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白沙黎族自治县长期滞留无户籍流浪精神病人落户安置工作 实施方案为加强和改进生活无着的流浪精神病人救助管理工作,有效保障生活无着的流浪精神病人人身安全和基本生活权益,根据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实施办法的通知(琼府办2016207号)、省民政厅等11部门联合下发关于开展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服务质量大提升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琼民通202028号)和我县12部门联合印发的白沙黎族自治县开展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服务质量大提升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白联字20201号)文件精神,促进我县长期滞留无户籍流浪精神病人寻亲和落户安置制度化、常态化、规范化、人性化,结合
2、我县实际,现就切实做好长期滞留无户籍流浪精神病人落户安置工作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落户对象 我县通过各种寻亲手段查找不到身份信息或户口已被注销,在我县指定的托医机构内接受救治超过三个月以上的生活无着的流浪精神病患者,均属于落户安置对象。 二、落户原则按照安置地作为落户的原则,在安置地为符合条件的救助对象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1.在托医机构滞留的流浪精神病人、年龄在18周岁以上的流浪乞讨人员等在我县滞留三个月以上仍无法查明身份信息的救助对象,由民政部门统一接收安置,安置到民政部门敬老院集体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2.年龄在18周岁以下的,滞留在我县三个月以上仍无法查明身份信息的未成年人,转介到白沙
3、县儿童福利院接收安置,安置到白沙县儿童福利院集体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3.外省或本省其他市县转介救助的,原籍在白沙的无户口人员,由原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配合公安部门,依据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实施办法的通知(琼府办2016207号)规定为其办理常住户口登记和安置。 4.外省或本省其他市县转介救助的户口已被注销的本县流浪乞讨人员,经公安部门确认身份后,由原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配合公安部门依据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实施办法的通知(琼府办2016207号)规定申请补登户口和安置。 三、安置机构 无精神障碍、身体状况良好的,可落户安置到我县养
4、老机构。严重精神病患者办理敬老院集体户口登记后安置到我县指定的各托医机构。由民政部门与托医机构签订救助服务协议,明确权利义务和相关责任,各相关部门应依法依规履行监督管理和保障职能。 四、办理户口流程 1.落户申请。民政部门向公安部门提交关于为白沙县长期滞留无户口人员落户的函并附以下材料:(1)无户口人员登记审批表;(2)发布在各类媒体或全国寻亲网的寻亲公告(复印件);(3)已报请公安机关采集入库比对的DNA、人脸比对数据材料和反馈结果;(4)民政部门申请落户人员进行救助的相关档案材料(复印件)。 2.落户办法。公安部门受理后,为避免出现双重户口情况,公安部门要通过公安部人口信息管理系统排查,确
5、保登记身份信息的准确性和户口的唯一性,为其办理白沙县城镇居民集体户口,并申领居民身份证。 3.安置保障。办理户口登记后,如有符合特困供养人员的,民政部门要及时安置到养老机构或儿童福利院,将其纳入特困供养人员进行兜底保障,并及时会同医保部门为其办理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无法治愈的精神病患者全部安置到我县指定的托医机构进行救治。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流浪乞讨人员成分复杂,情况殊异,实施救助管理政策强,工作难度大,特别是无法查明身份信息受助人员的寻亲服务和落户安置工作难度大。民政部门要发挥牵头作用,指定专人负责,主动加强与公安部门的沟通,开展多形式的寻亲服务和对无法查明身份信息人员的落户安置工作,符合救助政策的要及时给予兜底保障。 (二)加强沟通协调。快速提升跨部门沟通的能力,打破部门墙,克服部门间的沟通障碍,突破沟通瓶颈,提高落户安置整体运作效率,增进工作的凝聚力。 (三)形成有效机制。相关单位要充分认识做好生活无着无户籍人员落户安置工作的重要性,确实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严格按照白沙黎族自治县开展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服务质量大提升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白联字20201号)要求,建立有效机制,各司其职,密切配合,互相支持,共同做好无户籍人员落户安置工作。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