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行政许可全过程记录实施办法 第一条第一条 为建立住房城乡建设行政许可全过程记录制度, 规范行政许可程序,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保障 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合法权益,根据河北省行政执法 全过程记录实施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许可全过程记录,是指本机关有 行政许可权的处室,通过文字、音像、电子信息等记录方式, 对行政许可的受理、审核、审批、办结等全过程进行记录的活 动。 文字记录是指采用书面方式向当事人出具行政许可各类文 书的记录。 音像记录是指采用照相、录音、录像、视频监控等方式进 行的记录。 电子信息记录是指通过行政审批系统申报或
2、者生成的各种 电子信息、电子文书、电子扫描件、电子签名签章等。 文字、音像与电子信息记录方式可同时使用,也可分别使 用。 第三条第三条 办公室和负责实施行政许可权的处室,负责行政 许可全过程记录工作。 1 第四条第四条 行政许可全过程记录应当坚持合法、客观、公正 的原则。 第五条第五条 办公室和具有行政许可职能的处室,应当配备相 应的音像记录设备。 第六条第六条 本机关受理当事人申报材料,应当进行核对和形 式审查。 第七条第七条 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向当事人 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受理当 事人申请,应当出具材料接收凭证或者受理通知书;不予 受理当事人申请
3、,应当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书面告知不 予受理的理由。 第八条第八条 因情况复杂不能按照法定期限办结行政许可事项 ,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制作建设行政许可延期通知书并送达 当事人。 第九条第九条 办理行政许可需要听证、招标、检验、检测、鉴 定、专家评审和征求第三方利害关系人意见,应当按照有关规 定制作建设行政许可特别程序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 第十条第十条 行政许可审查实行复核制度,审核人审核意见和 复核意见录入本机关行政许可审批系统。 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负责实施行政许可权的处室应当对行政许可审 核记录、复核记录、处务会纪要、内部审批表等需要记录的内 容进行文字记录。 2 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准予行政许可
4、,应当向当事人制发准予建设 行政许可决定书或者准予变更(延续)建设行政许可决定 书,并在规定时限内向当事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 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不予许可,应当向当事人制发不予建设行政 许可决定书或者不予变更(延续)建设行政许可决定书 ,并依法送达。 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依法办理行政许可注销手续,应当在本机关网 站发布撤销公告。 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重大、复杂的行政许可决定,应当载明本机关 法制机构意见。经集体讨论的行政许可事项,应当制作集体讨 论记录或者会议纪要。 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直接送达行政许可文书,由当事人在送达回证 上签名或者盖章。 第十七条第十七条 邮寄送达行政许可文书,应当留存邮
5、寄送达的 登记、付邮凭证和回执。 第十八条第十八条 行政许可完成之日起 30 日内(法律、法规、 规章有具体要求的,从其规定),应当将行政许可全过程的文 字和音像记录资料组成案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 的规定归档、保存。 第十九条第十九条 当事人申请复制相关行政许可全过程记录信息 ,经本机关负责人同意,可复制使用,依法应当保密的除外。 3 第二十条第二十条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记录信 息,应当严格按照保密工作的有关规定和权限进行管理。 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 实施行政许可全过程记录中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 责人员和主管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理或者行政处分。 (一)不制作或者不按要求制作行政许可全过程记录的; (二)违反规定泄露行政许可记录信息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故意毁损,随意删除、修改行政许可全过程中文字 或者音像记录信息的; (四)不按规定储存或者维护致使行政许可记录损毁、丢 失,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其他违反行政许可全过程记录规定,造成严重后果 的。 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 2017 年 5 月 1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