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黄永彬的遗体火化前,张学英偕同律师上前阻拦,并公开当着原配蒋伦芳的面宣布了黄永彬 的遗嘱。称黄永彬将 6 万元的遗产赠与她。但蒋伦芳拒绝分配财产,当日下午,张学英以蒋伦芳侵 害其财产权为由诉至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法院于 2000 年 4 月 25 日受理原 金陵科技学院 法理学教学案例 3 告爱姑诉被告蒋伦芳遗赠纠纷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 5 月 17 日、5 月 22 日两次公开开庭进行 了审理。 最后,泸州市纳溪区法院经审理认为,遗赠人黄永彬的遗赠行为违反了民法通则第七条 “民事行为不得违反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德”法律的原则和精神,损害了社会公德,破坏了公共秩序, 应属
2、无效行为,并于 2001 年 10 月 11 日作出驳回原告张学英诉讼请求的一审判决。一审判决后,张 学英不服一审驳回诉讼请求的判决,于 2001 年 11 日向四川省泸州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 在查明本案的事实后,以与一审法院同样的理由,当庭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关键词:法律原则 法律原则的适用 请思考:在本案中,法律原则和法律规范的关系是怎样的? 本案法律原则的适用和“里格 斯诉帕尔玛案”(案例二)有什么异同? 案例七案例七美国诉微软公司垄断案美国诉微软公司垄断案 1997 年 10 月,美国司法部向美国地区法院提起诉状,声称微软将具有互联网浏览器综合特征 的视窗 9
3、5 软件投放市场的做法违反了 1994 年司法部与微软公司达成的同意法令(consent decree)。 12 月 11 日,美国地区法院拒绝了司法部请求法院判决微软藐视法庭决定的诉求,但是采纳了 司法部在 12 月 20 日的备忘录中提出的表述方法,做出了一个初步决定,要求微软向个人电脑生产 商提供不装有互联网浏览器软件的视窗 95 软件操作系统。 12 月,司法部请求法院要求微软提供视窗 95 软件的版本和附加在软件上的几乎所有的互联网 浏览器技术,但是这些技术都被隐藏起来了,消费者不能使用。 1998 年 1 月,微软公司向地方初审法院提出申请,要求司法部明确定义“其他产品”的含义。司
4、 法部曾指控微软公司要求计算机生产商在注册使用视窗 95 软件时,也同时注册“其他产品”。 1 月 22 日,微软公司与美国司法部达成协议,约定微软遵守法庭 1997 年 12 月 11 日的决定, 但是微软保留对这一决定的上诉权。 1 月底,微软公司针对联邦地区法院的初审判决提交了上诉状。随后,微软公司请求上诉法院 推翻联邦地区法院的初审决定。 6 月 23 日,由三名法官组成的联邦上诉法院审判团一致同意推翻联邦地区法院法官 Jackson1997 年 12 月做出的初审决定。上诉法院在判决中写道,微软公司已经很清楚的说明了视窗 95 操作系统与互联网浏览器软件是不可分割的整体。也只有包括浏
5、览器特征的视窗 95 软件才真正 有益于消费者。法院进一步解释道,任何阻碍技术创新的做法都与反垄断法背道而驰。法庭还拒绝了 政府 1997 年 10 月的认为视窗软件和互联网浏览器是相互独立的两种产品的诉求,并在判决书中写 道:“法庭认为视窗软件和互联网浏览器是统一的整体,因此,同意法令没有阻止微软将二者作为统 一的整体出售。” 5 月,政府起诉微软。政府在其原始诉状中说,微软为了击败竞争对手网景公司,将互联网浏 览器技术与视窗 98 操作系统非法搭售,其目的并不是为了使消费者受益。 联邦地区法院法官托马斯杰克逊 8 月 6 日受理了政府诉微软的反垄断案件。 微软请求联邦地区法院法官托马斯杰克
6、逊限制政府在反垄断案中的诉求。 金陵科技学院 法理学教学案例 4 1999 年 2 月,微软引用 1998 年 6 月联邦上诉法院的判决反驳政府的指控。上诉法院在判决中 指出,只要产品最终能有利于消费者,微软就有权决定要在其操作系统中加入的功能和特征。 6 月 1 日,经过三个月的休庭,法庭继续审判。 11 月 5 日,美国地区法院法官 托马斯杰克逊提交了他的事实认定和裁决案( Findings of Fact),指出了法庭对本案事实的理解。 2000 年 1 月底,政府提出将微软一分为三的计划。微软宣布,他们反对分裂他们的计划,但是 他们将接受“通常意义上”的限制措施,以平息政府对他们的垄断
7、指控。 2 月下旬,政府与微软公司进行了最终辩论。 美国当地时间 2 月 22 日,微软垄断案的正式庭审结束。 年月日,美国地区法院法官托马斯杰克逊将该案直接送交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审 理,认为由最高法院直接审理此案符合美国公众的利益。 月日,微软公司向美国最高法院提出上诉,要求最高法院拒绝美国司法部提出的由该院 直接审理微软垄断案的请求,同时要求将此案交由哥伦比亚特区联邦上诉法院审理。 美国最高法院月日宣布,将微软上诉案退给哥伦比亚特区联邦上诉法院审理。 年月日,哥伦比亚特区联邦上诉法院驳回了联邦地方法院法官托马斯杰克逊于 2000 年月做出的将世界头号软件企业微软公司分割为两家公司的判决,并要
8、求地方法院指定一位 新法官重新审理这一历史性的反托拉斯案。参加审理的位上诉法院法官认为,杰克逊没有为分割 微软的判决提供充分的理由。但上诉法院维持了杰克逊有关微软是一家违法的垄断公司的判决,认 定微软的商业行为是反竞争的。 11 月 1 日,美国司法部和微软公司达成了一项临时协议,宣布就“美国诉微软公司垄断案”双方 进行庭外和解。至此,持续四年之久的“美国诉微软公司垄断案”终于告一段落。 关键词:社会法 反垄断法 市场竞争 请思考:对微软公司的诉讼是否妨碍了微软公司的自由市场竞争? “反垄断法”采用了哪些 手段防止垄断? 案例八案例八齐玉苓诉陈晓琪等侵犯受教育权案齐玉苓诉陈晓琪等侵犯受教育权案
9、 齐玉苓、陈晓琪均系山东省滕州市八中 1990 届初中毕业生。陈晓琪在 1990 年中专预考时成绩 不合格,失去了升学考试资格。齐玉苓则通过了预选考试,并在中专统考中获得 441 分,超过了委 培录取的分数线。随后,山东省济宁市商业学校发出录取齐玉苓为该校 1990 级财会专业委培生的通 知书。但齐玉苓的录取通知书被陈晓琪领走,并以齐玉苓的名义到济宁市商业学校报到就读。1993 年毕业后,陈继续以齐玉苓的名义到中国银行滕州市支行工作。1999 年 1 月 29 日,齐玉苓在得知 陈晓琪冒用自己的姓名上学并就业的情况后,以陈晓琪及陈克政(陈晓琪之父)、滕州八中、济宁 商校、滕州市教委为被告,向枣
10、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被告停止侵害,并赔偿经济 损失和精神损失。 1999 年 5 月,枣庄市中院作出一审判决。法院认为,陈晓琪冒用齐玉苓姓名上学的行为,构成 对齐玉苓姓名权的侵害,判决陈晓琪停止侵害,陈晓琪等被告向齐玉苓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费 35000 元,但驳回齐玉苓其他诉讼请求。齐玉苓不服,认为被告的共同侵权剥夺了其受教育的权利 金陵科技学院 法理学教学案例 5 并造成相关利益损失,原审判决否认其受教育权被侵犯,是错误的。遂向山东省高院提起上诉,请 求法院判令陈晓琪等赔偿各种损失 56 万元。 二审期间,山东省高院认为该案存在适用法律方面的疑难问题,于 1999 年以19
11、99鲁民终字第 258 号请示,报请最高人民法院作出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经反复研究,于 2001 年 8 月 13 日公布了法释200125 号关于以侵犯姓名权的 手段侵犯宪法保护的公民受教育的基本权利是否应承担民事责任的批复,明确指出:根据本案事 实,陈晓琪等以侵犯姓名权的手段,侵犯了齐玉苓依据宪法规定所享有的受教育的基本权利,并造 成了具体的损害后果,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2001 年 8 月 23 日,山东省高院依据宪法第 46 条、最高人民法院批复和民事诉讼法有关条款, 终审判决此案:(1)责令陈晓琪停止对齐玉苓姓名权的侵害;(2)陈晓琪等四被告向齐玉苓赔礼 道歉;(3)齐玉苓因
12、受教育权被侵犯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7000 元和间接经济损失 41045 元,由陈 晓琪、陈克政赔偿,其余被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4)陈晓琪等被告赔偿齐玉苓精神损害赔偿费 50000 元。2001 年 11 月 20 日,齐玉苓案执行完毕。(参见任进:齐玉苓案宪法适用的若干问题 ,国家行政学院学报2002 年第 1 期。) 关键词:宪法适用 根本法的私效力 请思考:关于根本法(宪法)的私效力有两种学说:“直接效力说”认为宪法关于公民基本权 利的规范在私人间可以直接适用;“间接效力说”则基于私法的自治原则,主张以私法的一般条款为 媒介,使基本权利的间接地在私人间实现。 “齐玉苓案”的处理方式体现
13、了哪种学说? 请对这两种学说的利弊进行比较。 案例九案例九WTO 第第 5 号诉讼案号诉讼案“美国诉韩国美国诉韩国” 在美韩贸易中,食品贸易占有较大比重。韩国对进口食品进行监管的法律依据是韩国食品法 典。但是,韩国食品法典的某些方面于国际通行做法不同,主要包括:商品分类没有采用国 际上通行的“协调商品名称及编码制度”(以下简称 HS);对食品保质期的要求以及对食品的其它理 化要求也不同于国际公认的“仪器法典委员会”标准。有鉴于此,美国认为韩国对进口食品的措施、 特别是对进口仪器保质期的各项要求实际上限制了进口,对贸易造成了不必要的障碍,有悖于世贸 组织的原则。 1995 年 5 月 3 日,美
14、国驻日内瓦贸易代表办公室依据关于争端解决规则和程序备忘录 (DSU)第 4 条、关贸总协定(GATT1994)第 22 条、实施动植物卫生检疫措施协议 (SPS)第 11 条、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TBT)第 14 条、和农业协议第 19 条的有关规 定至函韩国 WTO 常驻使团及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构(DSB),要求就韩国有关食品保质期的各项措 施与韩国政府进行磋商,并要求 WTO 秘书处依据关于争端解决规则和程序备忘录(DSU)第 4 条第 4 款,将该请求散发给 WTO 成员。 美国认为,韩国有关食品保质期的措施对从美国和其他世贸组织成员进口的食品提出的要求限 制了这些国家食品对韩出口,这与
15、韩国据关贸总协定(GATT1994)、实施动植物卫生检疫措 施协议(SPS)、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TBT)和农业协议第 4 条。 加拿大和日本同样认为,韩国关于食品保质期的措施有损于他们各自的实质性贸易利益,因而 分别于 5 月 15 日和 6 月 1 日依据关于争端解决规则和程序备忘录(DSU)第 4 条第 11 款向争 金陵科技学院 法理学教学案例 6 端双方提出了加入磋商的要求并得到他们的认可。此后,美韩双方就韩国对进口食品保质期的措施 进行了磋商。7 月 20 日,双方向 WTO 秘书处及各相关委员会通报了磋商后协商一致的解决方案。 这一方案概括地说就是,韩国方面同意按 WTO 规则办
16、事,采用国际标准,删除其韩国食品法典 中对进口食品的有关限制。 关键词:世贸规则 国际组织 国际法 请思考:“美国诉韩国”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这些依据与国内法有什么不同? “美国诉韩国” 的程序有什么特点? 案例十案例十李慧娟事件李慧娟事件 2003 年 1 月 25 日,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伊川县种子公司委托汝阳县种子公 司代为繁殖“农大 108”玉米杂交种子的纠纷,此案的审判长为 30 岁的女法官李慧娟。在案件事实认 定上双方没有分歧,而在赔偿问题上,根据河南种子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种子的收购和销售必须 严格执行省内统一价格,不得随意提价。”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的立法
17、精神,种子价格 应由市场决定。法规之间的冲突使两者的赔偿相差了几十万元。 此案经过法院、市人大等有关单位的协调,法院根据上位法做出了判决。然而,判决书中的一 段话却引出了大问题“种子法实施后,玉米种子的价格已由市场调节,河南省农作物种子管理 条例作为法律阶位较低的地方性法规,其与种子法相冲突的条(原文如此)自然无效” 此案的判决书在当地人大和法院系统引起了很大的反响。为此,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关于此 事的通报上指出,人民法院依法行使审判权,无权对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的地方性法规的效力进行 评判。目前在河南省人大和省高级人民法院的直接要求下,洛阳中院已初步拟定撤销李慧娟审判长 职务,并免去助理审判
18、员的处理决定。 关键词:法律体系 效力位阶 法律审查 请思考:法律体系对法律的效力有什么影响? 河南省人大和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处理是否适 当? 除了李法官的处理方式外,还有哪些方式可以解决这一问题? 案例十一案例十一马勒诉俄勒冈马勒诉俄勒冈 马勒是俄勒冈一家洗衣店的工头,因命令店中一名女工每日工作 10 小时而违反该州“10 小时工 作法”,被地方法庭罚款 10 美元。被告律师布兰代斯用社会学调查研究数据说明限制妇女工作时间 的合理性。在该案件中,布兰代斯用 2 页追溯案例,采用了 Lochner 案中法院承认的如果长工时会 影响工人的安全和健康则可以限制工时的结论;用 15 页引用其他州和外国
19、法律中关于长工时影响工 人健康的报告和案例;用 95 页引用美国和欧洲的工厂和医学报告,说明长工时对妇女的健康有害。 最高法院以 9:0 宣布俄勒冈州限制工时的做法有效。“妇女的身体结构及生育功能使她们在为生存 的奋斗中处于身份不利的地位”健康的母亲是健康的后代的根本,考虑到妇女本身的健康和我们种族 的健康,“妇女的身体健康必须成为公众利益的一部分”。 关键词:社会法 契约自由的限制 劳动保障 金陵科技学院 法理学教学案例 7 请思考:俄勒冈州的“10 小时工作法”是否违反了契约自由? 法律规定最高工时和对女工特 别保护有什么意义? 案例十二案例十二新闻纠纷与新闻纠纷与“新闻法新闻法” 近年来
20、,关于新闻的法律纠纷越来越多;但是由于缺乏明确的法律规范,致使各法院判决标准 不一、相似的争议却结果各异。因此,一部统一的“新闻法”已经成为了社会的需要。以下是一些近 几年的新闻纠纷。 1998 年 1 月 13 日,由光明日报社主办的生活时报以这辆救护车胆儿不小为题报道了北京 市急救中心一名医生在救治病人时舍近求远就医、收红包,违背医务人员职业道德的事。文章见报 后,涉事医生以报道失实侵害名誉权为由,将光明日报告上法庭。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对此案进 行审理后认为,文章报道的舍近求远就医基本属实;关于“收红包”及医生“最初未在病人身边护理” 问题,因系投诉人江某提供,且报道客观地叙述了江某投诉
21、的内容,故该事实由提供新闻材料者负 责。最后法院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上诉也被驳回。 1999 年 11 月 25 日,海峡都市报以夜宿湖美,应召小姐说:这里全省最安全为题披露 了记者暗访福建泉州湖美大酒店的经历。报道说,记者下榻这家酒店后,就有几批小姐先后打来骚 扰电话,称可以上门提供“聊天、洗澡、按摩、做爱”等服务,当记者表示对安全有疑虑时,一位小 姐竟然说:“我们湖美在整个福建省最安全,是四星级的。如果有什么事的话,警察会通知我们酒店, 然后酒店再通知我们。”湖美大酒店认为,海峡都市报的报道将其“描写成一个与公安机关串通一气, 靠色情服务招揽生意的酒店”,严重侵害了酒店名誉,遂向
22、当地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报社“停止 侵权行为”,赔偿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失合计 30 万元。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这里全省最安全 一文引用了电话中一位不知真实姓名和身份的小姐的话,对原告酒店的服务质量和存在问题进行报 道,该报道对听来的消息未经核实,违反了新闻真实性原则”。法院判令“海峡都市报社应立即停止 对原告湖美大酒店的侵害”,在报纸上向原告赔礼道歉,并赔偿原告因侵权造成的损失 1 万元。 1999 年 3 月 5 日,四川法制报“舆论与监督”专栏刊登出一封题为“安岳有人非法购买选票当选 乡长”的群众来信。不久,安岳县人大常委会、县委组织部回函该报称,经调查,没有证据可以证明 此次选举过程
23、中有违法行为。4 月 8 日,四川法制报在“舆论与监督回音壁”专栏以“所谓破坏选举 之事并不存在”为题全文刊出了该回函。4 月 12 日,在来信中被点名涉嫌贿选的汤某等三人同时向安 岳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状告四川法制报侵害其名誉权。5 月 28 日,安岳县法院经公开审理后,认 为四川法制报发表的群众来信“内容严重失实”,“在客观上对原告构成了名誉权侵害”,从而判决四 川法制报败诉。 关键词:法律部门 新闻法 法律调整的社会关系 请思考:新闻纠纷中的社会关系有什么特殊之处? 当代社会是否需要一部“新闻法”? 如果 需要,这部法应该是怎么样的? 案例十三案例十三形形色色的形形色色的“新权利新权利”
24、 金陵科技学院 法理学教学案例 8 近年来,社会上出现了形形色色的请求“新权利”的诉讼,如“采光权”、“悼念权”、“接吻权”、 “死囚生育权”、“呼吸新鲜空气权”等等。这些请求有些被法院承认,有些则被驳回,更有许多本来 就是权利体系的一部分。面对这种“造权运动”,法律该如何调整呢?以下是近年几个关于“新权利” 的例子。 【采光权】吴某于 1996 年购买了一套将近 65 平方米的房子。1999 年春,长沙某物业发展公司 开始建设一栋 8 层高楼,其所建房的西向墙与吴某房屋的东向墙相邻,间距为 1.9 米左右,双方相 邻墙均开设窗户,为此发生争议。随即吴某将物业发展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赔偿损失。法
25、院司法技 术室委托湖南大学土木建筑工程检测中心对吴某房间的通风、采光及影响程度抽样进行了检测,鉴 定意见为:“由于东窗外的建筑遮挡光线,东窗的自然采光量极小,使室内能见度极低,如果不 用人工灯源,不能正常生活。”一审法院认为,物业发展公司建设的建筑物东侧相邻吴某住房间距仅 1.9 米,未考虑吴某通风、采光的需要,给吴某的生活造成不便,是酿成纠纷的直接原因。吴某拥有 该屋的产权,其通风、采光权是其权利的延伸,物业发展公司修建的楼栋对吴某房屋的通风、采光 造成了一定的影响,因此该公司应承担吴某因此而造成的损失。 【死囚生育权】2001 年 9 月,浙江省一位叫郑雪梨的青年妇女,在其丈夫因一桩命案被
26、判处死 刑后,先后向一、二审法院提出通过人工授精替丈夫留下一个孩子的请求,一审法院当即驳回了郑 的请求,二审法院在答应“考虑考虑”之后,最终也驳回了其请求。法院驳回的主要理由是没有相关 的法律文件可以适用。此事经媒体披露后,一时间关于“死刑犯有无生育权”的讨论成为社会上的一 个热门话题。在见仁见智的讨论中,出现了两种截然不同的声音:一种认为郑的请求属于正当的权 利要求,应予满足;另一种认为,这种要求权利的提法太极端,根本不能拿到法律上来讨论。 【接吻权】2002 年,四川省广汉市的陶莉萍因在一起车祸中被对方撞伤,造成她上嘴唇留下一 不规则裂口,严重影响其与丈夫、女儿接吻,于是向法院提起诉讼,要
27、求肇事司机承担侵犯其“接吻 权”的责任。一审法院认为,原告的此项请求属于人身损害赔偿的范围,所谓“接吻权”并不能成立。 关键词:权利 新权利 权利的概念 请思考:“权利”和“利益”的关系如何? 是否有新的利益需要保护,就需要新的权利呢? 案例十四案例十四民法上的第三人履行与债务转移民法上的第三人履行与债务转移 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一份陶瓷买卖合同,合同约定,甲公司销售给乙公司陶瓷一批,价值 200 万元,分五批供货,每批陶瓷货款价值 40 万元。合同同时对陶瓷质量、数量,履行期限、地点与方 式作出了明确约定,但只简单约定货款由第三人丙公司代为给付(丙当时实欠乙公司货款 200 万元) 。甲、乙、
28、丙公司都在合同上签字盖章。此后,甲公司按约定交付了前三批货物陶瓷,价款计 120 万元,但丙公司却在支付 80 万元货款后就被破产清算了。于是,甲公司就通知乙公司清偿货款 40 万元,而乙公司以债务已移转为由予以拒绝,甲公司就以乙公司违约为由停止了继续供应陶瓷,并 以第三人丙公司不履行债务为由诉请法院判令乙公司清偿货款 40 万元,乙公司则以债务已转移提出 抗辩,并以甲公司违约为由提起反诉。 关键词:对人权利 对世权利 请思考:本案中涉及的是对人权利还是对世权利? 为什么合同的权利是对人权利? 金陵科技学院 法理学教学案例 9 案例十五案例十五“磨坊主诉威廉一世磨坊主诉威廉一世” 威廉一世乃
29、19 世纪晚期的德国皇帝,某年欲动员某磨坊主拆迁磨坊以美化其行宫景致,甚至 愿意高价补偿,无奈磨坊主脖颈强硬,坚决不依。一怒之下,皇帝命人拆除了磨坊。磨坊主并不恼 火,袖手任其拆房,不紧不慢地说道:“为帝王者或可为此事,然吾德国尚有法律在。此不平事我必 诉之法庭。”结果,磨坊主诉威廉一世案在法院审理,且结果为皇帝败诉。皇帝服从法院的命令,将 磨坊以原样重建,并赔偿由拆房给磨坊主带来的一切损失。 参见 贺卫方:法院的位置 关键词:权利 权力 请思考:本案所体现的权利和权力的关系是怎样的? 案例十六案例十六贷款合同与抵押合同贷款合同与抵押合同 甲为与银行签定贷款合同,另单独与银行签定了以其房产为标
30、的的抵押合同。 请思考:若贷款合同因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而无效,抵押合同如何?若银行按约放贷、甲按 约还贷,贷款合同效力由此消灭,抵押合同如何?从主行为与从行为的相互关系思考。 案例十七案例十七抽象行政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之分抽象行政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之分 抽象行为与具体行为的分类在行政法中,意义巨大。行政法将行政主体作出的具有普遍约束力 的行政行为称为抽象行政行为,例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行政措施;具体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对特 定的事件或特定人所作的特定处理。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法规、规 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不可以提起诉讼,因此抽象行政行为在 行政
31、诉讼中是不可诉的。 案例十八案例十八挖笋伤人案挖笋伤人案 2004 年 5 月,某地未成年人杨某与同学陆某、王某三人相约到山上挖笋,在同村范某的竹林挖 笋时被范某发现,范某把三人的锄头暂扣在其脚踏三轮车内,并告诉杨某等三人回家后叫其家长到 她家里去拿锄头。范某骑车回家的路上,杨某追上车子想拿回锄头,造成范某车子不稳摔倒在地, 导致右腿骨折构成了轻伤。事后范某光医疗费就用了 8000 余元。 了解情况后,当地司法所组成调解庭,通过对三个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做思想工作后,使他们认 识到自己对子女的监护不力而造成范某身体损害,应该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最后达成由主要 责任人杨某的父亲付赔偿费 6000
32、 元,次要责任人陆某和王某的父亲付赔偿费各 1000 元的调解协议。 请思考:这里的违法主体、法律义务主体、法律责任主体分别是谁? 案例十九案例十九责任能力与年龄的关系责任能力与年龄的关系 金陵科技学院 法理学教学案例 10 民法领域:10 周岁以下的的无行为能力人本人不能承担民事;10 周岁到 18 周岁(特殊情况下 16 周岁)之间的限制行为能力人可以承担与其年龄相称的民事法律责任;18 周岁以上的人应该对其 民事违法或违约行为承担完全的民事责任。 刑法领域:不满 14 周岁的人不能为其任何违法犯罪行为承担刑事责任;已满 14 周岁不满 16 周岁的人犯故意犯罪、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
33、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 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 16 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案例二十案例二十无过错责任的相关规定无过错责任的相关规定 民法通则第 122 条规定的产品损害赔偿责任; 第 123 条规定的危险作业损害赔偿责任; 第 124 条规定的环境污染损害赔偿责任; 第 125 条规定的公共场所或道路施工造成的损害赔偿责任; 等等。 案例二十一案例二十一根据司法权的属性判断根据司法权的属性判断 根据司法权的属性,判断以下活动是否合理 1、春运高峰期间,为体现为人民服务的精神,组织某区法官到火车站、汽车站为旅客倒水、 提行李、维持车站秩序。 2、在工作报告中,要求
34、法院“积极为市场经济服务”;提前介入经济事务以防纠纷,给重点企业 挂“重点保护单位”铜牌。 3、在普法宣传日,法院“送法下乡”, 法官“提供法律咨询”。 4、让法官从事判决的执行活动,为当事人四处奔波, 忙于讨债。 5、某县人民法院审判员,在审判过程中,遇到疑难问题,为保证审案质量,与中级人民法院 的上级法官取得联系,征求他对于该案的看法。 6、某县人民法院对一环境案件作出的一审判决中,判当地的一个污染企业败诉,由于该企业 县里的纳税大户,判决生效后,当地政法委书记从当地的经济效益出发,要求法院将该案件进入再 审程序。 7、华容县法院的干警们一贯恪守“案子有了解,服务无止境”的宗旨,不断改进服
35、务方式,在经 济审判中既当“包公”,又当“红娘”。县造纸厂多年来积累的债权涉及 282 家单位,总额达 1500 万元。资金严重短缺,使生产连年滑坡,变成特困企业。年初,法院主动上门揽案,抽调精干力量 一头扎进该厂。干警们连续奋战 100 多个日日夜夜,找遍了 12 个省市的 200 多个债务人,运用诉讼 和非诉讼手段收回债款 462 万元,使这个厂恢复了生机。县委书记听了该厂的汇报后,激动地说: “这就是服务,这就是效益。” (引自竭诚服务,严肃执法,人民法院报1994 年 4 月 4 日。) 金陵科技学院 法理学教学案例 11 案例二十二案例二十二“程序先于权利程序先于权利” 生活中可以没有法的实体规则,但是绝对离不开法的程序。 美国最高法院的一位法官曾说过:“程序公正与规范是自由不可或缺的内容。苛严的实体法如 果公正地、不偏不倚地适用是可以忍受的。”他进一步说,“宁可生活在用普通法翺椀瀀栀琀洀氀倿堧褞/Mi前台访问/p-1136322.html106.38.241.1310勈犰匀眀愀瀀倿褣怀/Ia前台访问/p-39065.html40.77.167.630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