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mageVerifierCode 换一换
格式:DOC , 页数:3 ,大小:27.50KB ,
资源ID:1279181    下载:注册后免费下载
快捷下载
登录下载
邮箱/手机:
温馨提示:
快捷下载时,用户名和密码都是您填写的邮箱或者手机号,方便查询和重复下载(系统自动生成)。 如填写123,账号就是123,密码也是123。
特别说明:
请自助下载,系统不会自动发送文件的哦; 如果您已付费,想二次下载,请登录后访问:我的下载记录
验证码:   换一换

加入VIP,免费下载
 

温馨提示:由于个人手机设置不同,如果发现不能下载,请复制以下地址【https://www.wenkunet.com/d-1279181.html】到电脑端继续下载(重复下载不扣费)。

已注册用户请登录:
账号:
密码:
验证码:   换一换
  忘记密码?
三方登录: 微信登录   QQ登录   微博登录 

下载须知

1: 本站所有资源如无特殊说明,都需要本地电脑安装OFFICE2007和PDF阅读器。
2: 试题试卷类文档,如果标题没有明确说明有答案则都视为没有答案,请知晓。
3: 文件的所有权益归上传用户所有。
4. 未经权益所有人同意不得将文件中的内容挪作商业或盈利用途。
5. 本站仅提供交流平台,并不能对任何下载内容负责。
6. 下载文件中如有侵权或不适当内容,请与我们联系,我们立即纠正。
7. 本站不保证下载资源的准确性、安全性和完整性, 同时也不承担用户因使用这些下载资源对自己和他人造成任何形式的伤害或损失。

版权提示 | 免责声明

本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doc)为本站会员(瓦拉西瓦)主动上传,文库网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 若此文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文库网(发送邮件至13560552955@163.com或直接QQ联系客服),我们立即给予删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doc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 二十七 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的决定已由中华 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年月日通过, 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胡锦涛 年月日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的决定的决定 (年月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作 如下修改: 第九条第二款修改为:“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必须有外单位的有关专家参加,其组成人员 由学

2、位授予单位遴选决定。学位评定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由学位授予单位确定,报国务院有关 部门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备案。”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根据本决定作修改后,重新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 (年月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根据 年月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 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第一条为了促进我国科学专门人才的成长,促进各门学科学术水平的提高和教育、科学事 业的发展,以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第二条凡是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具

3、有一定学术水平的公民,都可 以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申请相应的学位。 第三条第三条学位分学士、硕士、博士三级。 第四条第四条高等学校本科毕业生,成绩优良,达到下述学术水平者,授予学士学位: (一)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 (二)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第五条第五条高等学校和科学研究机构的研究生,或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的人员,通过硕士 学位的课程考试和论文答辩,成绩合格,达到下述学术水平者,授予硕士学位: (一)在本门学科上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 (二)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 第六条第六条高等学校和科学研

4、究机构的研究生,或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的人员,通过博士 学位的课程考试和论文答辩,成绩合格,达到下述学术水平者,授予博士学位: (一)在本门学科上掌握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 (二)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 (三)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做出创造性的成果。 第七条第七条国务院设立学位委员会,负责领导全国学位授予工作。学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人, 副主任委员和委员若干人。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由国务院任免。 第八条第八条学士学位,由国务院授权的高等学校授予;硕士学位、博士学位,由国务院授权的 高等学校和科学研究机构授予。 授予学位的高等学校和科学研究机构(以下简称学位授予单

5、位)及其可以授予学位的学科 名单,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提出,经国务院批准公布。 第九条第九条学位授予单位,应当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并组织有关学科的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 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必须有外单位的有关专家参加,其组成人员由学位授予单位遴选决定。 学位评定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由学位授予单位确定,报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备 案。 第十条第十条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负责审查硕士和博士学位论文、组织答辩,就是否授予硕士学 位或博士学位作出决议。决议以不记名投票方式,经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报学位评定 委员会。 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审查通过学士学位获得者的名单;负责对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报请授 予

6、硕士学位或博士学位的决议,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决定以不记名投票方式,经全体成员过 半数通过。决定授予硕士学位或博士学位的名单,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备案。 第十一条第十一条学位授予单位,在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授予学位的决议后,发给学位获得者相应 的学位证书。 第十二条第十二条非学位授予单位应届毕业的研究生,由原单位推荐,可以就近向学位授予单位申 请学位。经学位授予单位审查同意,通过论文答辩,达到本条例规定的学术水平者,授予相应 的学位。 第十三条第十三条对于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有重要的著作、发明、发现或发展者,经有关专家推荐, 学位授予单位同意,可以免除考试,直接参加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对于通过论文答辩

7、者,授予 博士学位。 第十四条第十四条对于国内外卓越的学者或著名的社会活动家,经学位授予单位提名,国务院学位 委员会批准,可以授予名誉博士学位。 第十五条第十五条在我国学习的外国留学生和从事研究工作的外国学者,可以向学位授予单位申请 学位。对于具有本条例规定的学术水平者,授予相应的学位。 第十六条第十六条非学位授予单位和学术团体对于授予学位的决议和决定持有不同意见时,可以向 学位授予单位或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提出异议。学位授予单位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应当对提出的 异议进行研究和处理。 第十七条第十七条学位授予单位对于已经授予的学位,如发现有舞弊作伪等严重违反本条例规定的 情况,经学位评定委员会复议,可以撤销。 第十八条第十八条国务院对于已经批准授予学位的单位,在确认其不能保证所授学位的学术水平时, 可以停止或撤销其授予学位的资格。 第十九条第十九条本条例的实施办法,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制定,报国务院批准。 第二十条第二十条本条例自年月日起施行。

本站链接:文库   一言   我酷   合作


客服QQ:2549714901微博号:文库网官方知乎号:文库网

经营许可证编号: 粤ICP备2021046453号世界地图

文库网官网©版权所有2025营业执照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