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 - 南京江北新区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南京市“十三五”知识产权发展规划(宁 政办发201727号)及南京市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 建设实施方案(2018- 2020)(宁政办发201883号)文件精神,全面提升 区域自主创新能力,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进一步提 升专利申请质量若干意见(国知发管字201387号) 文件要求,设立知识产权专项资金。为加强资金管理,提 高资金使用效率,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第二条 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由新区科技创新局、财政局共同管理。 新区科技创新局提出年度经费预算,由财政局列入年度预 算安排。 第三条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
2、知识产权申请地在新区直管区范围内的企事 业单位和自然人。企事业单位是指工商注册地、税务隶属 关系在江北新区直管区内的各类企业、新型研发机构、科 研院所及新区内驻地高校院所、知识产权服务机构。 第二章支持范围 (一)激励知识产权创造 - 2 - 第四条第四条 鼓励企业、高校、个人开展知识产权创造活动。获得发明 专利授权的,每件奖励3000元;获得实用新型授权的,每 件奖励1000元。对中小微企业首件发明专利获得授权的, 额外奖励4000元。 对不符合专利收费减缓条件的企事业单位,给予发明 专利第4-9年所缴年费50%的补助。 第五条第五条 开展知识产权密集型企业培育工作,年专利授权量达10- 1
3、5件,且发明专利不低于5件的,奖励5万元;年专利授权 量达16- 25件,且发明专利不低于10件的,奖励10万元;年专利授 权量达25件以上,且发明专利不低于15件的,奖励20万元 。 符合第四条和第五条奖励政策的,每家单位每年奖励 总额不超过100万元。 第六条第六条 获中国专利金奖、中国专利银奖、中国专利优秀奖的,分 别奖励40万元、30万元和20万元;获中国外观设计金奖、 中国外观设计银奖和中国外观设计优秀奖的,分别奖励15 万元、10万元和5万元;获江苏省专利项目金奖、江苏省专 利项目优秀奖的,分别奖励10万元和5万元。 第七条第七条 鼓励企事业单位在海外市场开展专利布局,通过专利合
4、- 3 - 作条约、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进行国际专利申请 并获得授权的,每件授权专利奖励5万元。获得美国、日本 、韩国或欧盟国家授权的,给予前三年所缴年费50的补 助。 每件专利最多补助其进入两个国家或地区,每家单位 每年补助总额不超过50万。 第八条第八条 企事业单位通过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获得商标国 际注册的,每件商标奖励1万元,每家单位每年奖励不超过 5万元。获得国家驰名商标认定的,每件商标奖励20万元; 获得江苏省商标品牌“金帆奖”认定的,每件商标奖励500 0元。 第九条第九条 鼓励行业协会等申请地理标志(集体商标或者证明商标) ,获得地理标志认定的,每件地理标志奖励5万元。 第十
5、条第十条 企事业单位获得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的,给予每件200元的 奖励,每家单位每年奖励不超过2万元。 (二)推进知识产权运用 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对非关联且非同一实际控制人的企事业单位间专利转让的 ,单个专利实付交易额在50万元以上且实现成果转化的, 给予受让方交易额10%的奖励,每家单位每年不超过30万元 。 - 4 - 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企业获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确认的,奖励25万元;获国 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确认的,奖励15万元;通过企业知识 产权“贯标”绩效评价或认证机构认证的,奖励5万元。 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鼓励和支持产业平台建设专利导航产业发展试点实验区, 成立产业知识产权联盟,实施
6、专利导航工程。专利导航产 业发展试点实验区获得市级以上认定的,给予50万元经费 支持。 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实施企业知识产权能力提升项目,鼓励知识产权服务机构 为企业提供知识产权咨询、培训等服务,并围绕核心技术 进行专利布局。对实施相关计划项目并通过项目验收的服 务机构和企业分别给予3万元、2万元奖励。 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支持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与知识产权服务机构联合 组建高价值专利示范培育中心,认定一批江北新区高价值 专利示范培育中心,每家给予100万元经费支持。 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设立300万元的奖励资金池,支持服务机构、平台帮助企业 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 (三)强化知识产权保护 第十
7、七条第十七条 企事业单位涉诉知识产权案件胜诉且判决已生效的,按照 - 5 - 案件诉讼费、代理费、鉴定费及其它为开展维权活动所支 出的必要费用30%给予支持,前述费用已由案件败诉方承担 部分除外,每件案件不超过10万元。 第十八条第十八条 对被认定为国家级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化培育市场的,给予1 0万元奖励;对获省、市“正版正货”示范创建街区的,分 别给予5万元和3万元奖励。 (四)提升知识产权服务 第十九条第十九条 每年安排350万元用于中国(南京)知识产权保护中心运营 经费。 第二十条第二十条 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当年代理新区企业专利授权量超过50件 、100件、150件的,分别给予2万元、5万元
8、、10万元奖励 。 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 鼓励国内外知识产权知名服务机构入驻江北新区,在江北 新区开展知识产权活动、设立分支机构或全资子公司。对 高校、产业平台、产业联盟、街道等开展系列知识产权高 端培训、搭建高端知识产权活动平台等,给予最高20万元 经费支持。 (五)培养知识产权人才 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 加快推动知识产权人才队伍建设,对入选江北新区知识产 - 6 - 权优秀人才库的,给予所在企业或知识产权服务机构20万 元项目支持经费,用于推动项目产业化实施水平和知识产 权服务质量的提升。 第三章 申请与受理 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涉及的扶持政策,有国家、省、市批文或具体通知 的,以
9、上级批文或通知为项目申报依据,其它按新区科技 创新局的具体通知要求提供相应申报材料。 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 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申报每年度受理一次,逾年度不予受理 。同类型的奖励项目按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 新区科技创新局会同新区财政局对申报的奖励项目进行审 核,审核通过并在江北新区网站公布后,由新区科技创新 局负责办理政策兑现。 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六条 申请对象对提供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负责 。建立违约企业黑名单,对列入黑名单的企事业单位、科 研机构、高等院校及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给予不良信用记录 ,五年内不得申报新区科技计划项目。情节严重的,将依 法追究法定代表人的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 7 - 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南京市江北新区管委会科技创新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南京江北新区知识产权促 进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宁新区管发201864号) 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