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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盗窃内部股权证持有卡违法销售应如何认定盗窃数额问题的答复.doc

1、? ? 【颁布日期】1994-06-30【实施日期】1994-06-30【有效性】现行有效【全文】【有效性】现行有效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盗窃内部股权证持有卡违法销售应如何认定盗窃数额问题的答复1994年6月30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川高法199451号关于盗窃内部股权证持有卡违法销售获利的案件应如何认定盗窃数额及如何处理获利款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1992年12月11日法发199243号、高检会199237号关于办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二)项和第(八)项规定的原则,被告人盗窃不能随即兑现的可挂失的定向募集内部股权证持有卡

2、,失主可以通过挂失等方式避免实际损失的,被告人的盗窃数额可以不按面值金额计算。如果已销赃,获利额高于股权证持有卡面值金额的,盗窃数额应按销赃获利额计算;获利额低于股权证持有卡面值金额的,盗窃数额应按股权证持有卡面值金额计算。上述被告人销赃获利款应当予以追缴,股权证持有卡及持有人身份证追回后应当发还失主。附: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盗窃内部股权证持有卡违法销售获利的案件应如何认定盗窃数额及如何处理获利款的请示川高法1994第51号1994年4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为人盗窃可挂失的定向募集内部股权证持有卡及其持有人的身份证,然后将持有卡和身份证拿到自发交易股市销售获利,对此类案件如何认定盗窃数

3、额及如何处理获利款的问题,我们讨论中有两种意见:一、关于盗窃数额的认定问题:第一种意见认为,如高于持有卡面值金额出售的,应按实际销售金额计算盗窃数额;如低于持有卡面值金额销售的,应按面值金额计算盗窃数额。第二意见认为,销售金额无论是高于或者低于持有卡面值金额,均应按持有卡所载面值金额计算盗窃数额。我们倾向于第二种意见。二、关于如何处理获利款的问题:第一种意见认为,如高于持有卡面值金额销售的,其获利款应归持有卡所有权人(失主);如低于持有卡面值金额销售的,获利款应退还购买人,持有卡发还失主。第二种意见认为,销售金额无论是高于或者低于持有卡面值金额,因属违法交易,不受法律保护,应按处理无效民事行为的返还原则恢复原状,将获利款退还购买人,将持有卡发还所有权人(失主),并应对交易双方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我们倾向于第二种意见。以上两个问题我们提出的倾向性意见是否妥当,请予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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