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危险废物(含医疗废物)利用及处置-利 用及处置的”,需编制报告书。在现场踏勘、资料收集和企业调查研究的基础上, 编制完成了温州瑞科表面处理有限公司资源综合利用技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 书(送审稿) ,提请审查。 1.1.2 项目特点项目特点 1、本项目实施后,危险废物排放量减少 5307.34 吨/年,同时实现了对酸洗 废水中再生资源的综合利用。从工艺角度考虑,本项目副产的氢氧化镍仅是通 过将原本一步沉淀的方法分成了两步沉淀过程,对于原料石灰的用量无增加, 但可以减少污泥的产生量,达到固废减量的目的,符合我国固体废弃物管理技 术政策中的减量化和资源化的政策导向。 2、原 MED+MVR 蒸发器
2、浓缩液反复浓缩(浓缩倍数约 40-50 倍)至结晶后 与污泥一起作为危废处理,本次技改使用较为廉价的硫酸与浓缩液(浓缩倍数 约 20-25 倍)反应制备硝酸,同时可以生成副产品硫酸钙,加工制成石膏外售, 避免浓缩结晶(危险废物)产生。可降低不锈钢酸洗废水的处理成本。 3、在制备氢氧化镍的过程中,尚有部分 Mn 和 Co 与 Ni 一同沉淀。其中 Mn 和 Co 是不锈钢中的组成元素,但也是环境有害重金属元素。若本项目中粗 制的氢氧化镍可作为不锈钢炼制的 Ni/Co/Mn 原料,则可实现此三种资源的资源 化利用,实现社会-经济-环境效益的协调发展。 4、酸洗中心现有热水池由天然气加热改为电加热,
3、MED+MVR 蒸发器改电 加热+天然气辅助加热。 5、本项目建成后酸洗工艺无变化,无新增生产废水、固废排放,废气污染 物总排放量减少,总排放量未增加,均在原有排污证核定范围内。 温州瑞科表面处理有限公司资源综合利用技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 温州市市府路 525 号同人恒玖大厦 20 楼 联系电话:0577-88981707 3 1.2 环评工作流程环评工作流程 1、2020 年 5 月 20 日,接受企业委托,通过沟通,初步了解项目工程内容; 经对国家和地方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政策、标准和相关规划的研究,明 确项目是否满足相关环保要求及环境影响评价类型。 2、2020 年 5 月,经初步的
4、工程分析,识别环境影响因素,确定环境评价因 子、评价范围、评价标准和评价工作等级;经现场勘查结合资料,明确环境保 护目标和评价重点,并对评价范围内的环境质量进行监测。 3、2020 年 6-7 月,对环境质量监测数据进行环境质量评价;对项目工程内 容进行分析,核算污染源源强,对各环境要素进行预测分析和评价;对项目提 出环境保护措施,并进行可达性分析;对项目产生环境影响进行经济损益分析。 依据分析和评价结果,给出项目环境可行性的评价结论;编制报告书送审稿提 交审查。 温州瑞科表面处理有限公司资源综合利用技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 温州市市府路 525 号同人恒玖大厦 20 楼 联系电话:0577-8
5、8981707 4 图 1.2-1 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程序图 1.3 分析判定相关情况分析判定相关情况 1.3.1 相相关规划、政策等关规划、政策等符合性符合性判定判定 本项目位于温州市龙湾区蓝田工业园龙湾标准厂房园区纬一北路 1 号,现 状地块的用途为排水用地,根据不动产权证,本项目为公共设施用地,符合用 地规划要求。 根据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 年本) 及温州市重点行业落后产能 认定标准指导目录(2013 年版) (温政办2013 62 号),本项目为环境保护与 资源节约综合利用项目,不属于限制类和淘汰类。因此,本项目符合国家省及 市的产业政策要求。 温州瑞科表面处理有限公司资源综合
6、利用技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 温州市市府路 525 号同人恒玖大厦 20 楼 联系电话:0577-88981707 5 1.3.2 建设项目环评审批原则建设项目环评审批原则符合性符合性判定判定 1、排放污染物符合国家、省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 本项目建成后,无新增废水排放,现有生产废水处理达标后 50%回用于酸 洗清洗,剩余部分经废水处理站处理后借东片污水处理厂尾管排放,排放瓯江 灵昆北支四类海域;各废气污染物经采取相应的污染防治措施后,各项污染指 标也能做到达标排放;噪声不会对敏感点造成影响,也不会造成厂界噪声超标; 固体废弃物经过收集后,无害化处理,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清运,可以做到零 排放。因
7、此本项目经采取相应的污染防治措施后,可以做到污染物达标排放。 2、污染物排放符合国家、省规定的总量控制指标 根据浙江省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总量准入审核办法(试行) (浙环发 201210 号) :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同时排放生产废水和生活污水且新增水主 要污染物排放的,应按规定的化学需氧量和氨氮替代削减比例要求执行;位于 开展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地区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确需新增主要 污染物排放量的,其总量平衡指标应通过排污权交易方式取得。 本项目技改后全厂无新增污染物。根据项目排污权证 WZLW 字第202001 号, 现有项目纳入总量控制的指标主要是CODCr7.88t/a, 氨氮0.
8、564t/a, SO20.02t/a, NOX1.19t/a。本项目建成后 COD、氨氮、SO2、NOx 环境排放量仍在温州瑞科表 面处理有限公司原有总量范围内,无需交易。 1.3.3“三线一单三线一单”控制要求符合性控制要求符合性判定判定 2016 年 7 月,环保部印发的“十三五”环境影响评价改革实施方案中明 确提出要开展长江经济带战略环评,并把“三线一单”作为环评的一条主线。2018 年 3 月,生态环境部下发了长江经济带战略环境评价“三线一单”编制工作实施 方案 (环办环评函201814 号) ,为了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同时从推进战略环 境评价成果“落地”出发,温州市积极开展“三线一单
9、”的制定实施工作,于 2020 年 7 月编制完成浙江省温州市“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 (发布稿初 稿) 。 1、生态保护红线、生态保护红线 温州瑞科表面处理有限公司资源综合利用技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 温州市市府路 525 号同人恒玖大厦 20 楼 联系电话:0577-88981707 6 本项目位于温州市龙湾区蓝田工业园龙湾标准厂房园区纬一北路 1 号,项 目用地性质为排水用地。项目不在当地饮用水源、风景区、自然保护区等生态 保护区内,对照温州市区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技术报告和温州市区生态保 护红线划分图等相关文件划定的生态保护红线,本项目不涉及生态保护红线, 因此,项目建设符合生态保护
10、红线要求。温州市区生态保护红线划分图见附图。 2、环境质量底线、环境质量底线 根据浙江省温州市“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 ,乐清市环境质 量底线目标为: (1)大气环境质量底线 根据 “三线一单” 要求, 温州市大气环境质量底线: 到 2020 年, 温州市 PM2.5 年均浓度达到 35 微克/立方米; 到 2025 年, PM2.5年均浓度达到 27 微克/立方米。 到 2035 年,全市大气环境质量持续改善。根据温州市环境质量报告书(2018 年度) ,环境空气质量达到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GB30952012)二级标准, 满足大气环境质量底线要求。 (2)水环境质量底线 目标 到
11、2020 年,全市水环境质量进一步改善,纳入国家“水十条”考核断面 类水质比例稳定在 87.5%;市控以上地表水断面功能区达标率达到 60%以上; 瓯江、飞云江、鳌江三大水系基本达到或优于类水质;全面消除市控以上劣 类水质断面并巩固提升消除成果;饮用水安全保障水平持续提升,城市集中式 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率保持 100%;地下水和近岸海域水质保持稳定。 到 2025 年,全市水环境质量总体改善,市控重点河流水生态系统功能基本 恢复,市控以上考核断面全面恢复水环境功能,其水质达到地表水环境质量 标准 (GB3838-2002)表 1 中除水温、粪大肠杆菌群、总氮以外的 21 项指标年 均值。 到
12、 2035 年,全市水环境质量全面改善,水生态系统实现良性循环。 符合性分析 区域内河不能满足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中类标准; 温州瑞科表面处理有限公司资源综合利用技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 温州市市府路 525 号同人恒玖大厦 20 楼 联系电话:0577-88981707 7 纳污水体瓯江不能满足海水水质标准(GB3097-1997)中的四类标准。 经分析,纳污水体瓯江灵昆北支各监测点位无机氮、无机磷和石油类指标 均不满足海水四类标准,调查海域水体中无机氮和活性磷酸盐超标,富营养化 程度较高,这可能与江浙沿岸流携带大量营养盐南下有关,另外也与瓯江上游 来水水质有关,其余各
13、类环境尚有容量。 本项目无新增生产废水排放,在采取本环评提出的相关防治措施后,本项 目的建设后可维持区域的地表水环境质量等级,不会出现降级。根据浙江省关 于推进城镇污水处理厂清洁排放标准技术改造指导意见和浙江省最新颁布的 城镇污水处理厂主要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33/2169-2018),浙江省地区 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需进一步提标,对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和总磷等 4 项 指标提出了更严格的排放标准,其余污染物控制项目仍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 污染物排放标准 (GB18918-2002)中一级 A 标准。随着区域生活污水处理厂 清洁排放标准技术改造实施,对纳污水体环境质量起到一定改善作用。 (3)
14、土壤环境风险防控底线 目标 按照土壤环境质量“只能更好,不能变坏”原则,结合温州市及各县(市、 区)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要求与土壤环境质量状况,设置土壤环境质量底线: 到 2020 年,全市土壤污染加重趋势得到初步遏制,农用地和建设用地土壤环境 安全得到基本保障,土壤环境风险得到基本管控;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达到 92%左右,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不低于 92%。 到 2025 年,土壤环境质量稳中向好,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污染地块安 全利用率均达到 93%以上。 到 2035 年,土壤环境质量明显改善,生态系统基本实现良性循环。 符合性分析 本项目所在地土壤满足土壤环境质量标准 建设用地土壤污
15、染风险管控标 准 (GB36600-2018)中表 1 的第二类用地筛选值标准。在采取本环评提出的相 关防治措施后,本项目实施后不会产生土壤污染,不会对区域土壤环境质量底 线造成冲击。 温州瑞科表面处理有限公司资源综合利用技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 温州市市府路 525 号同人恒玖大厦 20 楼 联系电话:0577-88981707 8 3、资源利用上线资源利用上线 本项目用水来自市政给水管网,能源主要来自市政电网及天然气;鉴于天 然气属于清洁能源,且在区域控规中已预留该工业区供气量,本项目无新增用 地,因此本项目所需水、能源、土地等资源不会突破该区域的资源利用上线。 4、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生态环境
16、准入清单 根据浙江省温州市“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 ,项目所在地属 于浙江省温州市温州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产业集聚重点管控单元。 产业集聚重点管控单元生态环境准入清单 空间布局引导:根据产业集聚区块的功能定位,建立分区差别化的产业准 入条件。严格控制重要水系源头地区和重要生态功能区三类工业项目准入,重 要水系源头地区和饮用水源集雨区范围的产业集聚区块严格限制涉水二类工业 项目。优化完善区域产业布局,合理规划布局三类工业项目,鼓励对三类工业 项目进行淘汰和提升改造。合理规划居住区与工业功能区,在居住区和工业区、 工业企业之间设置防护绿地、生活绿地等隔离带。 污染物排放管控:严格实施污
17、染物总量控制制度,根据区域环境质量改善 目标,削减污染物排放总量。新建二类、三类工业项目污染物排放水平要达到 同行业国内先进水平。加快落实污水处理厂建设及提升改造项目,推进工业园 区(工业企业) “污水零直排区”建设,所有企业实现雨污分流。加强土壤和地 下水污染防治与修复。 环境风险防控:定期评估沿江河湖库工业企业、工业集聚区环境和健康风 险。强化工业集聚区企业环境风险防范设施设备建设和正常运行监管,加强重 点环境风险管控企业应急预案制定,建立常态化的企业隐患排查整治监管机制, 加强风险防控体系建设。 资源开发效率要求:推进工业集聚区生态化改造,强化企业清洁生产改造, 推进节水型企业、节水型工
18、业园区建设,落实煤炭消费减量替代要求,提高资 源能源利用效率。 符合性分析 根据“三线一单”分区管控的工业项目分类目录,本项目属于废旧资源(含 温州瑞科表面处理有限公司资源综合利用技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 温州市市府路 525 号同人恒玖大厦 20 楼 联系电话:0577-88981707 9 生物质)加工再生利用行业,不属于三类工业项目,不属于园区禁止准入清单 中的项目,建设符合园区规划目标、产业定位以及环境准入条件,且不属于高 风险、高能耗、高污染企业,符合温州市永强片区滨海单元蓝田街坊控制性详 细规划的相关要求,符合管控单元分类准入清单要求。 综上所述,项目选址和建设符合“三线一单”控制要
19、求。 1.4 关注的主要环境问题关注的主要环境问题 营运期:大气环境重点关注硝酸制取酸雾和储罐酸雾废气对周边环境的影 响;固废重点关注废水处理站污泥等危险废物的处理;环境风险重点关注储罐 泄露、污染防治措施故障风险等;地下水和土壤环境重点关注酸洗槽、废水处 理设施、储罐泄露的影响;声环境重点关注厂区内设备运行产生的噪声对周边 环境的影响。 1.5 环境影响评价总结论环境影响评价总结论 温州瑞科表面处理有限公司资源综合利用技改项目符合三线一单管控要 求、国家相关产业政策。经论证,本项目副产品氢氧化镍和硫酸钙为非固体废 物,可作为产品加以利用。项目在建设、营运过程会产生一定的污染物,主要 包括硝酸
20、制取过程产生的酸雾、储罐废气等。经分析和评价,采用科学管理与 恰当的环保治理手段可以控制环境污染。在落实施风险防范措施、严格采取本 评价提出的针对酸雾、储罐废气等污染物的污染防治措施、实施环境管理与监 测计划以及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方案以后,项目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可以控制在 国家有关标准和要求的允许范围以内。因此在确保本环评所提出的各项污染防 治措施及建议实施的情况下,从环保角度考虑是可行的。 温州瑞科表面处理有限公司资源综合利用技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 温州市市府路 525 号同人恒玖大厦 20 楼 联系电话:0577-88981707 10 第二章第二章 总总 则则 2.1 编制依据编制依据 2
21、.1.1 有关法律有关法律法规法规 1、国家国家 (1)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2014.4.24 修订,2015.1.1 起实施; (2)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国家主席令第 77 号,1997.03 起实施,2018.12.29 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修订,自 2018.12.29 起施行;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于 2018.10.26 修订通过,自 2018.10.26 起施 行;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014 年修订,2014.12.01 起实施; (5
22、)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48 号, 2016.09.01 实施,2018.12.29 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 修订,自 2018.12.29 起施行; (6)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2020) , 2020.09.01 实施; (7)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70 号,2018.01.01 实施; (8)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 ,2018.8.31 审议通过,2019.01.01 起施行; (9)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国务院 682 号令,2017.10.1; (
23、10) 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 年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改 革委员令第 29 号令,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 (11)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 ,环保部令第 44 号,部令第 1 号进行修改,2018.04.28 起施行; (12) 关于以改善环境质量为核心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的通知 (环环 温州瑞科表面处理有限公司资源综合利用技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 温州市市府路 525 号同人恒玖大厦 20 楼 联系电话:0577-88981707 11 评2016150 号,2016 年 10 月 27 日起实施) (13)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 , 环境
24、保护部令第 34 号, 2015.6.5 施行。 (14) 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 ,环发200628 号,2006.3; (15)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政府信息公开指南(试行) ,环办2013103 号,2013.11.14; (16) 国务院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 ,国发201517 号, 2015.04; (17) 国务院关于印发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 ,国发201631 号, 2016.5.28; (18)国务院关于印发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 201822 号,2018.06.27。 2、浙江省浙江省 (1) 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修正),浙江省人
25、大常委会公告第 41 号,2016.07.01 实施,2018 年修正; (2) 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2017 修改),浙江省第十二 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四次会议通过,2017.9.30 实施; (3) 浙江省水污染防治条例(2017 年修正),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五次会议通过,2018.01.01 实施; (4) 浙江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省政府令第 364 号修改(2018 年) ,2018.3.1; (5) 浙江省环境保护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和政府信息公开 工作的实施细则(试行) ,浙环发201428 号,2014.5.19
26、; (6) 浙江省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总量准入审核办法(试行) ,浙环发 201210 号,2012.2.24; (7) 浙江省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 (浙政发201835 号,自 2018 年 10 月 24 日起施行) ; (8)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浙江省“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的 批复 (浙政函202041 号,2020.5.14) ; 温州瑞科表面处理有限公司资源综合利用技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 温州市市府路 525 号同人恒玖大厦 20 楼 联系电话:0577-88981707 12 (9) 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的通知 (浙环发20207 号,2020.5.23) 。 3
27、、温州市温州市 (1) 温州市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行办法 ,温州市人民政府第 123 号 令,2011.3.1; (2) 温州市初始排污权有偿使用实施细则(试行) ,温政办201383 号; (3) 关于温州市排污权有偿使用费征收标准的通知 ,温发改价2013225 号; (4)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审核及管理暂行办法(环发2014 197 号) ; (5) 温州市重点行业落后产能认定标准指导目录(2013 年版) ,温政办 201362 号,2013.4.22。 2.1.2 有关技术规范有关技术规范 1、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总纲 (HJ2.1-2016) ; 2、 环境影
28、响评价技术导则大气环境 (HJ 2.2-2018) ; 3、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地表水环境 (HJ 2.3-2018) ; 4、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声环境 (HJ2.4-2009) ; 5、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生态影响 (HJ19-2011) ; 6、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地下水环境 (HJ610-2016) ; 7、 建设项目环境风险评价技术导则 (HJ169-2018) ; 8、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土壤环境(试行) (HJ964-2018) ; 9、 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技术规范 , (GB/T 15190-2014) ; 10、 浙江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要点(修订版) ; 11
29、、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急性毒性初筛 (GB 5085.2-2007) ; 12、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浸出毒性鉴别 (GB 5085.3-2007) ; 13、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通则 (GB 34330-2017) ; 14、 危险废物鉴别技术规范 (HJ/T 298-2007) ; 15、 固体废物浸出毒性浸出方法硫酸硝酸法 (HJ/T 299-2007) ; 温州瑞科表面处理有限公司资源综合利用技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 温州市市府路 525 号同人恒玖大厦 20 楼 联系电话:0577-88981707 13 16、 不锈钢的牌号与化学成分标准 (GB/T20878-2007) ; 17、 粗氢氧
30、化镍 (YS/T 1228-2018) ; 18、 建筑石膏 (GB/T 9776-2008) ; 19、 浙江省水功能区水环境功能区划分方案(2015) ; 20、 温州市区声环境功能区划 (2013 年 5 月) ; 21、 温州市区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 (1997 年) 。 2.1.3 项目相关文件项目相关文件 1、关于温州瑞科表面处理有限公司温州市龙湾表面处理中心建设项目环 境影响报告表审查意见的函,温环龙建 20202 号; 2、企业营业执照; 3、排污权证,温排污权证 WZLW 字第202001 号; 4、排污许可证,编号 91330303MA2AU34A9U001P; 5、现有危
31、险废物委托协议及危废处置单位营业执照、危废经营许可证; 6、建设单位委托本单位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合同书及其它相关资料。 2.2 评价因子、环境功能区划与评价标准评价因子、环境功能区划与评价标准 2.2.1 评价因子评价因子 1、环境空气 (1)现状评价因子 SO2、NO2、PM10 、PM2.5、CO、O3、NOx。 (2)影响评价因子 NOx。 2、地表水环境 (1)现状评价因子 内河:pH 值、CODMn、DO、BOD5、氨氮、总磷。 纳污水体:水温、盐度、SS(悬浮物)、pH、DO(溶解氧)、COD(化学 需氧量)、无机氮(包括 NO3-N、NO2-N 和 NH3-N)、PO4-P(活
32、性磷酸盐)、 温州瑞科表面处理有限公司资源综合利用技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 温州市市府路 525 号同人恒玖大厦 20 楼 联系电话:0577-88981707 14 氰化物、硫化物、挥发性酚、有机氯农药(六六六、滴滴涕)、石油类和重金 属铜、铅、锌、镉、总铬、汞、砷、镍。 (2)影响评价因子 COD、NH3-N、TN、石油类、氟化物、总铬、总镍和总铁等 8 个因子。 3、地下水环境 (1)现状评价因子 K+,Na+、Ca2+、Mg2+、CO32-、HCO3-、Cl-、SO42-、pH、总硬度、溶解性 总固体、硫酸盐、氯化物、铁、锰、铜、锌、挥发性酚类、耗氧量、氨氮、总大 肠菌群、菌落总数、亚硝
33、酸盐、硝酸盐、氰化物、氟化物、汞、砷、镉、铬(六 价)、铅、镍及水位 (2)影响评价因子 总镍和氟化物。 4、声环境现状及预测评价因子 LAeq。 5、土壤环境 (1)现状评价因子 镉、砷、铜、铅、汞、总铬、锌、镍、氯甲烷、二氯甲烷、三氯甲烷、四 氯化碳、1,1-二氯乙烷、1,2-二氯乙烷、1,1,1-三氯乙烷、1,1,2-三氯乙烷、1,1,1,2- 四氯乙烷、1,1,2,2-四氯乙烷、1,2-二氯丙烷、1,2,3-三氯丙烷、氯乙烯、反式-1,2- 二氯乙烯、顺式-1,2-二氯乙烯、1,1-二氯乙烯、三氯乙烯、四氯乙烯、苯、甲苯、 氯苯、邻二甲苯、间二甲苯、对二甲苯、乙苯、苯乙烯、1,4-二氯
34、苯、1,2-二氯 苯、2-氯苯酚、硝基苯、萘、苯并a蒽、苯并b荧蒽、苯并k荧蒽、苯并 a芘、茚并1,2,3-c,d芘和二苯并a,h蒽+锑。 (2)影响评价因子 镍、铁。 2.2.2 环境功能区划环境功能区划 1、水环境功能区划 温州瑞科表面处理有限公司资源综合利用技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 温州市市府路 525 号同人恒玖大厦 20 楼 联系电话:0577-88981707 15 (1)地表水环境功能区划 根据浙江省水功能区水环境功能区划分方案(2015) ,项目附近水域编 号为瓯江 119,水功能区为永强塘河龙湾农业、工业用水区,水环境功能区为农 业、工业用水区,目标水质 IV 类;纳污水体为瓯
35、江灵昆北支四类海域。 (2)地下水环境功能区划 项目所在区域尚未进行地下水功能区划,参照地下水质量标准 (GB/T14848-2017) ,项目所在地附近地下水以人体健康基准值为依据,主要适 用于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及工、农业用水,因此地下水环境功能为地下水 环境质量标准 (GB/T14848-2017)中类。 2、大气环境功能区划 根据温州市区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图 ,评价区域属环境空气二类功 能区。 3、声环境功能区划 根据温州市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方案 ,本项目所在地属于 3 类声环境功能 区。 2.2.3 评价标准评价标准 1、环境质量标准 (1)水环境 内河地表水 根据浙江省水功能区水
36、环境功能区划分方案(2015) ,项目附近水域编 号为瓯江 119,目标水质 IV 类,水质现状评价标准执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GB3838-2002)IV 类水体水质标准。纳污水体瓯江水环境质量执行海水水 质标准(GB3097-1997)相关水质标准,相关标准值见表 2.2-2 到 2.2-3。 表 2.2-2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单位:mg/L,pH 除外 指标名称 标准类 pH DO CODMn BOD5 氨氮 总磷(以 P 计) IV 类标准 69 3 10 6 1.5 0.3 温州瑞科表面处理有限公司资源综合利用技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 温州市市府路 525 号同人恒玖大厦 20 楼
37、 联系电话:0577-88981707 16 表 2.2-3 海水水质标准 单位:mg/L(pH 除外) 评价项目 第一类 第二类 第三类 第四类 pH 7.88.5 6.88.8 悬浮物 (人为增加的量) 10 100 150 溶解氧 6 5 4 3 化学需氧量 2 3 4 5 无机氮(以 N 计) 0.20 0.30 0.40 0.50 活性磷酸盐(以 2 监督管理8.2.1城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城管、建设、规划、商务、环保、教育等部门建立监督和执法协调机制。8.2.2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快出台生活垃圾分类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建立完善技术标准体系,将生活垃圾分类和治理工作纳入法制化管理。8.2
38、.3城市人民政府负责制定全市垃圾分类考核办法,并将考核纳入政府、部门绩效考评体系,定期公布考核结果。8.2.4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承担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相关协调、监督、考核等职责。8.2.5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生活垃圾分类全过程监管制度,建立统一的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信息系统,定期向社会公开相关信息,并与商务、环境保护、建设等部门实现信息共享。8.2.6单位和个人发现违反生活垃圾分类规定的行为,有权向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投诉举报。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定期通过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对违反生活垃圾分类规定的行为予以曝光。8.3 促进措施8.3.1党政机关、学校、
39、科研、文化、出版、广播电视等事业单位,协会、学会、联合会等社团组织,车站、机场、码头、体育场馆、演出场馆等公共场所管理单位和宾馆、饭店、购物中心、超市、专业市场、农贸市场、农产品批发市场、商铺、商用写字楼等相关企业,以及各地新城新区要率先实施生活垃圾强制分类。8.3.2强化教育部门和学校的作用,在实施生活垃圾强制分类的试点城市,教育部门和学校要按照当地政府出台的实施办法,规范校内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贮存工作,并做好与社会生活垃圾运输、处置等环节的衔接;在非试点城市,教育部门和学校要根据实际情况,稳步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工作。8.3.3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谁产生、谁付费”的原则,落实生活垃圾处理费
40、收费制度。8.3.4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发挥市场机制作用,鼓励社会资本参与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理设施的建设和运营。8.3.5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对生活垃圾分类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8.3.6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用多种方式向公众普及生活垃圾分类知识,建立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宣传教育基地。 25务提供者向消费者主动提供 一次性餐具的, 由市、 县、 自治县人民政 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 可处五 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 条第一款规定, 未将生活垃圾分类投放 至指定收集点的相应收集容器内, 随意 倾倒、 抛撒、 焚烧或者堆放生活垃圾的,
41、由市、 县、 自治县人民政府环境卫生管理 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限期改正, 对单 位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 个人处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 条第一款第 (三) 项规定, 生活垃圾分类 投放管理责任人未按照分类方法、 分类 标识设置生活垃圾分类收集点和收集容 器, 并保持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正常 使用的, 由市、 县、 自治县人民政府环境 卫生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 正的, 可对管理责任人处一千元以上五 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 条第 (二) 项规定, 未按时分类收集或者 运输生活垃圾, 混装混运生活垃圾或者 将工业废物、 建筑
42、垃圾混入生活垃圾 的, 由市、 县、 自治县人民政府环境卫生 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限期改 正, 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将危险废物、 医疗废物混入生活垃圾 的, 依照国家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的规 定进行处罚。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 (三) 项规 定, 在运输生活垃圾过程中随意倾倒、 丢 弃、 遗撒、 滴漏生活垃圾的, 由市、 县、 自 治县人民政府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责令停 止违法行为, 限期改正, 处一万元以上五 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 条第 (一) 项规定, 处置单位未按照规定 分类标准接收、 处置生活垃圾的, 由市、 县、 自治县人民政府环境卫生管理部
43、门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限期改正, 处三万元 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 条规定, 单位或者个人将厨余垃圾及其 加工物用于食品生产加工的, 依照 中华 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等法律、 行政法 规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 妨 碍、 阻挠生活垃圾管理监督检查工作的, 围堵生活垃圾收集、 处置设施和运输车 辆, 阻碍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和正常 运行的, 责令改正; 构成违反治安管理处 罚行为的, 由公安机关依照 中华人民共 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处理; 构成犯罪 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 各 级人民政府、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
44、 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所在单位 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依法对直接负责的 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 分;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 未按照规定履行生活垃圾源头 减量以及分类投放、 收集、 运输、 处置监 督管理职责的; (二) 未按照要求落实生活垃圾处理 设施建设的; (三) 接到相关投诉、 举报, 未依法调 查处理的; (四) 其他玩忽职守、 滥用职权、 徇私 舞弊的。 第五十八条本条例规定的违法行 为, 根据国务院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 规定已经确定集中由市、 县、 自治县综合 执法部门处理的, 从其规定。 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 为, 法律、 法规已设定处罚
45、的, 从其规定。 第九章 附 则 第六十条本条例所称大件垃圾, 是指整体性较强而需要拆解后利用或者 处理的废弃物, 包括废旧家具和办公器 具、 家用电器和电子产品、 厨房用具以及 其他各种大件物品等。 本条例所称装修垃圾, 是指日常生 活房屋装修过程中产生的弃料或者废弃 物, 包括装修产生的混凝土、 砂浆、 涂料、 油漆等。 第六十一条船舶及海上作业设施 产生的生活垃圾,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 行接收、 转运、 处置联合监管制度。 第六十二条区环境卫生管理部门 在生活垃圾管理中的职责由设区市人民 政府确定。 第六十三条海口市的生活垃圾管 理, 依照 海口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 法 和本条例的规定执
46、行。 三亚市、 儋州市、 三沙市等地级市的 生活垃圾管理, 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实施。 本省其他市、 县、 自治县实施生活垃 圾分类管理的具体时间, 由省人民政府 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并向社会公告。 第六十四条本条例自2020年10 月1日起施行。 海南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2019年11月29日海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 告 第38号 海南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已由海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十五次会议于2019年11月29日通过, 现予公布, 自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9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