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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化市烟花爆竹管理条例 .doc

1、- 1 - 通化市烟花爆竹管理条例通化市烟花爆竹管理条例 (修改征求意见稿)(修改征求意见稿) 20172017 年年 7 7 月月 2727 日日 第一条 为了加强烟花爆竹管理,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 财产安全,保护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 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市区范围。 第三条 本条例由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公安机关负责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储存的 管理。 环境保护、质量技术监督、城乡建设、规划、气象等部门 依法定职责履行相应职能。 第四条 东昌区人民政府、二道江区

2、人民政府、医药高新 区管委会及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烟花爆竹 管理工作。 - 2 - 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 业应当协助做好烟花爆竹管理工作。 第 5 条 本市主城区禁止燃放、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烟 花爆竹。 除重大节日、庆典由市政府组织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 均不得组织焰火活动。 主城区边界由规划部门根据本市城乡建设实际,每年十二 月二十日前进行划定并公告;东昌区人民政府、二道江区人民 政府和医药高新区管委会根据新划定的边界负责组织设置警示 标识。 第六条 主城区外的下列地点,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一)国家机关办公场所; (二)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

3、护点、历史建筑保护范围; (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 (四)军事设施所在地; (五)森林、湿地、水源等自然生态保护区和重点防火区; (六)医疗机构、幼儿园、学校、养老机构、宗教活动场 所; - 3 - (七)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八)车站、码头、机场等交通枢纽,轨道交通以及铁路 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九)商场、市场、宾馆、影院、广场和旅游景点等人员 密集场所; (十)住宅小区、高层建筑、地下建筑、建筑工地、公共 停车场、公共停车库;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地点。 第七条 遇有气象部门发布的六级以上大风以及中度以上 霾天气预警信号,一律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第八条

4、主城区外燃放烟花爆竹应当按照产品说明的安全 操作规程燃放,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向人群、车辆、建筑物抛掷、发射烟花爆竹; (二)不得在建筑物内、屋顶、楼房阳台、楼道燃放或者 向外抛掷、发射烟花爆竹; (三)不得妨碍行人、车辆安全通行; (四)不得以其他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 燃放烟花爆竹。 第九条 禁止携带烟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 - 4 - 禁止邮寄烟花爆竹以及在托运的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 烟花爆竹。 禁止携带烟花爆竹进入本条例规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 区域和地点。 第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五条第一款、第六条、第七条、第 八条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的,处五百元罚款;对现场未燃放的

5、烟 花爆竹,按照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处理。 第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五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公安机关 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五万元罚款。 第十二条 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或者向未 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 药、引火线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 经营活动,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 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 非法运输活动,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并没收非法运 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违反本条例规定,非法储存烟花爆竹的,由安全生产监督 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 - 5

6、 - 第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定的,由公安机关没收非 法携带的烟花爆竹;对违反第一款、第二款的,并处一千元罚 款。 第十四条 对没收的非法烟花爆竹以及生产、经营企业弃 置的废旧烟花爆竹,由公安机关组织销毁、处置。 第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治安管理违法行为的,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国家、集体、个人财产 损失或者他人人身伤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十六条 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烟花爆竹管理工作中,滥 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单 位或者相关部门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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