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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城建市政规范大全】CJJ1-2008 城镇道路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pdf

1、UDC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p CJJ 1-2008城镇道路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Code for construction and quality acceptance of road works in city and town2008-04-02 发布 2008-09-01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城镇道路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C o d e f o r c o n s t r u c t i o n a n d q u a l i t y a c c e p t a n c e o f r o a d w o r k s i n c i t y a

2、 n d t o w nC J J 1-2008 J 792-2008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施行日期:2 0 0 8年9月1日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 0 0 8北 京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 城镇道路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C o d e f o r c o n s t r u c t i o n a n d q u a l i t y a c c e p t a n c e o f r o a d w o r k s i n c i t y a n d t o w n CJJ 1-2008*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北京西郊百万庄)各地新华书店、建筑书店经销 北京红光制版公

3、司制版 北京市密东印刷有限公司印刷*开本:850 x l 168毫 米 1/3 2 印张:7%字数:212千字 2008年 8 月第一版 2014年 1 月第十四次印刷 定价:39.00元统一书号:1 5 1 1 2 1 4 7 4 9 版权所有翻印必究 如有印装质量问题,可寄本社退换(邮政编码100037)本社网址:h t t p :/w w w.c a b p.c o m.c n 网上书店:h t t p:/w w w.c h i n a-b u i l d i n g.c o m.c n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 告第1 1号关于发布行业标准 城镇道路工程 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的公告

4、现批准 城镇道路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为行业标准,编号为C J J 1-2008,自2008年9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3.0.7、3.0.9、6.3.3、6.3.10、8.1.2、8.2.20、10.7.6、11.1.9、17.3.8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行业标准 市政道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C J J 1-9 0同时废止。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 发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08年4月2日前 g根据建设部 关于印发 二二二三年度工程建设 城建、建工行业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 标 2003 104号)的要求,标准编制组在深入调查研究,认真

5、总结国内外 科研成果和大量实践经验,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全面修 订了本规范。本规范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总则;2.术语及代号;3.基 本规定;4.施工准备;5.测量;6.路基;7.基层;8.沥青混 合料面层;9.沥青贯入式与沥青表面处治面层;1 0.水泥混凝土 面层;11.铺砌式面层;1 2.广场与停车场面层;1 3.人行道铺 筑;1 4.人行地道结构;1 5.挡土墙;1 6.附属构筑物;17.冬雨 期施工;1 8.工程质量与竣工验收。本规范修订的主要技术内容是:增加了施工技术要求;对质 量验收标准进行了修订。本规范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本规范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

6、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 释,由北京市政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三 虎桥6号;邮政编码:100044)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本规范主编单位:北京市政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市政工程协会本规范参编单位:北京市市政一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武汉市市政工程质量监督站 天津市政五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郑州市市政工程勘测设计研究院 深圳市道桥管理处 沈阳市市政建设工程公司4刚光富晶盈 有绪振京 果张马王刘闽强合岫向 志继 声 张卜魏张刘草起要主范规本飒旗斋胜 党亚用 景扮许陈汎生凯林 秦凤瑞 张弓董秦5次細.1术语及代号.22.1术语.22.2代号.2基本规定.4施工准备.6测 量.8

7、5.1 一般规定.85.2平面控制测量.95.3高程控制测量.1 45.4施工放线测量.1 5路基.1 86.1 一般规定.1 86.2施工排水与降水.1 86.3 土方路基.1 96.4石方路基.2 36.5路 肩.2 46.6构筑物处理.2 46.7特殊土路基.256.8检验标准.3 1SM.4 37.1 一般规定.4 37.2石灰稳定土类基层.4 37.3石灰、粉煤灰稳定砂砾基层.4 77.4石灰、粉煤灰、钢渣稳定土类基层.4 967.5水泥稳定土类基层.5 17.6级配砂砾及级配砾石基层.5 47.7级配碎石及级配碎砾石基层.5 67.8检验标准.5 88沥青混合料面层.658.1 一

8、般规定.6 58.2热拌沥青混合料面层.7 88.3冷拌沥青混合料面层.858.4 透层、粘层、封层.8 68.5检验标准.889沥青贯入式与沥青表面处治面层.939.1 一般规定.939.2沥青贯入式面层.939.3沥青表面处治面层.9 59.4检验标准.9 71 0水泥混凝土面层.10010.1 原材料.10010.2混凝土配合比设计.10410.3施工准备.1 1 310.4模板与钢筋.11310.5混凝土搅拌与运输.11610.6混凝土铺筑.11710.7面层养护与填缝.1 2 110.8检验标准.12211铺砌式面层.1 2 511.1料石面层.12511.2预制混凝土砌块面层.12

9、711.3检验标准.1 2 812广场与停车场面层.1 3 112.1施工技术.13171 2.2检验标准.1311 3人行道铺筑.13613.1 一般规定.13613.2料石与预制砌块铺砌人行道面层.1361 3.3沥青混合料铺筑人行道面层.13813.4 检验标准.1381 4人行地道结构.14214.1 一般规定.1421 4.2现浇钢筋混凝土人行地道.1431 4.3预制安装钢筋混凝土结构人行地道.1481 4.4砌筑墙体、钢筋混凝土顶板结构人行地道.14914.5检验标准.15015 挡土墙.15615.1 一般规定.1561 5.2现浇钢筋混凝土挡土墙.1561 5.3装配式钢筋混

10、凝土挡土墙.1561 5.4砌体挡土墙.1571 5.5加筋土挡土墙.1571 5.6检验标准.15716 附属构筑物.16416.1路缘石.16416.2雨水支管与雨水口.1661 6.3排水沟或截水沟.1671 6.4倒虹管及涵洞.16816.5 护 坡.1681 6.6隔离墩.1681 6.7隔离栅.16916.8 护 栏.16916.9声屏障.16916.1 0防眩板.170816.11 检验标准.1701 7冬雨期施工.18217.1 一般规定.18217.2雨期施工.18217.3冬期施工.1831 8工程质量与竣工验收.187附录A分项、分部、单位工程检验记录表.194本规范用词

11、说明.200附:条文说明.2011.0.1为加强城镇道路施工技术管理,规范施工要求,统一施 工质量检验及验收标准,提高工程质量,制定本规范。1.0.2本规范适用于城镇新建、改建、扩建的道路及广场、停 车场等工程的施工和质量检验、验收。1.0.3原材料、半成品或成品的质量标准,应按国家现行的有 关标准执行。1.0.4城镇道路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除应执行本规范外,尚应 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2术语及代号2.1术 语2.1.1 水泥混凝土面层 c e me n t c o n c r e t e s u r f a c e c o u r s e 用水泥混凝土铺筑的道路面层。2.1.2 b i

12、t u mi n o u s s u r f a c e c o u r s e 用沥青作结合料铺筑道路面层的统称。2.1.3 浙青混合料面层 b i t u mi n o u s mi x e d s u r f a c e c o u r s e用沥青结合料与不同矿料拌制的特粗粒式、粗粒式、中粒 式、细粒式、砂粒式沥青混合料铺筑面层的总称。2.1.4 主控项目 d o mi n a n t i t e m城镇道路工程中的对质量、安全、卫生、环境保护和公众利 益起决定性作用的检验项目。2.1.5 一般项目 g e n e r a l i t e m 除主控项目以外的检验项目。2.1.6 抽样

13、检验 s a mp l i n g i n s p e c t i o n按照规定的抽样方案,从进场的材料、构配件、设备或城镇 道路工程检验项目中抽取一定数量的样本所进行的检验。2.2代 号A道路石油沥青;A C密级配沥青混凝土混合料,分为粗型和细型 两类;AL (M)中凝液体石油沥青;AL (R)-决凝液体石油沥青;AL (S)-R凝液体石油沥青;AM半开级配沥青稳定碎石混合料;A T B 密级配沥青稳定碎石混合料;A T P B一铺筑在沥青层底部的排水式沥青稳定碎石混 合料;B A 拌合型阴离子乳化沥青;B C 拌合型阳离子乳化沥青;E V A 乙烯一醋酸乙烯共聚物,E t h y l-V

14、 i n y l-A c e t a t e之 略语;O GF C 大孔隙开级配排水式沥青磨耗层;P A 喷洒型阴离子乳化沥青;P C 一喷洒型阳离子乳化沥青;P E-聚乙稀,P o l y e t h y l e n e之略语;S B R 苯 乙 烯 一 丁 二 烯 橡 胶(丁苯橡胶),S t y r e n e-B u t a d i e n e-R u b b e r 之略语;S B S 苯乙烯一丁二烯一苯乙烯嵌段共聚物,S t y r e n e B u t a d i e n e-S t y r e n e B l o c k C o p o l y me r 之略语;S MA-浙青

15、玛缔脂碎石混合料,S t o n e Ma s t i c A s p h a l t(英),S t o n e Ma t r i x A s p h a l t (美)之略语。3基 本 规 定3.0.1施工单位应具备相应的城镇道路工程施工资质。3.0.2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施工技术、质量、安全生产管理体 系,制定各项施工管理制度,并贯彻执行。3.0.3施工前,施工单位应组织有关施工技术管理人员深入现 场调查,了解掌握现场情况,做好充分的施工准备工作。3.0.4工程开工前,施工单位应根据合同文件、设计文件和有 关的法规、标准、规范、规程,并根据建设单位提供的施工界域 内地下管线等构筑物资料、工程

16、水文地质资料等踏勘施工现场,依据工程特点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并按其管理程序进行审批。3.0.5施工单位应按合同规定的、经过审批的有效设计文件进 行施工。严禁按未经批准的设计变更、工程洽商进行施工。3.0.6施工中应对施工测量进行复核,确保准确。3.0.7施工中必须建立安全技术交底制度,并对作业人员进行 相关的安全技术教育与培训。作业前主管施工技术人员必须向作 业人员进行详尽的安全技术交底,并形成文件。3.0.8遇冬、雨期等特殊气候施工时,应结合工程实际情况,制定专项施工方案,并经审批程序批准后实施。3.0.9施工中,前一分项工程未经验收合格严禁进行后一分项 工程施工。3.0.1 0与道路同期施工

17、,敷设于城镇道路下的新管线等构筑 物,应按先深后浅的原则与道路配合施工。施工中应保护好既有 及新建地上杆线、地下管线等构筑物。3.0.1 1道路范围(含人行步道、隔离带)内的各种检査井井座 应设于混凝土或钢筋混凝土井圈上。井盖宜能锁固。检査井的井 盖、井座应与道路交通等级匹配。43.0.1 2施工中应按合同文件的要求,根据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 规定,进行施工过程与成品质量控制。3.0.1 3道路工程应划分为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分项工程和检 验批,作为工程施工质量检验和验收的基础。3.0.1 4单位工程完成后,施工单位应进行自检,并在自检合格 的基础上,将竣工资料、自检结果报监理工程师,申请预验收

18、。监理工程师应在预验合格后报建设单位申请正式验收。建设单位 应依相关规定及时组织相关单位进行工程竣工验收,并应在规定 时间内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4施 工 准 备4.0.1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向施工、监理、设计等单位有关人 员进行交底,并应形成文件。4.0.2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其毗邻 区域内各种地下管线等构筑物的现况详实资料和地勘、气象、水 文观测资料,相关设施管理单位应向施工、监理单位的有关技术 管理人员进行详细的交底;应研究确定施工区域内地上、地下管 线等构筑物的拆移或保护、加固方案,并应形成文件后实施。4.0.3开工前,建设单位应组织设计、勘测单位向施工单位移 交

19、现场测量控制桩、水准点,并形成文件。施工单位应结合实际 情况,制定施工测量方案,建立测量控制网、线、点。4.0.4施工单位应根据建设单位提供的资料,组织有关人员对 施工现场进行全面深入的调查;应熟悉现场地形、地貌、环境条 件;应掌握水、电、劳动力、设备等资源供应条件;并应核实施 工影响范围内的管线、构筑物、河湖、绿化、杆线、文物古迹等 情况。4.0.5开工前,施工技术人员应对施工图进行认真审查,发现 问题应及时与设计人联系,进行变更,并形成文件。4.0.6开工前施工单位应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施工组织设计应 根据合同、标书、设计文件和有关施工的法规、标准、规范、规 程及现场实际条件编制。内容应包括

20、:施工部署、施工方案、保 证质量和安全的保障体系与技术措施、必要的专项施工设计,以 及环境保护、交通疏导措施等。4.0.7施工前应做好量具、器具的检定工作与有关原材料的 检验。4.0.8施工前,应根据施工组织设计确定的质量保证计划,确 6定工程质量控制的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分项工程和检验批,报 监理工程师批准后执行,并作为施工质量控制的基础。4.0.9开工前应结合工程特点对现场作业人员进行技术安全培 训,对特殊工种进行资格培训。4.0.1 0应根据政府有关安全、文明施工生产的法规规定,结合 工程特点、现场环境条件,搭建现场临时生产、生活设施,并应 制定施工管理措施;结合施工部署与进度计划,应做

21、好安全、文 明生产和环境保护工作。5测 量5.1 一 般 规 定5.1.1施工测量开始前应完成下列准备工作:1建设单位组织设计、勘测单位向施工单位办理桩点交接 手续。给出施工图控制网、点等级、起算数据,并形成文件。施 工单位应进行现场踏勘、复核。2施工单位应组织学习设计文件及相应的技术标准,根据 工程需要编制施工测量方案。3测量仪器、设备、工具等使用前应进行符合性检查,确 认符合要求。严禁使用未经计量检定、校准及超过检定有效期或 检定不合格的仪器、设备、工具。5.1.2施工单位开工前应对施工图规定的基准点、基准线和髙 程测量控制资料进行内业及外业复核。复核过程中,当发现不符 或与相邻施工路段或

22、桥梁的衔接有问题时,应向建设单位提出,进行查询,并取得准确结果。5.1.3开工前施工单位应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向建设单位提交 测量复核书面报告。经监理工程师签认批准后,方可作为施工控 制桩放线测量、建立施工控制网、线、点的依据。5.1.4施工测量用的控制桩应进行保护并校测。5.1.5测量记录应使用专用表格,记录应字迹清楚,严禁涂改。5.1.6施工中应建立施工测量的技术质量保证体系,建立健全 测量复核制度。从事施工测量的作业人员应经专业培训,考核合 格后持证上岗。5.1.7测量控制网应作好与相邻道路、桥梁控制网的联系。5.1.8施工测量除执行本规范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 标准的规定。85.2

23、平面控制测量5.2.1平面测量,应按当地城市统一的坐标系统实施。当采用 当地城市统一坐标系统确有困难时,小测区所采用的假设坐标系 统应经上级建设行政主管、规划部门批准。5.2.2平面控制网的布设,应因地制宜、确保精度,满足施工 实际需要,且方便应用。5.2.3国家有关标准规定的各种精度的三角点,一级、二级、三级导线点以及相应精度的GP S点,根据施工需要均宜作为施 工测量的首级控制。施工图提供的首级控制点(交桩点)点位中 误 差(相对起算点)不得大于5c m。首级控制点应满足施工复核 和施工控制需要,首级控制点应为2个以上,间距不宜大于 700m。控制点宜为控制道路施工图的相交道路交点、中线上

24、点、折点及附近点、控制施工点等。5.2.4施工测量应作好起点、终点、转折点、道路相交点及其 他重要设施的位置、方向的控制及校核。5.2.5三角测量应符合下列规定:1城镇道路工程施工首级控制(交桩点)、复核的小三角测 量的主要技术指标,应符合表5.2.5-1的规定。表5.2.5-1三角测量的主要技术指标控制等级平均边长(m)测角中误差()起始边边 长相对中 误差最弱边边 长相对中 误差测回数三角形最 大闭合差()dj2D J 6一级小三角1000士 5 1/40000 1/2000024士 15二级小三角500士 10 1/20000 1/1000012 302城镇道路工程施工控制网的三角测量的

25、主要技术指标不 得低于表5.2.5-2的规定精度。表5.2.5-2施工控制三角测量的主要技术指标控制等级边长(m)测角中误差()锁的三角形个数测回数D J 6三角形 最大闭 合 差()方位角闭合差()施工控制 150 20 131士 60士 403三角测量的网(锁)布设应符合下列要求:1)各等级的首级控制网,宜布设成近似等边三角形的 网(锁),且其三角形的最大内角不应大于100,最 小内角不宜小于30,个别角受条件限制时可为25。2)加密的控制网,可采用插网、线形锁或插点等形式。各等级的插点宜采用坚强图形布设。插点的内交会 方向数不应少于4个或外交会方向数不应少于3个。3)三角网的布设,可采用

26、线形锁。线形锁的布设,宜 近于直伸形状。狭窄地区布设线形锁控制时,按传 距角计算的图形强度的总和值,应以对数6位取值,并不应小于60。5.2.6导线测量应符合下列规定:1城镇道路工程施工首级控制(交桩点)测量、复核的主 要技术指标,应符合表5.2.6-1的规定。表5.2.6-1导线测量的主要技术指标控制等级导线长度(k m)平均边长(k m)测角中误差()测距中误差(mm)测距相对中误差测回数方位角闭合差r)相对闭合差D J ZD J 6一级4.00.5士 5士 15 1/3000024士 10 1/15000二级2.40.25士 8土 15 1/1400013 167n 1/10000三级1

27、.20.1土 12士 15 1/700012士 1/5000注:为测站数。102城镇道路工程施工控制网的导线测量、复核的主要技术指标,应符合表5.2.6-2的规定。表 5.2.6-2 施工控制导线测量的主要技术指标控制等级导线长度(m)相对闭合差边长(m)测距中误差(mm)测回数D J 6方位角 闭 合 差()施工控制1000 1/4000150 201土 403当导线平均边长较短时,应控制导线的边数,但不应超 过表5.2.6-1中相应等级导线平均长度和平均边长算得的边数;当导线长度小于表5.2.6-1中规定的长度的1/3时,导线全长的 绝对闭合差不应大于13c m。4导线宜布设成直伸形状,相

28、邻边长不宜相差过大。当附 合导线长度超过规定时,应布设成结点网形。结点与结点、结点 与高级点之间的导线长度,不应大于规定长度的70%。5.2.7边角测量应符合下列规定:1各等级边角组合网的设计应与三角网的规格取得一致,也应重视图形结构,各边边长宜近似相等,各三角形内角宜为 30100%个别角受条件限制时不应小于25。2城镇道路的各等级边角组合网中边长测量的主要技术指 标应符合表5.2.7的规定。表 5.2.7边长测量的主要技术指标控制等级平 均 边 长(m)测距中误差(mm)测距相对中误差一级1000士 16 1/60000二级500士 16 1/300003边角组合网的角度测量的主要技术指标

29、应符合本规范表5.2.5-1的有关规定。4对于由测边组成的中点多边形、大地四边形或扇形,应 根据经各项改正后的边长观测值进行圆周角条件及组合条件的 检核。111水平角观测所用的仪器在使用前,应进行检验确认完好,各项技术性能、指标应符合相关的技术要求。2水平角观测应采用方向观测法。当方向数不多于3个时,可不归零。方向观测法的技术指标应符合表5.2.8的规定。5.2.8水平角观测应符合下列规定:表5.2.8方向观测法的技术指标控制等级仪器类型测回数光学测微器两次 重合读数差()半测回归零差()一测回中2倍照 准差变动范围()同一方向值 各测回较差()一级及以下dj22 3 12 18 12D J

30、64一 18 2 4注:只用于光学经纬仪。3水平角观测结束后,应计算三角形闭合差、导线闭合差 及测角中误差J5.2.9距离测量宜优先采用:级或n级电磁波测距仪(含全站 仪),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当采用电磁波测距仪时,应符合下列要求:1)当测距长度小于等于l k m时,仪器精度应分别为:I 级:丨|5mmI I 级:5mm|mD|10mm H I 级:10m m 2 5 2 10 152(a+6 D)2当采用普通钢尺测距时,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 城市测 量规范CJ J8的有关规定。普通钢尺测距的主要技术指标,应 符合表5.2.9-2的规定。表5.2.9-2普通钢尺测距的主要技术指标控制精度边长丈量

31、 较差的 相对误差作业尺数丈量总次数尺段高差较差(m m)估读数值至(m m)温度读数值至CC)读尺次数同尺各次 或同段各 尺的较差(m m)一级 1/3 000024 50.50.53 2二级 1/2 00001 22 100.50.53 2 1/100001 22 100.50.52 33施工控制直线丈量测距的允许偏差应符合表5.2.9-3的 规定。表S.2.9-3直线丈霣测距的允许偏差固定测桩间距离(m)允许偏差4 2 00 1/5 0002 00 5 005 00 1/2 0000135.2.1 0内业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1计算所用全部外业资料与起算数据,应经两人独立检核,确认无误后方

32、可使用。2各级平面控制点的计算,可根据需要采用严密平差法或 近似平差法,计算时应采用两人对算或验算方式。3使用电子计算机平差计算时,应对所用程序进行确认,对输入数据进行校对、检验。4经平差后的坐标值应作为控制的依据,对方位角、夹角 和距离应按平差结果反算求得。5.3高程控制测量5.3.1髙程控制应在当地城市建立的高程系统下进行。当小测 区采用独立高程系统时,应经上级行政主管和规划部门批准。高程控制测量应采用直接水准测量。城镇道路工程应按二、三等级水准测量方法建立首级工程控制。高程控制测量应起闭于 设计施工图给定的城镇水准点。5.3.2水准测量的主要技术指标,应符合表5.3.2的规定。表5.3.

33、2水准测量的主要技术指标等级每千米高差全中误差(mm)路线长度(km)水准仪型号水准尺观测次数往返较差、闭合或 环线闭合差(mm)与已知点联测附合或环线二等 2D Si铟瓦往返各一次 往返各一次士 4-fL三等 6 5 0D Si铟瓦往返各一次往一次士 12 7 Tds3双面往返各一次注:1节点之间或节点与髙级点之间,其线路的长度不得大于表中规定的0.7 倍;2 L为往返测段、附合或环线的水准路线长度(k m);3三等水准测量可采用双仪高法单面尺施测;每站观测顺序为后一前一前一后。145.3.3水准测量所使用的仪器及水准尺,应符合下列规定:1水准仪视准轴与水准管轴的夹角,0&不得超过15,D

34、S3不得超过20。2水准尺上的米间隔平均真长与名义长之差,对于铟瓦水 准尺不得超过0.15mm,对于双面水准尺不得超过0.5mm。3当二等水准测量采用补偿式自动安平水准仪时,其补偿 误 差(么)不得超过0.2。4水准观测应按照操作规程、仪器使用说明书的规定进行。5.3.4水准观测的主要技术指标,应符合表5.3.4的规定。表5.3.4水准观测的主要技术指标等级水准仪型号视线长度(m)前后视距较差(m)前后视距 累计差(mm)视线距地 面最低 髙 度(m)基本分划、辅助分划 或黑面、红 面的读数较 差(mm)基本分划、辅助分划 或黑面、红 面的所测高 差 较 差(mm)二等D S i 50 1 3

35、0.5 0.5 0.7三等D S i 100 3 60.3 1.0 1.5D S 3 75 2.0 3.0注:1 二等水准视线长度小于20m时,其视线高度不应低于0.3m;2三等水准采用变动仪器髙度观测单面水准尺时,所测两次髙差较差,应与 黑面、红面所测高差之差的要求相同。5.3.5光电测距三角高程测量可代替四等水准测量。具体测量 方法可按国家现行标准 城市测量规范C J J 8的有关规定 进行。5.3.6对高程控制网应进行平差计算,高程控制点的高程应以 平差后的结果为准。5.4施工放线测量5.4.1施工中应根据施工方案布设施工中线与高程控制桩,并 根据工序要求布设测桩。155.4.2测量作业

36、前、后均应采用不同数据采集人核对的方法,分别核对从图纸上所采集的数据、实测数据的计算过程与计算结 果,并应据以判定测量成果的有效性。5.4.3施工布桩、放线测量前应建立平面、高程控制网,依实 地情况埋设牢固、通视良好。道路施工放线采用的经纬仪等级不 应低于D J 6级。以三级导线平面控制测量时,方位角闭合差为2 4 ();以施工平面控制测量时,方位角闭合差为士40(),且应报 建设单位验收、确认。5.4.4路基施工前应根据图纸、资料和现场情况,测标出路基 施工中可能暴露、触及、损坏的地下管线等构筑物的位置。5.4.5施工准备阶段核对占地、拆迁范围时,应在现场测设道 路施工范围边线。5.4.6当

37、工程规模较大,测量桩在施工中可能被损坏时,应设 辅助平面测量基线与高程控制桩。5.4.7施工中应及时完成中线桩的恢复与校测。5.4.8城镇道路高程控制应符合下列规定:1高程测量视线长宜控制在5080m;2水准测量应采用D S3及以上等级的水准仪施测;3水准测量闭合差为12 7T mm(L为相邻控制点间距,单位为k m)。5.4.9城镇道路控制测量应符合下列规定:1施工控制导线闭合差应符合本规范第5.2.6条的有关 规定。2采用D J 2级仪器时,角度应至少测一测回;采用D J6级仪 器时,角度应至少测两测回。3距离应采用普通钢尺往返测一测回,用电磁波测距仪可 单程测定。4当采用全站仪观测时,应

38、符合本规范第5.2.9条和第165.3.4条的有关规定。采用全站仪测设坐标定点,应使用不同方 法进行坐标计算并进行已知点的复核,并均应有工作、复核记 录,实施测量前应经监理签认。5放样测量直线丈量测距的偏差应符合本规范表5.2.9-3 的规定。6施工放样点允许误差M,相对于相邻控制点,按极坐标 法放样,应符合表5.4.9的规定。表5.4.9施工放样点的点位允许误差M(c m)横向偏位要求 1 1.5 2 3其他点位放样允许误差0.711.325例人行地道中线筑砌片 石、块 石 挡土墙路 面、基层中线路 床 中线一般桩位7道路中心桩间距宜为1020m。5.4.1 0平曲线和竖曲线桩应在道路中线桩

39、、边桩的测设中完 成,并标出设计高程。当曲线长度小于等于40m时,桩间距宜 小 于 等 于5 m;当曲线长度大于40m时,桩间距宜小于等 于 10m。5.4.1 1交叉路口路面高程作业测量应按设计规定的高程方格 网、等分圆网等,分层测定高程。5.4.1 2与路面有关的附属构筑物的外观控制测量应在控制方向 按平面、高程控制需要设控制桩。5.4.1 3城镇道路工程完工后应进行竣工测量。竣工测量包括:中心线位置、高程、横断面图式、附属结构和地下管线的实际位 置和高程。测量成果应在竣工图中标明。5.4.1 4施工测量的记录及成果均应在正式记录本上填写,并按 规定整理测量资料。5.4.1 5工程验收的测

40、量依据点应按程序报经建设单位验收、确认。176路 基6.1 一 般 规 定6.1.1施工前,应对道路中线控制桩、边线桩及髙程控制桩等 进行复核,确认无误后方可施工。6.1.2当施工中破坏地面原有排水系统时,应采取有效处理 措施。6.1.3施工前,应根据现场与周边环境条件、交通状况与道路 交通管理部门,研究制定交通疏导或导行方案,并实施完毕。施 工中影响或阻断既有人行交通时,应在施工前采取措施,保障人 行交通畅通、安全。6.1.4施工前,应根据工程地质勘察报告,对路基土进行天然 含水量、液限、塑限、标准击实、CB R试验,必要时应做颗粒 分析、有机质含量、易溶盐含量、冻膨胀和膨胀量等试验。6.1

41、.5施工前,应根据工程规模、环境条件,修筑临时施工道 路。临时施工道路应满足施工机械调运和行车安全要求,且不得 妨碍施工。6.1.6城镇道路施工范围内的新建地下管线、人行地道等地下 构筑物宜先行施工。对埋深较浅的既有地下管线,作业中可能受 损时,应向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提出加固或挪移措施方案,并办理手续后实施。6.1.7施工中,发现文物、古迹、不明物应立即停止施工,保 护好现场,通知建设单位及有关管理部门到场处理。6.2施工排水与降水6.2.1施工前,应根据工程地质、水文、气象资料、施工工期 和现场环境编制排水与降水方案。在施工期间排水设施应及时维18修、清理,保证排水通畅。6.2.2施工排水与

42、降水应保证路基土壤天然结构不受扰动,保 证附近建筑物和构筑物的安全。6.2.3施工排水与降水设施,不得破坏原有地面排水系统,且 宜与现况地面排水系统及道路工程永久排水系统相结合。6.2.4当采用明沟排水时,排水沟的断面及纵坡应根据地形、土质和排水量确定。当需用排水泵时,应根据施工条件、渗水 量、扬程与吸程要求选择。施工排出水,应引向离路基较远的 地点。6.2.5在细砂、粉砂土中降水时,应采取防止流砂的措施。6.2.6在路堑坡顶部外侧设排水沟时,其横断面和纵向坡度,应经水力计算确定,且底宽与沟深均不宜小于50c m。排水沟离 路堑顶部边缘应有足够的防渗安全距离或采取防渗措施,并在路 堑坡顶部筑成

43、倾向排水沟2%的横坡。排水沟应采取防冲刷 措施。6.3 土 方 路 基6.3.1路基施工前,应将现状地面上的积水排除、疏干,将树 根坑、井穴、坟坑等进行技术处理,并将地面整平。6.3.2路基范围内遇有软土地层或土质不良、边坡易被雨水冲 刷的地段,当设计未做处理规定时,应按本规范第3.0.5条办理 变更设计,并据以制定专项施工方案。6.3.3人机配合土方作业,必须设专人指挥。机械作业时,配 合作业人员严禁处在机械作业和走行范围内。配合人员在机械走 行范围内作业时,机械必须停止作业。6.3.4路基填、挖接近完成时,应恢复道路中线、路基边线,进行整形,并碾压成活。压实度应符合本规范表6.3.12-2

44、的有 关规定。6.3.5当遇有翻浆时,必须采取处理措施。当采用石灰土处理 翻浆时,土壤宜就地取材。196.3.6使用房渣土、粉砂土等作为填料时,应经试验确定。施 工中应符合本规范第7.2节的有关规定。6.3.7路莖、边坡开挖方法应根据地势、环境状况、路堑尺寸 及土壤种类确定。6.3.8路堑边坡的坡度应符合设计规定,如地质情况与原设计 不符或地层中夹有易塌方土壤时,应及时办理设计变更。6.3.9 土方开挖应根据地面坡度、开挖断面、纵向长度及出土 方向等因素结合土方调配,选用安全、经济的开挖方案。6.3.1 0挖方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1挖土时应自上向下分层开挖,严禁掏洞开挖。作业中断 或作业后,开

45、挖面应做成稳定边坡。2机械开挖作业时,必须避开构筑物、管线,在距管道边 lm范围内应采用人工开挖;在距直埋缆线2m范围内必须采用 人工开挖。3严禁挖掘机等机械在电力架空线路下作业。需在其_ 侧 作业时,垂直及水平安全距离应符合表6.3.10的规定。表 6.3.1 0 挖掘机、起 重 机(含吊物、载物)等机械与 电力架空线路的最小安全距离电 压(kV)1503.02.03填方中使用房渣土、工业废渣等需经过试验,确认可靠 并经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同意后方可使用。4路基填方高度应按设计标高增加预沉量值。预沉量应根 据工程性质、填方高度、填料种类、压实系数和地基情况与建设 单位、监理工程师、设计单位共同

46、商定确认。5不同性质的土应分类、分层填筑,不得混填,填土中大 于10c m的土块应打碎或剔除。6填土应分层进行。下层填土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上层 填筑。路基填土宽度每侧应比设计规定宽50c m。7路基填筑中宜做成双向横坡,一般土质填筑横坡宜为 2%3%,透水性小的土类填筑横坡宜为4%。8透水性较大的土壤边坡不宜被透水性较小的土壤所覆盖。9受潮湿及冻融影响较小的土壤应填在路基的上部。1 0在路基宽度内,每层虚铺厚度应视压实机具的功能确 定。人工夯实虚铺厚度应小于20c m。1 1路基填土中断时,应对已填路基表面土层压实并进行 维护。12原地面横向坡度在1:101:5时,应先翻松表土再进21行填土

47、;原地面横向坡度陡于1:5时应做成台阶形,每级台阶 宽度不得小于l m,台阶顶面应向内倾斜;在沙土地段可不作台 阶,但应翻松表层土。1 3压实应符合下列要求:1)路基压实度应符合表6.3.12-2的规定。表 6.3.1 2-2 路基压实度标准路床顶面压实度检验频率項挖类型以下深度(c m)道路类别(%)(重型击实)范围点数检验方法城市快速路、主干路 95挖方030次干路 93支路及其他小路 90城市快速路、主干路 95080次干路 93支路及其他小路 901000m 2每层环刀法、灌水法 或灌砂法城市快速路、主干路933 点填方 80 150次干路 90支路及其他小路 90城市快速路、主干路

48、90 150次干路 90支路及其他小路 872)压实应先轻后重、先慢后快、均勻一致。压路机最 快速度不宜超过4k m/h。3)填土的压实遍数,应按压实度要求,经现场试验 确定。4)压实过程中应采取措施保护地下管线、构筑物安全。5)碾压应自路基边缘向中央进行,压路机轮外缘距路 基边应保持安全距离,压实度应达到要求,且表面 应无显著轮迹、翻浆、起皮、波浪等现象。226)压实应在土壤含水量接近最佳含水量值时进行。其 含水量偏差幅度经试验确定。7)当管道位于路基范围内时,其沟槽的回填土压实度 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 收规范GB 50268的有关规定,且管顶以上50c m 范围内不

49、得用压路机压实。当管道结构顶面至路床 的覆土厚度不大于50c m时,应对管道结构进行加 固。当管道结构顶面至路床的覆土厚度在5080c m 时,路基压实过程中应对管道结构采取保护或加固 措施。6.3.1 3旧路加宽时,填土宜选用与原路基土壤相同的土壤或透 水性较好的土壤。6.4石 方 路 基6.4.1施工前应根据地质条件、工程作业环境,选定施工机具 设备。6.4.2开挖路堑发现岩性有突变时,应及时报请设计单位办理 变更设计。6.4.3采用爆破法施工石方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爆破安全 规程GB 6722的有关规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施工前,应进行爆破设计,编制爆破设计书或说明书,制定专项施工方

50、案,规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经市、区政府主 管部门批准。2在市区、居民稠密区,宜使用静音爆破,严禁使用扬弃爆破。3爆破工程应按批准的时间进行爆破,在起爆前必须完成 对爆破影响区内的房屋、构筑物和设备的安全防护、交通管制与 疏导,安全警戒且施爆区内人、畜等已撤至安全地带,指挥与操 作系统人员就位。4起爆前爆破人员必须确认装药与导爆、起爆系统安装正23确有效。6.4.4爆破施工必须由取得爆破专业技术资质的企业承担,爆 破工应经技术培训持证上岗。现场必须设专人指挥。6.4.5石方填筑路基应符合下列规定:1修筑填石路堤应进行地表清理,先码砌边部,然后逐层 水平填筑石料,确保边坡稳定。2施工前应先修筑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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