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安环评字2019 067号经审核你单位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现批复如下:一、同意萍乡市昱铖建材有限公司在拟选址新建年产30万吨新型海绵材料及水泥涵管10万米生产线项目。二、该项目在运营过程中按照报告表的要求做好各项大气污染、噪声污染、水环境、生态环境和固体废物保护措施,防止对周围环境造成不良影响。三、营该项目产生的废气,按照报告表要求处置后,需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新污染源排放限值和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5-2013)有组织和无组织排放标准限值。四、该项目车辆和地面冲洗废水需经沉淀池沉淀处理后回用,不得外排;生活污水,按照报告表要求处理后,
2、需满足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中一级A标准。 五、该项目产生的噪声,按照报告表要求处置后,需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 2008)中2类标准。六、项目产生的一般固废,严格按照报告表要求处置后,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处理,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 2001)及其标准修改单;项目产生的危险废物,严格按照报告表要求处置后,交由有危险废物处理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理,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其2013年修改清单。七、项目必须建立水环境、大气环境、声环境等监测数据档案,并定期进行监测,排污口需规范化设置,满足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环监1996470号)要求。八、该建设项目建成营运后应严格执行报告表中所陈述的环境质量标准及污染物排放标准。九、项目运营过程中,应按环评审批要求,落实污染防治措施,各项污染物达到国家规定排放标准。十、项目建设竣工后三个月内企业应完成验收,验收监测结果和验收报告应向社会公示并报我局备案,项目验收合格前不能投入生产(运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