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粤府土审(18) 20195 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肇庆市鼎湖区 2018 年 度第四十一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 肇庆市人民政府: 关于审批肇庆市鼎湖区 2018 年度第四十一批次城镇 建设用地的请示 (肇国土资利用请2018101 号)及相关 材料已通过审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 十四、四十五条的有关规定,批复如下: 一、同意上报的农用地转用方案和征收土地方案。同意 你市将鼎湖区广利街龙二村龙二联队经济合作社、龙二经济 联合社、桂城街水坑二村葵园二、葵园四、先锋经济合作社、 水坑二经济联合社属下的集体农用地 10.5219 公顷园地 3.7141 公顷、其他农用地(不含养殖水
2、面)6.8078 公顷转为 建设用地, 同时使用上述有关村集体的建设用地 0.0107 公顷, 以上合计 10.5326 公顷集体土地一并办理征收为国有土地手 续。另同意你市将鼎湖区人民政府属下的国有农用地 0.0108 公顷园地 0.0101 公顷、其他农用地(不含养殖水面)0.0007 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同时使用上述有关单位的建设用地 2 0.0964 公顷。上述土地合计 10.6398 公顷经完善相关手续后 依照规划安排作为鼎湖区城镇建设用地。 二、该批次用地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均安排为城乡建 设用地,供地时土地用途应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的规划安 排相符;同时,供地方式、供地规模、供地标
3、准等应严格按 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切实做到节约集约用地。 三、请你市人民政府及时依法组织实施征地,切实保障 被征地群众生活出路。市人民政府应依法发布征地公告,限 期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会同有关单位 根据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拟订具体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 予以公告,并听取群众意见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征 地补偿安置不落实的,不得强行使用被征土地。 四、使用土地涉及有关税费的收缴或调整,请按有关规 定办理。 五、征地批后实施情况连同经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和具体项目供地情况须按规定报备。 广东省人民政府 2019 年 1 月 4 日 3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抄送:国家自然资源督察广州局、财政部驻广东省财政监察 专员办事处、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国家税务总 局广东省税务局,肇庆市国土资源局、财政局、国家 税务总局肇庆市税务局,鼎湖区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