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 关于暂停办理广东省排污许可证业务的 公告 全区各有关排污单位: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 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81 号)、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 行)(部令第 48 号)等文件精神,纳入“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 分类管理名录”(以下简称“名录”)的排污单位应当按照规定 的时限通过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申请“国家版排污许可 证”(以下简称“国证”);未纳入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 理名录的排污单位,暂不需申请“国证”。 为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推动简政放权 向纵深发展,进一步放出活力,减轻企业负担,我局拟暂停办理 “广东省排污许可证”(以下简称“
2、省证”),具体工作明确如 下:一、部分排污单位尚未达到“名录”规定的实施时限,但已 持有“省证”,若处于逾期状态,此类排污单位不需要申请“省 证”的换证或延续,可在已持有的许可证许可范围之内排放污染 物,若所属行业排放标准有更新或收严,须按照更新或收严后的 排放标准排放污染物。 二、 对已经通过环评审批但未申领 “省证” , 近期将进入生产阶段并将排放污染物的排污单位,尚未达到“名 佛山市生态环境局三水分局 2 录”规定实施时限的,不需要申领“省证”,在“名录”规定实 施时限之内的, 应当于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在实际排污之前申请 “国 证”。三、对于排污单位尚未达到“名录”规定的实施时限, “省
3、证”处于逾期状态或者通过环评审批尚未申领“省证”的,在办 理贷款或其它业务时确实需要提供排污许可证的,可附上相关资 料,我局将根据实际情况出具“不予核发许可证证明”,申请流 程咨询电话:0757-87767605。 请未办理“国证”的排污单位在“名录”规定实施期限之内 办理。排污单位必须按照法律法规要求持证排污、按证排污,若 出现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作出严厉处 罚。 据此,我局将于 2019 年 8 月 21 日起暂停办理“省证”业务。 若上级政府和生态环境部门另有通知,并与本公告不一致的,按 上级通知精神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7 年版) 佛山市生态环境局三水分局 2019 年 8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