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医疗机构执业许可流程图医疗机构执业许可流程图 实施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十五条、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 五条、二十六条 收费标准:工本费(40 元/证) 承办科室: 联系电话: 设置人(机关、单位、团体或个人)向师市卫生局 医政科提出设置申请。 师市卫生局医政科进行相关性资料的审查。 材料不齐全的,当 场或者在五日内一 次告知申请人需要 补正的全部内容。 材料齐全的,提交 局长办公会研究审 议。 审议未通过的,作出 不予批准的书面答复。 经局长办公会同意,符合设置条件 的下发医疗机构设置批准书 。 设置人在医疗机构设置批准书的有效 时限内完成筹建,筹建完成后,向师市卫 生局申请登记
2、注册,并依法提交相关材料。 师市卫生局进行资料审查和实地考察、核 实。 不符合医疗机构 基本标准的收回 其医疗机构设置 批准书并书面通 知其设置人。 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 准的,核发医疗机 构执业许可证 。 提交材料: 1、设置申请书; 2、设置可行性 研究报告; 3、选址报告和 建筑设计平面图。 提交材料: 1、 医疗机构执业登记注册书 (原件) ; 2、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复印 件,须出示原件审核) ; 3、医疗机构用房产权证明或使 用证明(房产证或已经公证的 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须出示 原件审核) ; 4、标明比例的医疗机构建筑设 计平面图(原件+复印件) ; 5、验资证明、资产评估报告 (原件+复印件) ; 6、医疗机构规章制度(原件) ; 7、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 负责人以及各科室负责人名录 和有关资格证 书、执业证书 (复印件,须出示原件审核) ; 8、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与主要 负责人一致的,提交法定代表 人签字表、任职证明原件。医 疗机构法定代表人与主要负责 人不一致的,另外须补充主要 负责人身份证明、个人履历、 劳动用工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材料不齐全的,当 场或者在五日内一 次告知申请人需要 补正的全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