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起草说明 一、背景情况一、背景情况 新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四条明确规定进口商应当建立 境外出口商、境外生产企业审核制度:“境外出口商、境外生 产企业应当保证向我国出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 产品符合本法以及我国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食 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并对标签、说明书的内容负责。进 口商应当建立境外出口商、境外生产企业审核制度,重点审 核前款规定的内容;审核不合格的,不得进口。 ”第一百二十九 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进口商未建立并遵守境外出口 商或者生产企业审核制度的,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照本 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二、起草过程二、起草过程 按照食品安全法
2、等法律法规要求,根据我国实际情况, 参考美国现行良好操作规范(cGMP)和食品危害分析及基 于风险的预防控制法规草案、国际标准食品安全管理体系 (ISO22000)、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CAC)HACCP 体系及其 应用准则、中国国家标准食品防护计划及其应用指南 食 品生产企业(GB/T 27320)等相关文件中对于食品安全危害 的控制和人为蓄意危害防护的相关规定和原则,起草了输 2 华食品进口商对境外企业审核检查管理办法,作为境外企 业实施输华食品自我安全风险控制与防护管理的基本技术 要求。 三、有关问题三、有关问题 (一)主要目的是落(一)主要目的是落实实企企业责业责任任。新食品安全法第九
3、十 四条规定了境外出口商、境外生产企业应当保证输华食品符 合我国法律、法规、标准要求,并对标签、说明书的内容负责; 进口商应当建立境外出口商、境外生产企业审核制度。本管 理办法旨在落实进口商责任,并通过其对境外出口商、境外 生产企业进行审核,落实后者责任。要求进口商负责对进口 食品生产物流全过程进行有效管理和控制、选择信誉优质的 境外出口商,并且对进口食品符合我国食品安全标准负责。 通过这一制度,将食品安全管理社会共治、国际共治的链条 进一步前移,将食品安全监管通过进口商传导到境外出口商 和生产企业,不断完善进口食品安全监管的链条。 (二)文件(二)文件结结构构。 1. 输华输华食品食品进进口
4、商口商对对境外企境外企业审业审核核检查检查管理管理办办法法 正文正文: 规定了进口商对境外企业实施审核的一般要求,包括:方式、 频率、审核结果应用、审核记录的保持、审核报告和报备、审 核计划的评估、修订、违规处理等。 2.附件附件 输华食品安全风险控制与防护计划指南(试行)输华食品安全风险控制与防护计划指南(试行) :参考国际通行的做法,将企业的食品安全风险控制和对人 3 为蓄意破坏的防护控制进行整合,形成该指南。指南规定了 境外企业实施输华食品安全风险控制与防护计划的有关要 求,包括危害分析、预防和控制措施、监控程序、纠正措施、 验证程序、召回程序、记录保持程序、计划制定、实施及再评 估等。该指南将为境内进口商对境外食品企业质量风险控制 和防护管理体系进行审核提供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