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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统计登记办法.doc

1、【颁布日期】2002-08-29【实施日期】2002-10-01【有效性】现行有效【全文】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令第84号哈尔滨市统计登记办法,已经2002年8月16日市人民政府第10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 市长 石忠信二二年八月二十九日哈尔滨市统计登记办法第一条 为加强对统计登记的管理,保证统计资料的准确性,发挥统计在指导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根据哈尔滨市统计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个体工商户和本市在市外设立的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基本统计单位),均应当遵守本

2、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由市政府统计机构组织实施。市、区、县(市)政府统计机构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统计登记工作。统计登记工作的具体分工,由市政府统计机构确定。第四条 新设立的基本统计单位以及有统计调查项目的临时性办事机构,应当自设立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理统计登记。本办法施行以前已经设立的基本统计单位未登记的,应当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4个月内办理统计登记。第五条 外地在本行政区域内设立的基本统计单位,由所在地政府统计机构负责办理统计登记。第六条 基本统计单位办理统计登记,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持有关证件或者文件,并填写统计机构规定的统计登记表:(一)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持介绍信和组织机构代码证书;(

3、二)企业持法人营业执照或者营业执照,以及组织机构代码证书;(三)个体工商户持营业执照;(四)新开工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单位,持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和建设项目开工审批文件。第七条 政府统计机构对证件、文件齐全的基本统计单位,应当准予登记,并于当日发给由市政府统计机构统一印制的统计登记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印制、涂改统计登记证。第八条 基本统计单位下列登记事项之一发生变更,应当自变更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到原负责登记的政府统计机构(以下简称原登记机构)办理变更登记:(一)名称变更的;(二)地址变更(未跨区、县(市)行政区域)的;(三)合并或者分立的;(四)性质变更的;(五)经济类型变更的;(六)

4、从属关系变更的。基本统计单位地址发生变更跨行政区域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持原统计登记证到变更后的行政区政府统计机构办理转移统计登记。各区、县(市)政府统计机构在办理转移统计登记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原登记机构通报。第九条 基本统计单位终止的应当自被批准终止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到原登记机构办理注销统计登记。第十条 统计登记证的有效期为4年。已办理统计登记的基本统计单位,应当自统计登记证有效期满前30日内,持原统计登记证到原登记机构办理换证手续;逾期未换证的,视为未办理统计登记。第十一条 统计登记实行复检制度。基本统计单位应当在每年10月1日至12月30日期间,到原登记机构办理

5、年度复检。第十二条 区、县(市)政府统计机构应当每年将基本统计单位的统计登记基本情况报送市政府统计机构。第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办理统计登记或者未参加年度复检的基本统计单位,由政府统计机构责令限期补办;逾期仍未办理的,由政府统计机构依照哈尔滨市统计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第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办理统计登记变更手续的基本统计单位,由政府统计机构责令限期补办;逾期仍未办理的,由政府统计机构处以企业事业组织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处以个体工商户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第十五条 政府统计机构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滥施处罚。 违反前款规定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七条 罚款使用的票据和罚款的处理,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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