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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企业股票、债券管理暂行规定.doc

1、【颁布日期】1987-01-03【实施日期】1987-01-03【有效性】失效【全文】 大连市企业股票、债券管理暂行规定大政发1987第1号1987年1月3日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管理暂行条例精神,为了加强和改善宏观经济的控制和调节,促进企业直接融资的发展,引导资金合理流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有关各方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具有良好经营管理能力和盈利的企业法人,可以按照本规定发行股票、债券。各级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除国家特殊批准者外,不得发行股票、债券。第三条 企业发行股票、债券必须制定章程,遵守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第四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采

2、用股票、债券方式向社会或本单位职工筹集资金的企业,均适用本规定。第五条 股票是投入股份企业资本金的凭证。股票持有人为企业股东,股东有权参与或者监督企业的经营管理,领取股息、分享红利,并在股票金额范围内承担企业经济责任。第六条 股票必须由依法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的股份企业发行。第七条 新建股份企业发行股票,发起人认购的股票不得少于该企业全部股份的百分之三十。非股份企业,在核定原有资产,划分成股,订立章程,依法登记注册后,可以成为股份企业,其发行的股票单位面值必须同登记的单位股值相一致。第八条 企业、事业单位认购的股票为集体股,个人认购的股票为个人股,集体股和个人股都依照本规定第五条规定享受权利

3、,承担责任。第九条 股票应当记名,不能退股,但可以转让,可以作为向银行申请贷款的抵押品。第十条 股份企业可以在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计发股息、红利:一、依照盈利情况分红。股份企业在保证依法纳税、合理安排各项提留后,按照股份比例进行分配,每年分红金额最高不得超过股金的百分之二十。二、依据约定利率和企业盈亏情况分别付息、分红。股份企业按年在税前支付股息,并视盈亏情况决定分红与否。股份企业每年支付给股票持有人的股息率,集体股不得高于银行公布的一年期的单位存款利率,个人股不得高于银行公布的一年期的居民储蓄存款利率。每年股息、红利的总额最高不得超过股金的百分之十八。第十一条 债券是企业发行的证明偿还期

4、限的债权证书,债券持有人有权按期取得利息、收回本金,但不参与企业经营管理,不承担企业经济责任。第十二条 凡依法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的全民所有制企业、多种经济形式联合企业,都可以发行债券。第十三条 企业发行债券的总额,不得超过本企业全部自有资金。第十四条 企业按期付给债券持有人的利息,其利率最高不得高于银行相同期限居民定期储蓄存款利率的百分之三十。第十五条 企业可以根据投资项目的特点和市场需求情况,发行以煤、电、原材料或者房屋等实物进行等价清偿的债券,但其债权债务都必须以货币形式加以表现。第十六条 企业发行股票、债券的主管机关为中国人民银行大连市分行及其分支机构;企业发行股票、债券,由市人民银

5、行及其分支机构集中管理,分级审批。全市股票、债券的发行要实行计划管理,按每年国家批准的计划发行额度控制发行。每年由企业发行股票、债券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的总额,以本市上午度全社会固定资产自筹投资的百分之二十为限。市人民银行可根据每年全市的经济情况,会同有关部门适当调整比例。第十七条 企业发行股票、债券,须按下列规定向市人民银行或其分支机构提出申请:一、提交企业申请报告;二、提交企业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证明文件;三、交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或同意开办的证明文件(金融机构交验中国人民银行或其分支机构颁发的“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四、提交发行股票、债券的章程、办法,其中须包括投资的项目或用途、

6、效益预测、现有资产、发行金额和范围及收益分配等;五、提交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六、提交企业上年度和上季度的财务报表;七、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的,须交验法定审批机关准予进行固定资产投资的证明文件和自有资金占投资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验资证明文件;八、新建股份企业,还须交验发起人认购百分之三十以上股份的验资证明文件。外地企业须持有原地人民银行的批件,经市人民银行批准后,方可在大连市发行债券。第十八条 企业发行股票、债券不得强行摊派;不得采取无偿形式;不得进行未履行审批程序的基本建设集资,除经特殊批准外,不得采取有奖形式。第十九条 党政讥关、人民团体及其所属在职干部和现役军人,不得购买股票。第二十条

7、企业参加投资,只能使用按照国家规定属于企业有权自行支配的资金,不得动用下列款项:一、应当上缴的税款、利润;二、国家拨给的有指定用途的财政专款;三、国家拨给的流动资金;四、银行贷款;五、按国家规定已补充的自有流动资金;六、已经安排用于更新改造和技术改造的专用基金。事业单位向企业投资,只能使用按照国家规定属于事业单位有权自行支配的资金,不得使用国家拨给的事业费和有指定用途的各项专款。第二十一条 企业所集资金必须按照批准的项目或用途使用,不得用于上缴税利或弥补亏损,不得用于未出消费基金或购买国库券,不得用于支付摊派费用,不得用于相互借贷收取利息或谋取其他不合理的好处。第二十二条 经批准向社会发行股票

8、、债券的企业,应当委托专业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代理发行。代理发行单位对企业、事业单位购买股票、债券的资金来源是否符合本暂行规定第二十条规定,应当进行审查。代理发行单位对发行股票、债券企业的经营状况不负连带责任。第二十三条 经市人民银行批准,各专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可以经办股票、债券的转让业务。第二十四条 人民银行、各专业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对投资企业的资金来源和集资企业的资金运用情况,有权进行监督,以保障国家经济政策的贯彻执行,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第二十五条 各专业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应当按照本规定的有关要求,协助人民银行做好企业发行股票、债券的管理工作。第二十六条 未经市人民银行或其分支机构的审批

9、,擅自发行股票、债券的,银行有权加以制止,并责令其退还所集资金。对拒不执行的,人民银行有权通知开户银行给予经济制裁,直至中断信贷、结算关系。第二十七条 企业集资所用的股票和债券,必须在大连地区印制。印刷企业承印股票和债券时,必须验证市人民银行或其分支机构批准发行的证明,按所批额度印制。新闻宣传机构和印刷企业,在承办发行股票、债券的广告时。也必须验证市人民银行或其分支机构批准发行的证明。第二十八条 企业向内部发行股票、债券,可参照本规定的有关条款办理。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的,应按第十六条的规定执行,用于流动资金的,应按第十六条的要求报当地人民银行备案。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不适用于企业在国外发行债券,不适用于境内的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企和外国独资企业发行股票、债券,不适用于社会捐献活动。第三十条 本规定由中国人民银行大连市分行负责解释,必要时由市人民银行做出补充规定。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注:本篇法规已被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政府规章和政策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1年12月5日 实施日期:2001年12月5日)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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