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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有关文件的通.pdf

1、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有关文件的通 知( 2019-03-18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有关文件的通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有关文件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及有关部门, 计划单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为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 决定对部分文件予以修改, 现通知如下: 一、修改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市200863 号) 删除第十八条中“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应将加盖单位公章的招标公告或投 标邀请函及招标文件,报项目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二、修改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市场监管工作的

2、意见(建 市201186 号) 删除“(八)推行合同备案制度。合同双方要按照有关规定,将合同报项目 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工程项目的规模标准、使用功能、结构形式、基础处 理等方面发生重大变更的,合同双方要及时签订变更协议并报送原备案机关备 案。在解决合同争议时,应当以备案合同为依据”。 三、修改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的通知(建质2014153 号) (一)将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所属的 施工安全监督机构(以下合称监督机构)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已办理施工安全监 督手续并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工程项目实施施工安全监督”修改为“县级以上地方 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所

3、属的施工安全监督机构 (以下合称监督机 构)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已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工程项目实施施工安全监督”。 (二)将第九条“(一)受理建设单位申请并办理工程项目安全监督手续” 修改为“(一)建设单位申请办理工程项目施工许可证”。 四、修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工作规程(建质 2014154 号) (一)将第四条“工程项目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申请办理施工安全监督手 续,并提交以下资料:(一)工程概况;(二)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 等单位及项目负责人等主要管理人员一览表; (三)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清 单;(四)施工合同中约定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支付计划;(五)建

4、 设、施工、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及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承诺书;(六)省级住房 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保障安全施工具体措施的资料。 监督机构收到建设 单位提交的资料后进行查验,必要时进行现场踏勘,对符合要求的,在 5 个工 作日内向建设单位发放施工安全监督告知书”修改为“工程项目施工前,建 设单位应当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将建设单位提交的 保证安全施工具体措施的资料(包括工程项目及参建单位基本信息)委托监督机 构进行查验,必要时可以进行现场踏勘,对不符合施工许可条件的,不得颁发施 工许可证”。 (二) 将第六条中“已办理施工安全监督手续并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工程项目” 修改为“已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工程项目”。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中 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9 年 3 月 18 日 (此件主动公开) (文件转自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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