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西南政法大学 学生国际交流专项助学金实施办法 章 1 章 总则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我校推进高水平大学建设,着力培养具 有国际视野和国际竞争力的高素质人才,结合学校实际,制 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际交流专项助学金(以下简称“国际交流助学 金”)是学校为探索学生国际化人才培养,全面提升人才培养 质量、服务“双一流”建设、鼓励更多优秀学生出国交流而设立 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国际交流助学金奖励范围为我校在读全日制本 科生、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不包括享受国家留基委奖学 金资助的参加优秀本科生项目、高水平公派研究生项目的学 生),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者: (一)一般情况下,学生出国留学以校际交流协议为
2、基础。 参加学校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或学院组织的出国交流项目,且 项目结束时仍为我校在读的本科生、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 生。 (二)特殊情况下,没有校际交流协议的,于我校在读期 间自行联系赴教育部认证的国外大学交流学习或攻读学位, 在赴境外留学前通过学院向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报备,并按照 我校教务处、研究生院有关规定保留西南政法大学学籍,且 1 项目结束时仍为我校在读的本科生、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 生。 第四条 国际交流助学金发放遵循公平、公开、公正的原 则,采取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发布申报通知、学生个人申报、学 院审查推荐、学校评审小组评定、学校审批、财务处发放的流 程进行。 章 2 章 国国际际交流助
3、学金的等交流助学金的等级级及及标标准准 条 5 条 国际交流助学金共设三个等级,助学金金额均为 人民币,停留时间以护照出入境记录为准。学生在校期间只 能享受一次国际交流助学金。 条 6 条 国际交流助学金等级及标准: (一)一等助学金:金额 1 万元/人次。适用于赴国外留学 一个学期以上。 (二)二等助学金:金额八千元/人次。适用于赴国外留学 3 个月至一个学期。 (三)三等助学金:金额三千元/人次。适用于赴国外留学 2 周至 3 个月。 第三章第三章 国国际际交流助学金的申交流助学金的申请请、 、评审评审和和发发放放 第七条 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每年定期发布国际交流助学 金申报通知,启动国际交流
4、助学金的申报程序。每年各个等 次的助学金数量根据当年学校的预算予以确定。 第八条 申报条件 2 (一)凡符合第一章第三条的我校在读学生,如具备以下 基本条件,均可申报: 1.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 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3. 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综合素质良好; 4. 于我校在读期间无违规违纪记录,学业成绩优良; 5. 在国外院校留学期间无违规违纪记录,学业成绩优良, 无课程不及格记录; 6. 具备良好的外语水平和外语沟通能力。 第九条 评审及发放 (一)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发布助学金申报通知; (二)学生个人申报:符合申报条件的学生根据申报通知 有关
5、规定,向所在学院提交西南政法大学国际交流助学金申 请表、国外院校录取通知书(邀请信)、国外留学期间学业成 绩单原件及复印件(原件交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查验后退还学 生本人)、护照出入境记录页复印件。凡提供虚假材料的将取 消助学金资格; (三)学院汇总、审查学生申请材料,向国际处推荐符合 申报条件的学生,并将学生原始申报材料、加盖学院公章的 推荐学生名单提交至国际合作与交流处; (四)学校评审小组评定:国际合作与交流处会同学工部、 研究生院、教务处、学院代表组成学校评审小组对申报学生 进行评定,评定结果将在校园网进行为期三个工作日的公示; (五)学校审批: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将公示无异议的评定 结果上报学校审定后,公布资助学生名单; 3 (六)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将资助学生名单告知财务处,由 财务处向学生发放助学金。 第四章第四章 附附则则 第十条 本办法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负责解释。若相关 情况发生变化,届时将在每年申报通知中予以确认。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校长办公会通过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