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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doc

1、? 【颁布日期】2017-05-02【实施日期】2017-07-01【有效性】现行有效【全文】南通市人民政府令第3号南通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已于2017年2月24日经十五届市人民政府第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17年7月1日施行。市长 韩立明二一七年五月二日南通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第一条 为了规范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行为,提高行政决策质量和效率,推进决策科学化、民主化和法治化,根据江苏省行政程序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的制定、执行与监督等活动,适用本规定。地方性法规草案的提出,市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突发事件的应对

2、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另有决策程序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重大行政决策是指市政府依照法定职权,对关系本行政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社会涉及面广、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利益密切相关的下列事项所作出的决定:(一)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重要的区域规划和专项规划以及财政预算;(二)制定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重大措施;(三)制定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社会管理、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重大措施;(四)确定和调整重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以及政府定价的重要商品、服务价格;(五)决定市政府重大投资项目和重大国有资产处置;(六)需要由市政府决策的其他重大事项。市政府办公室根据前款规定拟定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清单,报市政

3、府批准后公布实施,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适时调整。第四条 重大行政决策坚持依法、科学、民主、公开、高效的原则,遵循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相结合的机制。第五条 市政府加强决策规范化建设,健全完善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则,市政府领导按照职责分工根据本规定推进重大行政决策。市政府办公室负责重大行政决策的日常管理和监督工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承办单位(以下简称决策事项承办单位)负责决策方案草案的起草,组织开展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和风险评估工作。市政府法制部门负责决策方案草案的合法性审查工作。市监察部门负责重大行政决策的监察工作。其他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重大行政决策的相关工作。第

4、六条 重大行政决策实行目录管理。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以下简称决策目录)在当年一季度内编制完成。第七条 市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年度重点工作安排,结合民意征集情况,提出重大行政决策建议,在规定的时间内报送市政府办公室审查。重大行政决策建议应当对决策事项的背景、必要性、可行性等作出说明。第八条 市政府办公室会同市发展改革、监察、财政、政府法制等部门根据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清单,对重大行政决策建议进行研究论证并广泛听取意见,拟定决策目录,按照程序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第九条 经审议通过的决策目录由市政府办公室公布实施。决策目录应当包括事项名称、承办单位、拟提交讨论时间等内容。决策目录公布后,有关

5、部门和单位认为需要调整的,可以向市政府提出书面建议,由市政府研究确定。第十条 决策事项承办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拟定决策方案草案。决策方案草案应当包括决策目标、措施方法、时间步骤、决策执行机关、实施保障等内容。第十一条 决策事项承办单位起草决策方案草案,应当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全面准确掌握作出重大行政决策所需要的信息,广泛听取意见。对文化教育、医疗卫生、资源开发、环境保护、公用事业等方面的重大民生决策,可以委托专业调查机构进行民意调查。第十二条除依法不得公开的事项外,决策事项承办单位应当向社会公布决策方案草案,征求公众意见,并可以通过媒体访谈、专家解读等方式对社会公众普遍关心的问题作出解

6、释说明。对社会公众提出的主要意见以及研究处理情况,决策事项承办单位应当通过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反馈。第十三条决策事项承办单位应当按照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涉及的范围,征求相关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和市其他职能部门的意见;必要时,还应当征求市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以及相关基层组织、社会组织的意见。第十四条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涉及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举行听证会,并形成听证报告:(一)涉及公众重大利益的;(二)社会公众对决策方案草案存在重大分歧的;(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进行听证的。听证会由决策事项承办单位组织,必要时可以由市政府指定的机构具体组织。第十五条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决策

7、事项承办单位应当组织相关领域的专家或者委托专业机构进行论证,并形成专家论证报告。专家论证可以采取专家论证会议、专家个人分别论证或者其他适当的方式进行。第十六条决策事项承办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对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进行风险评估,并形成风险评估报告:(一)对可能引发的社会矛盾、群体性事件或者其他不稳定因素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二)对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环境风险评估;(三)对财政资金的投入额度、承受能力、成本效益等情况进行经济风险评估;(四)对其他可能存在的风险进行评估。评估风险等级较高的,决策事项承办单位应当及时向市政府提出暂缓讨论决定或者不予讨论决定的建议。评估风险为中低等级的,决策事项承办单

8、位应当相应提出风险防范的方案。第十七条决策事项承办单位根据具体情况,可以一并组织开展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和风险评估工作。第十八条决策事项承办单位应当组织其法制、监察机构,分别对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进行合法性、廉洁性审查;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还应当组织进行公平竞争审查。第十九条决策事项承办单位应当就决策方案草案的起草过程、主要内容,向市人大、市政协有关专门委员会报告,听取意见。第二十条决策事项承办单位应当对征集到的意见,以及听证报告、专家论证报告、风险评估报告中的有关结论和建议进行归类、整理,并对决策方案草案进行修改。决策方案草案作出重大修改的,决策事项承办单位应当就修改内容再次听

9、取意见。第二十一条决策方案草案分歧较大的,决策事项承办单位应当进行协调;不能达成一致的,应当将协调的有关情况和处理意见报告市政府。第二十二条决策事项承办单位应当经本单位办公会议集体讨论,形成提交市政府讨论决定的决策方案草案。重大行政决策事项需要进行多方案比较研究的,决策事项承办单位应当拟定两个以上备选方案并提出倾向性意见及理由。第二十三条决策方案草案提请市政府讨论决定的,决策事项承办单位应当向市政府办公室报送下列材料:(一)提请市政府讨论决定的请示;(二)决策方案草案以及起草说明;(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依据;(四)征求意见汇总、专家论证报告、风险评估报告等相关材料,经听证的还应当提交

10、听证报告;(五)合法性、廉洁性审查意见,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还应当提交公平竞争审查报告;(六)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市政府办公室自收到决策方案草案材料5个工作日内进行初审,材料齐备的,经市政府分管领导批准后,移交市政府法制部门进行合法性审查;材料不齐备的,退回决策事项承办单位补正。第二十四条市政府法制部门合法性审查的内容主要包括:(一)是否超越市政府的决策权限;(二)是否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我国加入的国际公约以及国际通行规则;(三)是否与其他现行相关政策、规定协调一致;(四)是否符合重大行政决策规定程序;(五)是否对可能损害的权利人的权益进行有效保障;(六)市政府法制部门认为需要审查的其

11、他事项。第二十五条市政府法制部门应当在收到决策方案草案材料1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决策方案草案的合法性审查;情况复杂的,可以适当延长审查期限,延长审查期限不超过10个工作日。市政府法制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要求决策事项承办单位补充提供相关材料或者补充完善本规定要求的相关程序。对于法律关系较为复杂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应当组织市政府法律顾问及相关领域专家进行合法性论证或者提出咨询意见。补充材料、征求意见、论证咨询的时间不计入合法性审查期限。第二十六条市政府法制部门应当根据合法性审查情况出具审查意见,明确提出合法或者违法的结论以及理由、依据和相关的建议;对与决策事项承办单位不一致的意见,应当在审查意见

12、中予以说明。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决策方案草案,不得提交市政府讨论决定。第二十七条决策方案草案经市政府分管领导审核同意后,由市长决定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讨论。第二十八条重大行政决策按照民主集中制和行政首长负责制相结合的原则,实行集体审议制度。市长根据市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市政府全体会议讨论情况,对决策方案草案作出同意、不同意、修改、暂缓或者再次讨论的决定。市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市政府全体会议应当记录决策方案草案的讨论情况及决定,对不同意见应当载明。第二十九条重大行政决策事项需要报请市委、上级行政机关批准、备案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依法应当提请市人大或者其常委会审议决

13、定的,按照法定程序办理。纳入市政协协商议题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按照民主协商程序办理。第三十条市政府办公室应当于重大行政决策作出之日起20日内,向社会公布载明重大行政决策结果的相关文件、决定或者命令等,但依法不得公开的除外。决策事项承办单位应当通过门户网站、新闻发布会或者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社会公众知晓的方式,对决策内容进行解读。第三十一条重大行政决策作出后,决策执行机关应当制定实施方案,明确职责分工,落实执行措施,确保实施质量和效果。第三十二条决策事项承办单位应当对重大行政决策的实施效果开展决策后评估,并向市政府提交决策后评估报告。决策后评估可以委托专业机构开展。第三十三条市政府根据决策后评

14、估报告和实际情况,对重大行政决策作出继续实施、停止实施、暂缓实施或者修改决策内容的决定。对决策内容作出重大调整的,视同新的决策事项,按照本规定重新履行相关程序。第三十四条市政府办公室应当根据决策内容和市政府工作部署,采取跟踪检查、督促催办等措施,对重大行政决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并向市政府报告。重大行政决策的作出和实施主动接受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市政协、市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和公众的监督。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向市政府、决策事项承办单位或者决策执行机关提出意见和建议。第三十五条市政府办公室、决策事项承办单位、决策执行机关应当建立重大行政决策档案,及时收集整理重大行政决策制定、执行、监督工作中形成

15、的相关档案材料。第三十六条违反本规定,导致重大行政决策严重失误或者依法应当及时作出决策但久拖不决造成重大损失、恶劣影响的,依法追究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决策执行机关拒不执行、消极执行重大行政决策,或者有其他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导致决策不能全面、及时、正确实施的,由市政府责令改正,并依法追究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承担专家论证、风险评估、民意调查等事务的社会机构或者人员在从事委托的相关工作中弄虚作假、违反法律规定或者行业规范出具结论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将其违法违规事实记入诚信档案,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第三十七条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及市政府工作部门应当参照本规定,制定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第三十八条本规定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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