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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机关事务管理局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pdf

1、附件 山东省机关事务管理局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 目 录 一、公共机构节能行政处罚事项 1. 公共机构违反规定超标准、超编制购置公务用车或者拒不报 废高耗能、高污染车辆的处罚 2. 从事节能咨询、设计、评估、检测、审计、认证等服务的机 构提供虚假信息的处罚 3. 无偿向本单位职工提供能源或者对能源消费实行包费制的处 罚 二、省级机关人防行政处罚事项 1. 对影响人防工程安全和使用效能行为的处罚 2. 对侵犯国家人防利益行为的处罚 3. 城市新建民用建筑,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不修建战时可用于防 空的地下室的处罚 一、公共机构节能行政处罚事项 序 号 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 违法情节 处罚裁量标准 序

2、 号 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 违法情节 处罚裁量标准 公共机构违反规定超编制但不超标准购置 公务用车的 收回违规购置的公务用车,统一调剂使用。 公共机构违反规定超标准但不超编制购置 公务用车的 收回违规购置的公务用车, 进行公开拍卖, 拍卖所 得上缴国库。 公共机构违反规定超编制且超标准购置 公务用车的 收回违规购置的公务用车, 进行公开拍卖, 拍卖所 得上缴国库。 公共机构借用、占用其他单位车辆的 发现公共机构借用、 占用其他单位车辆的, 责令其 15 日内退还车辆。 1 公共机构违反 规定超标准、 超编制购置公 务用车或者拒 不 报 废 高 耗 能、高污染车 辆的 公共机构节能条例 第四十条:

3、公共机构违 反规定超标准、超编制 购置公务用车或者拒不 报废高耗能、高污染车 辆的,对直接负责的主 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 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并 由本级人民政府管理机 关事务工作的机构依照 有关规定,对车辆采取 收回、拍卖、责令退还 等方式处理。 公共机构拒不报废高耗能、高污染车辆的 收回公共机构拒不报废高耗能、高污染的公务用 车, 进行强制报废, 委托经公开招标确定的汽车解 体厂家收购并进行车辆解体。 情节轻微 违法所得 10 万元(含)以下的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 5 万元罚款。 情节一般 违法所得 10 万元以上 20 万元(含)以下的 责令改正, 没收违法所得, 并处 5 万元以

4、上 7 万元 (含)以下罚款。 情节较重 违法所得 20 万元以上 30 万元(含)以下的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 7 万元以上 10 万 元以下罚款。 2 从 事 节 能 咨 询、设计、评 估、检测、审 计、认证等服 务的机构提供 虚假信息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 能源法第七十六条: 从事节能咨询、设计、 评估、检测、审计、认 证等服务的机构提供虚 假信息的,由管理节能 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 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 款。 情节严重 违法所得 30 万元以上的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 10 万元罚款。 序 号 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 违法情节 处罚裁量标准 序 号 违

5、法行为 法律依据 违法情节 处罚裁量标准 情节轻微 年供能 5 吨(含)标煤以下的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 5 万元罚款。 情节一般 年供能 5 吨标煤以上 10 吨(含)标煤以下的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 7 日(含)以内不改正的,处 5 万元以上 7 万元(含)以下罚款;逾期 7 日至 15 日 (含) 以内不改正的, 处 7 万元以上 9 万元 (含) 以下罚款;逾期 15 日以上不改正的,处 9 万元以 上 10 万元(含)以下罚款。 情节较重 年供能 10 吨标煤以上 15 吨 (含) 标煤以下的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 7 日(含)以内不改正的,处 10 万元以上 12 万元(含)

6、以下罚款;逾期 7 日至 15 日(含)以内不改正的,处 12 万元以上 14 万 元(含)以下罚款;逾期 15 日以上不改正的,处 14 万元以上 15 万元(含)以下罚款。 3 无偿向本单位 职工提供能源 或者对能源消 费实行包费制 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 能源法第七十七条: 无偿向本单位职工提供 能源或者对能源消费实 行包费制的,由管理节 能工作的部门责令限期 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 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 年供能 15 吨标煤以上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 7 日(含)以内不改正的,处 15 万元以上 17 万元(含)以下罚款;逾期 7 日至 15 日(含)以内不改正的,处 17 万元以上 19 万 元(含)以下罚款;逾期 15 日以上不改正的,处 19 万元以上 20 万元(含)以下罚款。 二、省级机关人防行政处罚事项 省级机关人防行政处罚事项按照山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 关 于印发的通知(鲁防发 20134 号)规定的人民防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执行,并根据 山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对人民防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调整及 时更新执行新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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