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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人事部关于印发《人民法院奖励暂行规定》的通知.doc

1、? 【颁布日期】2004-02-02【实施日期】2004-02-02【有效性】现行有效【全文】最高人民法院、人事部关于印发人民法院奖励暂行规定的通知法发2004第3号2004年2月2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事厅(局),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人事局: 现将人民法院奖励暂行规定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人民法院奖励暂行规定附:人民法院奖励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了调动人民法院广大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引导他们忠于职守,努力工作,公正司法,在全社会树立人民法院和人民法官良好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参

2、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人民法院实施奖励,坚持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实事求是,好中选优;群众参与,公开透明的原则。第三条 奖励工作由各级人民法院政治部门归口管理并组织实施。第二章奖励的种类第四条 奖励分为集体奖励和个人奖励。第五条 集体奖励包括嘉奖、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授予荣誉称号。其中,嘉奖、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适用于中级人民法院、基层人民法院及各级人民法院内设机构;荣誉称号适用于高级人民法院内设机构、中级人民法院内设机构、基层人民法院及其内设机构。第六条 个人奖励包括嘉奖、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授予荣誉称号,适用于各级人民法院法官和其他

3、工作人员。第三章奖励的比例第七条 集体嘉奖为同类单位总数的10%15%,三等功为5%,二等功为2%,一等功为1.5%以内;授予集体荣誉称号的比例由最高人民法院商人事部确定。第八条 个人嘉奖为同一单位人数的15%,三等功为2%,二等功为0.5%,一等功为0.03%以内;授予个人荣誉称号的比例由最高人民法院商人事部确定。第九条 厅局级以上领导干部原则上不授予荣誉称号。对二级高级法官以上人员的奖励,从严掌握。第四章奖励的条件第十条 人民法院集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予奖励:(一)坚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人民法院工作方针,严肃执法,公正裁判,审结案件数量多、质量高、社会效果好;(二)领导班子

4、坚强团结,凝聚力强,坚持民主集中制,重视思想政治工作,作风民主,联系群众,清正廉洁,带领队伍出色完成各项任务;(三)改革创新,与时俱进,人民法院各项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队伍建设成绩显著;(四)完成特定任务贡献突出;(五)有其他功绩的。第十一条 人民法院工作成绩突出的,给予嘉奖或记三等功;工作成绩优异,在本地区有较大影响的,记二等功;工作成绩特别优异,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有重大影响的,记一等功;工作成绩卓著,经过一定时间检验,在全国或本系统堪称楷模的,授予荣誉称号。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应给予奖励:(一)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忠于法律,忠于人

5、民,忠于事实,不畏权势,不徇私情,不谋私利,在审判和其他工作中成绩显著的;(二)坚持原则、办事公道、廉洁奉公、作风正派,热爱本职、爱岗敬业、勤政为民、无私奉献,表现突出的;(三)严格依法办案,审结案件量多质高;发现、防止或纠正重大错案,事迹突出的;(四)刻苦学习政治理论、法律专业知识和科学文化知识,钻研本职业务,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出色完成岗位责任制规定的任务,忠实履行职责,成绩显著的;(五)深入调查研究,认真总结经验,勇于改革创新,为人民法院改革做出显著贡献的;(六)保卫国家和人民利益,维护社会安全,勇于同犯罪分子做斗争以及在紧急关头舍身为公、舍己救人、见义勇为事迹突出的;(七)在政治、党务

6、、司法行政和其他各项工作中,为保障审判工作顺利进行做出突出贡献的;(八)同违法、违纪行为做斗争,事迹突出的;(九)对外交往工作努力,为国家争得特殊荣誉的;(十)其他工作成绩突出的。第十三条 人民法院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工作成绩优良的,给予嘉奖;工作成绩优异,在本单位有一定影响的,记三等功;工作成绩显著,在本单位有较大影响的,记二等功;工作成绩特别显著,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法院系统有重大影响的,记一等功;工作成绩卓著,经过较长时间考验,在全国或本系统堪称楷模的,授予荣誉称号。第十四条 对获得集体二等功以上奖励的中级人民法院、基层人民法院的主要负责同志可以给予适当奖励。第五章奖励的权限第十五条 最高

7、人民法院审批以下奖励事项:(一)高级人民法院院级领导的奖励;(二)中级人民法院院长的个人一等功;(三)中级人民法院的集体一等功;(四)军事法院系统集体和个人的一等功;(五)最高人民法院内设机构和个人的奖励;(六)其他奖励。第十六条 授予全国模范法院、全国模范法官等荣誉称号,经国务院人事部门审核后,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需要由国务院授予荣誉称号的,按有关规定报批。第十七条 高级人民法院审批以下奖励事项:(一)中级人民法院院级领导的记功或嘉奖,中级人民法院院长一等功奖励除外;(二)中级人民法院的集体二、三等功及其内设机构的集体一、二、三等功;(三)基层人民法院及其内设机构的集体一、二等功;(四)中级

8、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的法官以及其他工作人员的个人一、二等功;(五)高级人民法院内设机构和除院级领导外个人的奖励;(六)其他奖励。第十八条 中级人民法院除直辖市中级人民法院外,审批以下奖励事项:(一)基层人民法院院级领导的三等功、嘉奖;(二)基层人民法院及其内设机构的集体三等功;(三)基层人民法院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的个人三等功;(四)中级人民法院内设机构的嘉奖和法官、其他工作人员的三等功。第十九条 基层人民法院审批以下奖励事项:(一)本院内设机构的嘉奖;(二)除院长外的本院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的嘉奖。第二十条 必要时,上级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对下级人民法院的集体和个人实施奖励。第六章奖励的考察第二十

9、一条 上级人民法院政治部门负责考察下级人民法院呈报的奖励对象。必要时,上级人民法院政治部门可以委托下级人民法院政治部门代为考察,也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政治部门交叉考察。第二十二条 考察采取领导与群众、外部与内部相结合的方法,一般以个别谈话为主。第二十三条 对拟获一等功以上奖励的集体和个人,按下列范围和内容考察并写出报告:(一)考察集体,要了解领导班子、队伍建设、审判工作、法院管理等方面的真实情况。要听取上级法院和本院领导、中层干部、下级法院主要领导以及有关人员意见,并征求当地政法委、纪委、人大、政府、政协和检察、公安等有关部门的意见;(二)考察个人,要全面了解德、能、勤、绩、廉等方面的真实情况

10、。要听取上级法院有关领导和所在法院领导、中层干部以及所在庭室全体人员意见,并征求当地政法委、纪委、人大、政协和检察等有关部门的意见。必要时,查阅档案及有关资料。第二十四条 考察拟获其他奖励的对象,实行“谁推荐、谁负责”的原则。考察范围和内容由各级人民法院按照第二十三条规定自行确定。第二十五条 考察人员应当遵守以下纪律:(一)严格执行考察方案,不得随意缩小考察范围或减少考察内容;(二)准确记录谈话内容,如实汇报考察情况;(三)廉洁自律,不得有可能影响公正考察的行为;(四)自觉遵守保密规定。第七章奖励的实施第二十六条 人民法院实施奖励,一般结合年度工作总结进行。第二十七条 对集体和个人奖励,原则上

11、应由低往高梯次给予;完成特定任务或处理突发事件贡献特殊的可及时奖励。第二十八条 对集体和个人奖励,要发扬民主,进行公开测评或评选,经政治部门考察提出意见,报党组批准。第二十九条 按照奖励审批权限,呈报获奖对象人民法院奖励审批表、考察报告、本院党组意见等有关材料一式三份。第三十条 殉职或病故、生前工作成绩突出或做出特殊贡献的,可按奖励审批程序给予追记奖励。第三十一条 批准机关在对集体和个人作出奖励决定之前,应采取不同方式予以公示。第三十二条 高级人民法院以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一般每2年召开一次表彰会;最高人民法院每4年召开一次全系统表彰会。第八章奖励的标准第三十三条

12、获得集体嘉奖、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的,颁发奖牌;授予集体荣誉称号的,颁发奖杯。获得集体奖励的,给予一定的奖品或奖金。第三十四条 对获得嘉奖的个人,颁发证书,给予奖品或一次性的奖金;对获得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的个人,颁发证书、奖章,给予奖品或一次性奖金;对授予荣誉称号的个人,颁发证书、奖章,给予晋升职务工资档次奖励,也可以给予奖品或一次性奖金。第三十五条 个人奖励审批表存入本人档案。第三十六条 各级人民法院实施奖励所需费用,由业务经费列支。第九章奖励的监督第三十七条 各级人民法院应定期检查本规定实施情况,上级人民法院应对下级人民法院的奖励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第三十八条 凡发生较大错案、重大过

13、失和严重违法、违纪的集体和个人,2年内不能获得嘉奖和三等功,3年内不能获得二等功,5年内不得获得一等功以上奖励。第三十九条 各级人民法院及其内设机构自查自纠错案和违法违纪并消除了不良影响的,不予奖励年限可适当放宽。第四十条 获奖集体和个人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撤销其奖励:(一)隐瞒重大错误或伪造事迹,骗取荣誉的;(二)严重违反奖励规定程序的;(三)发生重大事故或错案,造成恶劣影响的;(四)受到开除处分、劳动教养、刑事处罚的;(五)其他应当撤销奖励的。第四十一条 撤销奖励,应由原申报单位上报原批准机关批准,特殊情况下,原批准机关可直接决定撤销奖励。第四十二条 批准撤销奖励的机关,应下发撤销奖励的决定,收回奖杯或奖牌、奖章和证书,并终止其享受的有关待遇。第十章附则第四十三条 奖杯、奖牌、奖章和奖励证书,由最高人民法院统一规定式样并负责监制,并送国务院人事部门备案。第四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行。最高人民法院与原国家劳动人事部联合颁发的人民法院奖惩暂行办法(法人发198635号)即行废止,最高人民法院政治部下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人民法院奖励呈报及考察工作的通知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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