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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doc

1、【颁布日期】2011-12-01【实施日期】2012-01-01【有效性】现行有效【全文】 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43号天津市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已于2011年11月18日经市人民政府第7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长 黄兴国二?一一年十二月一日天津市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企业名称的登记管理,保护企业名称所有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企业名称的登记注册以及相关的管理活动。本规定所称企业,是指依法设立、以营利为目的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

2、司、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等各类经济组织。第三条 企业应当依法选择名称,并申请登记注册。企业经核准登记后依法享有名称权,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不得与已登记注册的同行业企业名称相同或者近似。第四条 企业申请和使用名称,应当遵守诚实信用的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第五条 本市企业名称的核准和登记管理工作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前置审批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配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做好企业名称登记注册和管理工作。第六条 冠有本市行政区划名称的企业名称由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核准和管理。企业住所设在滨海新区行政区域内且含有“滨海新区”字样的企业名称,由滨海新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核准和管理。市

3、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委托区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受理各自辖区内的企业名称申请。 第二章企业名称登记第七条 企业只准使用一个名称。企业名称中不得含有其他企业或者其他法人的名称,但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八条 企业名称应当使用符合国家规范的汉字,不得使用汉语拼音字母、阿拉伯数字、外国文字。第九条 企业名称不得含有下列内容和文字:(一)有损于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二)违反社会公共道德的;(三)易使公众对其资产关系产生误认的;(四)政党名称、党政军机关名称、群众组织名称、社会团体名称及部队番号;(五)外国国家(地区)名称、国际组织名称;(六)其他可能使公众产生误解的。第十条 企业名称由行政区划

4、名称、字号、行业或者经营特点、组织形式依次组成,但法律、法规、规章或本市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十一条 企业名称中的行政区划名称应当根据企业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所在地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名称确定,并可以使用经国务院或者市人民政府批准的经济区域名称作为行政区划后缀。第十二条 企业名称中的字号应当由两个以上汉字组成。企业名称可以使用自然人投资人的姓名作字号。行政区划名称不得作字号,但行政区划的名称具有其他含义的除外。第十三条 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不得具有下列情形:(一)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与其他企业的驰名商标、天津市著名商标的文字相同,但驰名商标或者天津市著名商标所有人书面同意的除外;(二)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与其他企业

5、的驰名商标、天津市著名商标的文字近似,可能欺骗公众或者造成公众误解;(三)企业名称包含在本市核准或登记注册的同行业另一企业名称的字号,可能欺骗公众或者造成公众误解,但有直接投资关系的企业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第十四条 企业经济活动性质分别属于国民经济行业不同类别的,应当选择主要经济活动性质所属国民经济行业类别用语表述企业名称中的行业。企业主营业务发生变化时,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变更名称。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可以在名称中不表述所属行业或者经营特点:(一)经营范围跨越国民经济行业三个以上大类;(二)注册资本在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者是企业集团母公司;(三)在主营行业范围内,与本市已核准或者登

6、记注册的企业名称的字号不同。第十五条 企业名称中的组织形式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组织形式一般不能连用、混用,但能表示行业或者经营特点的组织形式除外。第十六条 企业分支机构名称应当由所从属企业名称、分支机构所在地县以上行政区划名称、行业、组织形式依次组成;但其行业与所从属企业一致的,可以从略。企业在市或者区县设两个以上分支机构的,分支机构名称可以使用所在地地名或者序号。第十七条 企业集团的名称由行政区划名称、字号、行业或者经营特点加“集团”组成。企业集团的名称可以有简称,但简称应当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不得造成公众误解,并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母公司可以在企业名称中使用“集团”或者“

7、(集团)”字样;子公司可以在自己的名称中冠以企业集团名称或者简称;参股公司经企业集团管理机构同意,可以在自己的名称中冠以企业集团名称或者简称,也可以使用企业集团的字号,并应当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第十八条 企业名称不得与已在本市核准或者登记注册的同行业企业名称相同或者近似,但有直接投资关系的企业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第十九条 本规定所称企业名称相同,是指申请人申请的企业名称存在下列情形:(一)与本市已核准或者登记注册的同行业企业名称相同的;(二)与本市已核准或者登记注册的同行业企业的字号相同的,但有直接投资关系的企业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三)与其他企业变更名称未满1年的原名称相同的;(

8、四)与注销登记未满1年的企业的名称相同的;(五)与被撤销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未满3年的企业的名称相同的。第二十条 本规定所称企业名称近似,是指申请人申请的企业名称与已在本市核准或者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存在下列情形:(一)企业名称中的字号、行业表述相同,但组织形式不同的;(二)企业名称中的字号相同,行业表述文字不同但含义相同的;(三)企业名称中的字号字音相同且字形相似,行业表述含义相同的;(四)企业名称均不含行业表述,字号相同,但组织形式不同的;(五)企业名称均不含行业表述,字号的字音相同且字形相似的;(六)含行业表述的企业名称与不含行业表述的企业名称,字号、主营行业相同的。第二十一条 设立企业,应

9、当申请名称预先核准,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企业变更名称,应当申请名称变更登记。企业名称变更登记核准之日起30日内,企业应当申请办理其分支机构名称的变更登记。第二十二条 申请人申请的企业名称属于本规定第十九条情形之一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予核准。第二十三条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或者变更核准的有效期为6个月。有效期届满不办理企业登记的,核准的名称自动失效。第二十四条 在预先核准的企业名称有效期内申请调整投资人等事项的,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新老投资人同意调整的相关书面文件。 第三章企业名称使用和保护第二十五条 预先核准或者变更核准的企业名称不得用于经营活动,不得转让。第二十六条 企业应当使用

10、经核准登记的企业名称,并在其住所或者经营场所予以标明。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二十七条 企业不得利用广告或者采取变换字体大小、颜色和变换灯箱亮度等方式将企业名称的某一部分突出使用,误导公众,使人误认为是他人的企业名称。第二十八条 具有较高知名度的本市企业可以向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名称保护申请,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征求市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或者行业组织意见后,决定对其名称是否给予全行业保护。第二十九条 企业或者相关权利人认为他人的企业名称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处理,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第三十条 人民法院判决企业停止使用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

11、出协助执行通知书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通知该企业在3个月内申请办理企业名称变更登记。 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七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三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第三十四条 按规定需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名称,参照本规定执行。个体工商户名称的登记管理按照工商总局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管理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38号)执行。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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