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界定标准 2019 年 4 月 1 日,我国的增值税(两档)税率将再次进行调整。 由于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发票 (增值税专用发票、 增值税普通发票) 必然涉及到增值税税率,因此,每逢增值税税率调整,购销双方围绕 发票上面开具何种税率(降低前还是降低后的税率)这个问题,不仅 必然发生争执,而且持续时间还很长,销售方想开具调整后的较低税 率,购买方坚持要开调整前的较高税率,各持一词、都有理由。 涛声君以为,购销双方因税率调整引发的发票开具税率之争,其根源 还是对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不了解。 销售行为涉及本次调整的两档税率的,凡是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 3 月 31 日(含)之
2、前的,一律适用原税率(16%、10%)计税,并按 照原税率开具发票; 凡是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 4 月 1 日 (含) 之后的, 则适用调整后的新税率(13%、9%)计税,按照新税率开具发票。 开具涉及税率调整的发票,不管是补开税率调整前业务的发票,还是 因销售折让、中止等开具红字发票,或发票作废后重开发票,其开具 发票时的税率选择原则,均莫过如此以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来确定! 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界定标准 对于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界定, 总的来讲是“发生应税销售行为 的,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 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进口货物,为报关进口的当天”。就发
3、生应税 销售行为而言,确定其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总原则就是,以“收 讫销售款项、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或者发票开具时间”三者孰先(谁 在前)的原则确定。 具体来讲,增值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时点: 一、纳税人发生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销售服务、无形 资产、不动产的应税销售行为,先开具增值税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 当天。 (纳税人收取款项但未发生销售货物、应税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 不动产的行为,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使用“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 税项目”编码开具不征税发票的情形除外) 二、纳税人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 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
4、款凭据的当天。 三、纳税人采取赊销方式销售货物,签订了书面合同的,为书面合同 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四、纳税人采取赊销方式销售货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 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五、纳税人采取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签订了书面合同的,为书面 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六、纳税人采取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 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七、纳税人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特定货物除外),为货物发 出的当天。 八、 纳税人采取预收货款方式, 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 12 个月的大型 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特定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
5、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九、纳税人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 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 代销货物满 180 天的当天。 十、纳税人销售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款或 者取得索取销售款的凭据的当天。 十一、纳税人进口货物,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十二、纳税人发生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应税行为,并在 其应税行为发生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销售款项的当天。 十三、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签订了书面合同并确 定了付款日期的,为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的当天。 十四、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签订了书面合同但未
6、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 变更的当天。 十五、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未签订书面合同的, 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十六、 纳税人销售 (有形动产和不动产) 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 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十七、纳税人销售建筑服务,被工程发包方从应支付的工程款中扣押 的质押金、保证金,未开具发票的,以纳税人实际收到质押金、保证 金的当天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十八、纳税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的,为金融商品所有权转移的当天。 十九、 金融企业发放贷款后, 自结息日起 90 天内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 按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自
7、结息日起 90 天后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暂 不缴纳增值税,待实际收到利息时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上述所称金融企业,是指银行(包括国有、集体、股份制、合资、外 资银行以及其他所有制形式的银行)、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信 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金融租赁公司、证券 基金管理公司、 证券投资基金以及其他经人民银行、 银监会、 证监会、 保监会批准成立且经营金融保险业务的机构 二十、银行提供贷款服务按期计收利息(纳税人提供贷款服务,一般 按月或按季结息)的,结息日当日计收的全部利息收入,均应计入结 息日所属期(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销售额,按照现行规定计 算缴纳增值税。 二十一、纳
8、税人发生下列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一)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 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二)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三)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四)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 或者个体工商户; (五)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六) 将自产、 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二十二、纳税人发生以下视同销售的情形,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 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 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二)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 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另,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被代扣税款的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 发生的当天。 转自段文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