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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技术规范.pdf

1、编号:160009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审批服务指南(项目编码:160009 )发布日期: 2016年12月 日 实施日期: 2017年01月 日 发布机构: 黄河水利委员会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审批服务指南一、适用范围本指南适用于在黄委本级负责审查的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排水等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审批的申请和办理。二、审查类型前审后批。三、审批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八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和其他有关

2、的技术要求,工程建设方案应当依照防洪法的有关规定报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2.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建设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排水等工程设施,应当符合防洪标准、岸线规划、航运要求和其他技术要求,不得危害堤防安全,影响河势稳定、妨碍行洪畅通;其工程建设方案未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前述防洪要求审查同意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3.河道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 修建开发水利、防治水害、整治河道的各类工程和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等建筑物及设施,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河道管理权限,将工程建设方案报送河道主管机

3、关审查同意。未经河道主管机关审查同意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4.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水政19927号)第三条 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必须按照河道管理权限,经河道主管机关审查同意后,方可开工建设。以下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由水利部所属的流域机构(以下简称流域机构)实施管理,或者由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河道主管机关根据流域统一规划实施管理;(一)在长江、黄河、松花江、辽河、海河、淮河、珠江主要河段的河道管理范围内兴建的大中型建设项目,主要河段的具体范围由水利部划定;(二)在省际边界河道和国境边界河道的河道管理范围内兴建的建设项目;(三)在流域机构直接管理的河道、水库、

4、水域管理范围内兴建的建设项目;(四)在太湖、洞庭湖、鄱阳湖、洪泽湖等大湖,湖滩地兴建的建设项目。其它河道范围内兴建的建设项目由地方各级河道主管机关实施分级管理。分级管理的权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计划主管部门规定。5.水利部授权文件1.关于黄河流域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权限的通知(水政1993263号)2.关于流域管理机构决定规定的行政处罚和行政措施权限的通知(水政法1999231号)四、受理机构黄河水利委员会行政许可办公室(以下简称黄委许可办)。五、决定机构黄河水利委员会(以下简称黄委)。六、审批数量无数量限制。七、申请条件(一)申请受理条件1.申请人: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

5、项目业主,具备独立法人资格。2.申请项目:所申请的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属于黄委职权范围。3.项目申请报送程序符合规定,申请材料齐全完整、符合法定形式、报告内容格式符合规范。(二)准予许可的条件1.建设项目的工程建设方案符合江河流域综合规划、区域综合规划及防洪规划、岸线利用规划、河道整治规划等专业规划;2.符合防洪标准和有关技术要求;3.对河势稳定、水流形态、水质、冲淤变化无不利影响,或者所造成的不利影响可通过采取措施予以补救;4.不妨碍行洪、不降低河道泄洪能力,或者所造成的不利影响可通过采取措施予以补救;5.不妨碍堤防、护岸和其他水工程安全,或者所造成的不利影响可通过采取措施予以补救;6.不

6、妨碍防汛抢险;7.建设项目防御洪涝的设防标准与措施适当;8.不影响第三人合法的水事权益或与第三人达成有关协议;9.符合其他有关规定和协议。不具备或不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不予批准。八、申请材料目录序号提交材料名称原件/复印件纸质/电子要求1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审批申请函原件3份纸质简要说明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建设方案、前期工作进展情况、相关部门意见等。2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审批申请书原件3份纸质3建设项目依据文件复印件3份纸质4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原件3份纸质5建设项目防洪评价报告原件3份纸质报告内容包括:占用河道管理范围内土地情况及该建设项目防御洪涝的设防标准与措施

7、,建设项目对河势变化、堤防安全、河道行洪、河水水质的影响以及拟采取的补救措施。6有关部门初步意见原件3份纸质建设项目在黄委直管河段的,需提供省级河务主管部门的初步意见。7其他有关材料原件/复印件3份纸质1、建设项目影响黄委所属国家基本水文测站的,需按照“国家基本水文测站上下游建设影响水文监测工程的审批”要求提供相关材料;2、建设项目涉及蓄滞洪区、洪泛区的,按照“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审批”要求提供相关材料。注:所需材料、份数可视项目情况以及技术审查要求增减。九、申请接收申请人可通过到行政许可窗口报送、邮寄等方式提交材料。1.窗口接收:河南省郑州市金水路11号黄河水利委员会行政许可办公室

8、(109室)2.邮寄接收: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路11号黄河水利委员会行政许可办公室,邮编450003 十、办理基本流程1.申请:建设单位以正式公文形式向黄委提交申请,及相关材料。2.申请受理:黄委许可办受理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审查申请,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分别做出处理: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属于本机关受理范围的,予以受理,并发出受理通知书;提交的材料不完备或者申请书内容填注不明的,通知申请人补正;不属于本机关受理范围的,告知申请人向有受理权限的机关提出申请。3.审查:申请受理后,由黄委总工办组织召开技术审查会议。对于洪水影响评价类涉及两种情形及以上的建设项目,审查会议采取“一次会

9、议审查”的形式,审查时针对相应情形分别出具审查意见。4.决定:对于单独的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审批,通过审查的发放建设项目审查同意书;属于两种及以上整合情形的,通过审查的,发放黄委批复文件。经审查不同意的,做出不予许可决定。5.许可送达:许可决定做出后,由黄委许可办制作行政许可审批文件,并送达申请人和有关单位。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审批十一、办理方式新办,参见基本流程图。十二、办结时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不包括依法听证、专家评审、现场查勘、技术报告修改等所需时间)内做出审批决定。20个工作日内不能做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

10、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十三、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十四、审批结果黄委文件。十五、结果送达审批决定做出后通过现场领取、邮寄等方式将结果送达申请人和有关单位,并进行网上公告。十六、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一)申请人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条和第八条,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1.申请人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其合法利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2.申请人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受法律保护,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

11、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由此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补偿。(二)申请人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九条和第三十一条,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1.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2.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除法律、法规规定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可以转让的外,不得转让。十七、咨询途径(一)窗口咨询:黄委许可办(二)电话咨询:0371-66020279十八、监督投诉渠道电话投诉:黄委廉政办 电话0371-66020106邮箱投诉: 十九、办公时间

12、和地址(一)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0012:00;下午夏季3:006:00,其他季节2:305:30,公共节假日除外。(二)办公地址:河南省郑州市金水路11号黄河水利委员会行政许可办公室(109室),邮编450003。二十、办理进程和结果公开查询自受理之日起,可通过以下方式查询审批状态和结果:(一)窗口电话:0371-66020279(二)黄委门户网站:http:/申请函示范文本关于申请xxxx建设项目工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 心血管科手术医疗意外伤害保险(适用于陕西省)条款心血管科手术医疗意外伤害保险(适用于陕西省)条款 ( (适用于心血管造影适用于心血管造影/ /

13、介入手术)介入手术) 总总 则则 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条款、投保单均由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条款、投保单均由中国人民大学中国人民大学中国保险研究所及华夏袭明(北京)中国保险研究所及华夏袭明(北京) 风险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联合研发。风险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联合研发。 第一条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组成。凡涉及 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第二条 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为在医院住院治疗期间当次接受心血管科造影/介入手 术的患者。 第三条第三条 本保险合同的投保人应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被保险人本人、对被保险人 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 第四条第四条 订立本保险合

14、同时, 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其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各身故保 险金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的其他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 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一)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三)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

15、中死亡, 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 推定受益人死亡在 先。 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但需书面通知保险人, 由保险人在本保 险合同上批注。对因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变更发生的法律纠纷,保险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对因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变更发生的法律纠纷,保险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投保人指定或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 应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 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由其监护人指定或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保险责任保险责任 第五条第五条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符合本保险合同第二十六条释义的医院(以下简称 “医院” )住院治疗期间当次接受心血管科造影/介入手术,手

16、术导致意外身故,保险人按照 保险单约定的心血管科造影/介入手术医疗意外保险金额给付医疗意外保险金,对被保险人 的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身故前保险人已给付或者应给付第六条约定的并发症保险金的,医疗意外保被保险人身故前保险人已给付或者应给付第六条约定的并发症保险金的,医疗意外保 险金应扣除已给付或者应给付的并发症保险金险金应扣除已给付或者应给付的并发症保险金。 第六条第六条 在保险期间内, 被保险人在住院治疗期间当次接受心血管科造影/介入手术, 发 生下列并发症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单约定的各项心血管科造影/介入手术并发症保险金额给 付手术并发症保险金, 对被保险人的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

17、因同一手术造成多项手术 并发症的, 保险人按照保险单约定的手术并发症保险金额中较高的一项给付手术并发症保险 金,不重复给付保险金。 (一)被保险人当次接受手术导致需外科手术治疗的心脏破裂或穿孔; (二) 被保险人当次接受手术因心动过速进行射频消融治疗而导致需永久装起搏器的严 重心律失常; (三) 被保险人当次接受手术因室间隔缺损, 封堵器介入而导致需永久装起搏器的严重 心律失常; (四)被保险人当次接受手术需外科手术治疗的心包填塞; (五)被保险人当次接受手术需外科手术治疗摘取脱落、脱载的封堵器、支架或断裂的 导丝、导线; (六)被保险人当次接受手术需外科手术治疗的冠状动脉穿孔、严重夹层或急性

18、闭塞; (七)被保险人当次接受手术需外科手术治疗的胸腔、腹腔相关脏器损伤; (八)被保险人当次接受手术需外科手术治疗的重度二尖瓣、三尖瓣、主动脉瓣关闭不 全; (九)被保险人当次接受手术需外科手术治疗的假性动脉瘤、动静脉瘘或动脉夹层。 责任免除责任免除 第七条第七条 因下列原因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因下列原因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在医疗过程中发生意外的在医疗过程中发生意外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 险金的责任:险金的责任: (一)被保险人及其家属不遵医嘱,拒绝配合治疗或延误治被保险人及其家属不遵医嘱,拒绝配合治疗或延误治疗;疗; (二)在保险期间发生的除医疗意外之外的其他意外事故;(二)在

19、保险期间发生的除医疗意外之外的其他意外事故; (三)投保人的故意行为;(三)投保人的故意行为; (四)(四)被保险人自致伤害或自杀被保险人自致伤害或自杀; (五)(五)被保险人患艾滋病(被保险人患艾滋病(AIDSAIDS)或感染艾滋病毒()或感染艾滋病毒(HIVHIV 呈阳性)期间呈阳性)期间; (六)被保险人醉酒或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期间;(六)被保险人醉酒或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期间; (七)被保险人精神错乱或精神失常;(七)被保险人精神错乱或精神失常; (八)急诊手术导致的医疗意外;(八)急诊手术导致的医疗意外; (九)(九)其他本保险合同中保险责任未列明的责任。其他本保险合同中保险责任未

20、列明的责任。 第八条第八条 因下列原因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在医疗过程中发生意外的,保险人也不承担给付因下列原因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在医疗过程中发生意外的,保险人也不承担给付 保险金的责任:保险金的责任: (一)因巨灾、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意外发生;(一)因巨灾、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意外发生; (二)火灾、爆炸(二)火灾、爆炸; (三)任何生物、化学、原子能武器,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灼伤、污染(三)任何生物、化学、原子能武器,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灼伤、污染 或辐射;或辐射; (四)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为、武装冲突;(四)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为、武装冲突; (五)恐怖主

21、义活动、罢工、暴动、骚乱。(五)恐怖主义活动、罢工、暴动、骚乱。 保险金额和保险费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第九条第九条 保险金额是保险人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 本保险合同的各项保险金额由投保人、保险人双方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投保人应该按照保险合同约定向保险人一次性缴纳保险费。 投保人未按本款约定交付保 险费的,本保险合同不生效,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 保险期间保险期间 第十条第十条 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自被保险人当次住院按照医嘱实际接受手术当日,从进 入手术室内开始, 至被保险人当次住院按照医嘱出院时终止或被保险人首次离开医院后保险 责任自动终止。若被保险人不按照医嘱出院继续留院,保险

22、责任将在医嘱规定出院日期的若被保险人不按照医嘱出院继续留院,保险责任将在医嘱规定出院日期的 2424 时自动终止。时自动终止。 保险人义务保险人义务 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保险人按照第十九条的约定,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 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 任的核定;情形复杂的,保险人将在确定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基本材料收集齐全后,尽快做 出核定。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 对属于保险

23、责任的, 在与被保险人达成给付保险 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给付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 应当按照约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保险人依照前款约定作出核定后,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 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保险人自收到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给 付的数额不能确定的, 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 保险人最终确定 给付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当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一次性交

24、清保险费。 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 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义务, 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 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本保险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险事故,不承担 给付保险金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给付保险金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

25、响的,保险人对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 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 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 发生 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第十七条第十七条 投保人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投保人未通 知的, 保险人按本保险合同所载的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的有关通知, 均视为已发送给投 保人。 第十八条第十八条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保耗水量指在输水、用水过程中

26、,通过蒸腾、蒸发、土壤吸收、产品带走、人畜饮用等各种形式消耗掉,而不能回归到地表水体或地下含水层的水量。农田、林牧灌溉耗水量为毛用水量与回归水量(含下渗补给地下水量)之差;城镇生活和工业的耗水量为取用水量与废污水排放量之差;农村一般没有供排水系统,居民生活和牲畜用水量绝大部分甚至全部被消耗掉。 (一)供水量2000年全省总供水量122.7196亿立方米,其中蓄水工程26.9810亿立方米,占22.0%,引水工程47.5653亿立方米,占38.8%,提水工程19.3882亿立方米,占15.8%,地下水工程28.7851亿立方米,占23.4%。内陆河流域总供水量76.7530亿立方米,以引水工程和

27、蓄水工程为主,其中蓄水工程25.7792亿立方米,占33.6%,引水工程28.2568亿立方米,占36.8%,提水工程1.1283亿立方米,占1.5%,地下水工程21.5887亿立方米,占28.1%。黄河流域总供水量42.9005亿立方米,以引水工程和提水工程为主,其中蓄水工程1.1190亿立方米,占2.6%,引水工程17.7614亿立方米,占41.4%,提水工程17.5692亿立方米,占41.1%,地下水工程6.4509亿立方米,占14.9%。长江流域总供水量3.0661亿立方米,以引水工程为主,其中蓄水工程0.0828亿立方米,占2.7%,引水工程1.5471亿立方米,占50.5%,提水工

28、程0.6907亿立方米,占22.5%,地下水工程0.7455亿立方米,占24.3%。2000年行政分区供水量见附表16、附表17。 (二)用水量2000年全省总用水量122.7196亿立方米,农业(含林牧渔业) 是用水大户,为97.4271亿立方米,占79.5%,工业用水17.7088亿立方米,占14.4%,城镇生活用水3.4266亿立方米,占2.7%,农村人畜用水4.1571亿立方米,占3.4%。农业用水中,内陆河占73.1%,黄河占24.9%,长江占2.0%;工业用水中,内陆河占22.6%,黄河占75.4%,长江占2.0%。内陆河流域总用水量76.7530亿立方米,以农业灌溉用水为主,其用

29、水量71.1882亿立方米,占92.8%,工业用水4.0045亿立方米,占5.2%,城镇生活用水0.7183亿立方米,占0.9%,农村人畜用水0.8420亿立方米,占1.1%。黄河流域总用水量42.9005亿立方米,以农业灌溉用水为主,工业用水也较多,其中农业用水24.2176亿立方米,占56.5%,工业用水13.3513亿立方米,占31.1%,城镇生活用水2.5511亿立方米,占5.9%,农村人畜用水2.7805亿立方米,占6.5%。长江流域总用水量3.0661亿立方米,其中农业用水2.0213亿立方米,占66.0%,工业用水0.3530亿立方米,占11.5%,城镇生活用水0.1572亿立方

30、米,占5.1%,农村人畜用水0.5346亿立方米,占17.4%(见附表19)。2000年行政分区用水量见附表18。 (三)重要城市城、近郊区供用水量(不包括市辖县)兰州市城、近郊区面积1632平方公里,人口183.04万,工业产值(当年价,下同)473.51亿元。2000年供水量10.18亿立方米,其中地表水8.86亿立方米,占87.0%,地下水1.32亿立方米,占13.0%;2000年用水量10.18亿立方米,其中工业用水7.34亿立方米,占72.1%,农业用水1.93亿立方米,占19.0,生活用水0.91亿立方米,占8.9%。白银市城、近郊区面积3478平方公里,人口45.26万,工业产值

31、78.34亿元。2000年供水量2.33亿立方米,其中地表水2.09亿立方米,占89.7%,地下水0.24亿立方米,占10.3%;2000年用水量2.33亿立方米,其中工业用水1.25亿立方米,占53.6%,农业用水0.87亿立方米,占37.3%,生活用水0.21亿立方米,占9.1%。天水市城、近郊区面积5862平方公里,人口119.33万,工业产值35.83亿元。2000年供水量1.48亿立方米,其中地表水0.61亿立方米,占41.2%,地下水0.87亿立方米,占58.8%;2000年用水量1.48亿立方米,其中工业用水0.55亿立方米,占37.2%,农业用水0.50亿立方米,占33.8%,

32、生活用水0.43亿立方米,占29.0%。金昌市城、近郊区面积2080平方公里,人口20.52万,工业产值40.54亿元。2000年供水量1.11亿立方米,其中地表水0.75亿立方米,占67.6%,地下水0.36亿立方米,占32.4%;2000年用水量1.11亿立方米,其中工业用水0.66亿立方米,占59.5%,农业用水0.36亿立方米,占32.4%,生活用水0.09亿立方米,占8.1%。嘉峪关市城、近郊区面积1298平方公里,人口15.97万,工业产值39.96亿元。2000年供水量1.37亿立方米,其中地表水0.94亿立方米,占68.6%,地下水0.43亿立方米,占31.4%;2000年用水

33、量1.37亿立方米,其中工业用水0.67亿立方米,占48.9%,农业用水0.59亿立方米,占43.1%,生活用水0.11亿立方米,占8.0%。(见附表20)。(四)耗水量2000年全省净耗水量73.5185亿立方米,综合耗水率为60.0 %。农业耗水量59.3534亿立方米,耗水率为59.3%,其中农田灌溉耗水量55.1623亿立方米,耗水率为60.6%;林牧渔耗水量4.1911亿立方米,耗水率为65.8%;工业耗水量8.3486亿立方米,耗水率为47.1%,其中国有及规模以上工业耗水量6.8170亿立方米,耗水率为46.1%,规模以下工业耗水量为1.5316亿立方米,耗水率为52.5%;城镇

34、生活耗水量1.6594亿立方米,耗水率48.4%;农村生活耗水量4.1571亿立方米,耗水率为100%。内陆河流域耗水量48.2034亿立方米,综合耗水率为62.9%。农业耗水量45.0219亿立方米,耗水率为63.2%,其中农田灌溉耗水量41.7733亿立方米,耗水率63.0%,林牧渔耗水量3.2486亿立方米,耗水率为67.3%;工业耗水量1.9853亿立方米,耗水率为49.6%,其中国有及规模以上工业耗水量1.6121亿立方米,耗水率为48.4%,规模以下工业耗水量为0.3732亿立方米,耗水率为55.2%;城镇生活耗水量0.3542亿立方米,耗水率为49.3%;农村生活耗水量0.8420亿立方米,耗水率为100%。黄河流域耗水量23.3568亿立方米,综合耗水率为54.4%。农业耗水量13.1456亿立方米,耗水率为54.3%,其中农田灌溉耗水量12.3352亿立方米,耗水率为54.0%,林牧渔耗水量0.8104亿立方米,耗水率为59.4%;工业耗水量6.2011亿立方米,耗水率为46.4%,其中国有及规模以上工业耗水量5.0956亿立方米,耗水率为4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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