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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因工伤亡的应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请示的答复.doc

1、【颁布日期】2010-03-17【实施日期】2010-03-17【有效性】现行有效【全文】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因工伤亡的,应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请示的答复行他字2010第10号2010年3月17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报送的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工作时间内受伤是否适用的请示收悉。经研究,原则同意你院的倾向性意见。即:用人单位聘用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伤亡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此复。附: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工作时间内受伤是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请示鲁高法函2

2、009第31号2009年12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办理垦利县人民法院报送请示的原告李克英诉被告垦利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行政确认一案中,对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工作时间内受伤是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形成不同意见,就有关问题向我院请示。我院研究后认为,相关法律适用问题涉及面广,各地规定不一致,特向你院请示。一、案件的由来原告李克英之夫许长峰系利津县明集乡玉皇庙村农民,1942年9月15日出生。许长峰自2008年6月2日至2008年9月29日在东营市龙翔石业有限责任公司从事门卫工作。2008年9月29日19时左右,许长峰由北向南推人力三轮车过公路时,与一机动车相撞,发生

3、交通事故,许长峰死亡。原告李克英于2008年12月30日向被告垦利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申报许长峰工伤认定申请,被告垦利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于2009年1月5日以受害者许长峰于1942年9月出生,至受伤之日时年龄已经超过60周岁为由,根据工伤保险条例以及山东省工伤认定工作规程之规定作出2008NO.6-02号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对申请人的申请决定不予受理。李克英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二、东营中院对案件处理的不同意见多数人意见: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应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的调整范围,对其发生的损害赔偿争议,可通过民事诉讼等方式解决。理由是:对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又受聘到新工作单位工作,在

4、工作时间内受伤是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争议焦点在于,该类人员与现工作单位之间是否构成劳动法所规定的劳动关系。如构成劳动关系,则应适用工伤保险条例,反之,则不应适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1999年3月9日发布了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8号),通知指出:国家法定的企业职工退休年龄是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本案当事人许长峰发生事故时年龄已达到66周岁,不管其身份是农民抑或离退休人员,均属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其与现工作单位之

5、间已不属于劳动合同法调整的范围。同样也不应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进行调整。少数人意见: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与现用人单位间可以形成劳动关系,因工受伤应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理由是:我国劳动法只有禁止使用童工的规定,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仍然从事劳动的人员,法律未作禁止性规定。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规定:“中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与劳动者之间,只要形成劳动关系,即劳动者事实上已成为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并为其提供有偿劳动,适用劳动法”由此可见,是否形成劳动关系应看劳动者是否事实上已成为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并为其提供有偿劳动。随着我国人口的老龄化趋势,离退休人员及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

6、农民二次就业的情形会越来越普遍,认定他们与现用人单位间存在劳动关系有利于对这一人群的劳动保护。三、东营中院请示的问题及我院意见东营中院向我院请示的法律问题是: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农民,工作时间内受伤是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进行工伤认定。我院审判委员会研究后认为,法律并未禁止使用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农民工,而且作为农民也无所谓何时退休。超过六十周岁继续在城市务工的农民比较多,有些与用工单位形成劳动关系,依法应当保护这些务工人员的合法权益,给予其平等对待。从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来看,也没有将这些人排除出去,既然用人单位已经实际用工,职工在工作时间受伤的,参照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离退休人员与现

7、单位之间是否构成劳动关系以及工作时间内受伤是否适用问题的答复精神,应可以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进行工伤认定。鉴于本案法律适用问题影响面较大,各地做法不一致,对于今后的案件审理具有指导意义,为保证法律适用的统一,现提出对以上问题的请示,请予答复。附录:相关法律规定附录:相关法律规定一、目前针对超龄职工在工作中受伤是否为工伤的认定在全国各个省市规定并不相同,大致有三种情况:(一)明确规定不予受理。如北京市实施办法规定不予受理,其规定:“工伤认定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受伤害人员是用人单位聘用的离退休人员或者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二)明确规定可以享受劳动保险。如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医疗保险局关于实施若干问题的通知规定:本市用人单位聘用的退休人员发生事故伤害的,其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按照实施办法的规定执行,工伤保险待遇参照实施办法的规定由聘用单位支付。”(三)没有明确规定,如东营市对此未规定,但实践中的做法就是对此类申请不予受理。二、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离退休人员与现单位之间是否构成劳动关系以及工作时间内受伤是否适用问题的答复:“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第六十一条等有关规定,离退休人员受聘于现工作单位,现工作单位已经为其缴纳了工伤保险费,其在受聘期间因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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