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 - 经营经营者集中者集中简简易案件公示表易案件公示表 案件名称案件名称 物美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与步步高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收购 重庆商社(集团)有限公司股权案 交易概况(限交易概况(限 200 字内)字内) 本次交易为重庆商社(集团)有限公司(“商社集团商社集团”)实 施的混合所有制改革,具体是通过以公开征集方式引进物美科 技集团有限公司(“物美集团物美集团”)和步步高投资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步步高集团步步高集团”)两名战略投资者参与其增资项目。 交易完成后,商社集团将由重庆市国资委持股 100%变更为重 庆市国资委持股 45%、物美集团持股 45%、步步高集团持股 10%。 1.商社
2、集团商社集团系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 会 100%持股的国有独资企业,其主营业务 为商品批发零售业务。其中,商品批发业 务主要以销售批发生产资料为主;商品零 售业务主要通过旗下重庆百货大楼股份有 限公司开展,以超市、百货、汽车贸易等 零售业态为主。 2.物美集团主营业务为在北京、天津、河北、浙江、 宁夏从事的商品零售业务,主要包括超市、 便利店、百货、家居建材商场等。 参与集中的参与集中的经经 营营者者简简介介 3.步步高集团步步高集团的主营业务为商业投资,并通过 其子公司步步高商业连锁股份有限公司在 湖南、广西、贵州、云南、四川、重庆等省市 从事商品零售业务,以超市、百货、电子商 务等零
3、售业态方式为广大消费者提供商品 零售服务。 1、在同一相关市场,所有参与集中的经营者所占市场份额 之和小于 15%。 2、存在上下游关系的参与集中的经营者,在上下游市场所占 的市场份额均小于 25%。 简简易案件理由易案件理由 (可以(可以单选单选, , 也可以多也可以多选选) ) 3、不在同一相关市场、也不存在上下游关系的参与集中的经 - 2 - 营者,在与交易有关的每个市场所占的份额均小于 25%。 4、参与集中的经营者在中国境外设立合营企业,合营企业不 在中国境内从事经济活动。 5、参与集中的经营者收购境外企业股权或资产的,该境外企 业不在中国境内从事经济活动。 6、由两个以上的经营者共
4、同控制的合营企业,通过集中被其 中一个或一个以上经营者控制。 备备注注 本次交易涉及的相关市场如下: 序号相关产品市场相关地域市场 1.市区购物中心市场 城市市场,即重庆市、泸州 市和乐山市 2.大型超市市场 以门店为中心五公里范围, 具体为包括: 1. 以重百超市泸州店为中 心五公里范围; 2.以步步高超市南充店为 中心五公里范围。 3.B2C 网上零售市场 中国市场 2018 年,在各相关市场,交易各方的市场份额如下: 1. 重庆市市区购物中心市场:商社集团0-5%,步步高集团0- 5%,物美集团0-5%,各方合计5-10%; 2. 泸州市市区购物中心市场:商社集团0-5%,步步高集团0-
5、 5%,物美集团0-5%,各方合计5-10%; 3. 乐山市市区购物中心市场:商社集团0-5%,步步高集团0- - 3 - 5%,物美集团0-5%,各方合计5-10%; 4. 以重百超市泸州店为中心半径五公里范围大型超市市场: 商社集团0-5%,步步高集团10-15%,物美集团0-5%, 各方合计10-15%; 5. 以步步高超市南充店为中心半径五公里范围大型超市市场: 商社集团0-5%,步步高集团5-10%,物美集团0-5%,各 方合计5-10%; 6. 中国 B2C 网上零售市场:商社集团0-5%,步步高集团0- 5%,物美集团0-5%,各方合计0-5%。 注解: 1、申报方申请简易案件的
6、理由是基于 1-3 项时,须在备注中说明界定的相关商品 市场和相关地域市场(无须阐述界定理由),以及相关市场份额;市场份额可以区间形式 提供,区间幅度不应超过 5%。1-3 项可以多选,也可单选;没有勾选的,视为本集中不涉 及该类型交易。 2、申报方申请简易案件的理由是基于第 4 项、第 5 项时,无须在备注中说明相关市 场和市场份额。 3、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经营者共同控制的合营企业,通过集中被其中的一个经营者 控制,如果该经营者与合营企业属于同一相关市场的竞争者,则申报方在申请简易案件 时,须同时勾选第 1 项和第 6 项理由,并在备注中说明界定的相关商品市场和相关地域 市场(无须阐述界定理由),以及相关市场份额。市场份额可以区间形式提供,区间幅度 不应超过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