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颁布日期】2009-05-31【实施日期】2009-06-01【有效性】现行有效【全文】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提高成品油价格的通知发改电2009第17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物价局,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根据完善后的成品油价格形成机制,结合近一段时间国际市场油价变化情况,决定提高成品油价格。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成品油生产经营企业供军队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家储备用汽、柴油(标准品,下同)供应价格每吨均提高400元,调整后的汽、柴油供应价格分别为每吨6130元和5390元。其他成品油价格相应调整。调整后的
2、成品油标准品价格见附表一。非标准品价格由成品油生产经营企业按照国家规定的品质比率确定。二、供铁道等专项用户汽、柴油最高供应价格等额提高。调整后的汽、柴油标准品最高供应价格每吨分别为6530元和5790元。非标准品最高供应价格由成品油生产经营企业按照国家规定的品质比率确定。其中,供林业、农垦用汽、柴油供应价格暂按供军队用油价格执行。对符合资质的民营批发企业最高供应价格,按最高零售价格扣减400元确定。当市场零售价格降低时,对民营批发企业的供应价格也要相应降低,保持价差不小于400元。具体供应价格可在不超过最高供应价格的前提下,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三、各地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等额提高。调整后各省(
3、区、市)和中心城市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水平见附表二。各省(区、市)价格主管部门按规定的品质比率调整汽、柴油非标准品最高零售价格。成品油零售企业可在不超过最高零售价格的前提下,自主制定具体零售价格。四、汽、柴油最高批发价格等额提高。合同约定由供方配送到零售企业的,最高批发价格按最高零售价格倒扣300元确定;合同未约定配送的,最高批发价格由各省(区、市)价格主管部门在300元的基础上,再考虑运杂费因素确定。当市场零售价格降低时,批发价格也要相应降低,保持批零价差不小于300元。各省(区、市)价格主管部门按规定的品质比率制定非标准品最高批发价格。成品油批发企业可在不超过最高批发价格的前提下,与零售企
4、业协商确定具体批发价格。五、液化气实行最高出厂价格,最高出厂价格按照与供军队等部门用90号汽油供应价格保持0.921的比价关系确定,供需双方可在不超过最高出厂价格的前提下协商确定具体价格。六、调整后的价格自2009年6月1日零时起执行。七、中石油、中石化集团公司要做好成品油生产和调运的衔接,确保市场供应。同时,要督促所属企业严格执行国家价格政策。八、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价格监督检查,严厉打击各种价格违法行为,切实维护成品油市场的稳定。同时要加强成品油市场动态和价格监测,出现异常情况,及时报告并配合有关部门采取应对措施。九、各省(市、区)价格主管部门及中石油、中石化集团公司要在6月1日1800前将调价方案的执行情况、市场价格情况和存在问题报告我委价格司(传真电话:01068502194)附:一、成品油供应价格调整表二、各省区市和中心城市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表(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二九年五月三十一日附一: 成品油供应价格调整表单位:元/吨品种调整前供应价格调整后供应价格供军队等部门用90号汽油()(标准品)57306130供军队等部门用0号柴油(标准品)49905390供军队用灯用煤油50205420供军队用海军燃料油35903880航空汽油(标准品)590063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