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穗(番)环管影2019486 号 广州市生态环境局番禺区分局关于广州楠桦 木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年产不锈钢扣件 20 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广州楠桦木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9144010158188515XD) : 你单位报送的 广州楠桦木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年产不锈钢 扣件 20 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 (以下简称“ 报告表 ” ) 及附送资料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广州楠桦木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年产不锈钢扣件 20 吨 建设项目(以下简称“该项目” )位于广州市番禺区沙头街大平 村工业街 18 号一楼, 申报内容为生产不锈钢扣件, 年产量 20 吨。 该项目占地面积 70 平方
2、米,建筑面积 70 平方米,主要建筑物为 二层厂房 1 栋(使用第一层) ,主要设备有固定台式压力机 1 台、 可倾压力机 1 台、铣床 1 台、NC 伺服滚轮送料机及重型材料架 1 台、 振动研磨机 2 台、 工业脱水高速烘干机 1 台、 精密机床 1 台、 落地式砂轮机 1 台、 空压机 1 台等, 员工 4 名, 内部不安排食宿。 按照报告表的评价结论,在落实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后, 该项目产生的污染物及不良环境影响能够得到有效控制, 从环境 保护角度, 项目在拟选址处建设可行。 经审查, 我局原则同意 报 2 告表评价结论,该项目应当按照报告表所述性质、规模、 地点、生产工艺和环境保护措施
3、进行建设。 二、该项目各类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如下: (一)污水排放未能纳入前锋净水厂处理时,水污染物排放 执行广东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DB44/26-2001)第二时段一 级标准; 纳入前锋净水厂处理时执行广东省 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DB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生活污水排放量不超过 44 吨/年。 (二)大气污染物排放执行广东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DB44/27-2001)第二时段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三) 边界噪声排放执行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GB12348-2008)2 类区限值,即:昼间60 分贝,夜间50 分贝。 三、该项目应当认真落实报告表提出的
4、各项环境保护措 施,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排水系统实行雨污分流。市政污水管网完善前,生活 污水配套生化处理设施处理后达标排放。市政污水管网完善后, 生活污水排入市政污水管送前锋净水厂集中处理。 项目设置污水 排放口 1 个。 (二)加强厂区外围无组织排放监测,如发现边界外大气污 染物超标时,应对废气作进一步收集、净化处理。项目不设废气 排放口。 (三)选用低噪声设备,生产车间合理布局,对高噪声设备 3 做好减振、消声、隔音处理。 (四)废机油等危险废物须设置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 制标准 (GB18597-2001)要求的专用贮存场所存放并委托具备 危险废物处理资质的机构处理。 四、该项目
5、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 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你单位应当重新报 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五、自报告表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 建设的, 报告表应当在开工建设前报我局重新审核。未经我 局重新审核同意的,不得擅自开工建设。 该项目应当在项目所在地住所(经营场所)场地使用证明 (非住改商(环保类)有效期内完成建设及投入使用;有效 期届满仍未动工建设的,本批复自动失效。 六、 该项目建设应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 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 制度,具体要求如下: (一)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行
6、政 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 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 收,编制验收报告,依法向社会公开。 (二)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 入生产或者使用。 七、 该项目建设和运行过程中如涉及规划、 土地利用、 建设、 水务、消防、安全等问题,应遵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到相应的行 4 政主管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八、如不服本行政许可决定,你单位可以在接到本行政许可 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向广州市人民政府(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小 北路 183 号金和大厦 2 楼,电话:020-83555988)或广东省生态 环境厅 (地址: 广州市天河区龙口西路213号, 电话: 020-87533928) 申请复议;或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行 政复议、行政诉讼期间内,不得停止本决定的履行。 广州市生态环境局番禺区分局 2019 年 10 月 14 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抄送: 广州市生态环境局番禺区分局执法监察大队、 第一环境保护所, 广州市番禺环境科学研究所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