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mageVerifierCode 换一换
格式:DOC , 页数:5 ,大小:12.08KB ,
资源ID:17957581      下载积分:20 文币
快捷下载
登录下载
邮箱/手机:
温馨提示:
快捷下载时,用户名和密码都是您填写的邮箱或者手机号,方便查询和重复下载(系统自动生成)。 如填写123,账号就是123,密码也是123。
特别说明:
请自助下载,系统不会自动发送文件的哦; 如果您已付费,想二次下载,请登录后访问:我的下载记录
支付方式: 支付宝    微信支付   
验证码:   换一换

加入VIP,免费下载
 

温馨提示:由于个人手机设置不同,如果发现不能下载,请复制以下地址【https://www.wenkunet.com/d-17957581.html】到电脑端继续下载(重复下载不扣费)。

已注册用户请登录:
账号:
密码:
验证码:   换一换
  忘记密码?
三方登录: 微信登录   QQ登录   微博登录 

下载须知

1: 本站所有资源如无特殊说明,都需要本地电脑安装OFFICE2007和PDF阅读器。
2: 试题试卷类文档,如果标题没有明确说明有答案则都视为没有答案,请知晓。
3: 文件的所有权益归上传用户所有。
4. 未经权益所有人同意不得将文件中的内容挪作商业或盈利用途。
5. 本站仅提供交流平台,并不能对任何下载内容负责。
6. 下载文件中如有侵权或不适当内容,请与我们联系,我们立即纠正。
7. 本站不保证下载资源的准确性、安全性和完整性, 同时也不承担用户因使用这些下载资源对自己和他人造成任何形式的伤害或损失。

版权提示 | 免责声明

本文(厦门市水路运输管理规定(2004修正).doc)为本站会员(dbnjzy10)主动上传,文库网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 若此文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文库网(发送邮件至13560552955@163.com或直接QQ联系客服),我们立即给予删除!

厦门市水路运输管理规定(2004修正).doc

1、【颁布日期】2004-06-28【实施日期】1995-09-29【有效性】现行有效【全文】 厦门市水路运输管理规定(2004修正)厦门市人民政府令2004第111号2004年6月28日(1995年9月29日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17号公布根据1998年1月1日起施行的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修订部分规章的决定进行第一次修正 ,根据2002年4月16日发布的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修订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进行第二次修正,根据2004年6月28日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111号发布的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修订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进行第三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水路运输行业管理,维护运输市场秩序,保护水路

2、运输企业合法经营,保障托运人及旅客合法权益,促进厦门市水路运输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 ,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凡在本市从事水路营业性旅客、货物运输和水路运输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适用本规定。第三条 厦门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水路运输业和水路运输服务业的行政主管部门,市水路运输管理处根据本规定对本市水路运输业和水路运输服务业实施行业管理。第四条 厦门市船东协会是本市各水路运输企业(以下统称航运企业)自我管理、自我监督的社会团体,发挥沟通航运企业与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桥梁作用。第五条 鼓励本市的航运企业发展地区间和省际的海上旅客运输、旅游运输和远近洋运输。对航运企

3、业在经营中遇有困难的,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应予协助解决。第六条 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应简化审批程序,提供政策指导,扶持航运企业向集团化、国际化方向发展。第七条 航运企业依法自主经营,其合法权益受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向其非法摊派和收费。航运企业有权拒绝非法摊派、拒缴非法收费,并可向厦门市船东协会、水路运输管理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反映。 第二章航运企业开业、变更与歇业第八条 在本市设立从事各种国内航线水路运输的航运企业,应按国家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第九条 经交通部批准开业的航运企业领取营业执照后,向省交通厅办理船舶营业运输证(以下简称营运证);经省交通厅、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市水路运输管理处批准开业的航运

4、企业分别向原审批机关办理营运证。船舶取得营运证后方可从事营业运输。第十条 航运企业具备以下条件,可申请从事港澳航线运输:(一)具有经营国内沿海水路运输1年以上资历,且企业经营行为端正,经济效益良好;(二)在港澳地区有客货运输代理机构 ,有效稳定的客源、货源;(三)船舶依法在中国登记,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第十一条 航运企业具备以下条件的,可申请从事国际肮线运输(含国际集装箱海上运输):(一)具有经营国内沿海水路运输1年以上资历,且企业经营行为端正,经济效益良好;(二)公司负责人具有从事国际水路运输专业管理工作的经验 ,并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务职称;主要技术、业务人员有与其业务相适应的能

5、力,并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务职称;(三)公司注册资本在人民币1500万以上;(四)拥有与经营范围相适应的自有船舶 ,且船舶依法在中国登记,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五)具有稳定、充足的自有或经合法手续聘用的船员;(六)运输单位符合水路运输法规和国际惯例的要求。第十二条 航运企业申请从事港澳航线、国际航线运输应向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办理审批手续时应提交申请书、企业章程、可行性研究报告、资金来源证明、船舶国籍证书、适航证书 ,持证船员证书及按要求填写的船舶规范表、从事国内沿海运输的水路运输许可证复印件等有关文件。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于收齐所须资料之日起15日内对航运企业提出审核意见

6、 ,对单船1000载重吨以下(含本数)从事港澳线运输的船舶可直接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经营的决定。第十三条 鼓励引进先进的技术装备和科学经营管理方法设立中外合资航运企业,禁止进口不符合有关规定的老旧船舶。第十四条 设立中外合资航运企业应持筹建申请书、筹建可行性研究报告、资金来源证明或意向及合资各方签署的合同或意向的复印件向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筹建手续。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于收齐所须资料之日起15日内提出审核意见 ,审核同意的报省交通厅审核、交通部批准。第十五条 经批准同意筹建的中外合资航运企业按第九条规定进行筹建;筹建完毕符合规定条件的,按第十六条中有关内容办理开业手续。第十六条 航运企业申请

7、变更营运范围,必须具备与变更营运范围相适应的自有适航船舶。在提出申请同时,应提交下列文件:(一)水路运输变更营运范围申请书;(二)变更营运范围申请报告 ,其主要内容应包括:企业概况、要求变更的营运范围、新辟营运范围的货(客)源分析预测、适航船舶规范及技术参数、经济效益分析;(三)适航船舶检验证书的复印件;(四)主要船员名单及其有效职务证书的复印件;(五)原水路运输许可证。航运企业申请变更营运范围 ,按新辟的营运范围由有审批权的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受理。获准变更营运范围的企业,应持换发后的水路运输许可证复印件和适航船舶营运证到原核发机关办理有关手续。第十七条 航运企业申请变更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应先

8、向原审批机关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办理有关手续。第十八条 航运企业要求歇业,应向原审批机关办理注销手续。要求过户的,原户主按歇业办理,新户主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第三章运力增减第十九条 航运企业要求增加运力应按原审批程序向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办理新增船舶筹建手续。对上年度无重大运输事故,以及经济效益好运输质量高,在货主中享有较高信誉并能服从管理 ,按规定缴纳各种税费,按时报送业务统计报表的企业优先批准。第二十条 航运企业办理新增运输船舶筹建手续时应提交下列文件:(一)新增水路运输船舶筹建申请书;(二)船舶筹建可行性研究报告;(三)资金来源证明或意向。第二十一条 经批准筹建船舶后,航运企业方可在批准的

9、范围内构造船舶,对未持有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发放的筹建批文的船舶,船检部门不得予以检验发证。筹建批准文件有效期为1年。1年内未构造船舶的 ,视同自行取消筹建资格。第二十二条 新增船舶取得合格船检证书并具备营运条件的,应向规定的审批机关申请办理取得营运证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第二十三条 航运企业要求出售营运船舶的,应按原审批程序办理运力核减和营运证注销手续。其中经营旅客运输的因出售营运船舶而取消航线或减少班次和停靠港(站、点)的,必须向原审批机关申请批准;在获批之日起一个月后 ,方可出售,并在沿线客运站点发布公告周知。 第四章营运管理第二十四条 经营旅客运输的航运企业应保持客船技术状况良好,设备齐全,

10、船容整洁,美观。第二十五条 经营旅客运输的企业应按核定的航线,停靠港(站、点)从事运输,不得自行取消航线或随意减少班次和停靠站点。第二十六条 航运企业可将营运船舶出租给有经营资格的单位和个人经营。出租期限超过半年的,应报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备案。第二十七条 航运企业从境外购进的二手船舶从事营业性运输,所购船舶船龄必须符合交通部有关规定。第二十八条 航运企业在批准的经营范围内可以自行组织货源和客源。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实行地区或部门封锁、垄断货源,强揽客源。第二十九条 从事各种国内航线运输的航运企业均应使用国家规定的水路运输行业专用发票进行运费结算。经税务和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同意,企业可自印水路客货运输

11、发票,经批准自印的发票限在本企业内的运输业务上使用。从事国际航线运输和港澳航线运输的企业使用的海运提单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及有关国际海运惯例 ,并按规定报交通主管部门备案。第三十条 经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交通部批准,企业可直接租用外轮(含挂方便旗的国轮)从事运输。第三十一条 经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交通部批准,国外船公司的船舶、国内航运企业悬挂方便旗的船舶及其他符合规定条件的船舶可从事厦门港国际班轮运输和非班轮运输。第三十二条 根据运输市场和社会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物价部门可按国家价格管理规定调控客运运价,必要时可对货物运价制订最高限价和最低保护价。货运经营者可在

12、批准的范围内自定运价 ,并报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及物价管理部门备案。第三十三条 航运企业应按规定准确、及时地向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和统计部门报送运输行业统计报表。 第五章水路运输服务业管理第三十四条 本章所称水路运输服务企业是指从事代办运输手续,代办旅客、货物中转,代办组织货源等业务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经营下列业务的视同水路运输服务企业:(一)航运企业的各种营业机构(公司、部、站、所等) ,除为本企业服务,兼为其他水路运输企业服务的;(二)航运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和单位(含联运企业)兼营代办运输手续,代办旅客、货物中转,代办组织货源等业务的;(三)从事专营或兼营船舶修造业务的企业、单位和个人;(四)

13、港埠企业另设独立核算的、从事水路运输服务业务的各种营业机构。第三十五条 水路运输服务企业必须具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的自有流动资金、办公场所、经营场地、服务设施和专职从业人员。第三十六条 设立水路运输服务企业除从事专营或兼营船舶修造业务外,应向市水路运输管理处办理取得水路运输服务许可证后持该证向工商、税务等部门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营业。申请办理水路运输服务许可证应提交:开业申请书、办公场所、经营场地的产权证明或租期1年以上的租赁合同、合法的验资证明;在本市设立水路运输服务企业的外省、市申请者并应持有当地运输主管部门出具的批准证明。第三十七条 水路运输服务企业应按照核定的经营范围承接运输服务业务。在

14、经营活动中,应遵守互惠互利、自愿的原则,不得强行代办运输业务。第三十八条 水路运输服务企业应按规定向市水路运输管理处报送统计报表。 第六章奖惩第三十九条 航运企业和水路运输服务企业遵守本规定,在经营中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较好的,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应给予奖励。第四十条 营业性运输船舶及非营业性运输船舶临时从事营业性运输,未按规定办理营运证的,及营运证被吊扣后仍继续营运的,由市水路运输管理部门或市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委托的市水路运输管理处责令其停止营运 ,并按违法所得处以2倍罚款,罚款最高限额不得超过3万元。第四十一条 违反运输价格管理规定的,由市水路运输管理部门或其委托的市水路运输管理处会同物价部门按国

15、家有关规定予以处理;违反运输票据管理规定,未使用规定的运输票据进行营业性运输的 ,由市水路运输管理部门或其委托的市水路运输管理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者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四十二条 违反水路运输行业统计管理规定,不按规定填报统计报表的,由市水路运输管理部门或市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委托的市水路运输管理处给予警告处罚,并限期补根。第四十三条 其他违反水路运输管理规定的行为按交通部水路运输违章处罚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予以处罚。第四十四条 对严重违反本规定的航运企业及其船舶,在其纠正违章行为之前,市水路运输管理处应提请港务监督等有关查验部门,港务部门和船舶代理部门,暂缓办理有关手续。第四十五条 对无证无照、

16、严重扰乱运输市场秩序并可能对旅客造成伤害或对货物造成损失的非法营运船舶,并应给予扣船中止其运输。第四十六条 水路运输管理部门的行政执法检查人员,可对在本市从事水路运输、水路运输服务的单位和运输船舶的负责人、当事人、见证人进行询问、调查;查阅有关的证明、帐册、单据,必要时可以抄录或复制;并有权对违章行为所涉及的单位 ,个人调取证据。第四十七条 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超越职权侵犯企业合法权益的,应予以纠正,并向当事人赔礼道歉;管理部门并应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第四十八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注:本篇法规已被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宣布失效、修改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07年9月30日 实施日期:2007年9月30日)修正。

本站链接:文库   一言   我酷   合作


客服QQ:2549714901微博号:文库网官方知乎号:文库网

经营许可证编号: 粤ICP备2021046453号世界地图

文库网官网©版权所有2025营业执照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