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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墙体材料革新和建筑节能管理规定(2012修正).doc

1、? 【颁布日期】2012-05-21【实施日期】2002-03-01【有效性】已被修改【全文】天津市墙体材料革新和建筑节能管理规定(2012修正)津政令2012第52号2012年5月21日 (2002年1月14日经天津市人民政府第48次常务会议通过以市人民政府令2002年第56号公布根据2012年5月11日市人民政府第88次常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2012年5月21日以津政令第52号公布)第一条 为了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推广建筑节能,保护土地资源和生态环境,根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墙体材料的生产、使用,建筑节能的规划、设计、建

2、设、施工、监理和工程质量监督,应当遵守本规定。农村村民自建住房不适用本规定。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新型墙体材料,是指除采用粘土烧结而成的实心和空心粘土砖以外的墙体材料。本规定所称建筑节能,是指在建筑活动中采用节能技术和产品,使建筑物达到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第四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墙体材料革新和建筑节能的行政主管部门。市墙体材料革新和建筑节能办公室负责本市墙体材料革新和建筑节能的日常管理工作。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墙体材料革新和建筑节能管理工作。第五条 对在墙体材料革新和建筑节能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和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第六条 禁止新建、扩建、改

3、建实心粘土砖生产线。自2003年7月1日起,在本市外环线以内地区和塘沽区、汉沽区、大港区内的建成区,以及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天津港保税区、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范围内的新建住宅工程,全面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自2003年1月1日起,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在前款所列地区范围内使用实心粘土砖的住宅项目建设计划和住宅施工图设计文件,不再予以批准。第七条 本市推广发展现浇钢筋混凝土框架(轻型)结构、承重混凝土空心砌块结构、钢结构、承重复合墙体结构等新型建筑结构体系。第八条 本市推广发展下列新型墙体材料:(一)承重混凝土空心砌块和轻集料混凝土空心砌块;(二)加气混凝土砌块和条板;(三)多功能、轻

4、质(复合)墙板;(四)高掺量的利废制品;(五)国家和本市鼓励发展的其他墙体材料。第九条 新型墙体材料的产品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地方标准;无地方标准的,由新型墙体材料的生产企业制定企业标准,并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市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无质量标准或者达不到质量标准的新型墙体材料,不得生产、销售。第十条 利用固体废物生产的墙体材料,应当符合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防止对人体造成危害和污染环境。第十一条 利用废渣、废灰等生产的墙体材料,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免征增值税。生产新型墙体材料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

5、受税费减免优惠政策。第十二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新型墙体材料的发展变化,结合新型建筑结构体系,及时组织编制和修订建筑工程设计、施工、竣工验收标准。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未全部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的,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向市墙体材料革新和建筑节能办公室缴纳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对不缴纳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建设单位和个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发放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第十四条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应当专款专用,主要用于:(一)新型墙体材料生产项目的新建、扩建和技术改造;(二)新型墙体材料开发与应用技术的科研项目;(三)新型建筑结构体系开发的科研项目;(四)墙体材料革

6、新和建筑节能工作的管理费用;(五)奖励在墙体材料革新和建筑节能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第十五条 符合本规定第十四条第(一)、(二)、(三)项情况之一,需要使用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使用单位或个人向市墙体材料革新和建筑节能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并附有关部门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文件;(二)市墙体材料革新和建筑节能办公室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论证;(三)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项目审核同意后,由市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市财政部门审定;(四)市财政部门根据审定意见拨付项目所需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第十六条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应当接受财政、物价、审计

7、部门的监督检查。第十七条 本市推广发展下列建筑节能技术和产品:(一)新型节能墙体和屋面的保温、隔热技术和材料;(二)节能门窗的保温隔热和密闭技术;(三)集中供热和热、电、冷联产联供技术;(四)供热采暖系统温度调控和分户热量计量技术与装置;(五)太阳能、地热等可再生能源应用技术和设备;(六)建筑照明节能技术和产品;(七)空调制冷节能技术和产品;(八)其他技术成熟、效果显著的节能技术和节能管理技术。第十八条 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建设工程,应当符合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委托建筑工程项目的设计和施工,不得擅自变更设计文件,并在建筑工程竣工后,接受建筑节能检查。设计单位应当按照

8、建筑节能设计标准进行设计,保证建筑节能设计质量。施工单位应当按照符合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的设计文件施工,不得擅自变更节能设计,保证建筑工程施工质量。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按照设计文件对建筑节能工程实施监理,并承担监理责任;对不符合标准和建筑节能设计要求的建筑材料、建筑购配件和设备,不得同意在建筑工程中安装和使用。第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第一款,新建、扩建、改建实心粘土砖生产线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并可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二十条 违反本规定第九条第二款,生产、销售无质量标准或者达不到质量标准的新型墙体材料的,由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依法予以处罚。第二十一条 违反

9、本规定第十三条,建设单位不缴纳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而擅自施工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补缴;对逾期仍不补缴的,每日按应缴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数额的1%加收滞纳金,并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二十二条 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八条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的规定予以处罚。第二十三条 墙体材料革新和建筑节能管理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2002年3月1日起施行。在此之前本市颁布的有关规定与本规定有抵触的,按本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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