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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山区创业奖励推荐工作手册 .doc

1、政府领导成员原则上应当任满一届,在同一职位上任职 满十年的,必须交流;在同一职位连续任职达到两个任期的,不再推荐、提名 或者任命担任同一职务。同一地方(部门)的党政正职一般不同时易地交流。 (三)党政机关内设机构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在同一职位上任职时间较长的, 应当进行交流。 (四)经历单一或者缺少基层工作经历的年轻干部,应当有计划地派到基 层、艰苦边远地区和复杂环境工作,坚决防止“镀金”思想和短期行为。 (五)加强工作统筹,加大干部交流力度。推进地方与部门之间、地区之 间、部门之间、党政机关与国有企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社会组织之间的干部交流, 推动形成国有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干部人才及时进入党政机关

2、的良性工作机 制。 (六)干部交流由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 组织实施,严格把握人选的资格条件。干部个人不得自行联系交流事宜,领导 干部不得指定交流人选。同一干部不宜频繁交流。 (七)交流的干部接到任职通知后,应当在党委(党组)或者组织(人事) 部门限定的时间内到任。跨地区跨部门交流的,应当同时转移行政关系、工资 关系和党的组织关系。 第五十二条 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回避制度。 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回避的亲属关系为: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 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有上列亲属关系的,不得在同一机关担任双方直 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

3、也不得在其 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财务工作。 领导干部不得在本人成长地担任县(市)党委和政府以及纪委监委、组织 部门、法院、检察院、公安部门主要领导成员,一般不得在本人成长地担任市 (地、盟)党委和政府以及纪委监委、组织部门、法院、检察院、公安部门主 要领导成员。 第五十三条 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回避制度。 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讨论干部任免,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 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干部考察组成员在干部考察工作中涉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第十章第十章 免职、辞职、降职免职、辞职、降职 第五十四条 党政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

4、应当免去现职: (一)达到任职年龄界限或者退休年龄界限的; (二)受到责任追究应当免职的; (三)不适宜担任现职应当免职的; (四)因违纪违法应当免职的; (五)辞职或者调出的; (六)非组织选派,个人申请离职学习期限超过一年的; (七)因健康原因,无法正常履行工作职责一年以上的; (八)因工作需要或者其他原因应当免去现职的。 第五十五条 实行党政领导干部辞职制度。辞职包括因公辞职、自愿辞职、 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 辞职应当符合有关规定,手续依照法律或者有关规定程序办理。 第五十六条 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和因问责被免职的党政领导干部,一年 内不安排领导职务,两年内不得担任高于原任职务层次的领导职

5、务。同时受到 党纪政务处分的,按照影响期长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七条 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降职制度。党政领导干部在年度考核中被 确定为不称职的,因工作能力较弱、受到组织处理或者其他原因不适宜担任现 职务层次的,应当降职使用。降职使用的干部,其待遇按照新任职务职级的标 准执行。 第五十八条 因不适宜担任现职调离岗位、免职的,一年内不得提拔。降 职使用的干部重新提拔,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重新任职或者提拔任职,应当根据具体情形、工作需要和个人情况综合考 虑,合理安排使用。 对符合有关规定给予容错的干部,应当客观公正对待。 第十一章第十一章 纪律和监督纪律和监督 第五十九条 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严格执

6、行本条例的各项规定, 并遵守下列纪律: (一)不准超职数配备、超机构规格提拔领导干部、超审批权限设置机构 配备干部,或者违反规定擅自设置职务名称、提高干部职务职级待遇; (二)不准采取不正当手段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职务、提高职级待遇; (三)不准违反规定程序动议、推荐、考察、讨论决定任免干部,或者由 主要领导成员个人决定任免干部; (四)不准私自泄露研判、动议、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考察、酝酿、讨 论决定干部等有关情况; (五)不准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隐瞒或者歪曲事实真相; (六)不准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和选举中搞拉票、助选等非 组织活动; (七)不准利用职务便利私自干预下级或者原任职地区、

7、系统和单位干部 选拔任用工作; (八)不准在机构变动,主要领导成员即将达到任职年龄界限、退休年龄 界限或者已经明确即将离任时,突击提拔、调整干部; (九)不准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任人唯亲、排斥异己、封官许愿,拉帮 结派、搞团团伙伙,营私舞弊; (十)不准篡改、伪造干部人事档案,或者在干部身份、年龄、工龄、党 龄、学历、经历等方面弄虚作假。 第六十条 加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全程监督,严格执行干部选拔任用全程 纪实和任前事项报告、“一报告两评议”、专项检查、离任检查、立项督查、 “带病提拔”问题倒查等制度。严肃查处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对违 反本条例规定的事项,按照有关规定对党委(党组)主要领

8、导成员和有关领导 成员、组织(人事)部门有关领导成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作出组织处理或者 纪律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 对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组织调动或者交流决定的,依规依纪依法予以免职 或者降职使用,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处分。 第六十一条 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凡用人失察 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本地区本部门用人上的不正之风严重、干部群众反映强 烈以及对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查处不力的,应当根据具体情况,严肃 追究党委(党组)及其主要领导成员、有关领导成员、组织(人事)部门、纪 检监察机关、干部考察组有关领导成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六十二条 党委

9、(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和 贯彻执行本条例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认真受理有关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举报、 申诉,制止、纠正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并对有关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或者处理 建议。 纪检监察机关、巡视巡察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加强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 监督检查。 第六十三条 实行地方党委组织部门和纪检监察、巡视巡察、机构编制、 审计、信访等有关机构联席会议制度,就加强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沟 通信息、交流情况、研究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联席会议由组织部门召集。 第六十四条 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 必须严格执行本条例,坚持出以公心、公正用人,严格

10、规范履职用权行为,自 觉接受党内监督、社会监督、群众监督。下级机关和党员、干部、群众对干部 选拔任用工作中的违规违纪行为,有权向上级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 部门、纪检监察机关举报、申诉,受理部门和机关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查核处理。 第十二章第十二章 附则附则 第六十五条 本条例对工作部门的规定,同时适用于办事机构、派出机构、 特设机构以及其他直属机构。 第六十六条 选拔任用乡(镇、街道)的党政领导干部,由省、自治区、 直辖市党委根据本条例制定相应的实施办法。 第六十七条 中- 1 - 中共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文件 渝卫党2014106 号 中共重庆市卫生和

11、计划生育委员会 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关于印发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直属(代管)单位主要领导干部 经济责任审计规定的通知 直属(代管)各单位: 为加强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和要求,特制定了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直属(代管)单 位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组织相 - 2 - 关人员认真学习,并遵照执行。 中共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4 年 7 月 10 日 - 3 - 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直属(代管)单位主要领导干部 经济责任审计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健全和完善经济责任审计制度,加

12、强对各单位 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有效建立领导干部权力运行 的制约和监督机制,增强领导干部依法履行经济责任意识,正确 评价领导干部任职期间履行经济责任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审计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党政主要领导干部 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 重庆市领导干部任期 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 结合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卫生计生委)直 属(代管)单位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主要领导干部是指按干部管理权限由 市卫生计生委党委任免的直属(代管)单位履行经济责任的正职 领导干部,或者主持工作 1 年以上的副职领导干

13、部。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经济责任,是指领导干部在任职期间 因其所任职务,依法对所在单位的资产负债、财务收支等有关经 济活动应当履行的职责、义务。 第四条 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的情况,应当依法接受审 计监督。 - 4 - 根据干部管理监督的需要,可以在领导干部任职期间,进行 任中经济责任审计,任中经济责任审计原则上每 3 年进行一次。 也可以在领导干部不再担任所任职务,办理调离、轮岗、免职、 辞职、退休等事项时,进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 第五条 负责经济责任审计的部门和审计人员应当依法独 立实施审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干涉,不得打击 报复审计人员。 第六条 负责经济责任审计的部门和审计

14、人员应当客观公 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并遵守审计回避制度。 第二章 组织协调 第七条 市卫生计生委建立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以 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委组织干部处、纪委监察室、 财务处、规划发展处和审计处等部门组成。 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卫生计生委审计处。 第八条 联席会议的主要职责是贯彻落实有关经济责任审 计的政策和要求,交流、通报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开展情况,研究、 解决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中出现的问题,并对被审计单位的 整改落实情况进行跟踪、督查。联席会议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督 促落实联席会议决定的有关事项。 第九条 按照干部管理与监督的相关要求,领导干部离任、 -

15、5 - 任中经济责任审计由市卫生计生委组织干部部门以书面形式向 审计部门出具“重庆市卫生计生委审计通知书”,审计部门负责组 织实施。纪委监察部门也可以根据有关情况,商组织干部部门后 对有关领导干部提请经济责任审计。 第三章 审计内容 第十条 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以促进领导干部推动本单 位科学发展为目标,以领导干部守法、守纪、守规、尽责情况为 重点,以领导干部任职期间本单位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 的真实、合法和效益为基础,严格依法界定审计内容。其主要内 容包括: (一)预算执行和决算情况; (二)财务收支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以及有关经济活动的 管理和监督情况; (三)医疗服务价格和非税收入管理

16、情况; (四)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五)基建投资项目的建设和管理情况; (六)重要经济事项管理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 (七)内部控制制度建立及执行情况; (八)国有资产的管理、使用及保值增值情况; (九)债权债务管理情况; (十)其他需要审计的事项。 - 6 - 第十一条 在审计以上主要内容时,应当关注领导干部在 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的下列情况:遵守有关经济法律法规、贯彻 执行党和国家有关经济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情况;制定和 执行重大经济决策情况;与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有关的管理、 决策等活动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情况;遵守有关廉 洁从政(从业)规定情况等。 第四章 审计实施

17、 第十二条 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由市卫生计生委审计部 门组成审计组实施审计,也可以由市卫生计生委委托社会中介 机构实施审计。社会中介机构应按照要求,委派注册会计师等专 业人员组成审计组。 第十三条 审计部门根据批准的“重庆市卫生计生委审计通 知书”,在实施经济责任审计 3 个工作日前,向被审计领导干部 及单位下达审计通知。 第十四条 被审计单位在接到审计通知后,应认真组织自查, 写出自查报告,并作好接受审计的准备工作。 第十五条 实施经济责任审计时,由审计部门召开有审计 组主要成员、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有关人员参加的会 议,听取被审计领导干部的履职情况介绍,安排审计工作有关事 项。联席

18、会议有关成员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可派人参加。 - 7 - 第十六条 审计部门实施经济责任审计,应当进行审计公示。 公示期为审计组现场工作周期;公示内容包括:审计对象、审计 期限、审计内容以及接受反映情况的联系方式等。 第十七条 在进行经济责任审计时,被审计领导干部及所在 单位,应当提供与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有关的下列资 料: (一)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的述职报告; (二)单位的自查报告,年度工作计划、工作总结等资料; (三)有关经济类协议、经济合同,重大经济事项决策的会议 纪录、会议纪要等资料; (四)资产清查和债权债务的有关资料; (五)单位财务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 (六)单

19、位的财务收支、会计报表和财务决算等财务会计资料; (七)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单位的特殊经济政策规定; (八)接受有关部门对单位财务、价格、基建、政府采购等审 计和专项检查的处理意见和处罚决定; (九)重要事项及有关经济遗留问题的专门材料; (十)审计组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第十八条 被审计领导干部及所在单位应当对所提供资料 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并作出书面承诺。 第十九条 审计组在实施审计过程中,应当听取被审计领 - 8 - 导干部所在单位的有关领导同志的意见,也可以向有关单位和 个人进行调查,了解、掌握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的有关 情况,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十条 审计组

20、在实施审计过程中,应当根据收集的资料, 整理形成审计工作底稿。工作底稿要做到事实清楚、数据准确, 并附有充分、可靠、相关的证明材料,工作底稿实行复核制度和 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相关人员签字确认制度,以确保工作 底稿质量。 第二十一条 审计组实施审计后,应当将审计组的审计报 告书面征求被审计领导干部及所在单位的意见。 被审计领导干部及所在单位应当自接到审计组审计报告之 日起 10 日内提出书面反馈意见。10 日内未提出书面意见的,视 同无异议。 第二十二条 市卫生计生委审计部门,依据审计组的审计报 告,会同联席会议各部门拟定审计意见,报经领导审批后,下达 经济责任审计意见。审计意见及审计报告同

21、时送达被审计领导 干部及其所在单位。 第二十三条 被审计领导干部对经济责任审计报告有异议 的,可以自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 30 日内向市卫生计生委审计部 门提出书面申诉。审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诉之日起 30 日内作出 复查决定。 第二十四条 审计中发现的被审计单位存在违反国家有关 - 9 - 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被审计单位应按照审计意见的要求认真 予以整改完善。审计中发现的应当由其他部门处理的问题,依法 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第五章 审计报告 第二十五条 审计组向审计部门提交的审计报告,其主要 内容包括: (一)基本情况: 1、简序:简要说明审计依据、审计目的、审计范围、审计的 起止时间及审计的实施

22、情况。 2、被审计单位基本情况:主要包括被审计单位的性质、管理 体制、业务范围及经营规模、适用的财务会计制度、组织结构、 职工人数等。 3、被审计领导干部的基本情况:主要包括履职年限、分管工 作等。 (二)审计情况: 包括对单位财务收支、资产、负债、损益、有关经济指标的 审计情况,重大决策情况、被审计领导干部遵守财经法纪情况等。 (三)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及建议: 1、发现的主要问题:对于被审计单位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 - 10 - 不合理、不规范的行为,被审计领导干部存在的问题给予揭示。 2、需要反映的其他情况。 3、审计意见和建议:对审计发现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和建 议。 (四)审计评价:

23、根据审计情况,综合评价被审计领导干部任职期间的主要 业绩,指出应当由其承担的经济问题责任。 第二十六条 审计部门应当将审计工作材料进行整理归档, 其内容包括: (一)审计过程中形成的工作底稿; (二)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和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及本 人对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的反馈意见; (三)审计组的审计报告或中介机构的审计报告; (四)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执行审计意见的整改情况; (五)需要归档的其他材料。 第六章 审计评价与结果运用 第二十七条 审计报告对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 况应当根据审计查证或认定的事实,依照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 定和政策,作出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评价。审计评价应

24、当与审 - 11 - 计内容相统一,评价结论应当有充分的审计证据支持。 第二十八条 对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存在 问题所应当承担的直接责任、主管责任、领导责任,应当区别不 同情况作出界定。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所称直接责任,是指领导干部对履行经 济责任过程中的下列行为应当承担的责任: (一)直接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和单位内部管理规定 的行为; (二)授意、指使、强令、纵容、包庇下属人员违反法律法规、 国家有关规定和单位内部管理规定的行为; (三)未经民主决策、相关会议讨论而直接决定、批准、组织 实施重大经济事项,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浪费、国有资产(资金、 资源)流失等严重后果的行为

25、; (四)主持相关会议讨论或者以其他方式研究,但是在多数人 不同意的情况下直接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由于 决策不当或者决策失误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浪费、国有资产(资金、 资源)流失等严重后果的行为; (五)其他应当承担直接责任的行为。 第三十条 本规定所称主管责任,是指领导干部对履行经济 责任过程中的下列行为应当承担的责任: (一)除直接责任外,领导干部对其直接分管的工作不履行或 者不正确履行经济责任的行为; - 12 - (二)主持相关会议讨论或者以其他方式研究,并且在多数人 同意的情况下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由于决策不 当或者决策失误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浪费、国有资产(资金

26、、资源) 流失等严重后果的行为。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所称领导责任,是指除直接责任和主管 责任外,领导干部对其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经济责任的其他 行为应当承担的责任。 第三十二条 根据干部管理监督的相关要求,领导干部经济 责任审计结果,应作为考核、任免、奖惩被审计领导干部的重要 依据。 经济责任审计意见应当归入被审计领导干部本人档案。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 一的,根据情节轻重,由其主管部门或单位在法定职权范围内, 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 任。 (一)拒绝提供有关材料; (二)阻挠审计人员行使职权,抗拒、破坏监督检查

27、工作; (三)提供虚假材料,隐瞒事实真相; (四)拒不执行审计决定; - 13 - (五)打击报复审计人员和检举人员。 第三十四条 审计人员在审计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 情节轻重,由所在单位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 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 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二) 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三) 玩忽职守,给国家和单位造成重大损失的; (四) 泄露国家机密的。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上级组织部门委托或授权市卫生计生委实施 的医疗卫生计生单位中市管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按照上级组 织部门的具体要求,结合本规定,由市卫生计生委组织实施,并 报告审计情况。 第三十

28、六条 本规定由重庆市卫生计生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重庆市卫生局 直属医疗卫生单位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规定(渝卫党【2011】 23 号)和原重庆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 计有关规定同时废止。 - 14 - 抄送:国家卫生计生委,市委组织部、市审计局、市监察局, 重庆医科大学附属各医院。 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室 2014 年 7 月 10 日印发 倅倅对标准的修改意见; 五、对标准水平的评价 六、标准审查投票汇总情况; 七、标准审查会议结果; 八、会议决定的其它事项。 11 附件六 中国标准化协会 标准送审稿函审结论表 标准名称 发出日期2

29、0 年 月 日 函审时间 投票截止日期20 年 月 日 回函情况: 函审单总数: 共 份 赞成: 共 份 赞成,有建议: 共 份 不赞成: 共 份 弃权: 共 份 未回函: 共 份 函审结论: 制标专项工作组负责人:(签名) 20 年 月 日 组织函审部门负责人:(签名) 20 年 月 日 函审组织承办人: 联系电话: 12 附件七 中国标准化协会标准公告 China Association for Standardization Announcement for Standards 20 年 第 号(总第 号) No. 20 (No. in total) 中国标准化协会批准 (标准名称) (

30、CAS)标准, 现予公告。 The CAS standard (CAS XXX-20XX) for(name of the standard) was approved by the China Association for Standardization, and now it is effective. 中国标准化协会 China Association for Standardization 二 年 月 日 20XX-xx-xx 13 附件八 中国标准化协会标准复审结论单 标准名称 工作组名称 工作组编号 复审工作组 人员名单: 复审简况 复审意见 技术负责人 (签字)时间20 年 月

31、 日 批准 (签字)时间20 年 月 日 中国标准化协会 通讯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增光路 33 号中国标准化协会写字楼 邮政编码:100048 更多详细信息请查阅中国标准化协会网站 www.china-cas.org 中中国国标标准准化化协协会会标标准准 管管 理理 办办 法法 1 中国标准化协会标准管理办法 2013 年 10 月 31 日经中国标准化协会办公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我国经济与社会发展和科学技术进步,以及市场需 求,推动我国标准化事业的发展,加强中国标准化协会标准(以下简称 为:标协标准)的规范化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标协标准为自愿性标准。 第三条 标

32、协标准制修订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遵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 (二)符合强制性标准的要求; (三)优先支持符合经济发展方向,促进科学技术进步,提高产品质 量和满足市场需求的项目; (四)积极采用国际标准; (五)协调融合、有序优化、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六)公开、公正、公平。 第四条 标协标准编号由代号、发布顺序号和发布年号构成。标协 标准的代号由中国标准化协会英文名称缩写 CAS 三个大写英文字母构成。 CAS 发布年号 发布顺序号 代号 第五条 等同采用国际标准的标协标准采用双编号。 CAS /ISO: 第六条 标协标准以中文和英文两种语言编写并出版。发生异议时, 以中文文本为准

33、。 第七条 从事标协标准制修订工作的人员应当在本专业生产、经营、 科研、教学和检验等方面具有较高理论水平和较丰富实践经验,具有中 级以上技术职称。 2 第二章 标协标准制修订工作程序 第八条 标协标准制修订工作程序按图 1 所示的流程进行,如未通 过或者未进行前一项程序,则不得进行下一程序。 第一节 立项 第九条 标协标准的制修订项目由标准需求者(任何组织和个人) 提出立项申请,填写标协标准制修订项目立项申请书(见附件一) 。 第十条 立项申请须附相应论证资料,其内容一般包括: (一)标准制定的目的、意义,与该项标准有关的国内外状况; (二)标准主要技术要素及参数说明; (三)具有法定资质的检

34、验机构出具的相关检测(测试)报告。 第十一条 中国标准化协会标准管理部门组织对该项目进行论证。 如项目未通过论证,则通知该项目提出者不予立项。 第十二条 项目通过论证后,由中国标准化协会标准管理部门报中 国标准化协会办公会议审议批准。批准后,发文正式立项。如需对项目 补充论证,则应当在补充论证后重新申报审议。 如项目未被批准,则通知该项目提出者不予立项。 第二节 起草 第十三条 标协标准一经正式立项,应当确定主要起草人员,组成 起草工作组进行起草准备工作,包括资料收集,国内外状况分析,必要 的实验验证等。 第十四条 标协标准的编写应当符合国家标准的编写规则,同时编 写“编制说明”(见附件二)。

35、 第十五条 标协标准起草工作组完成标协标准草案后,应当向使用 本标准的生产者、消费者、管理者、研究者等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的形 式为信函征求意见或者网上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材料应当包括标协 标准草案和编制说明及有关附件。 第十六条 被征求意见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在截止日期前回复意见, 逾期不回复,按无异议处理。对比较重大的意见,应当说明论据或者提 3 出版 报协会办公会议审议批准 发放标准编号 发布公告 征求意见汇总 分析、研究和修改 组成标准起草组 编写 征求意见稿 征求意见 送审稿 出技术经济论证。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为 30 日。 报批稿 未能通过 审查 通过 通过 批 准 不能形成送审稿 立

36、项公告 终止标准起草 出现不能制标的问题 不予立项 (终止) 通 过 未通过 申请 批 准 按会议要求补充论证 论证项目可行性 报协会办公会议审议批准 未批准 立项 审查 修改 送审稿 重新审查 撤消项目 (终止) 未能通过 4 第十七条 起草工作组应当对征集的意见进行归纳整理,分析研究 和处理后,对标准征求意见稿进行修改,并确定能否提交审查,必要时 可以重新征求意见。 第十八条 起草工作组提出标协标准送审稿、编制说明、征求意见 汇总处理表(见附件三)及有关附件,提交会议审查或者进行函审。 第三节审查 第十九条 标协标准的审查由中国标准化协会标准管理部门组织进 行,可以采用会议审查或者函审。标

37、协标准起草人和中国标准化协会管 理人员不能参加表决。 第二十条 会议审查时,应当在会议前十五天将标协标准送审稿、编 制说明、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及有关附件等提交参加标协标准审查会议的 单位和人员。 第二十一条 会议审查表决时须填写“中国标准化协会标准草案投票 单” (见附件四) ,必须有不少于出席会议代表人数的四分之三同意方 为通过。 第二十二条 会议审查,应当写出“会议纪要” ,并附参加审查会 议的单位和人员名单。会议纪要的内容应当符合附件五的要求。 第二十三条 函审时,应当在函审表决截止日期前十五天将函审通 知和标协标准送审稿、编制说明、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及“中国标准化 协会标准草案投票单”

38、提交给相关单位和人员。函审时,应当写出“函 审结论” (见附件六)并附“中国标准化协会标准草案投票单” 。函审时, 有效回函中必须有四分之三同意方为通过。 第二十四条 会议审查或者函审没有通过的,起草工作组应当对送 审稿进行相应的修改后,重新组织审查。 第二十五条 重新审查没有通过的,该项目将被撤消。 第二十六条 通过立项论证的标准项目在制修订中如出现重大技术 难关,不能制订成正式标准,该项目将被终止。 第三章 标协标准的审批、发布和存档 第二十七条 中国标准化协会标准管理部门对标协标准报批材料进 图 1 中国标协标准工作程序 5 行形式审查。不符合标准编写及标准审查的有关规定的,退回起草工作

39、 组进行修改。 第二十八条 形式审查合格的,由中国标准化协会标准管理部门报 送中国标准化协会办公会议审查批准。 第二十九条 通过审查批准的标协标准,发放标准编号,并由中国 标准化协会秘书长签署发布公告(见附件七) ,公告文为中英文对照,刊 登在中国标准化协会网站上。 第三十条 制修订标协标准过程中形成的有关资料,由中国标准化 协会按档案管理规定的要求存档,存档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四章 标协标准的复审 第三十一条 标协标准实施后,应当根据相关领域的发展需要,由 中国标准化协会标准管理部门组织复审,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五年。 第三十二条 复审可以采用会议审查或者函审。会议审查或者函审, 一般要有参加过协会标准审查工作的单位或者人员参加。审查结束时应 当填写复审结论单(见附件八)。 第三十三条 标协标准复审结果按下列情况分别处理: (一) 不需要修改的标协标准确认为继续有效;确认继续有效的标 协标准不改变顺序号和年号。当标协标准重新出版时,在标协标准封 面上,标准编号下写明“年确认有效”字样; (二) 需要修改的标协标准作为修订项目立项,立项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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