远 。 ” ” ,清 代 继 续 沿 用 这 种 刑 罚 措 施 , 清 代 的 律 学 家 沈 之 奇 对 充 军 刑 作 了 充 分 的 解 释 “ 其 充 军 一 法 , 乃 是后 起 之 例 。 以 所 犯 情 重 , 流 不 足 以 尽 其 罪 , 又 不 可 即 坐 以 死 , 故 令 充 军 。 流 止 远 地 为 民 , 终 身 不 返 , 军 则 人 卫当 差 , 且 有 永

31、远 、 极 边 、 烟 瘴 地 方 者 。 多 见 于 条 例 , 而 律 内 亦 间 有 之 , 不 在 五 刑 之 列 也 。 ” 【 加 可 见 , 充 军 和 配 刑都 是 不 人 五 刑 的 一 种 刑 罚 , 却 是 实 用 而 广 泛 的 刑 罚 方 式 。 明 清 时 尚 有 摆 站 、 哨 燎 等 抵 赎 徒 、 流 、 杂 犯 死 罪 的刑 罚 , 也 是 常 用 的 刑 名 。 明 史 刑 法 志 一 云 “ 徒 、 流 、 杂 犯 死 罪 各 做 工 、 摆 站 、 哨 晾 、 发 充 仪 从 , 情 重 者 煎盐 炒 铁 。 死 罪 五 年 , 流 罪 四 年 , 徒

32、 按 年 限 。 ” 古 今 律 条 公 案 首 卷 所 收 “ 六 律 总 括 编 次 纳 赎 则 例 歌 括 ” 云“ 若 犯 五 徒 却 甚 为 , 民 令 摆 站 劳 其 力 , 军 令 嚎 哨 受 艰 辛 。 ” 川 充 军 与 配 刑 有 不 同 之 处 , 宋 、 元 的 编 配 刑 基 本 代替 了 徒 、 流 等 律 条 中 规 定 的 正 式 刑 名 , 如 在 名 公 书 判 清 明 集 中 所 见 当 时 的 司 法 实 践 , 没 有 了 徒 、 流 , 相 应的 罪 责 都 是 以 配 刑 、 编 管 判 罚 。 而 充 军 、 摆 站 、 缭 哨 等 刑 罚 与

33、徒 、 流 同 时 并 存 , 明 、 清 小 说 中 既 可 见 到 充 军 、摆 站 、 咪 哨 等 刑 。 如 醒 世 姻 缘 传 八 十 八 回 狄 希 陈 家 的 厨 子 吕 祥 乘 空 卷 财 物 逃 走 , 被 江 都 县 抓 到 , 定 发 高邮 州 孟 城 骤 摆 站 。 世 无 匹 中 侠 士 干 白 虹 挺 身 而 出 , 承 认 了 自 己 杀 死 贪 官 的 案 件 , 官 府 判 他 “ 免 死 , 准 徒 五年 , 发 山 东 冲 要 骚 递 摆 站 。 ”配 刑 不 仅 大 量 存 在 于 宋 代 的 历 史 文 献 中 , 话 本 等 通 俗 小 说 里 也

34、有 不 少 关 于 配 刑 的 生 动 描 写 。 大 唐 三 藏 取 经 诗 话 猴 行 者 被 “ 配 在 花 果 山 紫 云 洞 。 ” 宣 和 遗 事 上 卷 谏 官 曹 辅 得 知 宋 徽 宗 微 行 宵 娟 之 事 后 , 进 表 劝 戒 , 结 果 被 罢 了 官 , “ 编 管 郴 州 居 住 。 ”上 卷 中 杨 志 卖 刀 , 杀 死 一 个 恶 少 后 生 , 被 “ 上 了 枷 , 取 了 招 状 , 送 狱 推 勘 , 结 案 申 奏 文 字 回 来 , 太 守 判 道 杨志 事 体 虽 大 , 情 实 可 悯 , 将 杨 志 浩 札 出 身 , 尽 行 烧 毁 ,

35、配 卫 州 军 城 。 ” 断 罢 , 差 两 人 防 送 , 往 卫 州 交 管 。 中 卷 叙徽 宗 禅 位 之 后 , 众 奸 失 势 , 朱 耐 “ 削 官 放 归 田 里 , 未 几 羁 管 循 州 。 ” 蔡 京 “ 循 州 编 置 , 及 其 子 孙 三 十 三 人 并 编管 远 恶 州 军 。 ” 古 今 小 说 白 娘 子 永 镇 雷 峰 塔 中 白 娘 子 偷 了 邵 太 尉 库 内 银 子 , 结 果 带 累 许 宣 照 “ 不 应 得 为 而 为 之 ,事 理 重 者 ” 处 罚 , 决 杖 免 刺 , 配 牢 城 营 做 工 。 后 来 白 娘 子 尾 随 而 去 ,

36、 偷 了 周 将 仕 典 当 库 内 , “ 四 五 千 贯 金 珠 细软 物 件 ” , 又 带 累 许 宣 违 犯 了 “ 不 合 不 出 首 妖 怪 ” 的 律 条 , 杖 一 百 , 配 三 百 六 十 里 , 押 发 镇 江 府 牢 城 营 做 工 。 古 今 小 说 汪 信 之 一 死 救 全 家 写 乾 道 年 间 , 严 州 遂 安 县 富 家 汪 孚 因 杀 死 人 命 , 遇 了 对 头 , 将 汪 孚 问配 吉 阳 军 去 。 汪 革 事 败 被 凌 迟 处 死 后 , 其 子 汪 世 雄 杖 脊 、 发 配 二 千 里 外 。 告 发 谋 反 的 程 彪 、 程 虎 因

37、 首 事 妄言 , 被 杖 脊 、 发 配 一 千 里 外 。 警 世 通 言 陈 可 常 端 阳 仙 化 京 本 通 俗 小 说 题 为 菩 萨 蛮 陈 可 常 受 到 昊 七 郡 王 赏 识 , 经 常 出 人王 府 , 不 料 被 诬 陷 与 王 府 中 的 侍 女 新 荷 有 私 , 拿 人 临 安 府 判 决 刑 罚 。 后 来 新 荷 供 出 真 情 , 真 犯 是 王 府 都 管钱 原 , “ 郡 王 见 说 , 十 分 大 怒 , 就 着 人 分 付 临 安 府 , 拿 钱 原 到 厅 审 问 拷 打 , 供 认 明 白 。 一 百 日 限 满 , 脊 杖 八 十 ,送 沙 门

38、 岛 牢 城 营 料 高 。 ” 警 世 通 言 皂 角 林 大 王 假 形 中 推 款 司 收 了 假 知 县 的 金 珠 , 开 封 府 断 配 真 知 县 出 境 , 直 到 充 州 奉 符县 。 在 路 上 防 送 公 人 对 赵 再 理 道 “ 官 人 , 商 量 句 话 , 你 到 牢 城 营 里 , 也 是 担 土 挑 水 , 作 塌 杀 你 , 不 如 就 这 里南 通 纺 织 职 业 技 术 学 院 学 报 综 合 版 年寻 个 自 尽 。 非 干 我 二 人 之 罪 , 正 是 上 命 差 遣 , 盖 不 由 己 。 我 两 个 去 本 地 官 司 讨 得 回 文 。 ”赵

39、 知 县 离 了 东 峰 东 岱 岳 , 到 奉 符 县 。 一 路 上 自 思 量 “ 要 去 问 牢 城 营 端 公 还 是 不 去 好 我 是 配 来 的 罪人 , 定 不 肯 放 我 去 , 留 住 便 坏 了 我 的 事 , 不 如 一 径 取 路 。 ” 清 平 山 堂 话 本 简 贴 和 尚 古 今 小 说 收 人 , 题 为 简 帖 僧 巧 骗 皇 甫 妻 中 协 助 和 尚 骗 人 的 婆 子 因为 同 谋 不 首 , 被 编 管 邻 州 。 清 平 山 堂 话 本 曹 伯 明 错 勘 赃 记 篇 中 有 “ 话 说 大 元 朝 至 正 年 间 ” , 当 是 元 代 话 本

40、 。 结 尾 判 “ 这 倘 都 军杖 三 十 , 刺 配 三 千 里 牢 城 , 不 许 还 乡 。 ” 元 代 还 残 存 配 刑 的 名 目 , 这 样 的 描 写 符 合 历 史 的 实 际 情 况 。从 宋 元 话 本 涉 及 的 配 刑 , 可 以 将 这 具 有 鲜 明 时 代 特 征 的 事 物 , 作 为 判 明 作 品 断 代 的 重 要 佐 证 , 进 一 步论 证 部 分 话 本 小 说 是 否 属 于 宋 元 时 期 , 或 留 下 了 较 多 的 创 作 时 期 的 面 貌 , 可 以 补 正 作 品 断 代 中 的 一 些 缺失 。 如 白 娘 子 永 镇 雷 峰

41、 塔 一 篇 , 程 毅 中 宋 元 小 说 家 话 本 集 认 为 较 可 靠 的 种 中 不 收 , 存 目 中 也 不 收 。而 根 据 作 品 来 看 , 篇 中 所 述 的 司 法 审 判 内 容 , 是 宋 代 特 有 的 , 后 代 的 作 者 一 般 不 太 可 能 如 此 真 切 地 叙 述 这些 制 度 。 因 此 胡 士 莹 话 本 小 说 概 论 谓 “ 所 涉 及 的 典 实 名 物 和 社 会 各 方 面 的 描 写 来 看 , 宋 话 本 的 色 彩 相 当浓 厚 。 ” 欧 阳 健 、 萧 相 恺 宋 元 话 本 小 说 集 断 为 “ 去 宋 未 远 的 元

42、人 所 作 之 较 为 原 始 的 有 关 白 蛇 传 说 的 话本 ” , 都 是 比 较 接 近 事 实 的 判 断 。此 外 , 对 写 作 时 代 不 明 确 的 小 说 , 还 可 以 从 有 关 司 法 方 面 的 描 写 中 , 推 断 其 产 生 时 代 。 即 以 配 刑 而 言 , 水 浒 传 中 判 案 , 情 事 稍 重 , 多 有 判 配 刑 的 例 子 , 概 览 如 下洪 太 尉 在 龙 虎 山 想 进 人 伏 魔 殿 一 游 , 众 道 人 因 有 天 师 嘱 咐 , 不 敢 擅 开 。 洪 太 尉 大 恼 , 威 胁 说“ 把 你 都 追 了 度 牌 , 刺

43、配 远 恶 军 州 受 苦 。 ” 第 一 回高 球 年 轻 时 在 东 京 帮 闲 , 被 府 伊“ 断 了 二 十 脊 杖 , 迭 配 出 界 发 放 。 ” 第 二 回高 衙 内 的 帮 闲 富 安 为 其 出 谋 划 策 对 付 林 冲“ 轻 则 便 刺 配 了 他 , 重 则 害 了 他 性 命 。 ”林 冲 后 来 果 然 遭 到 陷 害“ 不 合 腰 悬 利 刃 , 误 人 节 堂 , 脊 杖 二 十 , 刺 配 远 恶 军 州 。 ” “ 就 此 日 府 尹 回 来 升 厅 , 叫 林 冲 除 了 长 枷 , 断 了 二 十 脊 杖 , 唤 个 文笔 匠 , 刺 了 面 颊 ,

44、 量 地 方 远 近 , 该 配 沧 州 牢 城 。 ” 第 八 回杨 志 卖 刀 , 杀 了 泼 皮 牛 二 , 犯 下 人 命 案 件 , 当 官 审 理 , 判 了 配 刑 。“ 待 了 六 十 日 限 满 , 当 厅 推 司 察 过 , 府 尹 将 杨 志 带 出 厅 前 , 除 了 长 枷 , 断 了 二 十 脊 杖 , 唤 个 文 墨 匠 人 刺 了 两 行 金 印 , 迭 配北 京 大 名 府 留 守 司 充 军 。 ” 第 十 二 回七 星 聚 义 , 黄 泥 冈 上 打 劫 了 生 辰 纲 , 惊 动 了 缉 捕 人 等 。 官 府 与 捕 役 之 间 有 这 样 一 场 对

45、 答太 守 道 “ 你 是 甚 人 ”那 人 察 道 “ 小 人 是 三 都 缉 捕 使 臣 何 涛 。 ”太 守 道 “ 前 日 , 是 你 该 管 么 ”何 涛 答 道 “ 察 复 相 公 , 何 涛 自 从 领 了 这 件 公 事 , 昼 夜 无 眠 , 差 下 本 管 眼 明 手 快 的 公 人 去 黄 泥 冈 上 , 往 来 缉 捕 。 虽 是 累 经 杖责 , 到 今 未 见 踪 迹 。 非 是 何 涛 怠 慢 官 府 , 实 出 于 无 奈 。 ”府 尹 喝 道 “ 胡 说 。 上 不 紧 则 下 慢 , 我 自 进 士 出 身 , 历 任 到 这 一 郡 诸 侯 , 非 同 容

46、 易 。 今 日 东 京 太 师 府 差 一 干 办 来 到 这 里 , 领太 师 台 旨 , 限 十 日 内 , 须 要 捕 获 各 贼 正 身 完 备 解 京 。 若 还 违 了 限 次 , 我 非 止 罢 官 , 必 陷 我 投 沙 门 岛 走 一 遭 。 你 是 个 缉 捕 使 臣 , 倒不 用 心 , 以 致 祸 及 于 我 。 先 把 你 这 厮 迭 配 远 恶 军 州 , 雁 飞 不 到 去 处 。 ” 便 唤 过 文 笔 匠 来 , 去 何 涛 脸 上 刺 下 “ 迭 配 洲 ” 字 样 , 空着 甚 处 州 名 , 发 落 道 “ 何 涛 , 你 若 获 不 得 贼 人 ,

47、重 罪 决 不 饶 怒 。 ” 第 十 七 回宋 江 杀 了 阎 婆 惜 , 逃 跑 之 后 , 县 官“ 只 把 唐 牛 儿 问 做 成 个 故 纵 凶 身 在 逃 , 脊 杖 二 十 , 刺 配 五 百 里 外 。 ” 第 二 十 二 回武 松 为 报 兄 仇 , 斗 杀 西 门 庆 , 袅 了 潘 金 莲 的 首 , 被 从 轻第 期 楚 永 桥 宋 元 话 本 中 的 配 刑 考 论“ 脊 杖 四 十 , 刺 配 二 千 里 外 。 脸 上 免 不 得 刺 了 两 行 金 印 , 迭 配 孟 州 牢 城 。 ” 第 二 十 七 后 来 在 孟 州 又 遭 张 都 监 、 蒋 门 神 、

48、 张团 练 等 人 陷 害 , “ 拟 下 罪 名 , 脊 杖 二 十 , 刺 配 思 州 牢 城 。 ” 第 三 十 回宋 江 杀 阎 婆 惜 一 案 ,“ 县 里 迭 成 文 案 , 待 六 十 日 限 满 , 结 解 上 济 州 听 断 。 本 州 府 尹 看 了 申 解 情 由 , 赦 前 恩 有 之 事 , 已 成 减 罪 。 把 宋 江 脊 杖 二 十 ,刺 配 江 州 牢 城 。 ” 第 三 十 六 回铁 面 孔 目 裴 宣 被 知 府“ 把 他 寻 事 刺 配 沙 门 岛 ” 。 第 四 十 四 回朱 全 故 意 脱 放 犯 了 人 命 案 的 雷 横 , 被 解 到 济 州

49、,“ 当 厅 审 录 明 白 , 断 了 二 十 脊 杖 , 刺 配 沧 州 牢 城 。 ”沧 州 知 府 见 朱 全 一 表 非 俗 , 貌 如 重 枣 , 美 髯 过 腹 。 先 有 八 分 欢 喜 ,“ 便 教 这 个 犯 人 休 发 下 牢 城 营 里 , 只 留 在 本 府 听 候 使 唤 。 ” 第 五 十 一 回卢 俊 义 被 家 人 陷 害 , 出 首 到 官 府 , 说 他 与 梁 山 泊 有 来 往 , 被“ 决 了 四 十 脊 杖 , 换 一 具 二 十 斤 铁 叶 盘 头 枷 , 就 厅 前 钉 了 。 便 差 董 超 、 薛 霸 管 押 前 去 , 直 配 沙 门 岛 。 ” 第 六 十 二 回小 说 中 不 见 编 管 刑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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