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问:员工辞职,用人单位可以要求其承担违约金吗?答:不可以,除非员工辞职行为违反了服务期的约定。员工辞职另谋职业是员工劳动选择权的体现。因此,劳动合同法第25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只有在涉及“服务期”和“竞业限制”时可以约定违约金。在劳动合同法实施以前,法律未明确禁止“跳槽违约金”。但是劳动合同法实施后,要求员工仅就辞职行为支付违约金的要求,无论以规章制度或劳动合同的方式规定,都是违反法律强制规定的。参考法规:1.劳动法第3条;2.劳动合同法第22、第23条、第25条。例:许某在上海一家私营企业从事产品设计工作。2009年7月,双方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在合同期间如果职工提出解
2、除劳动关系的,要支付给企业违约金5,000元。2010年年初,许某找到了一家新企业。于是,许某提前30日向企业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企业答复许某解除合同可以,但因为是许某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根据合同的约定许某必须支付企业违约金5,000元,否则不予同意。但许某没有同意支付违约金,几经交涉企业仍不为许某办理退工手续,于是许某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企业办理退工等手续。企业提出,许某进入企业时所签订的合同完全是自愿的,并没有强迫其签订,况且许某是具有行为能力的,其本人也签字认可的,双方在合同中有约定应该按照约定来履行。希望仲裁委员会不要支持许某的请求。劳动仲裁委认为,企业与许某在合同中任意约定违约金,约定只要职工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即要其支付企业违约金的条款缺乏法律依据,因此,企业应该为许某办理退工登记备案手续。解:本例提示了以下法律要点:用人单位与员工约定“辞职违约金”是无效的。本案中,许某的劳动合同虽未到期,而且劳动合同中约定了许某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需支付违约金,但因为这一约定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属于无效的约定,因此许某的主张得到了仲裁支持。操作提示:企业通过约定辞职违约金的方式防止跳槽、强留员工是没有任何约束力的方法,不宜采用;企业应注意采用企业文化建设等方法来挽留员工。