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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师资格考试报名费 .doc

1、医师资格考试报名费医师资格考试报名费 一、批准依据:财政部、国家计委财综字1999176 号 二、收取范围及对象:参加医师资格考试的人员 三、收取标准: 1、执业医师每人 160 元(其中:上交国家医学考试中心 40 元、省考办 20 元、市 100 元) 2、执业助理医师每人 150 元(其中:上交国家医学考试中心 30 元、省考办 20 元、市地 100 元) 3、医师实践技能考试每人 150 元(省考办 40 元、市地 110 地) 4、传统医学师承及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费每人 280 元(省考办 260 元、市 20 元) 四、执收单位:市级以上卫生部门 五、参阅文件: 1、国

2、家计委、财政部 计价格19992267 号 2、省财政厅 物价局 豫财预外字200026 号 3、财政部、国家计委 财综字1999176 号 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计委、财政部 关于医师资格考试和执业医师关于医师资格考试和执业医师 注册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的通知 计价格19992267 号 卫生部、各省、自治区直 市物价局(委员会)、财政厅(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和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批准医师资格考试和执业医师注册收费和函(财综字1999176 号)的规定, 现就医师资格考试和执业医师注册收费标准及其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国家医学考试中心组织医师资格考试按下列收费标准向各省、自治区

3、、直辖市考区的考试机构收取考试费。 (一)医师资格考试费,每考生 40 元; (二)助理医师资格考试费,每考生 30 元。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考区的考试机构向考生收取的医资格报名考试费标准和医师实践技能考试、传统医学师承及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 考核考试费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制定,并报国家计委、财政部备案。 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向已取得医师、助理医师专业技术职称和通过国家医师资格考试取得医师资格的医师,颁发医师资格证书,收取医师 资格证书工本费每证 5 元。 三、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的规定,对申请执业注册的医师进行注册,收取执业医师费(含执业

4、医师证书工 本费)每人 25 元。 四、各收费单位应按规定到指定的价格主管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使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要严格执行规定 的收费标准,自觉接受物价、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省财政厅省财政厅 物价局物价局 关于执业医师资格考试和执业医师注册收费的通知关于执业医师资格考试和执业医师注册收费的通知 2OOO 年 5 月 29 日 豫财预外字200026 号 河南省卫生厅、中医管理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批准医师资格考试和执业医师注册收费的函(财综字1999176 号)和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医师资 格考试和执业医师注册收费标准及

5、有关事项的通知(计价格19992267 号)规定,现就医师资格考试和医师注册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明确如 下。 一、收费项目及标准 (一)医师资格考试报名费。 1、执业医师每人 160 元(其中:上交国家医学考试中心 40 元、省考办 20 元、市 100 元)。 2、执业助理医师每人 150 元(其中:上交国家医学考试中心 30 元、省考办 20 元、市地 100 元)。 3、医师实践技能考试每人 150 元(省考办 40 元、市地 110 地)。 4、传统医学师承及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费每人 280 元(省考办 260 元、市 20 元)。 (二)医师资格证书费,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向已取

6、得医师、助理医师专业技术职称和通过国家医师资格考试取得医师资格的医师颁发医 师资格证书,每证收取工本费 5 元。 (三)执业医师注册费(包括执业医师证书费),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的规定,对申请执业注册的医 师进行注册,收取执业医师费(含执业医师证书工本费)每人 25 元。 除上述收费项目外,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向参加考试或申请注册医师收取任何费用。否则,交费人有权向财政、物价、审计、监察等 部门举报。 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在组织报名考试前,应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或变更收费许可证,并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河南省行政 事业性收费专用票据。 三、上述收费属行政事业性收费,按

7、照河南省预算外资金管理条例及实施办法规定,纳入预算外资金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按规定期限上缴同级财政专户,其中,上缴国家和省考办部门,通过财政专户上划。 收取的上述费用专项用于组织考试,印制证书和注册管理等方面的支出,不得挪作他用。 四、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严格执行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范围,并按规定及时向同级财政部门编报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支出由财政部 门按批准的计划从财政专户中核拨,由单位按规定用途使用。自觉接受财政、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本通知自 2000 年 6 月 1 日起执行。 财政部、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计委 关于批准医师资格考试和执业医师注册收费的函 1999 年

8、 10 月 21 日 财综字1999176 号 卫生部: 你部关于申请批准医师资格考试、注册收费项目及标准的函(卫规财发1999229 号)收悉。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一、为了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将我国医师队伍的管理纳入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同意你部在组织执业医师资 格考试和进行执业医师注册管理时,收取下列费用: (一)医师资格考试报名费; (二)医师资格证书费; (三)执业医师注册费(包括执业医师证书费)。 二、上述收费的收费标准由国家计委、财政部另行规定。 三、收费单位应按规定到指定的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使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 四、上

9、述收费收入应专项用于组织考试、印制证书和注册管理等方面的支出,不得挪作他用。 五、上述收费收入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其中,医师资格证书费、医师资格考试费上交卫生部国家医学考试 中心部分和执业医师注册费中执业医师证书工本费部分,纳入中央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管理,其余部分纳入地方同级财政专户管理;支 出由同级财政部门按批准的计划从财政专户中核拨,由有关部门按规定用途安排使用。 六、收费单位应严格执行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范围,并按规定及时向同级财政部门编报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自觉接受财政、物价 部门的监督检查。 七、医师实践技能考试费、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试收费,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物价部门根据当地情况 酌情审批。 八、本文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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