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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doc

1、? 【颁布日期】2014-11-07【实施日期】2015-01-01【有效性】现行有效【全文】合肥市人民政府令第175号合肥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已经2014年10月31日市人民政府第3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市长 张庆军二一四年十一月七日合肥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了加强餐厨垃圾管理,维护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保障人民身体健康,促进资源循环利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范围内餐厨垃圾的产生、收集、运输、处置及其相关管理活动。本办法所称餐厨垃圾,是指从事餐饮服务、单位供餐、食品加工的单位或者个人(以下简称餐厨垃圾

2、产生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以及居民在日常生活中产生的食物残余、过期食品、食品加工废料、废弃食用油脂(包括不可再食用的动植物油脂和各类油水混合物)等垃圾。第三条 餐厨垃圾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以块为主、条块结合、部门协同的原则。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成立餐厨垃圾管理领导小组,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研究解决餐厨垃圾管理工作中有关问题。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餐厨垃圾管理的政策制定、监督考核、行政许可和统筹协调工作。区人民政府(含开发区管委会,下同)是本辖区内餐厨垃圾管理工作的责任主体,其所属的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具体承担本辖区内餐厨垃圾管理、监督和协调工作。街道办事处(社区管理委员会)、镇(乡

3、)人民政府负责对本辖区内餐厨垃圾产生单位餐厨垃圾定点投放和收集的日常监管工作。第五条 食品药品监督主管部门负责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食品生产加工、餐饮服务、单位供餐活动中以餐厨垃圾为原料制作食品的违法行为。工商主管部门负责废弃油脂销售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销售废弃食用油脂的违法行为。建设主管部门负责餐饮服务单位污水排放设施的监督管理。畜牧主管部门负责生猪屠宰过程中产生的不可食用的牲畜残渣油脂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使用未经无害化处置的餐厨垃圾饲养畜禽的违法行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对餐厨垃圾产生和处置服务单位污染防治措施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餐厨垃圾处置活动中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行为。

4、商务主管部门负责督促餐饮服务单位将餐厨垃圾单独存放并交给取得服务许可的单位收集、运输和处置;将餐厨垃圾的处置情况与餐饮服务单位的等级评定挂钩。公安机关负责餐厨垃圾运输车辆道路交通安全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各种无牌无证从事餐厨垃圾运输的车辆,严厉打击生产经营利用餐厨垃圾加工的产品危害环境与人身健康的犯罪行为。财政主管部门应当保障对餐厨垃圾处置的资金投入。发改、物价、交通、卫生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餐厨垃圾的管理工作。第六条 餐厨垃圾处置实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谁产生、谁负责的原则,并应当符合有关技术规范。鼓励支持通过净菜上市、改进食品加工工艺、节约用餐等方式,减少餐厨垃圾的产生,鼓励和支持

5、餐厨垃圾处置技术开发和设施建设,促进餐厨垃圾的资源化利用。第七条 餐厨垃圾实行单独投放、定点收集、统一运输、集中处置。从事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置的单位,应当向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置服务许可证。个人和未取得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置服务许可证的单位,不得从事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置活动。第八条 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应当与取得餐厨垃圾服务许可证的单位签订收运协议,并报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二)设置符合标准的餐厨垃圾收集容器,保持餐厨垃圾收集容器完好、密闭和整洁,按照收运协议要求的时间、地点将餐厨垃圾交给收集、运输服务单位运输;禁止将餐厨垃

6、圾裸露堆放、混入其他生活垃圾或者将非餐厨垃圾混入餐厨垃圾;(三)根据废水排放量大小,设计选取油水分离器或者隔油池等污染防治设施,确保其正常使用,餐饮废水排放需符合相关标准;(四)每半年结束后十日内向所在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申报下一半年餐厨垃圾产生基本情况。经营场所发生变更或者餐厨垃圾产生量发生较大变化时,应当及时向所在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新设立的单位应当于首次产生餐厨垃圾的十日内向所在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申报餐厨垃圾产生基本情况;(五)建立餐厨垃圾产生台账,真实、完整记录餐厨垃圾产生的时间、种类、数量、去向等情况;(六)实行联单管理,在交运餐厨垃圾时,应当如实填写联单有关内容,并经

7、交收双方签章验收;(七)每月七日前将上月所产生的餐厨垃圾的时间、种类、数量、流向向所在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八)法律、法规、规章的其他规定。第九条 从事餐厨垃圾收集、运输服务的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将签订的收运协议向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按照核准的线路和时间收集、运输餐厨垃圾,保证日产日清,禁止将餐厨垃圾混入其他生活垃圾收集、运输或者将其他非餐厨垃圾混入餐厨垃圾收集、运输;(二)采用全密闭自动卸载车辆,具有防臭味扩散、防遗撒、防渗沥液滴漏功能,安装行驶及装卸记录仪并保持正常使用,在规定的时间内将收集的餐厨垃圾运送至指定的餐厨垃圾处置场所,并按照处置要求,进行称重计量、卸

8、料作业等操作;不得随意倾倒、堆放、遗撒、丢弃或者处置餐厨垃圾;(三)收集、运输餐厨垃圾后,及时清理作业场地,保持周边环境卫生整洁;(四)建立餐厨垃圾收运台帐,真实、完整记录所收集运输餐厨垃圾的时间、来源、数量、去向等情况;(五)实行联单管理,在交运餐厨垃圾时,应当如实填写联单有关内容,并经交收双方签章验收;(六)每月十日前将上月所收运的餐厨垃圾的时间、种类、数量、流向向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七)法律、法规、规章的其他规定。第十条 从事餐厨垃圾处置服务的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按照规定配备计量、贮存、处置、监控等设施设备,并保证设施设备运行良好;(二)按照协议的时间和要求接收、贮存

9、、处置餐厨垃圾;(三)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技术标准和许可要求处置餐厨垃圾,不得将餐厨垃圾转交其他单位和个人处置;(四)严格遵守环境保护有关规定,采取有效的污染防治措施;(五)生产的产品应当符合质量标准要求;(六)建立餐厨垃圾处置台帐,真实、完整记录所收到的餐厨垃圾的时间、来源、数量及加工产品的种类、数量、流向等情况;(七)每月十日前将上月所收到的餐厨垃圾的时间、来源、数量及加工产品的种类、数量、流向等情况向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八)法律、法规、规章的其他规定。第十一条 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置单位不得擅自停业、歇业。确需停业、歇业的,应当提前半年向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经同意后

10、方可停业或者歇业。在取得同意前,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置单位必须保证正常的经营与服务。取得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置服务许可的单位,在有效期满后需要继续从事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置活动的,应当在有效期满三十日前向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延续手续。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置单位应当制定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置应急预案,并报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确保紧急或者特殊情况下餐厨垃圾正常收集、运输和处置。第十二条 逐步实施居民日常生活中产生的餐厨垃圾单独投放、定点收集、统一运输、集中处置。具体办法由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区,居民日常生活中产生的餐厨垃圾单独投放、定点收集工作

11、由物业服务企业负责;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区,由原产权单位或者街道办事处(社区)、镇(乡)人民政府负责。第十三条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监督管理和考评制度,对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和收集、运输、处置服务单位执行本办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可以根据需要向餐厨垃圾运输、处置单位派驻监督员,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配合监督检查并提供工作方便,不得妨碍、阻挠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相关主管部门在办理餐饮服务许可证、排水许可证、环境影响评价等相关手续时,应当按照规定对餐厨垃圾产生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与相关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执法信息共享机制,适时实施联合执法。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管理

12、部门应当建立投诉举报制度,接受公众对违反餐厨垃圾管理规定行为的投诉和举报,并为投诉人或者举报人保密。第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未经批准从事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置活动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第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处罚:(一)未按照规定签订、履行收运协议或者收集容器不符合要求,拒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从事餐饮服务的个人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二)未按照规定堆放、倾倒、处置餐厨垃圾的,对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从事餐饮服务的个

13、人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下罚款。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从事餐厨垃圾收集、运输服务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处罚:(一)未按照收运线路和收运时间收集、运输餐厨垃圾,或者将餐厨垃圾混入其他生活垃圾收集、运输或者将其他非餐厨垃圾混入餐厨垃圾收集、运输,或者运输车辆不符合要求,或者未及时清理作业场地的,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二)随意倾倒、堆放、遗撒、丢弃或者处置餐厨垃圾的,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有关规定,从事餐厨垃圾处置服务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

14、改正的,处以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一)未按照规定配备计量、贮存、处置、监控等设施设备,并保证设施设备运行良好的;(二)未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接收、贮存、处置餐厨垃圾或者未对进站的餐厨垃圾进行计量的;(三)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技术标准和许可要求处置餐厨垃圾的。第十八条 餐厨垃圾产生、收集、运输、处置单位未按照规定进行申报、备案,或者未按规定实行台账、联单制度,拒不改正的,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未如实填写台账或者联单内容的,处以1万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3万元的罚款。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有关规定,从事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置服务的单位,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或者歇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餐厨垃圾处置单位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有关规定,在实行居民餐厨垃圾单独投放、定点收集、统一运输的区域,未按照规定收集、运输餐厨垃圾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可对责任单位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居民处以200元以下罚款。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其他相关规定的,由食品药品监管、公安、交通、工商、环保、畜牧等主管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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