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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海洋行政执法调查取证工作规则》的通知.doc

1、【颁布日期】2009-01-12【实施日期】2009-01-05【有效性】现行有效【全文】 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海洋行政执法调查取证工作规则的通知国海办字2009第22号2009年1月12日沿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海洋厅(局),各分局:为提高海洋行政处罚案件证据质量,细化调查取证工作程序,特制定海洋行政执法调查取证工作规则,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海洋行政执法调查取证工作规则第一条 为提高海洋行政处罚案件的证据质量,细化调查取证工作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海洋行政处罚实施办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海洋法律、法规和规

2、章的规定,制定本规则。第二条 中国海监机构实施调查取证行为,适用本规则。第三条 本规则所称海洋行政执法调查取证,是指中国海监机构依法在行政职权范围内,对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称当事人)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进行调查和收集有关证据的活动。第四条 调查工作应当全面、客观、公正,收集的证据应当真实、合法、有效。第五条 调查取证工作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有效执法证件;(二)应做到用语规范、举止文明;(三)向当事人告知执法依据和当事人应有的权利义务,并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利;(四)执法人员如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五)不得滥用职

3、权,干扰或影响有关单位和个人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六)为有关单位和个人保守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第六条 在调查取证中,可采取下列措施:(一)走访、询问有关人员,听取有关情况的说明;(二)进入现场进行勘验、检查、摄像、照相等;(三)可采取抽样和先行登记保存的方式收集证据;(四)查阅或者复制有关材料;(五)组织技术检测、鉴定;(六)向有关单位了解核实情况;(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措施。第七条 调查取证基本内容包括:(一)当事人身份等基本情况;(二)调查当事人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经过、方式、后果等;(三)调查当事人行为经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或相关部门审批情况;(四)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五)

4、违法行为的量罚情节;(六)其他有关事实。第八条 收集证据种类包括:(一)书证;(二)物证;(三)视听资料;(四)证人证言;(五)当事人的陈述;(六)鉴定结论;(七)勘验笔录、现场笔录。第九条 调查取证中应当当场制作现场笔录和询问笔录,如实记录有关情况。(一)制作笔录时,不得对有关人员进行诱导、欺骗、强迫。(二)对有关人员进行调查询问,应当单独进行。(三)笔录制作完成后应当由执法人员、当事人等有关人员核实,并签名或盖章。第十条 收集书证时,应当提取原件。在提取原件确有困难的情况下,可以提取与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照片、节录本。被提取人应当在书证上签名确认,能够加盖单位公章的,应当加盖单位公章。提

5、取书证的,应当制作提取证据材料登记表,并由被提取人签名或盖章确认。第十一条 收集物证时,应当提取原物。在提取原物确有困难的情况下,可以提取与原物核对无误的复制件或者证明该物证的照片、录像等其他证据。提取物证的,应当制作提取证据材料登记表,并由被提取人签名或盖章确认。第十二条 在收集证据时,对于数量较多的同一类型物品,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式。抽样取证的,应当制作提取证据材料登记表,经执法人员、当事人等有关人员核对无误后签名或盖章确认。第十三条 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先行登记保存证据的,应当制作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并送达当

6、事人。第十四条 提取电子信息或者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应当注明制作方法、制作时间、制作人和证明对象等。声音资料应当附有该声音内容的文字记录。视听资料作为证据使用时,应当使用该资料的原始数据或原始载体。复制件在其制作情况和真实性经当事人确认、或者以公证等其他有效方式予以证明的情况下,与原件具有同等的证明效力。第十五条 测量、检测、检验或者鉴定等涉及专门性或技术性事项,可以委托具有资质的机构出具报告,所出具的报告可以作为证据。委托检测或鉴定,应当制作鉴定委托书,载明委托单位、委托事项和有关要求。委托单位应当要求受委托单位提供检测或鉴定的依据和使用的科学技术手段、受委托单位及其承办人员的资质证明。第

7、十六条 收集证据时,当事人拒绝签名(盖章)或者不能签名(盖章),应当注明原因。有其他人在现场的,应当邀请其作现场见证并签名,或由两名以上执法人员注明情况并签名或盖章。第十七条 取得的证据材料,应当进行真实、合法、有效性审核。如有必要,应当进行补充调查取证。第十八条 下列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一)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取得的证据;(二)以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方法取得的证据,包括剥夺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权利而取得的证据。第十九条 应当妥善保管调查取证中取得的证据材料,并立卷归档。第二十条 根据本规则,中国海监总队负责组织制定海域使用、海洋环保等各项海洋行政执法工作的调查取证工作细则。第二十一条 本规则自2009年1月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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