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交通运输局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交通运输局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办法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第一条 为促进交通运输领域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防范 执法风险,保障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按照河北省行政执法全 过程记录实施办法的要求,结合开发区交通运输工作实际,制 定本办法。 第二条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是指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 交通运输局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实施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 行政强制、行政检查等行政执法行为。 第三条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全过程记录,是指执法人员采用文字、 音像等形式,对行政执法的程序启动、调查取证、审查决定、送达 执行、归档管
2、理等整个过程进行全面记录的活动。 第四条第四条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坚持合法、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第五条 交通运输局为相关部门配备相应数量的执法记录 仪为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提供保障。 第六条第六条 法制工作机构负责统筹局内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 制度工作。 第二章 记录方式 2 第七条第七条 执法全过程记录包括纸质文书资料记录、信息管理 系统记录、执法记录仪记录等方式。 第八条第八条 纸质文书资料记录,是指通过各种表证单书以及外 部取得的证据、证明材料等纸质载体,以文字形式,对行政执法 事项的过程和结果进行记录。 信息管理系统记录,是指通过各类应用信息管理系统和软件, 以电子数据形式,对行政执
3、法事项的过程和结果进行记录。 执法记录仪记录,是指通过为执法人员配备具有录音、录像、 照相等功能的便携式设备,以音频视频形式,对现场实施的行政 执法事项进行过程记录。 第九条第九条 所有行政执法事项,都应当按规定采用纸质文书资 料、信息管理系统方式进行记录。 第十条第十条 对下列现场实施的行政执法事项,在按规定采用纸 质文书资料、信息管理系统方式进行记录的同时,可以采用执法 记录仪进行实时记录。 (一)现场查验、实地核实等入户执法事项。 (二)实施强制措施。 (三)送达文书。 (四)与当事人容易产生争议的其他现场执法事项。 第三章 记录要求 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纸质文书资料记录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4、 (一)行政执法文书的使用应当严格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 3 章的规定,文书制作严谨规范,文书送达合法有效; (二)调查报告类、核查报告类、调查笔录类文字资料应当记 录事项清晰,写明执法人员数量、姓名等基本信息; (三)各类表证单书的填写准确规范; (四)执法人员接收或留存的各种证件资料及复印件,应当完 整、齐全、有效。 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执法人员必须规范操作信息管理系统,录入的各 类电子数据应当完整、准确、规范。 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当事人通过网上系统办理事项,应当按规定报送 相应的纸质资料。 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需要重点应摄录的内容包括: (一)现场易灭失或事后难以调取的证据。 (二)当事人、
5、证人的言行及面貌特征。 (三)现场与当事人、证人约谈以及询问内容。 (四)凭证特征。 (五)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执法人员使用执法记录仪,应当符合相关规范。 第四章 结果管理与使用 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执法人员应当在行政执法事项办理完毕之日起 30 日内,将形成的全部纸质文书资料归集制成归档资料或案卷, 并按照档案管理的要求归档保存。 第十七条第十七条 对录入信息管理系统的电子数据长期保存。 4 第十八条第十八条 执法人员应在行政执法事项结束后 24 小时内, 将执法记录仪记录的音像资料导入指定工作站。 第十九条第十九条 执法记录仪记录的音像资料需要作为证据使用 时,应当按照有关视听资料证据的规定,转化至相关存储媒介中 并制作说明附卷。 第五章 监督与考核 第二十条第二十条 交通运输局建立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考核评价 制度,对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的建立和实施情况纳入绩效考核。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法制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开发区交通运输局确认行政主体之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