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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doc

1、1 广广西西壮壮族族自自治治区区劳劳动动人人事事争争议议仲仲裁裁委委员员会会 仲裁事项告知书仲裁事项告知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中华人 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等法律、法规 的规定,现就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主要事项告知如下: 一、当事人参加仲裁活动的权利:1、提出、撤回、承认、放弃、增加和变 更仲裁请求或仲裁反请求,陈述事实理由;2、答辩;3、委托代理人; 4、申请 仲裁员或书记员回避;5、举证(包括申请调查收集证据、鉴定)和质证,询问 证人;6、协商约定是否公开审理、审理方式和鉴定机构,向鉴定人提问;7、 辩论和发表意见;8、调解

2、;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权利。 当事人参加仲裁活动的义务:1、应依法行使权利;2、遵守仲裁活动的程 序和纪律;3、接受仲裁庭或独任仲裁员的询问;4、在与其他当事人无法达成 约定时,接受仲裁庭(仲裁员)指定的鉴定机构;5、尊重仲裁活动参加人的权 利;6、签署仲裁文书;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义务。 二、当事人应当向仲裁委员会提交仲裁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 三、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应提交的材料 1、仲裁申、仲裁申请书请书(A4 纸,一式两份,有多个被申请人的,按被申请人的数 量相应增加申请书份数)。申请书须用黑色墨水钢笔或水性笔书写;申请书 内容可打印,但落款签名及时间须由申请人亲笔签名或盖章。

3、2、申、申请请人身份人身份证证明明(身份证及执业证均需提供原件予以现场核对) 申请人为劳动者且自行申请仲裁的,提供本人身份证复印件;申请人为 用人单位的,提供加盖单位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代理人代为申请仲裁的,另提供申请人签字或盖章授权委托书。其中(1)代 理人是一般公民的,另提供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代理人及被代理人之间关 系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2)代理人是律师的, 另提供律师执业证复印件及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出庭公函等证明材料;(3)代 理人是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另提供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复印件、基层 法律服务所出具的介绍信以及当事人一方位于本辖

4、区内的证明材料。 3、被申、被申请请人身份人身份证证明明 被申请人为用人单位的,提供(1)单位注册登记信息资料(注:用人单位 2 为企业的到工商行政部门或登录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站下载、打 印该单位的工商注册查询单;用人单位为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到质量技术 监督部门打印组织机构代码数据登记表;用人单位为民办非企业的到民政 局打印注册资料;(2)用人单位地址、联系电话。 被申请人为劳动者的,提供(l)劳动者身份证复印件或其他身份证明材 料;(2)劳动者住址、联系电话。 4、相关的证据材料(A4 纸复印件一式两份,有多个被申请人的,按被 申请人的数量相应增加材料份数) (l)证据目录; (2

5、)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据; (3)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发生劳动争议的证据; 四、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不收费。 五、参加仲裁活动应向仲裁委员会交验身份证明。劳动者应提交有效身 份证件复印件,并提供原件核对。单位应提交单位成立证照有效复印件、法 定代表人/负责人证明书;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以单位向批准成立机关登记 为准;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参加仲裁活动的,应提交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并提供原件核对。 六、仲裁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和权限。一般代理的权限包括:1、代 为陈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请求或反请求及事实理由;2、代为答辩;3、代为申 请回避;4、代为举证(包括申请调查取证、鉴定)和质

6、证,询问证人;5、代为 辩论,接受询问或告知,发表意见;6、代为协商约定或确定包括不公开审理、 采取书面或其它方式进行审理、仲裁期间的鉴定机构并签署相关协议,向鉴 定人提问;7、代为签收通知、告知、决定书、裁决书等仲裁文书。特别代理的 权限包括:1、一般代理的所有委托事项和权限;2、代为提出、撤回劳动人事 争议仲裁申请或反申请;3、代为承认、撤回、放弃、增加、变更仲裁请求或反 请求;4、代为调解和签署、签收调解书或调解笔录。 七、被申请人应自收到仲裁申请书之日起十日内向仲裁委员会提交答 辩书,第三人应于仲裁委员会指定期限内向仲裁委员会提交意见书;未提交 答辩书和意见书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

7、 八、被申请人提出仲裁反申请的,应于答辩期内按仲裁委员会的要求填 写和提交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申请书,并按照被反申请人和第三人人数提交 申请书副本。仲裁反申请是否受理,由仲裁委员会决定。仲裁反申请被受理 3 的,被反申请人和第三人于仲裁委员会指定期限内向仲裁委员会提交答辩 书和意见书;未提交答辩书和意见书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 九、当事人就其主张有责任提供依法承担举证责任的证据,并应于仲裁 委员会指定的举证期限内提供证据,否则将承担不利后果。 十、仲裁员或书记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回避:1、系本 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的;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2、与本 案当事人、代理

8、人有其它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裁决的;3、私自会见当事人、 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的。回避申请是否准许,由仲 裁委员会决定。 十一、当事人收到开庭通知后,有正当理由,可以在开庭三个工作日前 书面向仲裁委员会申请延期开庭。是否延期,由仲裁委员会决定。 十二、当事人应当按开庭通知的开庭时间、地点和要求准时到庭参加仲 裁活动。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无正当理由迟到三十分钟以上视为拒 不到庭)的;当事人为申请人或反申请人的,将视为撤回仲裁申请或仲裁反 申请;当事人为被申请人、被反申请人的或第三人的,将缺席裁决。 十三、仲裁参与人和其他人应当遵守仲裁庭纪律,不得有下列行为:1、 未经准许

9、进行录音、录像、摄影;2、未经准许以移动通信等方式现场传播庭 审活动;3、其他扰乱仲裁庭秩序,妨害审理活动进行的行为。 仲裁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前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仲裁庭可以训诫、责 令退出仲裁庭,也可以暂扣进行录音、录像、摄影、传播庭审活动的器材,并 责令其删除有关内容。拒不删除的,可以采取必要手段强制删除,并将上述 事实记入庭审笔录中。 仲裁参加人违反开庭纪律的,由仲裁庭予以警告。申请人或反申请人被 警告两次仍违反开庭纪律或未经同意中途退庭的,将视为撤回仲裁申请或 仲裁反申请,被申请人、被反申请人或第三人被警告两次仍违反开庭纪律或 未经同意中途退庭的,将缺席裁决。旁听人员被警告两次仍违反开

10、庭纪律的, 将不准许其继续旁听。 十四、仲裁案件审理期限自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 内结束;但案情复杂,审理期限可延长十五日。增加、变更仲裁(反)请求和 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反申请的,审理期限自受理之日起重新计算。回避审查 和送达期间不计入审理期限。若仲裁案件存在需中止审理的法定情形的,中 止期间不计入审理期限。 4 十五、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的,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劳 动者不服该仲裁裁决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 院提起诉讼。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 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 十日内向

11、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的,当事人不服该仲裁裁决的,可以自收到仲裁 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逾期不起诉的,裁决书 发生法律效力。 十六、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院是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人事 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办事机构,具体负责中央驻邕企业发生的劳动争议案件 和自治区直属驻邕单位、军级以上军队文职人员聘用单位与文职人员发生 的人事争议仲裁案件的处理等工作。 仲裁院地址:南宁市青秀区葛村路 5 号 4 楼;电话:0771-5856996 。 仲裁院邮箱:gxldzc 办公时间:11 月-4 月(冬季) 8:00-12:00,14:30-17:30 5 月-10 月(夏季) 8:00-12:00,15:00-1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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