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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22JT 127-2017 建筑工程资料管理标准.pdf

1、 吉林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 建筑工程资料管理标准建筑工程资料管理标准 Standard for builing engineering document management DB22/JT 1272017 主编部门:吉林省建设标准化管理办公室 批准部门: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实施日期:2017 年 03 月 01 日 吉林人民出版社 2017 长春 建筑工程资料管理标准编 者:吉林省建设标准化管理办公室责任编辑:崔玉金 封面设计:崔楠吉林人民出版社出版 发行 长春市人民大街 7548 号 邮政编码:130022印 刷:长春博美图文制作有限公司开 本:850mm1168mm 1/32印 张:9

2、 字 数:180 千字标准书号:ISBN978-7-206-08037-1版 次:2017 年 03 月第 1 版 印 次:2017 年 03 月第 1 次印刷印 数:1-2000 册子 定 价:55.00 元 如发现印装质量问题,影响阅读,请与印刷厂联系调换。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公 告 第 434 号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 发布吉林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 建筑工程资料管理标准的公告 现批准建筑工程资料管理标准为吉林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统一编号为 DB22/JT 127-2017,自 2017 年 3 月 1 日起实施。原吉林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建筑工程资料管理标准(统一编号为:DB22/

3、JT 127-2014)同时废止。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7 年 2 月 15 日 前 言 本标准是根据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吉关于下达 2016 年全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制定(修订)计划(二)的通知(建标【2016】2 号)要求,由吉林省金科工程监理有限公司会同有关单位在原吉林省建筑工程资料管理标准 DB22/JT 127-2014 的基础上修订而成。本标准主要技术内容包括:总则、术语、基本规定、工程资料管理、监理资料、施工资料、工程竣工验收文件及相关附录。本标准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有:1 根 据 建 筑 与 市 政 工 程 现 场 专 业 人 员 职 业 标 准 JGJ/T250-201

4、1 规定,修订了施工资料用表中现场专业人员的岗位名称;2 根据建设工程文件归档规范GB/T50328-2014 附录 A,表 A.0.1 建设工程文件归档范围规定对建筑工程资料管理标准DB22/JT127-2014 附录 A,表 A.2.1 进行了修订;3 根据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13 的规定对以下内容进行了修订:1)对建筑工程资料管理标准DB22/JT127-2014 附录 A,表 A.2.1 中的部分资料用表进行了修正和补充;2)对建筑工程资料管理标准DB22/JT127-2014 附录 A,表 A.3.1 分部工程、分项工程划分进行了修改,并删除了消防工程分部

5、;4 对建筑工程资料管理标准DB22/JT127-2014 与国家现行标准不符的内容进行了修改。为方便微机操作电子存档,可选用吉林省建筑工程资料管理标准软件配套软件。本标准由吉林省建设标准化管理办公室负责管理,吉林省金科 工程监理有限公司负责解释。在执行本标准过程中,希望各单位认真总结经验,积累资料,随时将有关意见和建议寄送吉林省建设标准化管理办公室(地址:长春市南关区民康路 519 号,邮编 130041,Email:),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本标准主编单位:吉林省金科工程监理有限公司 本标准参编单位:长春嘉宁科技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员:池晓萍 李 益 郭 剑 李祥宽 周荃保 马立波 韩

6、 伟 李全兴 刘 博 车红锐 本标准主要审查人员:李 振 周 毅 李 仲 池立明 周树海 陶乐然 胡文武 孙 宇 魏继峰 于永泉 王志永 目 次 1 总则.1 2 术语.2 3 基本规定.3 4 工程资料管理.4 4.1 工程资料分类.4 4.2 工程资料填写、编制、审核及审批.4 4.3 工程资料编号.5 4.4 工程资料收集、整理与组卷、装订.6 4.5 工程资料移交与归档.7 5 监理资料.9 5.1 监理管理资料.9 5.2 进度控制资料.11 5.3 质量控制资料.11 5.4 造价控制资料.12 5.5 合同管理资料.12 5.6 安全生产管理资料.13 5.7 监理竣工验收资料.

7、13 6 施工资料.14 6.1 施工管理资料.14 6.2 施工技术资料.15 6.3 施工进度和造价及合同资料.16 6.4 施工物资资料.17 6.5 施工记录.17 6.6 施工试验记录及检测报告.20 6.7 施工质量验收记录.24 6.8 竣工预验收资料.24 7 工程竣工验收文件.29 7.1 竣工验收与备案文件.29 7.2 竣工决算文件.29 7.3 工程声像资料.29 附录 A 监理资料用表.31 附录 B 施工资料用表.56 附录 C 通用表.228 附录 D 竣工图.232 附录 E 工程竣工文件用表.237 附录 F 分部(子分部)工程代号索引.244 附录 G 室外

8、工程的划分.254 附录 H 建筑工程资料归档范围.255 本标准用词说明.270 引用标准名录.271 附:条文说明.272 1 1 总 则 1.0.1 为提高建筑工程管理水平,规范建筑工程资料管理,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根据现行国家标准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建设工程文件归档规范GB/T 50328、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T 50319、建筑工程资料管理规程JGJ/T 185、建筑与市政工程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标准 JGJ/T 250 等相关规定,制定本标准。1.0.2 本标准适用于吉林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工程资料管理。1.0.3 建筑工程资料管理除应符合

9、本标准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2 2 术 语 2.0.1 建筑工程资料 engineering document 建筑工程在建设过程中形成的各种形式信息记录的统称,简称工程资料。2.0.2 建筑工程资料管理 engineering document management 建筑工程资料的填写、编制、审核、审批、收集、整理、组卷、移交及归档等工作的统称,简称工程资料管理。2.0.3 工程准备阶段文件 engineering preparatory stage document 建筑工程开工前,在立项、审批、用地、拆迁、勘察、设计、招投标等工程准备阶段形成的文件。2.0.4 监理资料 s

10、upervision document 建筑工程在工程建设监理过程中形成的资料。2.0.5 施工资料 construction document 建筑工程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形成的资料。2.0.6 竣工图 as-built drawings 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后,反映建筑工程施工结果的图纸。2.0.7 竣工验收文件 handing over document 建筑工程项目竣工验收活动中形成的文件。2.0.8 工程档案 engineering files 建筑工程在建设过程中形成的具有归档保存价值的工程资料。2.0.9 组卷 filing 按照一定的原则和方法,将有保存价值的工程资料分类整理成案卷的过

11、程,亦称立卷。2.0.10 归档 archiving 工程资料整理组卷后按规定移交相关档案管理部门的工作。3 3 基本规定 3.0.1 工程资料应与建筑工程建设过程同步形成,并应真实反映建筑工程的建设情况和实体质量。3.0.2 工程资料的管理应符合下列规定:1 工程资料管理应制度健全、岗位责任明确,并应纳入工程建设管理的各个环节和各级相关人员的职责范围;2 工程资料的套数、移交时间应在合同中明确;3 工程资料的收集、整理、组卷、移交及归档应及时。3.0.3 工程资料的形成应符合下列规定:1 工程资料形成单位应对资料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由多方形成的资料,应各负其责;2 工程资料的填

12、写、编制、审核、审批、签认应及时,其内容应符合相关规定;3 工程资料不得随意修改;当需修改时,应实行划改,并由划改人盖章;4 工程资料的文字、图表、印章应清晰。3.0.4 工程资料应为原件;复印件应加盖提供单位印章,并注明原件存放处,经办人签认,提供单位应对资料的真实性负责。3.0.5 工程资料应内容完整、结论明确、签认手续齐全。3.0.6 工程资料的收集、整理应由专业技术人员负责。3.0.7 工程资料的形成、收集和整理应采用计算机管理,计算机软件应符合本标准。3.0.8 建筑工程资料用表印章使用:表中有公章字样的,要求加盖企业公章,有盖章字样的,要求加盖企业项目机构章。4 4 工程资料管理

13、4.1 工程资料分类 4.1.1 工程资料可分为工程准备阶段文件、监理资料、施工资料、竣工图和工程竣工验收文件五大类。4.1.2 工程准备阶段文件可分为立项文件、建设用地拆迁文件、勘察设计文件、招投标文件、开工审批文件、工程造价文件、工程建设基本信息七类。4.1.3 监理资料可分为监理管理资料、进度控制资料、质量控制资料、造价控制资料、合同管理资料、安全生产管理资料和监理竣工验收资料七类。4.1.4 施工资料可分为施工管理资料、施工技术资料、施工进度和造价及合同资料、施工物资资料、施工记录、施工试验记录及检测报告、施工质量验收记录、竣工预验收资料八类。4.1.5 工程竣工验收文件可分为竣工验收

14、与备案文件、竣工决算文件、工程声像资料、其他工程文件四类。4.2 工程资料填写、编制、审核及审批 4.2.1 工程资料的填写、编制、审核、审批及用表均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本标准未规定的用表,可自行确定。4.2.2 竣工图的编制及审核应符合下列规定:1 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工程均应编制竣工图;竣工图应真实反映竣工工程的实际情况;2 竣工图的专业类别应与施工图对应;3 竣工图应依据施工图、图纸会审记录、工程变更单等绘制;5 4 当施工图没有变更时,可直接在施工图上加盖竣工图章形成竣工图;5 竣工图绘制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6 竣工图应有竣工图章及相关责任人的签字;7 竣工图应按附录 D

15、的方法绘制和折叠。4.3 工程资料编号 4.3.1 监理资料编号宜由表号和顺序号两组代号组成,表号与顺序号之间应用横线隔开。1 表号是附录 A 中监理资料用表的表号;2 顺序号:按形成时间的顺序编号,如图 4.3.1:旁站记录 编 号 A.3.1 1 图 4.3.1 监理资料编号示意图 4.3.2 施工资料编号宜符合下列规定:1 施工资料编号由分部、子分部工程代号、表号、顺序号 4组代号组成,组与组之间应用横线隔开;2 表号是附录 B 施工资料用表的表号;3 顺序号:按形成时间的顺序编号,如图 4.3.2:1.表号 2.顺序号 6 图 4.3.2 施工资料编号示意图 4 属于单位工程整体管理内

16、容的资料,编号中的分部、子分部工程代号可用“00”代替;5 同一厂家、同一品种、同一批次的施工物资用在两个分部、子分部工程中时,资料编号中的分部、子分部工程代号可按主要使用部位填写。4.3.3 施工资料表格编号中的分部(子分部)工程代号应按附录 F填写。4.4 工程资料收集、整理与组卷、装订 4.4.1 工程资料的收集、整理与组卷应符合下列规定:1 工程准备阶段文件和工程竣工验收文件应由建设单位负责收集、整理与组卷;2 监理资料应由监理单位负责收集、整理与组卷;3 施工资料应由施工单位负责收集、整理与组卷;4 竣工图应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也可委托其他单位;涉及竣工图的份数与费用应在合同中约定。

17、4.4.2 工程资料的组卷除应执行第 4.4.1 条的规定外,还应符合下列规定:1 工程资料组卷应遵循自然形成规律,保持卷内文件、资料内在联系。工程资料可根据数量多少组成一卷或多卷;主体钢筋加工工程检验批报验表 编 号 02-01-B.1.12-1 3.表号 1.分部工程代号 2.子分部工程代4.顺序号 7 2 工程准备阶段文件和工程竣工验收文件可按建设项目或单位工程进行组卷;3 监理资料应按单位工程进行组卷;4 施工资料应按单位工程组卷,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专业承包工程形成的施工资料应由专业承包单位负责,并应单独组卷;2)电梯工程应按每台电梯单独组卷;3)室外工程应按室外设施、附属建筑及室

18、外环境工程单独组卷;4)当施工资料中部分内容不能按一个单位工程分类组卷时,可按建设项目组卷;5)施工资料目录应与其对应的施工资料一起组卷;5 竣工图应按专业分类组卷;6 工程资料组卷内容宜符合本标准附录 H 的规定;7 工程资料组卷应编制封面、卷内目录及备考表,其格式及填写要求可按现行国家标准建设工程文件归档规范GB/T 50328的有关规定执行。4.4.3 案卷可采用装订与不装订两种形式,装订应符合下列规定:1 文字材料必须装订,既有文字材料,又有图纸的案卷应装订;2 装订时必须剔除金属物;3 资料组卷装订应符合 建设工程文件归档规范 GB/T 50328的相关规定。4.5 工程资料移交与归

19、档 4.5.1 工程资料移交、归档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设工程文件归档规范GB/T50328 的有关规定及合同约定。4.5.2 工程资料移交应符合下列规定:8 1 施工单位应向建设单位移交施工资料;2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各专业承包单位应向施工总承包单位移交施工资料;3 监理单位应向建设单位移交监理资料;4 工程资料移交时应及时办理相关移交手续,填写工程资料移交书、移交目录;5 建设单位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向城建档案管理部门移交工程档案,并办理相关手续,向城建档案管理部门移交的工程档案应为原件。4.5.3 工程资料归档应符合下列规定:1 工程参建各方宜按附录 H 规定的内容将工程资料归档保存;2 归档

20、保存的工程资料,其保存期限应符合下列规定:1)工程资料归档保存期限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且不宜少于 5 年;2)建设单位工程资料归档保存期限应满足工程维护、修缮、改造、加固的需要;3)施工单位工程资料归档保存期限应满足工程质量保修及质量追溯的需要。9 5 监理资料 5.1 监理管理资料 5.1.1 总监理工程师任命书应符合下列规定:监理单位在签订监理合同后,由监理单位法人代表签发总监理工程师任命书,应按表 A.1.1 的要求填写,报送建设单位。5.1.2 监理规划应遵循下列程序:1 监理规划可在签订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及收到工程设计文件后由总监理工程师组织编制、签认;2 监理规划应经本监理单

21、位技术负责人审批,在召开第一次工地会议前报送建设单位。5.1.3 监理实施细则应符合下列要求:1 对专业性较强、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项目监理机构应编制监理实施细则;2 对采用新工艺、新材料、新技术的工程项目,宜编制监理实施细则;3 监理工程师应在相应工程开工前,及时编制工程监理实施细则,总监理工程师审批后执行;4 在监理工作实施过程中,监理实施细则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补充、修改和完善。补充、修改和完善后的监理实施细则,应经总监理工程师批准后实施。5.1.4 旁站监理方案应符合下列要求:1 项目监理机构编制监理规划的同时,总监理工程师应组织专业监理工程师,依据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旁站监理管理办

22、法(试行)建市【2002】189 号 等相关文件,结合工程实际制定旁站监理方案。明确单位工程的旁站监理范围、内容、程序和旁站监理 10 人员职责等;2 旁站监理方案由总监理工程师批准后应报建设、施工单位和工程所在地的质量监督机构。5.1.5 监理月报主要内容应包括:本月工程概况、本月工程实施情况、本月监理工作情况、本月施工中存在的问题及处理情况、监理工作小结、下月监理工作重点。应按表A.1.2的要求填写,由总监理工程师组织编写,签字并加盖项目监理机构章后按约定时间报送建设单位和本监理单位。5.1.6 第一次工地会议纪要内容应符合下列要求:1 会议时间、地点、参加单位、人员和职务、会议主持人;2

23、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各自驻现场的组织机构、人员及其分工;3 建设单位对总监理工程师授权;4 建设单位和总监理工程师对施工准备情况提出意见和要求;5 研究确定各方在施工过程中参加监理例会主要人员,召开监理例会周期、会议地点;6 确定工程建设过程中的议事规则。5.1.7 监理会议纪要的内容应符合下列要求:1 会议时间、地点、参加单位、人员和职务、会议主持人;2 上次例会议定事项的落实情况,分析未完事项原因;3 工程项目进度计划完成情况,下一阶段进度目标及其落实措施;4 工程项目质量状况,针对存在的质量问题提出改进措施;5 工程量核定及工程款支付情况;6 解决需要协调的有关事项;7 本次监

24、理会议议定的事项。5.1.8 监理日志填写应包括下列内容:1 日期、天气、气温等情况;当日施工部位及施工单位投入 11 资源情况;2 施工物资进场验收,工程材料、构配件、试块、试件见证取样及使用情况;3 工程质量的验收情况,包括参加人员及问题处理结果;4 平行检验、旁站监理、巡视检查情况、存在的问题及处理情况;5 各种停工、变更、索赔原因及时间;6 工程进度、施工安全情况;7 其它事项。5.1.9 监理工作总结内容应包括:1 工程概况;2 监理机构人员及设施投入;3 监理合同履行情况;4 监理工作成效;5 目标控制完成情况及合理化建议实效;6 监理工作其他情况;7 必要的工程影像资料。8 监理

25、工作总结按表 A.1.3 要求填写,报建设单位及本监理单位。5.1.10 对施工过程中发现的施工质量问题,施工进度滞后,工程资料缺陷,施工安全隐患等,监理工程师(或总监理工程师)应及时下达监理通知,要求施工单位整改。监理通知单应按表 A.1.4 的要求填写。5.2 进度控制资料 5.2.1 总监理工程师应组织监理工程师审查施工单位报送的工程开工报审表及相关资料,条件具备时,应由总监理工程师签署审核意见,报建设单位批准后,签发工程开工令。工程开工令应按表 12 A.2.1的要求填写。5.2.2 工程延期审批表应符合下列要求:1 当施工单位提出工程延期要求符合施工合同文件的规定条件时应予以受理;2

26、 项目监理机构接到施工单位提交的最终工程延期申请表后,复查工程延期及临时延期情况,在作出工程临时延期及最终延期批准之前,均应与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进行协商后按表A.2.2要求填写工程延期审批表。5.3 质量控制资料 5.3.1 旁站监理人员按总监理工程师批准的旁站监理方案实施旁站监理后,应按表A.3.1的要求填写旁站记录。5.3.2 工程平行检验记录应符合下列要求:1 项目监理机构在施工单位自检同时,按有关规定对同一检验项目进行工程平行检验;2 检验结束后应按表 A.3.2 的要求填写工程平行检验记录。5.3.3 工程见证人员和试验检测单位确定后,建设单位应按表A.3.3 的要求填写见证取样和送

27、检人员备案表,向该工程的监督机构备案,如发生见证人员或试验检测单位更换,须办理变更备案手续。5.3.4 需要返工处理或加固补强的质量事故,项目监理机构应要求施工单位报送质量事故报告和经设计等相关单位认可的处理方案,项目监理机构应对质量事故的处理过程进行跟踪检查,同时应对处理结果进行验收后,及时将质量事故处理报告及完整的质量事故处理方案、处理记录等处理资料报送建设单位。13 5.4 造价控制资料 5.4.1 工程款支付证书是工程预付款、工程进度款、工程变更费用、工程结算款的支付用表,总监理工程师根据建设单位的审批意见,按表 A.4.1 的要求填写工程款支付证书。5.5 合同管理资料 5.5.1

28、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T 50319 的规定:实施建设工程监理前,监理单位必须与建设单位签订建设工程监理合同,以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5.5.2 工程暂停令填写应符合下列要求:1 工程暂停令应明确停工原因、时间、部位及整改要求;2 明确停工部位的保护及防护要求;3 工程暂停令必须由总监理工程师征得建设单位同意后签发,工程暂停令应按表A.5.1的要求填写。5.5.3 工程复工令必须由总监理工程师签署审查意见,报建设单位批准后签发,工程复工令应按表 A.5.2 的要求填写。5.6 安全生产管理资料 5.6.1 项目监理机构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工程存在安全事故隐患时,应签发监理通知

29、单,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不停止施工时,项目监理机构应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送安全隐患监理报告,安全隐患监理报告应按表 A.6.1 的要求填写。5.7 监理竣工验收资料 5.7.1 单位工程竣工预验收后,项目监理机构应按表 A.7.1 的要求 14 填写工程竣工预验收报告。5.7.2 单位工程竣工预验收合格后,项目监理机构应按表 A.7.2 的要求填写工程质量评估报告,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单位技术负责人签认,并加盖公章,报送建设单位。5.7.3 监理工作结束后,监理单位应按照合同的约定,需要由城建档案馆和建设单位保存的监理资料向建设单位移交。按表 A.7.3 的要求填写监理资料移交书

30、,办理移交手续。5.7.4 项目监理机构应参加建设单位组织的工程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按表 A.7.4 的要求填写竣工移交证书。15 6 施工资料 6.1 施工管理资料 6.1.1 工程概况表应在工程开工前由施工单位按表 B.1.1 要求填写。6.1.2 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检查记录应符合下列要求:1 施工单位进场后工程开工前,应按表 B.1.2 的要求填写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检查记录,报项目监理机构检查;2 总监理工程师组织监理人员对现场进行检查,符合要求后及时填写“检查结论”,不符合要求的限期整改。6.1.3 分包工程开工前,总承包单位应按合同要求,将拟选定的分包单位,按表B.1.3的要求填写分包单

31、位资格报审表,报项目监理机构审核。6.1.4 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勘察记录应按表 B.1.4 的要求填写。6.1.5 建设工程发生质量事故,施工单位应在 24 小时内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按表 B.1.5 要求填写建设工程质量事故报告书。6.1.6 单位工程施工准备阶段,施工单位应编制工程材料、构配件、试件、试块检测计划,按表 B.1.6 的要求填写。6.1.7 取样人员要在见证取样结束后及时按表 B.1.7 和 B.1.8 要求分别填写,报见证人员签认。6.1.8 见证试验检测汇总表用于汇总见证试验检测项目,施工单位按本标准表 B.1.9 要求填写。6.1.9 监理通知回复单

32、应符合下列要求:1 施工单位按照监理通知单的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整改,自检合格后,按本标准表B.1.10的要求填写监理通知回复单,16 报项目监理机构复查;2 监理工程师按复查结果签署意见。6.1.10 进场的材料、构配件、设备由施工单位按表 B.1.11 的要求填写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报审表,报项目监理机构进行检查,需要见证取样送检的,应将复验结果报监理工程师审查。6.1.11 施工单位完成检验批、分项工程、隐蔽工程等,自检合格后按表 B.1.12 的要求填写报验表,并向项目监理机构报验。6.1.12 施工单位完成分部(子分部)工程并自检合格后,应按本标准表 B.1.13 的要求填写分

33、部(子分部)工程报验表。6.2 施工技术资料 6.2.1 施工单位在工程项目开工前向项目监理机构报送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按本标准表 B.2.1 的要求填写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报审表,报项目监理机构审查。6.2.2 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应符合下列要求:1 施工组织总设计是以若干单位工程组成的群体工程,或特大型项目为主要对象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对整个项目的施工过程起统筹规划、重点控制的作用,由总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批;2 单位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是以单位(子单位)工程为主要对象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对单位(子单位)工程施工过程起指导和制约作用,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授

34、权的技术人员审批;3 施工单位应当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前编制专项方案。专项方案应当由施工单位技术部门组织本单位施工技术、安全、质量等部门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审核,经审核合格的,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实行施工总承包的,专项方案应当由总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及相关专业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不需专家论证的专项方案,经施工单位审核合格后报项目监理机构,由项目 17 总监理工程师审核签字;4 以分部(分项)工程或专项工程为主要对象编制的施工技术与组织方案,用以具体指导其施工过程,由项目技术负责人审批。6.2.3 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方案经论证后,按表 B.2.2 的要求填写。6.2.4

35、技术交底记录应按表 B.2.3 的要求填写,交底人、审核人、接受交底人应履行交底签字手续。6.2.5 图纸会审应符合下列要求:1 图纸会审应由建设单位在开工前组织设计、监理和施工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及有关人员参加;设计单位对设计意图、采用的规范(标准)、关键部位的设计要求以及施工中需要特别注意的问题进行设计交底,对各专业提出的问题进行答复;2 施工单位负责将设计交底和答复的内容按专业汇总、整理、形成图纸会审记录后由建设、设计、监理和施工单位相关负责人签认,不得擅自涂改或变更其内容;3 图纸会审记录应按表 B.2.4 的要求填写,各方签字确认。6.2.6 工程洽商记录应按表 B.2.5 要求填写,

36、有关单位负责人签字确认。6.3 施工进度和造价及合同资料 6.3.1 工程开工应符合下列要求:1 设计交底和图纸会审已完成;2 施工组织设计已由总监理工程师签认;3 施工单位现场质量、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已建立,管理及施工人员已到位,施工机械具备使用条件,主要工程材料已落实;4 进场道路及水、电、通信等已满足开工要求;5 工程开工报审表应按表 B.3.1 的要求填写。6.3.2 工程复工报审表由施工单位按表 B.3.2 的要求填写,附相关 18 证明文件资料报项目监理机构审核。6.3.3 施工进度计划报审表由施工单位按表 B.3.3 的要求填写,项目经理签字,报项目监理机构审查。6.3.4 工程临

37、时/最终延期报审表由施工单位按表B.3.4的要求填写,并附有关证明材料报项目监理机构审核后,报建设单位审批。6.3.5 工程款支付报审表由施工单位按表 B.3.5 的要求填写,附有关证明材料报项目监理机构审核后,报建设单位审批。6.3.6 工程变更费用报审表由施工单位按表 B.3.6 的要求填写,附有关证明材料报项目监理机构审核,与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协商一致后,签发此表报建设单位批准。6.3.7 费用索赔报审表由施工单位按表 B.3.7 的要求填写,附索赔意向通知书及相关证明材料报项目监理机构审核后,报建设单位审批。6.4 施工物资资料 6.4.1 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进场自检合格后,施工单

38、位会同监理单位共同按清单对其数量、型号和外观质量等进行检查,施工单位按表 B.4.1 的要求填写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清单报项目监理机构核验。6.4.2 工程所用设备进场后,应由建设、施工、监理及设备供货单位共同对设备进行开箱检验,施工单位按表 B.4.2 的要求填写设备开箱清单,参加检验单位应分别签字。6.4.3 进场验收(或复验)没有达到设计和质量要求的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退场时,应在监理工程师的监督下进行退场处理,施工单位按表 B.4.3 的要求填写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退场记录,相关人员签字确认。19 6.5 施工记录 6.5.1 施工单位必须在工程隐蔽前向项目监理机构报验,由监理工

39、程师组织施工单位质量员等有关人员进行隐蔽工程检查验收;除钢筋工程隐蔽验收记录按表 B.5.6 的要求填写外,其他工程隐蔽验收记录应按表 B.5.1 的要求填写。6.5.2 按照现行规范要求,凡需进行施工过程检查的重要工序,且无专用记录表格的,均应按表 B.5.2 的要求填写施工检查记录。6.5.3 现场验收检查原始记录应由施工单位按表 B.5.3 要求填写,监理工程师和施工单位质量员、施工员共同签认。6.5.4 智能建筑自检记录由施工单位按表 B.5.4 要求填写、施工单位施工员作出检查结论,并签字确认。6.5.5 交接检查记录由移交单位按表 B.5.5 的要求填写。6.5.6 建筑工程由规划

40、部门现场定位,施工单位应比对总平面图和建筑红线,校核后保存定位坐标控制点和规划部门给定高程控制点,并按表 B.5.7 的要求填写工程定位测量检查记录。6.5.7 基础测量放线应符合下列要求:1 施工单位依据规划部门给定定位坐标控制点和高程控制点及基础平面图,进行测量放线工作;2 测量放线工作完成后,应按表 B.5.8 的要求填写基础测量放线检查记录。6.5.8 桩位测量放线应符合下列要求:1 基础测量放线经监理单位检查合格后,进行桩位测量放线工作;2 桩位测量放线后应按表 B.5.9 的要求填写桩位测量放线检查记录。6.5.9 基槽施工结束,施工单位应按表 B.5.10 的要求填写基槽验线记录

41、。6.5.10 楼层测量放线应包括平面和标高抄测,施工单位应按表 20 B.5.11 的要求填写楼层测量放线检查记录。6.5.11 施工单位应在结构工程施工完成阶段和工程竣工时分别对建筑物垂直度和全高进行实测,应按表 B.5.12 的要求填写建筑物垂直度、标高观测记录。6.5.12 下列建筑在施工和使用期间应进行沉降观测:1 地基基础设计等级为甲级的建筑;2 复核地基或软弱地基上的设计等级为乙级的建筑;3 加层、扩建建筑;4 受邻近深基坑开挖施工影响或受场地地下水等环境因素变化影响的建筑。5 工程沉降观测记录应按表 B.5.13 的要求填写。6.5.13 基坑工程支护水平位移观测,应采用精密仪

42、器进行,每次监测后都要对数据进行整理,按表 B.5.14 的要求填写基坑支护水平位移监测记录;监测结果出现异常,须立即报告委托方,同时应及时增加观测次数或调整变形测量方案。6.5.14 依据设计文件,基槽挖到设计深度后,施工单位应按表B.5.15 的要求填写地基验槽记录。6.5.15 勘察设计要求对基槽浅层土质的均匀性和承载力进行钎探的,钎探前应绘制钎探点平面布置图,按照钎探图及有关规定进行钎探,并按表 B.5.16 的要求填写地基钎探记录。6.5.16 工程施工前应按照设计给定桩位进行试成桩,由勘察、设计单位根据试成桩情况,确定有关技术参数和桩的控制标准,试成桩试验应按表 B.5.17 的要

43、求填写试成桩试验报告。6.5.17 锤击预制桩、静压预制桩、灌注桩、人工挖孔灌注桩施工检查记录应分别按表 B.5.18、表 B.5.19、表 B.5.20、表 B.5.21 的要求填写桩施工检查记录。6.5.18 混凝土浇筑前,施工单位应对施工现场各专业的隐蔽工程和混凝土浇筑准备进行检查,自检合格后应按表 B.5.22 的要求填写混凝土浇灌申请书。21 6.5.19 混凝土开盘鉴定记录应按表 B.5.23 的要求填写。6.5.20 现场搅拌混凝土必须进行施工检查,并应按表 B.5.24 的要求填写混凝土搅拌检查记录。6.5.21 现场浇筑混凝土必须进行施工检查,并应按表 B.5.25 的要求填

44、写混凝土浇筑检查记录。6.5.22 现浇混凝土结构板、梁拱壳、悬臂构件必须留置同条件养护混凝土拆模试块,拆底模前试块强度要达到本拆模申请单要求,并应按表 B.5.26 的要求填写混凝土拆模申请单。6.5.23 冬期混凝土施工,须对现场搅拌混凝土测温,并应按表B.5.27 的要求填写现场搅拌混凝土测温记录。6.5.24 冬期混凝土施工,须对已浇筑混凝土养护过程测温,并应按表 B.5.28 的要求填写混凝土养护测温记录。6.5.25 大体积混凝土养护测温记录,应按表 B.5.29 的要求填写。6.5.26 同条件养护试块测温记录,应按表 B.5.30 的要求填写。6.5.27 预制混凝土构件、钢构

45、件、木构件的吊装应符合有关构件吊装规定,应核对构件名称、编号及安装部位,节点处理等,并应按表 B.5.31 的要求填写大型构件吊装记录。6.5.28 焊条在使用前,应按产品说明书、工艺要求及有关规范规定进行烘焙,并应按表 B.5.32 的要求填写焊接材料烘焙记录。6.5.29 地下工程验收时,应对地下工程有无渗漏现象进行检查,并按表 B.5.33 的要求填写地下工程防水效果检查记录。6.5.30 防水层施工完后,应对防水层进行试水检查,按表 B.5.34的要求填写防水工程试水检查记录。6.5.31 通风(烟)道、垃圾道施工完应做使用功能检查,并应按表 B.5.35 的要求填写通风(烟)道、垃圾

46、道检查记录。6.5.32 预应力筋张拉记录应按表 B.5.36 的要求填写。6.5.33 有粘结预应力结构灌浆记录应按表 B.5.37 的要求填写。6.5.34 钢结构施工记录应按表 B.5.38 的要求填写。6.5.35 高强度螺栓连接施工记录应按表 B.5.39 的要求填写。22 6.5.36 网架(索膜)施工记录应按表 B.5.40 的要求填写。6.5.37 每部扶梯(或人行道)应由安装单位施工员按表 B.5.41 的要求填写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的相邻区域检查记录。6.5.38 每部电梯应由安装单位施工员按表 B.5.42 的要求填写电梯电气装置安装检查记录。6.5.39 每部扶梯(或人

47、行道)应由安装单位施工员按表 B.5.43 的要求填写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电气装置检查记录。6.5.40 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整机安装结束后,由施工单位施工员按表 B.5.44 的要求填写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整机安装质量检查记录。6.5.41 在电梯安装完毕后,以每部电梯为单位,由安装单位施工员按表 B.5.45 的要求填写电梯整机安装质量检查记录。6.6 施工试验记录及检测报告 6.6.1 设备单机试运转记录应按表 B.6.1 的要求填写。6.6.2 系统试运转调试记录应按表 B.6.2 的要求填写。6.6.3 接地电阻测试记录应按表 B.6.3 的要求填写。6.6.4 绝缘电阻测试记录应按

48、表 B.6.4 的要求填写。6.6.5 砌筑砂浆施工配合比下料单应由施工单位施工员依据砂浆配合比试验报告,结合施工现场实际按表 B.6.5 的要求填写。6.6.6 统计、评定记录应按砌体分项工程进行,按表 B.6.6 的要求填写砌筑砂浆试块强度统计、评定记录。6.6.7 混凝土施工配合比下料单应由施工单位施工员依据混凝土配合比试验报告,结合施工现场实际按表 B.6.7 的要求填写。6.6.8 混凝土结构强度统计、评定记录应符合下列要求:1 混凝土试块强度统计、评定记录应以标准养护试块强度,按表 B.6.8 的要求填写;2 混凝土结构实体强度统计、评定记录应以同条件养护试块 23 强度,按表 B

49、.6.9 的要求填写,不同强度等级,分别进行统计、评定。6.6.9 混凝土结构实体钢筋保护层厚度检验记录应按表 B.6.10 的要求填写。6.6.10 设备及管道附件安装前按规定进行试验,并按表 B.6.11 的要求填写设备及管道附件试验记录。6.6.11 非承压管道系统和设备安装完毕后,暗装、埋地、有绝热层的室内外排水管道隐蔽前,必须进行灌(满)水试验,并按表B.6.12 的要求填写灌(满)水试验记录。6.6.12 强度严密性试验记录应按表 B.6.13 的要求填写。6.6.13 通水试验记录应按表 B.6.14 的要求填写。6.6.14 冲洗、吹洗试验记录应按表 B.6.15 的要求填写。

50、6.6.15 通球试验记录应按表 B.6.16 的要求填写。6.6.16 补偿器安装自检合格后,应按表 B.6.17 的要求填写补偿器安装记录。6.6.17 安全附件安装检查记录应按表 B.6.18 的要求填写。6.6.18 锅炉烘炉试验记录应按表 B.6.19 的要求填写。6.6.19 消火栓试射记录应按表 B.6.20 的要求填写。6.6.20 锅炉安装完成后,在试运行前应进行煮炉试验,施工单位应按表 B.6.21 的要求填写锅炉煮炉试验记录。6.6.21 锅炉在烘炉、煮炉合格后,应进行 24 小时的带负荷连续试运行,锅炉试运行记录应按表 B.6.22 的要求填写。6.6.22 自动喷水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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