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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doc

1、【颁布日期】2008-09-02【实施日期】2008-10-01【有效性】现行有效【全文】 兰州市人民政府令第4号兰州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已经2008年8月15日市政府第1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 市长 张津梁二八年九月二日兰州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加强建筑垃圾的处置管理,维护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筑垃圾的倾倒、运输、中转、回填、消纳、利用等处置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建筑垃

2、圾,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以及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他废弃物。第三条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是本市建筑垃圾处置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县、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负责本地区建筑垃圾处置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环保、建设、规划、国土、公安、交通、房地产、园林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照各自法定职责,做好建筑垃圾处置管理相关工作。 ?第四条 本市建筑垃圾处置应当遵循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原则。?产生建筑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履行处置义务。 ?第五条 政府鼓励建筑垃圾综合利用的研究和推广应用。?政府鼓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使用建筑垃圾综

3、合利用产品。 ?第六条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在建筑垃圾处置管理中,应当履行以下职责:?(一)制定全市建筑垃圾处置计划,并纳入市容环境卫生专业规划; ?(二)根据城市建设、施工情况,合理安排各类建设工程需要回填的建筑垃圾; ?(三)组织建设、管理建筑垃圾处置场所和建筑垃圾倾倒、中转设施; ?(四)负责建筑垃圾的处置核准; ?(五)对在建筑垃圾综合利用、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使用中有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七条 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向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核准同意后方可进行处置。?建筑垃圾处置核准的具体条件按照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

4、执行。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在接到处置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予以核准的,颁发核准文件;不予核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书面说明理由。?第八条 禁止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第九条 个人应当将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与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并倾倒于建筑垃圾倾倒、中转地点,也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代为处置建筑垃圾。?第十条 建筑垃圾处置实行收费制度,收费标准按照物价部门相关规定执行。?第十一条 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时,应当使用设有密闭或遮盖装置的运输车辆运输,不得丢弃、遗撒建筑垃圾。?运输建筑垃圾的车辆应当按照市城市管理行

5、政执法部门、公安交警部门规定的运输路线、时间和要求运行,不得超出核准范围运输建筑垃圾。第十二条 凡需利用建筑垃圾回填场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提出申请,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统一安排建筑垃圾回填。?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建筑垃圾倒入生活垃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医疗垃圾、有毒有害化学品、危险废物倒入建筑垃圾。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处置建筑垃圾,将建筑垃圾交由获得核准从事建筑垃圾处置的单位进行处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立建筑垃圾处置场所。 ?第十五条 市、县、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

6、部门应当加强对建筑垃圾处置场所和建筑垃圾倾倒、中转设施的管理和维护,保证其正常运行和使用。?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县、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反第七条规定,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警告,对单位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并处200元罚款;(二)违反第八条规定,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的,处以警告,对单位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并处200元罚款; ?(三)违反第九条规定,

7、个人未按规定收集、倾倒建筑垃圾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警告,并处200元罚款; ?(四)违反第十一条规定,建筑垃圾处置单位未使用设有密闭、遮盖装置的车辆运输建筑垃圾或者丢弃、遗撒建筑垃圾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警告,并处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五)违反第十一条规定,建筑垃圾处置单位超出核准范围处置建筑垃圾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警告,并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六)违反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将建筑垃圾倒入生活垃圾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警告,对单位并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并处200元罚款;(七)违反第十四

8、条第一款规定,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未按规定处置建筑垃圾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八)违反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责令立即清除,处以警告,对单位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并处200元罚款; ?(九)违反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擅自设立建筑垃圾处置场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警告,并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将医疗垃圾、有毒有害化学品、危险废物倒入建筑垃圾的,由卫生、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予以处罚。?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的其他违法行为,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建设部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罚。?第十九条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和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建筑垃圾处置管理工作中,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条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可以依据本办法,对建筑垃圾处置管理实施过程中的具体问题制定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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