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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 区水务局 2017 年度部门决算情况说明.pdf

1、河北省地方病防治计划(20172020年)(征求意见稿)为认真贯彻落实河北省委省政府关于贯彻“健康中国2030”规划纲要的实施意见,推进健康河北建设,建立地方病防治长效机制,持续落实综合防治措施,巩固防治成果,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按照“十三五”全国地方病防治规划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特制订本计划。一、防治现状地方病是由生物地球化学因素、生产生活方式等原因导致的呈地方性发生的疾病,多发生在老少边穷地区,是病区群众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重要原因。我省曾是地方病流行较为严重的省份之一,11个市不同程度存在地方病的危害,主要有碘缺乏病、饮水型地方病氟中毒、水源性高碘、克山病和大骨节病。省委、省政府历来高

2、度重视地方病防治工作,近年来相继出台了加强地方病防治工作的一系列政策文件,特别是在“十二五”时期,全省各地区、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地方病防治职责、加大投入,大力落实综合防治措施,进一步健全地方病防治服务体系,社会广泛参与,取得了显著成效,大多数地区的地方病危害得到了有效控制或消除。根据全省地方病防治“十二五”规划终期考核评估结果,截至2015年底,我省8-10岁学生碘营养状况良好,学生尿碘中位数为208.3g/L,甲状腺肿大率1.7%,达到国家规定的小于5%的标准。碘盐覆盖率在98%以上,碘盐合格率达到96%以上,合格碘盐食用率达到90.8%,我省11个市和所辖县(市、区)全部达到了消除碘缺乏病

3、的目标;饮水型地方性氟中毒中、重病区改水率大于90%,80%的病区县达到有效控制;7个大骨节病病区县病情处于低流行态势,全部达到消除标准。11个克山病病区县,其中的6个县达到了消除标准,5个县达到控制标准。但是,我省的地方病防治工作距离实现控制和消除地方病危害的目标仍有一定差距。一是导致我省地方病发生的自然、地理环境条件难以根本改变,其发生的环境致病因素长期存在。二是已达到消除目标的部分地区工作出现滑坡。三是水源性高碘病区改水措施未得到有效落实;尚有部分饮水型地方性氟中毒地区未进行改水或改水工程水氟含量仍然超标,地方性氟中毒病情尚未完全控制;部分地区克山病病情尚未实现消除。四是一些地区对地方病

4、防治工作的重要性和长期性认识不足,防治工作松懈、资金削减、人员流失,影响了防治成果的持续巩固。 二、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及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及省第九次党代会精神,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按照推进“健康河北”建设要求,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持续巩固全省地方病控制和消除成果,实施精准扶贫、健康扶贫,坚持预防为主、防管并重、因地制宜、稳步推进的工作策略,着力建立健全防治工作的协调机制、管理制度和防治网络,推动地方病综合防治措施得到全面落实,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

5、促进地方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为加快经济强省、美丽河北建设,确保如期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奠定坚实基础。(二)工作原则。坚持以人民健康为中心,坚持政府领导,部门协作,坚持预防为主,防管并重,坚持因地制宜,稳步推进,依法、科学防治,全面落实国家地方病控制策略。(三)工作目标。依法全面落实地方病防治措施,建立与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长效工作机制,稳步推进地方病控制和消除工作,巩固防治成果,消除重点地方病危害。到2020年,实现以下目标:1.持续消除碘缺乏危害。继续实施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策略,全省100%的县(市、区)保持消除碘缺乏危害状态,人群碘营养总体保持适宜水平。2.有效控制饮水型地方性氟中

6、毒危害。全面落实已查明氟超标地区的改水工作,强化已建改水工程的后期管理,确保90%以上村的改水工程保持良好运行状态,饮用水氟含量符合国家卫生标准。90%以上的病区县饮水型氟中毒达到控制水平。3.保持全面消除大骨节病状态。全省7个大骨节病病区县继续保持消除目标。具体计划见附件1。4.实现全面消除克山病状态。全省11个克山病病区县全部达到消除目标。其中康保等6个县继续保持消除状态,张北等5个县达到消除目标。具体计划见附件2。5.有效控制水源性高碘危害。水源性高碘病区和地区95%以上的县居民户无碘盐食用率达到90%以上,水源性高碘病区落实改水降碘措施。三、防治措施(一)实施综合防控。1.消除碘缺乏危

7、害。继续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科学补碘”原则,实施以食盐加碘为主的综合防控策略,卫生计生部门组织调查全省饮用水、食品含碘量状况,划定全省碘盐及无碘食盐供应区域并实施动态监控;以县为单位定期开展人群碘营养监测,掌握发病和防治措施落实情况,为精准补碘提供技术支撑;建立新发克汀病患儿报告制度,及时监测预警人群碘缺乏风险;加强医疗和预防人员的培训,协调有关部门做好科学补碘知识宣传。食盐生产、批发企业严格按照划定的供应区域供应碘盐和无碘食盐,确保缺碘地区合格碘盐和高水碘地区无碘食盐覆盖率在90%以上。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组织生产、供应碘含量适宜的碘盐。食盐质量监管部门(省供销社)依法开展碘盐生产、流通环

8、节的监督,查处违法行为,防止不合格碘盐流入市场。2.防控水源性高碘危害。卫生计生部门组织开展病情、防治措施落实情况的动态监测。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省供销社)为水源性高碘病区和地区组织供应无碘盐。发展改革、财政、水利、卫生计生等部门在水源性高碘病区实施改水降碘措施。3.防治地方性氟中毒。卫生计生部门组织开展病情、防治措施落实情况的动态监测,有序开展地方性氟中毒控制和消除评价工作;水利部门优先在饮水型地方性氟中毒地区安排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工程建设项目,完成降氟改水工程建设,加强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运行管理和水质检测的指导。加强饮水安全工程水质监测工作,确保生活饮用水符合国家卫生标准。4.防治大骨节

9、病。卫生计生部门加强监测和评价,积极推动病区落实综合防治措施;协调相关部门将符合残疾标准的大骨节病致残者纳入残疾人保障范围。教育部门优先考虑在大骨节病活跃病区建立寄宿制学校,使当地儿童脱离致病环境,降低发病风险。林业部门结合林业重点工程,在病区落实退耕还林(草)防治措施。扶贫部门对建档立卡的因大骨节病致贫家庭进行重点帮扶。5.防治克山病。卫生计生部门加强监测和评价,积极推动病区持续落实综合防治措施,进一步建立健全克山病患者档案。扶贫部门对建档立卡的因克山病致贫家庭进行重点帮扶。在病情未达到消除的病区,当地政府加大防治力度,加强群众健康教育,改善膳食营养,改变不健康的生活方式。(二)加强监测评估

10、。卫生计生部门健全完善地方病防治监测评价体系,扩大监测覆盖范围,加大重点地区和重点人群监测力度,定期开展重点地方病流行状况调查,准确反映和预测地方病病情和流行趋势。加强地方病信息化建设,依托现有碘缺乏病监测网络平台,加强地方病信息管理,实现监测评估工作的数字化管理和信息共享,提高防治信息报告的及时性和准确性。强化监测与防治干预措施的有效结合,加强监测管理和质量控制,促进部门间及时沟通和反馈监测信息,为完善防治策略提供科学依据。(三)加强宣传教育。卫生计生、教育、新闻出版广电等部门要充分发挥广播、电视、报刊等传统媒体和互联网、微博、微信等新兴媒体的宣传作用,结合地方病防治特点,全方位、多维度开展

11、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宣传教育的针对性和实效性,普及地方病防治知识和技能,增强群众防病意识和能力。四、保障措施(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切实加强对地方病防治工作的组织领导,进一步健全“政府领导、部门负责、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把地方病防治作为重要民生建设内容,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政府目标管理考核内容。控制和消除重点地方病,各地方病地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要承担主体责任。各地要细化分解防治工作目标和任务,明确具体措施,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签订目标责任书,抓好组织落实。健全地方病防治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解决防治工作中的问题。(二)落实部门责任。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地方病防治

12、工作职责分工,切实履行职能,加强协调配合,建立联动、信息共享机制,多措并举,进一步提升地方病防治合力,形成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发展改革部门将相关投资建设项目优先向地方病地区倾斜,促进社会经济协调发展。财政部门安排地方病防治所需资金并监督使用情况。水利部门将尚未实施改水的饮水型地方性氟中毒病区及水源性高碘病区或地区纳入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规划,加强对已建改水工程的管理,水质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省供销社)及所属的食盐生产、批发企业严格按照划定的供应区域供应碘盐和无碘食盐,确保缺碘地区合格碘盐和高水碘地区无碘食盐覆盖率在90%以上,同时满足缺碘地区特定人群无碘食盐消费需求。科技

13、部门针对地方病防治工作中的瓶颈问题设立科研项目,为防治工作提供科技支撑。民政部门对符合条件的贫困地方病患者按规定给予基本生活救助和医疗救助。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规定做好参保地方病患者的基本医疗保险保障服务工作。残联做好符合评残标准的氟骨症、大骨节病、克汀病患者的残疾人相关服务工作。(三)加大经费投入。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根据当地地方病防治工作需要,加大财政投入力度,在预算中列出专项资金,合理安排地方病防治所需经费,保证必需的工作经费,确保地方病防治工作顺利开展。中央财政继续通过转移支付加大对贫困地区防治工作的支持力度。各有关部门加强对地方病防治资金的监管和审计,保证专款专用,提高使用效益。建立

14、多渠道的地方病防治筹资机制,广泛动员和争取企业、个人及社会力量提供资金和物质支持。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海口市美舍河保护管理规定的决定(2017年9月27日海南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海南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决定:批准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审的海口市美舍河保护管理规定,由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海口市美舍河保护管理规定(2017年9月1日海口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2017年9月27日海南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批准)第一条 为了加强美舍河的保护管理,改善生态环境和

15、人居环境,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美舍河河道、生态环境以及相关设施等的保护管理活动。美舍河保护管理范围应当包括自沙坡水库大坝以下至海甸溪交汇处的美舍河及其两岸绿线以内的区域,具体范围由市人民政府依法划定,并向社会公布。第三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美舍河保护管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美舍河保护管理经费纳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第四条 美舍河的保护管理实行河长制。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建立市、区、镇(街道)三级河长体系,分级分段设立美舍河河长。美舍河河长依法履行美舍河保护

16、管理职责,组织领导本责任区内美舍河水资源保护、水域岸线管理、水污染防治以及水环境治理等工作。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美舍河保护管理工作的统一领导,建立美舍河保护管理工作协调机制,协调解决美舍河保护管理中的重大问题。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美舍河的保护管理工作。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做好辖区内美舍河保护管理的相关工作。第六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是美舍河河道和水资源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美舍河河道治理、水资源开发利用等保护管理工作。市生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美舍河水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市市政市容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美舍河保护管理范围内城市市政设施、环境卫生、城市园林绿化等保护管理工作。市

17、发改、财政、土地、规划、住建、农业、林业、渔业、文化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美舍河保护管理相关工作。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全市水污染防治、河道整治、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等规划,并将美舍河保护管理纳入相关规划。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和协助管理美舍河的义务,对违反美舍河保护管理的行为有权劝阻、制止和举报。市、区人民政府对在美舍河保护管理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鼓励国内外组织和个人以捐赠、资助、自愿服务等多种形式参与美舍河的保护管理。第九条 美舍河保护管理和开发利用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有关专项规划以及生态要求,注重保护和恢复周边的生态环境、人文

18、景观以及历史风貌,不得擅自改变河道功能和走向。有条件的河段,应当恢复原有水系的连接和自然河岸。第十条 美舍河治理应当加强对沙坡水库、玉龙泉等水源地的污染防治,注重生态修复,将生态保护措施与河道治理、湿地保护、堤防绿化、水土保持、排污口整治等相结合,实施生态保护综合治理工程,建设河滨生态湿地和特色园林景观,恢复美舍河自然生态系统。 第十一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依据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新建、改建、扩建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以及配套管网,并采取截留、调蓄和治理等措施,实行污水集中处理和雨水、污水分流。 第十二条 在美舍河保护管理范围内,不得设置排污口,现有的排污口应当依法限期

19、取消。第十三条 在美舍河保护管理范围内,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推广测土配方施肥技术,加强农药、化肥使用的监督管理,推进农业废弃物的回收利用,降低农药、化肥、农膜等对环境的污染。在美舍河保护管理范围内从事种植业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科学使用农药、化肥。鼓励发展绿色生态农业,减少农药、化肥使用量。第十四条 生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对美舍河保护管理范围内的土壤环境质量进行监测和调查,对土壤污染防治进行监督管理。第十五条 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做好美舍河保护管理范围内的保洁工作,及时清理沿岸污染物、垃圾,防止地表径流对美舍河造成污染。第十六条 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

20、应当加强美舍河保护管理范围内动植物及其生存环境的保护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爱护美舍河保护管理范围内的动植物。第十七条 在美舍河保护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一)建设畜禽养殖场、屠宰厂(场);(二)在水体清洗装贮过油类、有毒污染物的车辆或者容器;(三)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四)在美舍河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和岸坡堆放、存贮固体废弃物和其他污染物;(五)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六)违法将污水排入雨水管网;(七)破坏河道护岸、沿河栏杆、栈道、园林绿化设施等公共设施;(八)炸

21、鱼、毒鱼、电鱼以及在禁止区域内垂钓、围网鱼虾等水生动物;(九)猎捕、惊吓鸟类,捡拾鸟蛋,毁巢,干扰鸟类觅食、繁殖;(十)擅自砍伐、移植树木,偷盗、践踏或者损毁树木花草;(十一)擅自采摘椰子、芒果等园林景观树木的果实;(十二)其他破坏美舍河河道、生态环境以及相关设施的行为。第十八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美舍河保护管理执法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将美舍河保护管理的规划、治理、水污染防治、防洪排涝、重点工程项目建设以及违法行为等信息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第十九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和完善突发水污染事故处置应急预案,落实责任主体,明确预警预报与响应程序、应急处置以及保障措施等内容,依法及时发布预警

22、信息。在美舍河保护管理范围内,可能造成水污染事故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制定有关水污染事故的应急预案,做好应急准备。第二十条 沿河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聘请义务监督员,从事美舍河保护管理的宣传教育、巡查、违法行为劝阻等工作。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七条第二项、第四项规定的,由生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生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违反本规定第十七条第三项规定的,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二万元以上二十

23、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违反本规定第十七条第五项规定的,由生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违反本规定第十七条第六项规定的,由城镇排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违反本规定第十七条第八项规定的,由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没收渔获物和

24、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反本规定第十七条第九项规定,惊吓鸟类,捡拾鸟蛋,毁巢,干扰鸟类觅食、繁殖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根据情节轻重,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规定第十七条第十一项规定的,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处擅自采摘果实价值三倍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本规定未设定处罚,但其他法律、法规已作出处罚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第二十三条 有关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监

25、察机关或者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具体应用问题由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9桂林市人民检察院桂林市人民检察院是全市检察机关的领导机关,主要任务是领导全市各基层人民检察院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履行法律监督职能,对市人民代表大会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接受自治区人民检察院的领导并向自治区人民检察院负责。其主要职责是: 1.依法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议案。 2.领导各基

26、层人民检察院的工作。贯彻执行最高人民检察院、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工作方针,部署检察工作任务。 3.对叛国案、分裂国家案以及严重破坏国家政策、法律、法令统一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依法公正、独立地行使检察权。 4.依法对贪污贿赂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犯罪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人身权利与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以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犯罪案件进行侦查;领导各基层人民检察院的侦查工作。 5.对重大刑事案件依法审查批准逮捕、决定逮捕、提起公诉;领导各基层人民检察院开展对刑事犯罪案件的审查批准逮捕、决定逮捕、提起公诉工作。掌握社会治安

27、动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 6.领导各基层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民事审判和行政诉讼实施法律监督工作。 7.领导各基层人民检察院依法对执行机关执行刑罚的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监督。 8.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确有错误的判决和裁定,依法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抗诉。 9.对各基层人民检察院在行使检察权中作出的决定进行审查,纠正错误决定。 10.受理单位和个人的报案、控告、申诉、举报以及犯罪嫌疑人的自首,领导各基层人民检察院的举报工作。 11.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情况进行调查研究并提出预防对策;开展和指导职务犯罪预防工作。负责全市检察机关对检察环节中其他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指导。 1

28、2.提出检察工作改革意见,经市委或市委主管部门批准后组织实施;指导各基层人民检察院的理论研究工作。 13.对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进行理论研究;对征求市人民检察院意见的法律、法规草案研究提出修改意见。 14.指导各基层人民检察院队伍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对执法执纪情况进行监督;指导各基层人民检察院依法管理检察官及其他检察人员、司法行政人员和司法警察;协同市主管部门管理人民检察院的机构设置及人员编制,制定相关人员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 15.协同市委主管部门及各县(区)党委选配县(区)人民检察院的领导班子,抓好班子建设。 16.组织指导全市检察系统干部教育培训工作。 17.规划和指导各基层人民

29、检察院的财务、装备工作。 18.指导各基层人民检察院的检察技术信息工作和物证检验、鉴定、审核工作。 19.管理本院机关干部和直属事业单位的干部;审批直属事业单位的工作计划和发展规划。 20.负责其他应当由本级检察院承办的事项。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前身是桂林市人民法院,成立于1949年12月23日。1979年10月,桂林市人民法院根据1949年国家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升格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1998年原桂林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与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合并,整编合并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向桂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同时受广西壮族自治区高

30、级人民法院指导与监督。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办公室原址在桂林市榕荫路5号,现址位于桂林市七星区毅峰路19号。新办公大楼于2000年3月13日竣工,2000年6月正式投入使用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内设20个机构:办公室、政治部、党办、立案第一庭、立案第二庭、刑事审判第一庭、刑事审判第二庭、民事审判第一庭、民事审判第二庭、民事审判第三庭、民事审判第四庭、行政审判庭、国家赔偿办公室、审判监督庭、执行局、研究室、法警支队、司法行政装备管理科、法医技术鉴定室、纪检(监察)室。截至2010年6月本院在职干警236人,其中法官155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辖全州、灌阳、兴安、龙胜、资源、灵川、临桂、阳朔、荔浦、恭城

31、、永福、平乐等12个县和七星、象山、叠彩、秀峰、雁山等5城区共17个基层人民法院。 桂林市绩效考评领导小组办公室桂林市绩效考评领导小组办公室是桂林市绩效考评领导小组的常设办事机构(以下简称市绩效办)。 市绩效办的主要职责是:承办市绩效考评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不同时期的工作重点,修订和完善绩效考评指标和考评方法;审定考评对象根据职能任务和工作要求制定的年度绩效工作计划;督促检查考评对象绩效目标完成情况,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开展日常评估工作;负责组织绩效考评机关对各县(区)、市直单位和中央、自治区驻桂林有关单位进行年度绩效考评;指导各县(区)组织开展对乡(镇)、县直属机关的绩效考评

32、工作;指导市直单位组织开展对内设机构的绩效考评工作;完成市绩效考评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桂林市国土资源局2004 年底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调整省以下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干部管理体制的通知、 国务院关于做好省以下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自治区党委组织部关于干部双重管理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以及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桂林市国土资源系统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等文件精神要求,对全市国土资源系统进行机构改革,实行上下垂直管理。主要职责包括:贯彻国家关于土地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主管全市土地调查,登记和统计工作;组织有关部门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管理全市土地征用和划拨工作,负责需要市人民政府

33、批准的征、拨用地的审查和报批;调查研究,解决土地管理中的问题;对各单位的土地利用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并做好协调工作;会同有关部门解决土地纠纷、查处违法占地案件;依法管理矿产资源的探矿权、采矿权,矿产资源的储量,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矿业权招标、拍卖、出租、抵押,依法颁发采矿许可证及矿产品的选矿、加工、经营及运输许可证;组织监测、防治地质灾害和保护地质遗迹,编制地质环境保护、地质灾害防治的规划和计划。桂林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1.根据市人民政府授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和行政法规履行出资人职责,指导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和重组;指导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改制上市和规

34、范性运作,推动国有控股上市公司的结构调整和资产重组;对所监管单位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进行监督,加强国有资产的管理工作;推进国有企业的现代企业制度建设,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推进管理现代化;推动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 2.代表市人民政府向市直属国有独资、国有控股企业派出监事会;负责监事会的日常管理工作。 3.通过法定程序对所监管单位领导人员进行任免、考核并根据其经营业绩进行奖惩;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选人、用人机制,完善经营者激励和约束制度。 4.通过统计、稽核等方式对所监管单位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情况进行监管;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体系,拟定考核标准,维护国

35、有资产出资人的权益。 5.根据市人民政府的委托,起草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政府规章和文件草案,拟订管理制度;依法对县(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进行指导和监督。 6.根据市人民政府授权,负责对市直属经营开发类事业单位以及市直属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用于经营(出租)的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 7.拟定市直属企业经营者收入分配政策,审核市属企业工资总额和主要负责人的工资标准。 8.承办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桂林市粮食局桂林市粮食局为桂林市人民政府粮食流通行业的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粮食流通的行政管理、行业指导,担负着粮食市场监管与行政执法的职能。主要职能:1贯彻执行中央、自治区和市人民政府粮食工作方针、政策、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承担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授权的粮食行政管理、行政执法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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