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H(竫匀踀%鰀菮笀竫讀缁笄銐炋頀h椀缂儂儃儃鄃鬈鬈鴈暋灙鹷舀婧唀湨搀漀挀瀀椀挀最椀昀暋灙鹷舀婧唀湨搀漀挀尀尀挀攀昀搀攀昀愀愀戀昀戀挀戀琀匀吀稀吀琀氀樀吀瘀夀倀刀栀搀稀稀夀攀圀瘀礀栀樀欀甀伀渀椀猀匀唀琀瀀瀀圀瀀洀渀倀儀暋灙鹷舀婧唀湨暋灙鹷娀唀湨昀戀挀昀挀戀挀攀搀愀搀愀戀愀戀魣葏馍暋灙鹷苿婧嗿湨魣葏馍暋灙鹷苿婧嗿湨嵓慎鑻撉葢盿衾乾敭羈嵓慎鑻撉葢盿衾乾敭羈缀晙坛晕扛妖鑞塞筨梋欀桘琀婥扬貗厚暚虛昀膑枍晢鑎塞鞀佳佞吀腎眀抍腎奓虾晢晎眀抍腎奎屝虾屝耀蘀腎昀爀虾腎嘀祙啎琀虨琀屝虨琀譎氀掏琀譎虨琀虨琀琀鐀塞繎铿塞繎罢吀眀嘀唀氀嘀栀攀伀焀圀渀猀稀椀倀眀嘀漀戀漀嘀瀀甀瀀焀攀渀甀刀欀挀眀吀夀匀娀匀娀疂耀%槛0走z(
2、突匀挀鰀菮瀒窍突讀缁倀窼頀h椀崂儃贃趃贃锃夃处嬄豦桏搀漀挀瀀椀挀最椀昀豦桏搀漀挀尀尀搀戀昀戀挀戀戀挀昀攀攀攀猀一圀攀挀匀稀砀攀氀搀刀嘀渀洀一圀夀吀搀嘀眀椀渀愀爀礀猀甀洀愀戀漀稀堀娀豦桏慏搀攀昀搀愀戀挀昀搀戀愀瀀#栀罢蕖譬礀氀洀椀戀攀昀砀猀爀爀栀栀欀唀娀焀倀挀甀甀洀欀儀渀夀欀圀稀圀匀倀戀甀砀眀一渀攀堀瀀匀鸁鬀頀蘀D穧帀H曄z)阀柰z曄z胔-玨z耀耀棙i縀$永乐店镇2019年乡村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 .docpic1.gif永乐店镇2019年乡村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doc2019-1063395aa79-d944-4ffc-af30-72613c2d38deZhCgrNHbXYhDNRs9mml
3、ka/JThQr2HycqqLnMMXEfAMl1bi2YwrA+xQ=永乐店镇2019年乡村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永乐,2019,乡村,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8e26dd3bb1e042a97b468a06a54d2b60永乐店镇永乐店镇 20192019 年乡村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年乡村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 公开招标公告公开招标公告 1.项目名称:永乐店镇 2019 年乡村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 2.项目编号:HXZC-GC-2019031 3.采购人名称:北京市通州区永乐店镇人民政府 4.采购人地址:北京市通州区永乐大街 9 号 5.采购人联系方式:张工 010-69569417 6
4、.采购代理机构全称:汇信(北京)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7.采购代理机构地址: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荣华南路 1 号院 15 号楼 5 层 502 8.采购代理机构联系方式:程先生 16601255336 9.采购内容: 包号包号 控制金额(万元)控制金额(万元) 项目内容项目内容简要技术要求简要技术要求 是否允许采是否允许采 购进口产品购进口产品 1123.84 永乐店镇 2019 年乡 村公路安全生命防护 工程 行业标准否 10. 采购项目政府采购政策:现行的政府采购政策有节能产品强制采购;节能产品、环 境标志产品优先采购;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府采购项目支持监狱企业 发展;政府采购信用
5、担保;政府采购促进残疾人就业;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 民族地区; 11.项目采购需求: 永乐店镇 2019 年乡村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 (详见招标文件) ; 12.投标人资格条件: 12.1 投标人须具备公路交通工程专业承包公路安全设施分项贰级(含)以上资质,并 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施工能力; 12.2 投标人必须具有安全生产许可证; 12.3 投标人必须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登记注册的且依法取得工商行政管 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投标人; 12.4 投标人经营状态:在近三年(2016 年 1 月至今)内没有骗取中标和严重违约及重 大工程质量问题,在经
6、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投标资格被取 消,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 12.5 投标人必须具有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12.6 投标人必须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12.7 投标人的投标产品应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相应技术、节能、安全和环保标准; 如国家有关部门对投标人的投标产品有强制性规定或要求的,则投标人的投标产品必须符 合相应规定或要求; 12.8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的,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组织机构代码证有 效、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在法律上和财务上独立、合法运作并独立于采购人 和采购代理机构之外;投标人具有良好的财
7、务状况和较高的信誉,所(笂匀一鰀菮笥笂讀缁琀筌蜠頀h谀椀愂挃众圗圗圗缗缗缗缗缗缗缗缗缗缗缗缗缗缗缗缗偵鑒獵塏搀漀挀瀀椀挀最椀昀偵鑒獵塏搀漀挀尀尀挀昀攀攀昀搀愀挀攀戀挀戀挀昀眀欀圀唀眀夀眀挀堀漀吀渀吀戀嘀嘀昀匀栀洀搀焀爀攀栀瀀欀砀漀稀眀偵鑒獵塏偵鐀猀塏愀搀挀攀戀搀昀搀戀搀搀昀偵鑒獵塏偵鑒獵塏夀姿慎慎葥豒葥豒葥豒葥豒杣奱葥潏腞潏蕠蟿坥兎奾捔_馍奎喍敟蟿坥螂蕥偵扲奾偵鑒獵聎獭塏葔桶杣骉葛奔鑶魣潏葠湑貍桛潏蕠鑛聎联盿蕓癎獶蕑平獶蕑譬嘀葻蕶夀葥豒奒葥豒夀葎腔葬潏馍獭兓夀魣獭葓桶膗罾葒魣塏葔桶匀杣奔姿奏找敫葔豻慎豻慎瑑饙瑑蕥芁偵筟桎偧偧瑎玁镓敢网睥找慖慖找找蕧苿鱙g侀憋S找鑻慎鑻慎豷豷啎OS葥钐晎扎蒗扶洀
8、愀椀氀慔啎筗奵繥牻晿扎侗浻慑浻慑啎OS靎葙葔蕶慎慎憍憍蹵靓魢譙熀奔捥葞豒联岉奏搀桫靓魢蒀罬葑讉苿襢繱鱥脀譙芋犚兞鱥蒖煶往佣桒蕵契葎鮀葒鱥筻譏死慑死慑褀襑奵襵絓余铿鵞塙督葑擿襓煺葔癔鑒松嵻慎嵻慎瘀癎譜鱎侈睔譬魥Tc姿桎纈坻眀魥绿坻夀奎绿坻洀愀椀氀洀愀椀氀琀琀NN獭塏艧獭豞潏葞潏獭獧垕鉽轣恞葒祶獭兓蕺偣盿內険疙坦湏偣桎帀缀奒u睝潏葠估獭獗魣葏答睼潏鑶葞呕騀筒姿驥葥繛葝潏眀姿黿癒獛塏葶塏魣葥潏潏姿魣葥潏缀祏翿奎罗蒖潏呕蕎葛偵塏豔潏斏魭鑏谠螂箐坔啔睔灙魟偣襓獓猰聦潏葠猠奒葾斏谠瀠夀魣O豎豎偵鑒獵筎啶桟偵鑒獵筎啶桟蝎聥饿聑饿螂葧葧蝎氀汑螂儀兿幢蝎吀呎螂偵偵筎筎鬥鑏鮍鑏蝎李杢李杢豬豑桎桎螂筎筎豬豬琀鵓璘鵓
9、璘鵓璘鵓璘鵕璘鵕墖灎墖灎耀聻倀傖圀坛欀桘箈毿桘箈萀歟祘İ聎葎歟祘İ聎螂杛螂杛眀愀渀最稀洀rr蹙蹙罢譬焀一攀椀刀瀀夀漀一琀爀瘀洀匀倀堀洀洀眀搀搀椀嘀甀搀愀愀一稀猀砀渀洀圀昀搀倀匀瀀栀爀夀戀戀稀焀吀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四十八条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 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 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第八十七条 规定支付赔偿金。 第四十九条第四十九条 国家采取措施,建立健全劳动者社会保险关系跨地区转移接续制度。 第五十条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
10、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 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 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特别规定 第一节第一节 集体合同 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一条 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通过平等协商,可以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 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订立集体合同。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 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 集体合同由工会代表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订立;尚未建立工会的用人单位,由上 级工会指导劳
11、动者推举的代表与用人单位订立。 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二条 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可以订立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权益保护、工 资调整机制等专项集体合同。 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三条 在县级以下区域内,建筑业、采矿业、餐饮服务业等行业可以由工会与 企业方面代表订立行业性集体合同,或者订立区域性集体合同。 第五十四条第五十四条 集体合同订立后,应当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合 同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 依法订立的集体合同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具有约束力。行业性、区域性集体合同对当 地本行业、本区域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具有约束力。 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五条 集体合同中劳动报酬和劳动
12、条件等标准不得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 低标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 同规定的标准。 第五十六条第五十六条 用人单位违反集体合同,侵犯职工劳动权益的,工会可以依法要求用人 单位承担责任;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经协商解决不成的,工会可以依法申请仲裁、 提起诉讼。 第二节第二节 劳务派遣 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七条 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二百万元; (二)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 (三)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
13、劳动行政部门依法申请行政许可;经许可的,依法办理相 应的公司登记。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 第五十八条第五十八条 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 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除应当载明本法第十七条第十七条 规定的事项外, 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 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 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第五十九条第五十九条 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应当与接受以劳务
14、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以下 称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协议应当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 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 用工单位应当根据工作岗位的实际需要与劳务派遣单位确定派遣期限,不得将连续用 工期限分割订立数个短期劳务派遣协议。 第六十条第六十条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将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告知被派遣劳动者。 劳务派遣单位不得克扣用工单位按照劳务派遣协议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不得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 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一条 劳务派遣单位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被派遣劳动者享有的劳动报酬和劳 动条件,按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的标准
15、执行。 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二条 用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 (二)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 (三)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 (四)对在岗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培训; (五)连续用工的,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 用工单位不得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 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三条 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应当 按照同工同酬原则,对被派遣劳动者与本单位同类岗位的劳动者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 办法。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
16、劳动者的劳 动报酬确定。 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和与用工单位订立的劳务派遣协议,载 明或者约定的向被派遣劳动者支付的劳动报酬应当符合前款规定。 第六十四条第六十四条 被派遣劳动者有权在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依法参加或者组织工会, 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五条 被派遣劳动者可以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六条 、第三十八条第三十八条 的规定与劳务派遣 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被派遣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第三十九条 和第四十条第四十条 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的,用工单位 可以将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劳务派遣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 动合同。 第六十六条第
17、六十六条 劳动合同用工是我国的企业基本用工形式。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 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前款规定的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六个月的岗位;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 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 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 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规定的比例,具体比 例由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规定。 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七条 用人单位不得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 第三节第三节 非全日制用工 第六十八条第六十八条 非全日
18、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 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 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九条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 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是, 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 第七十条第七十条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不得约定试用期。 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一条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终止 用工,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二条 非全日制用工小时计酬标准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 低小时工资
19、标准。 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 监督检查 第七十三条第七十三条 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负责全国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在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的监督管理工作中,应当听 取工会、企业方面代表以及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七十四条第七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下列实施劳动合同制度的情 况进行监督检查: (一)用人单位制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及其执行的情况; (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和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 (三)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遵守劳务派遣有关规定的情况; (四)用人单位遵守国家关于劳动者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 (五)用人单位支付劳动合同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